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念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12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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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行政法學者在研究行政法時,不大為概念下定義,“也沒有明確的行政法概念”。這是與英美法系學者注重經驗、輕視理論的習慣相聯系的。但仍有一些學者從實證角度,用歸納推理的方法演繹出某些概念。這種概念深受其憲政文化的浸染,行政法只能是憲政的產物。英美法系素來具有個人主義傳統,因而,行政法也被RichardRawlings稱為是“紅燈理論”。
(一)英國
英國號稱“憲政母國”。但是其行政法概念從產生到發展卻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梢哉f是英國學者對憲政的不同理解造成了對行政法概念的誤讀。英國式憲政原則雖然批駁了法國式行政法(這以戴雪為代表),但是不可否認,英國的憲政體制國家孕育了英國版的“行政法”,而這種行政法觀念卻是與英國憲政歷程同步的。
威廉·韋德爵士(SirWilliamWade)認為行政法概念應包括兩個含義,一個含義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另外一個含義是“管理公共當局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一系列普遍原則”。而且,他還指出:“實際上,整個行政法學可以視為憲法學一個分支,因為它直接來源于法治下的憲法原理、議會主權和司法獨立?!表f德的觀點在英國很具有代表性,而對于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則是獨具慧眼的。英國“行政法”概念的確定源于英國憲政歷史、憲政原則、憲政實踐。
英國憲政是從資產階級革命開始的。1640年資產階級以“清教徒革命”的形式開始了與封建主的爭權。經過大約半個世紀的斗爭,1688年“光榮革命”(TheGloriousRevolution)后,君主立憲政體開始確立。三百多年以來,英國政制一直循此路徑至今。英國行政法觀念與英式憲政兩個原則:(一)議會主權(TheSovereigntyofParliament);(二)法治原則(RuleofLaw)有絕大關系,分別論述如下。
1.議會主權
議會主權是英國學者三權分立的一種理解方式。在英國憲政歷史中,議會被認為是資產階級的樂園,而國王所代表的是行政權。這正是資產階級既得利益者所憂慮和悚懼的。這種預設同時引起了憲政思想上的啟迪、理論上的闡揚和憲制上的安排。資產階級革命以清教徒宗教改革面目出現,因而,從基督教性惡論分析是理解權力分立的鑰匙。性惡論源于對人性幽黯的認定?!啊謾?互相制衡’的原則就是反映基督教的幽黯意識”基督教義中強烈的末世論期待與現實中政治秩序始終存在疏離與張力。幽黯意識是清教徒參與1640年革命的重要原動力,而分權學說的首倡者洛克本人就是一個加爾文教徒。在中世紀的宗教改革中,教會權力與世俗權力的頡頏消長的歷史啟發了這位分權學說的始祖。教會是世俗政權之外的集團勢力,是“集團多元主義”的表現。洛克是英國式“權力分立”政制的思想者,再加之英國憲政運動早期與宗教革命相聯,西方學者以為這次革命的重大影響“類似于一種核裂變的過程”。而15世紀“主教會議至上論”所蘊含的代議制觀念正是英國“主權在議會”說法的先河。洛克論證了人民在革命后將主權讓渡給議會的理論,這種理論至今續延。這一點與法國的“主權在民”憲政原則殊有差異。此外洛克分權論還有其智識資源,這就是法律的命令理論(Commandtheoryoflaw),此種觀點認為主權被劃分為Gubernaculum(統治權)和Jurisdictio(司法權)。國王行使后者時須謹遵法律。由于限制王權的強烈意向,獨立于國王意志的“立法權”樹立了起來。而“混合政體理論”也極大地左右了洛克分權理論的構建。“根據英國的經驗,洛克認定立法權是政府的最高權力,雖然他也承認行政機關有分享制定法令的可能性”。立法權作為國家最高權力,在于“它有權為社會的一切部分和每個成員制定法律,制定他們的行動準則,并在法律被違反時授權加以執行”,而且,“社會的任何成員或社會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權力,都是從它獲得和隸屬它的?!边@確立了所謂的議會主權原則。英國憲法和行政法上許多制度直接由議會主權原則產生,如:政府須向議會負責(政府與議會);法院必須適用議會之法律,不能審查議會所通過的法律(議會與法院);英國法院對于行政爭訟的管轄倘若無議會授權則只有在行政機關行為超越權限時才運用(法院與政府)。同樣基于對行政機關的疑懼,另外一個重要的原則——法治原則也顯示了英國行政法的對行政權不信任的基本的控權理念。
