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在公共衛生機制論文

時間:2022-08-23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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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在公共衛生機制論文

非典的突如其來,把政府在公共衛生應急機制上存在的種種問題充分暴露了出來。強化政府職能,履行行政職能成為社會民眾對政府提出的強烈愿望。面對“非典”疫情,我國在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1991年的該法的實施辦法,其兩部法律法規內生的問題,已不能很好地適應形勢的需要,使得該法的修改迫在眉睫。

一、傳染病病種的確定權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并予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公布。這一規定將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的權力賦予給國務院,將增加或者減少乙類傳染病病種的權力賦予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從這次“非典”的流行情況看,如果省級人民政府依法也可享有傳染病病種的確定權,那么對于地方政府依法及時、有效地控制“非典”在廣東進而在全國的蔓延將會產生積極的影響。但實際情況是,直到2003年4月8日衛生部才下發了《關于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征)列入法定管理傳染病的通知》。也就是說,直到此時傳染病防治法才適用于防治“非典”,顯然是滯后了。因此,我們建議至少應將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種確定權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

二、傳染病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衛生防疫機構作為組織報告的主體在發現傳染病等疫情之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疫情通報和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疫情。雖然法律用“應當”、“及時”、“立即”等詞表達了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高度重視,但是該法并沒有設置具體的程序制度給予充分的保障。因此,我們建議以現代行政公開理念構建傳染病疫情的報告和公布的程序制度,確保公民的知情權得以實現。

三、傳染病疫區的宣布及其緊急措施的實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并在疫區內采取法律規定的緊急措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宣布傳染病疫區以及采取各種緊急措施對于防治傳染病的流行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行政緊急權力與公民合法權利之間的張力如何緩解?該法律沒有作任何規定。因此,我們建議應當在確保行政緊急權力有效行使的前提下,引入行政法上比例原則的法治精神,設置公民參與行政緊急權力的行使過程,將行政緊急權力對公民的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限位。

四、預防、治療傳染病中的財產和人力的征用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地方政府可以采取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緊急措施;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調集各級各類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參加疫情控制工作。從實踐看,這兩種緊急措施對于預防、治療傳染病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對于被征用的財產所有人和征調的醫務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補償問題,傳染病防治法沒有作出規定。雖然在這次抗擊“非典”中政府給征調的人員進行高額補貼,對被征用的財產給了一定的補償,但終究是一些臨時性的措施。因此,我們建議通過修改傳染病防治法,對因預防、治療傳染病需要而征用財產和征調人員的補償標準、方式、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以保護被征用(調)者的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在對傳染病防治法修改時,應當強制隔離措施的救濟問題、被隔離人員的經濟補償問題以及公共衛生的社會動員機制等問題一并作出規定。同時,應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法定期限內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從而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傳染病防治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