依法行政觀念誤區論文

時間:2022-08-23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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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觀念誤區論文

繼依法治國之后,黨和政府又作出了依法行政的重大戰略決策,這實在可喜可賀。但欣喜之余,筆者又頗為擔憂:在我國這樣一個人治傳統源遠流長、法治觀念十分淡薄的古老國度,依法行政的口號會不會被誤用、濫用,會不會新瓶裝老酒。這種擔憂在實踐中似乎已初露端倪: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國,這里的“國”首先應當是指國家機器(state)。依法治國首先應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依法治理國家機器和地方權力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但我們的一些同志卻誤將這里的“國”理解為一個地理概念(country),不談依法治官而只談依法治民,不談依法治權而只談依法治事,不談依法治高層而只談依法治基層,不談依法治自己而只談依法治他人。同樣,依法行政的口號近年來逐步被叫響以后,一些同志又按照自己的主觀意志去詮釋,將依法行政解釋為加強行政權、保障行政權、擴大行政權,就是不愿解釋為監督行政權、規范行政權、控制行政權;把“依法行政”之“法”里塞進了本機關、本部門不具備法律效力的“紅頭文件”、“土章程”,甚至使其凌駕于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之上,強令執行,還美其名曰嚴格執法,依法行政。

為什么我們一些同志不愿下功夫去弄清楚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這樣一些極其重要而涵義又十分明確的法治原則和法治概念,而是想當然地作似是而非、甚至南轅北轍的理解呢?答曰:一是人治觀念作祟;二是利害關系使然。回顧我國自1989年頒布行政訴訟法以來,依法行政的道路上充滿了觀念的荊棘和誤區。

例一:行政訴訟法制定之初,一些行政機關由于嫌被告稱謂不光彩(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只能當被告,不能當原告),不同意該法使用原告、被告稱謂,而要求使用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稱謂,未獲采納。

例二:前些年四川某法院受理了一個造假者告打假者-技術監督局的行政案件,遂引起軒然大波:人大代表質詢法院院長是造假者的保護者還是打假者的保護者;中央新聞媒體大字標題稱打假者竟然走上被告席,惡人竟然先告狀。這些同志不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識: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只能當被告,不能當原告;當被告未必敗訴,當原告未必勝訴;惡人乃至殺人犯也有訴權;而這些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例三:某地區行署負責人在一次研討會上大發幽默之慨:本地區有兩個律師煽動老百姓告政府,我們動用無產階級專政工具將他們抓起來了。該幽默的錯誤之處不言而喻:律師要老百姓告政府是行政訴訟法賦予的權利,何謂煽動,豈能專政?恰恰相反,這是監督、幫助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種合法手段。

例四:某市政府負責人頗為憤慨地說:“現在刁民頗多。我那里有一個刁民被勞教兩年,不服,申請復議,減為一年半;仍不服,竟告到法院。有關部門準備將其勞教延長到四年。該同志的觀念錯誤在于:一是復議不能加重,否則誰敢申請復議?二是告狀是老百姓的權利,何謂刁民?

錯誤的觀念必然導致錯誤的行動。因此,我們應當回到依法行政的正確觀念上來: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其要點有三:一是行政權必須依法取得;二是行政權必須依法運用;三是違法行政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將行政置于法律的約束之下,這就是依法行政的真諦所在。

無容置疑,從行政訴訟法頒布到行政復議法制定,十年磨一劍,我國行政機關對依法行政從不理解到比較理解,從不自覺到開始自覺,從依靠他律到注重自律,終于逐步走出了一條推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光明大道。但觀念轉變仍未有窮期。依法行政,僅僅只是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