2.法治原則
1885年,英國憲法學者A·V·戴雪在《英憲精義》中闡述了法治原則的三個涵義。這三個涵義是戴雪在批判法國版行政法的基礎上闡述的。事實上這是戴雪的誤解,但正是這種誤解影響了英國法學界一個多世紀行政法的理念形成。直到現在,人們仍然認可戴雪理論,它反映了人們“對行政權力增長的疑懼,對于‘控制’及正在受到剝蝕的‘古典自由’的強調以及對政府‘兇暴行事(runamok)’可能性的恐慌。在韋德身后,潛藏著一個悠久的傳統,我們可以從它的偉大的注釋者戴雪的著作中予以昭示”。19世紀中葉之后,英國開始奉行亞當·斯密學說和自由放任的經濟制度,作為執政黨輝格黨成員,戴雪“法治”理論正是其政治傾向的述發。
戴雪甚至認為,法院不僅是法律的保留人,還是議會主權原則的捍衛者。在英國,“法院實施控制的理由是假定它們藉此完成立法意志”,而法院控制的方式及其程序則完全由議會主權予以確定。戴雪以法治觀念支持了19世紀的一元化民主(unitarydemocracy),然而,本世紀以來多元民主(pluristdemocracy)的出現,已經使戴雪的原有的對法治原則的認知發生了變化。但是戴雪法治原則理論“一直被提到具有一種教義性的說服力的地位,以至于在英國此后的一段時期中混淆了行政法的問題”。然而從事實層面,而非行政法理論層面來看,英國憲法中法治原則對行政法的影響是非常明顯的:首先,法治原則要求最大限度保障個人自由,制止行政機關不當干預;其次,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獨立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再次,行政權范圍受到嚴格限制,最大可能地排斥行政權;最后,無法律則無行政,認為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公民服從的正統性而歸于無效。
(二)美國
美國被認為是實行了典型的三權分立的國家。憲制安排受英國的洛克和法國孟德斯鳩分權理論的啟發,其憲政思想“本土化”的轉化是由杰斐遜、潘恩等人來完成的。正因為美國的憲政設計源于法國啟蒙思想家,尤其是孟德斯鳩對司法權的強調,給了美國立憲者以啟發,并建立了具有美國特色的司法審查制度。憲政制度安排塵埃落定之時,幾乎整個行政法制度及概念也得以定格。
美國學者K·C·戴維斯認為,“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機關權力和程序的法律,尤其是包括規范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的法律?!倍硪晃恢麑W者B·施瓦茨則認為,“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活動的法律,它規定行政機關的權力、權力行使的原則,和人民受到行政活動侵害時的救濟手段。”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美國學者的基本的行政法理念是:以法官為中心和由規則約束,而規則模型確保官員誠實的制度手段是壓縮行政自由裁量權;對政策加以編纂;使決策程式化;限制授權。這些理念集中體現在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與有限政府原則當中。
1.權力分立(ThePrincipleofSeparationofPowers)和制衡原則(ThePrincipleofChecksandBalances)
分權制衡原則是美國對三權分立理論的理解,這一點顯然與英國的議會至上不同。在美國,法院的地位得到了確認和提高,它甚至可以對國會的法律進行審查。法文化的繼受使美國同樣反映出與英國憲政主義相通的幽黯意識互約論。17世紀中葉清教徒從英格蘭到北美的遷移也承載了這種對人性陰黯面的體驗與警惕。制憲者之一的亞里山大·漢彌爾頓(AlexanderHamilton)聲稱:“我們應該假定每個人都是會拆爛污的癟三,他的每一個行為,除了私利,別無目的?!倍湹线d更認為:“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說明嗎?如果每一個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痹诖巳诵灶A設的基礎上,美國制憲者們才開始設計憲政體制。孟德斯鳩是這一設計的制圖者,但是孟德斯鳩對于“良好政體”的制圖無法直接在美洲的土地上施工,尤其是司法審查部分。完成這個轉換須要提起一個人——英國人布萊克斯通,他認為“……這種獨特和分立的司法權的存在構成一個維護公共自由的主要因素,除非在某種程度上普通司法既與立法權,又與執行權分立,這種司法權是不能長期維持的”。布萊克斯通成為孟德斯鳩與首法官馬歇爾之間關鍵的聯系人。在著名的1803年判決中司法審查得以確立,司法才真正成為三權均衡中的支撐力量。美國學者M·J·C維爾認為制衡思想源自于混合均衡理論,而后者卻源自1660-1750年英國的均衡政府理論。美國憲制中獨特部分正是這種“制衡”,甚至于“權力分立在均衡政制政府中是一個從屬性的……因素”。分權制衡原則成為美國版行政法研究的起點,行政法上的許多問題歸根結蒂都要從這一原則中得以解釋,比如19世紀末政府“第四權力”的解釋就涉及到這個問題,再如20世紀行政權擴大是美國法院司法審查擴大與縮小的重要事實根據。
2.有限政府原則(ThePrincipleofLimitedGovernment)
這一項憲法原則認為政府權力是有邊界的。平面上,政府權力不得僭越國會和法院的權力;縱向上,聯邦中央政府只享有憲法列舉的權力,不能越出憲法設置的藩籬。從美國憲政理論看,實質上這項原則是分權制衡原則的具體化。美國憲法學者把它認知為一個憲法原則,正說明他們對政府權力控制的高度關注。這項原則給行政法學上帶來的影響極為深遠,并形成美國行政法的基本觀念:行政干預必須有法律之限度;保障公民個人權力與自由是行政法題中之義;行政自由裁量權必須受到法律的適當制約;對公民個人自由和權利具有負面意義的行政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查。
(三)英美法系憲政背景對行政法概念影響的總體評價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英美行政法的概念受各自憲法原則的強烈輻射,甚至憲法的原則直接成為行政法的基石。憲法原則中對行政機關的性惡先定和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控扼是形成英美“控權”理念的淵藪;另一個制約行政法概念的誘因則是對三權分立理解的問題。英美兩國的憲政史還表明資產階級革命(光榮革命、獨立戰爭)孕育出的是把政府行為和欲得的自由被置于相互對立的地位并強化了個人主義的自由。必須清晰地認識到兩三百年憲政沿革形成的英美行政法理念恰恰不是能夠重復展示的,它僅僅是一種歷史的偶合。正如W·Ivor·詹寧斯所說:“促使英國實行這種三分法的并不是政治理論,而是政治經驗、邏輯以及某些偶然事件?!菤v史的部分綜合的產物,是對其中較為重要的后果所進行的一種驗證?!币虼?從憲政角度進行的分析是一種歷史的分析,它并非能夠簡單加以模仿和重復的。我們從英美憲政的發展中可以看出,每當憲政實踐與憲政理念發生變化時,行政法的概念、原理也在相應地進行著對應轉換。事實上,英國的拉斯基、羅布森、詹寧斯等人及美國R·B·斯圖爾德和P·L·斯特勞斯都基于各自的對分權制衡的不同理解作出了自己對行政法的一反傳統的認識。
二、大陸法系憲政背景下對行政法概念的影響
大陸法系的學者對行政法概念的分析,一般以區分公法私法為出發點。“行政法系具體之公法,亦為憲法之試金石”。大陸法系的行政法概念通常認為行政法是國內公法之畛域。大陸法系的憲政理念與憲政實踐與英美法系的各行其道也造成了在行政法概念上的眾說紛紜、大相徑庭。大陸法系學者的憲政意識不象美國那樣大部是邏輯的產物,而更多的是一種從意識形態對純粹分權理論的信奉。因此法國能夠在其權力分立原則下率先探討行政法,如果說英美行政法更多是政治家的政治經驗和重要政治后果的驗證的話,法國版行政法是法國學者對三權分立憲政原則獨特理解下的行政與司法實務中理性化的產物,這同樣需要從憲政沿革中去尋蹤覓跡。
(一)法國
法國有“行政法母國”之稱,其行政法理論也最為完備。在法國,學者們定義行政法時一般傾向于從公法角度去闡述,“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活動的國內公法”,“從某種程度上說,行政法是公法的一支,它以國家行政體制為立法對象?!睂W者術·瓦林認為:“行政法不僅包括行政權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則,公民在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的救濟措施,還包括行政機關的組織形式,行政機關頒布規章的權力及程序,文官制度,政府對財產的征用和管理,公共事業、行政責任?!痹谛姓ㄑ芯康膫戎攸c上,法國學者認定的一個基點是“行政”,并且認為行政法的存續取決于兩個條件:一個是行政部門成為國家主導力量,另一個是這種行政主導地位在導致私人生活方式變化的同時,引起了組織上,尤其是行政司法組織上的變化。這種行政主導的理念同樣源自于法國學者對三權分立理論中權力布設的構想和實踐。
1.三權分立原則
三權分立原則是由1789年《人權宣言》第16條確定下來的。此后權力分立成為法國憲政、憲制變動的一個焦點,幾乎每次的憲政變革都以三權之間的權力分配為著眼點。而行政權在其間顯示的獨特性是區別于英美國家的重大特點,在法國,行政權中含有實質上的司法權,行政訴訟屬于行政權范疇是法國人的理解。這是由階級較量的歷史形成的。法國大革命中中央集權和行政制度比司法權更得人心,人們把行政權、司法權之間的斗爭視為是新舊制度的殊死博斗。最后制憲會議用法令形式確認了行政權的地位:“司法職能非常清晰,從此將與行政職能相分離。法官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行政人員的活動,違者以瀆職論處?!?1790年)“法庭不得就行政官員的行政職能對他們進行攻擊,不得因他們的職能傳喚他們到庭”;“嚴禁法庭受理任何種類的行政管理行為。”(1791年)行政權代表公共利益,而且“法律救濟(LegalRemedies)的發展只是從行政機關內部體系中形成起來的,在英美法系學者看來,‘準司法控制(Quasi-JudicialControl)’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這樣,法國人觀念中的行政權是具有一種“公共性質”的權力。而且,盧梭認為立法權和行政權是公意的行使,是不能分立與的,司法權則是英國混合均衡體制的產物。1791年憲法中關于司法權的獨立,被認為是“美國的示范而不是對政制理論的回應的結果”。正因為對三權分立原則的法國式理解創造了法國版的行政法,也是基于此認識形成了“公共權力學說”、“公務學說”等法國行政法的原則和標準。例如,從狄驥基于對行政權的時代分析,以社會聯帶主義理論提出了自己新的行政法觀念——公務學說,可以看出學者對憲法中三權分立理解的變化引發了行政法概念上的巨大變化。
2.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是盧梭思想的核心部分,盧梭認為主權是不可分割與轉讓的,而主權就意味著執行公意(Volontégénérale)。盧梭斷言:“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绷⒎嗍恰肮獾男袨椤?而主權主要靠立法權實現?!傲⒎嗍菄业男呐K”,“立法權是屬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屬于人民”。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是同權力分立理論相聯的,事實上,他一直反對英美式的純粹分權均衡政制。他的人民主權理論在行政法上的一個重大影響則是風行19世紀的公共權力學說,公共權力理論是拉菲利埃(EdouardLaferriere)所創,以公共權力作為劃分“公意”與“眾意(私益集合)”的標尺。到了狄驥時代,狄驥在為闡述其“公務論”而向“公共權力論”發難時,采取的方式就是對盧梭“人民主權”原則的抨擊:“……我認為國家這種公共權力之所以絕對能把它的意志強加于人,是因為這種意志具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性質的這種概念是想象的,絲毫沒有根據的……?!辈⑶覔P言要取消“主權”的概念。這些都說明人民主權原則不僅是法國憲政的基石,而且也是行政法理念的淵源,在法國,強調行政法“公”的性質大大有別于英美的公私混同而形成的理念與制度。(二)德國
德國與法國并稱為現代大陸法系的兩大脊梁。德國行政法在19世紀前期受法國影響比較深,德國的公法理論“基本上和法國所代表的主流思想無太大差異”。就德國自身淵流來說,行政權優位的傳統根深蒂固。17世紀中葉后所謂警察國(derabsoluteStaat,“Polizeistaat”)時代,國家行政權力被分解為公權力主體地位(HoheitlicheVerwaltung)和財產權主體之地位(FiskalischeVerwaltung)。后者為“國庫”(Fiskus)行為,前者則被定格為具有自主的確認力(SelbsteZeugungskraft)的行為。理解德國行政法的鑰匙即行政權優位原理。
從某種意義上講,E.Forsthoff所論證的給付行政理論,實質上亦為行政權主體地位優越性的一種表現,實為——“供給行政”而已。德國行政法學者沃爾夫(Wolff)和巴霍夫(Bachof)認為行政法在廣義上是公共行政機關據以操作的法律規則的總和;在狹義上則是關于公共行政機關主體之主權權力的法律規則之總和,毛勒(Maurer)則認為,行政法是以一種特殊的方式研究公共行政機關——行政職能、行政程序和行政組織之成文或不成文法律規則之總和。德國行政法學者在闡述行政法概念的時候,始終是圍繞著德國傳統的國家高權行政(obrigkeitlicheHoheitsverwaltung)理念,這種理念的形成與發展是德國學者對德國憲政的基石——法治國(Rechtsstaat)的獨特理解。
1.法治國原理
在德國,權力分立原則(DerGrundsatzderGewaltentrennung)是法治國原理的題中之義。第二次大戰以后德國基本法依據魏瑪憲法的體制,分權在立法、行政、司法之間、聯邦和州之間進行。分權的首要目的在于相互制衡。此外權力分立也為達到積極地滿足國家任務的功能,每一權力不能侵奪另一權力,這一對權力分立的理解實已超過18世紀以來權力分立制度。又與其戰后社會福利國家原則(Sozialstaat,Socialwelfarestate)相暗合。法治國另一涵義是依法行政(DerGrundsatzdergestezmaβigenVerwaltung),行政權須受法律與法(GesetzundRecht)支配。而依法行政原則中包括了法律優先原則(DerGrundsatzdesVorrangsdesGesetzes)和法律保留原則(DerGrundsatzdesvorbehaltesdesGesetzes)。法律優先實質就是議會優先,法律保留則意為議會保留。法律保留原則是作為“憲政主義的政治工具出現的”,“當時憲政分權運動的目標并不是國家秩序的整合,而是為了限制行政權,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免受行政機關的非法干預?!?/p>
2.社會(福利)國家(Sozialstaat)
這項憲法原則是德國人的貢獻。二戰之后,由于政府注意到國民生計,雖然行政內容仍以“公共安全與秩序維持”為第一要義,但在社會法治國之目標下,以給付行政(Leistungsverwaltung)為標志的“福利國家”時代到來了。社會國家條款既拘束行政機關,又約束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須要考慮這一原則,司法權的行使也須以此精神注解法律,指導行政機關建議有關公民法律地位(legalposition)和物質事實的問題。行政主旨的側重已擴展到“非高權性行政作用(nichthoheitlicheVerwaltungstatigkeit),而非僅秩序保障者(Ordnungsgarant)。當代行政法學上的一些法學術語給付行政、社會行政(Sozialverwaltung)、助長行政(Frderungsverwaltung)等均由此憲法原則衍引而出。
(三)大陸法系憲政背景下對行政法概念影響的總體評價
從法德兩國分析看,大陸法系各國行政法觀念是有著親緣關系的。目前我國學界在評價、比較大陸與英美法律制度中,不僅多有以英美式制度為基準的傾向,而且頗有重蹈百年來誤解大陸行政法覆轍之嫌。行政法學界的通說認為:“行政法母國”的行政法理念是伴隨著歐洲憲政主義風潮影響大陸法系各國的。憲政及行政法一個顯著的特征就是行政主導或行政優位。在權力制衡構架中,行政權與立法權融合的現象較英美法系更為突出,并不強調司法審查。行政權通常被賦予了“公”的涵義,因此公與私的劃分,公私的輕重、優劣都成為行政法學者關心的課題。行政法理念中“公共權力”、“公務”及“制度理論(theoriedeI’institution)”都是圍繞公共行政這一概念展開的。公共行政在法、德行政法中大都強調它的工具性功能意義而非一種規范意義,這也正是兩大法系憲政與行政法的分野之處,被稱為規范主義模式與功能主義模式的對峙。并認為,大陸行政法發展的希望是非主流派,即在法、德兩國實際上也出現有對大陸法系功能主義模式的質疑,相關實例則是對司法審查的回視和對行政程序方向的注重。事實上,這種淺層次比較就得出結論是有害無益的。首先,各國行政法均不會脫離各自的憲政與法文化傳統繼續有新的發展,也不會輕易被他國理論或制度所取代;其次,各國行政法第二位階、第三位階的具體法律制度上的借鑒、融合是總體趨勢,它反映了行政法律制度的普遍性規則為世界各個現代法治國家共同遵循。
對大陸法系行政法的評價偏頗,原因就出在我國行政法學界對法德等國比較研究做得不夠。以德國為例,社會法治國是對當代德國國家性質和職能的概括和原則要求,是二次大戰以后,由德國《基本法》第20條和第28條確定,并成為憲法穩定的核心因素而不可動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聯邦憲法法院通過判例對基本法內容進行解釋:50年代中期德國承認了主觀權利的概念,公民得到國家給付是公民的權利,不是國家的恩賜,而向公民提供福利是國家的義務;70年代初期德國否認了長期保留的所謂“特別權力關系”,法律對基本權利的保護從此普遍化;60年代中期又頒布了《聯邦行政程序法》,進一步確定了公民對行政活動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尤其應當提及的是90年代初世界環發大會后,德國于1994年將環境保護作為國家目標寫進了《基本法》第20a條,強調政策和立法均應主要關注環保。在德國統一之際,這些目標和原則在西德的《貨幣、經濟和社會聯盟條約》(WWSUV)的第16條和《統一條約》(EV)的第34條中得到共同承認。德國自90年代中期已經開始從社會福利的法治國家發展成為社會法治環境國家。它要求政府的管理行為既不是與公民對立的消極行政,也不是給付行政早期的積極行政;而是需要政府精心組織、主動指導、科學干預,全方位實施可持續發展方略,對社會與經濟發展全面負責,實行成熟期的積極行政。
如果能夠給這種類型法治國家的社會經濟環境行政法下個定義的話,無疑它應當屬于21世紀行政法的新概念。
三、啟迪與思考
從憲政背景考察行政法的概念則展現出全新的廣闊視野。我們要認識行政法必須是廣角多維的觀察,因為行政法本身就是“一種多維事物,只有把多種維度當作變項”,我們才可能對概念作科學的、符合其自身規則的研究。
對發達國家行政法概念的比較分析中我們獲取的第一個啟迪是:現代意義的行政法本身就是一個可變的、適應性和場合性的概念。它在各國憲政歷史中形成,是不同時期各國精神價值選擇的結果與體現。概略回顧西方四國行政法的概念與特征后,我們的認識從簡單的沿革和類推,開始進入多維的前瞻性思考:首先,憲政體制的多樣化,自然導致對行政法理解不可能整齊劃一。即使是都強調三權分立,英美法德對憲政,分權制衡、人民主權與法治卻有各自的理解。因此,西方憲政下的行政法概念并沒有也不可能為我們提供整套范本可取用。其次,對西方各國學者經典著作中的學說與觀點,切忌片面地斷章取義,更不能草率地肯定與否定。因為我們只有深入研究該學說在該國形成的憲政,乃至政治、經濟、階級力量對比的復雜背景后,才有可能作出判斷。所以盡管可以說,行政法首先是憲政的附生物,美國學者古德諾的“行政法是動態憲法”無疑是精辟的、持繼上百年為人推崇的名言;而OttoMayer的“憲法雖亡,行政法仍存”的論斷也是德國19世紀中葉自由法治國憲法實踐的產物。
比較研究中,緊接著獲得的第二個啟迪是:我們看到,憲法與行政法是辯證統一的關系,有相互促進的作用。當然,首先現代行政法是各國憲法的具體化,是憲法實施的關鍵與保障;行政法是動態憲法,確實當之無愧。從這種意義講,離開現代憲政,行政法就喪失了生存與延續的基礎。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須看到,行政法并不是簡單地演義憲法。這個最活躍、涉及經濟、社會、環境、最富有變動性、應用性極強的部門法,幾乎隨時有可能補充、發展、修正憲法,乃至改變憲法的某些原則。各國法治實踐都有例證,我國也不例外。值得認真思考的是:我們不應只承認我國法律制度不健全,憲政理論滯后,憲政實施不如人意;似乎更應該積極地探索從行政法,尤其是部門行政法的理論與實踐的突破中,去努力推動中國憲政的實施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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