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中超家長主義表現以及調控
時間:2022-12-01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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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家長主義概述
家長主義又稱父愛主義.根據《法律哲學:百科全書》所載,它是指像父親那樣行為,或對待他人像對待孩子一樣.總的來說家長主義主要分為兩種:軟家長主義和硬家長主義.
超家長主義是硬家長主義的一種錯誤應用,它是指管理者不顧當事人的主觀意志而限制其自由的行為.限制的意圖、限制的行為、對當事人意志的不管不顧,構成這個概念的重要組成部分.
近現代以來,公民要求政府積極地承擔某些特定義務,比以前更密切、更廣泛地介入他們的生活,國家和政府的身份逐漸從"守夜人"轉變成"家長",特別是在行政領域表現地尤其突出,法律家長主義的理論對社會的影響也進一步深入.
二、法律家長主義影響下中國行政法治的現狀
法律家長主義制度在各國的實證法上應用范圍頗為廣泛,中國的行政法也深受其影響,尤其是硬家長主義,我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封建主義社會,新中國成立到今,不得不承認在我國在行政制度及行為中仍然受到封建主義與官僚主義的影響,家長主義主張"父愛式"管理,在中國有很大的適用空間,并隱隱有濫用的情況,我們將這種對法律家長主義的曲解的行政制度及行為稱之為"超家長主義".
(一)中國"超家長主義"出現的行政法理論依據
"超家長主義"與行政法理論基礎中的管理論有契合之處,也成為了政府實行家長式管制的理論依據,管理論主要在前蘇聯、東歐各國和我國計劃經濟時代流行,目前很多學者主張平衡論或新管理論,但是政府在具體行政過程中仍然受管理論的影響.管理論認為,行政法的基本內容是調整國家管理關系,規定國家管理的原則和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權的有效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國此,行政法可能稱為管理法.管理論主張加強政府的集中管理,在政治和法律上強調集權,具體到行政法領域,在行政法的指導思想上,在處理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上,強調命令與服從關系.
家長主義尤其是硬家長主義也強調政府對經濟社會生活的直接干預,兩種理論有驚人的契合之處,受其影響,政府及公權力機構的行為管制與命令行為逐步增多,超家長主義現象不斷增多.
(二)中國"超家長主義"在中國行政法治的具體體現
在中國的行政制度與法律法規中,管制性條例占多數,美國人曾經作過一項調查,在所調查的行政法規中,88.4%的法規是告訴人們應該做什么的,也就是義務,很多是強制規定,在我們看來,有些強制規定是人們容易接受的,如強制騎摩托車者戴頭盔、汽車司機系安全帶等等,有些規定則是人們反感和拒絕的,如云南省曾在1980年代婚檢中進行處女檢查,并對檢查中的非處女予以50元罰款等規定.也有些規定是有爭議的,比如"強制婚檢"的存廢問題.目前,"超家長主義"在我國行政法治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現行行政法規中存在的強制規定
1982年國務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這條法規是一條典型的強制管制條款,對于三無人員一律收容遣送,政府公務人員在實施此項條例中更是以家長的方式進行,對于可疑人員,只要未發現證件直接收容遣送,這是我國行政法規中超家長主義的一個具體體現,孫志剛案件就是這一條款下的產生的悲劇.
2.非政府公權力機關制定的制度存在大量不合理強制規定
不久前,網上貼出兩張華南師范大學南海分院的照片,照片拍的是《保安隊查獲在校園不文明行為人員的情況記錄》,記錄將男女同學牽手、摟抱等行為列為不文明行為,學院副書記要求按有關規定處理.如:華師一男生摟著女朋友腰,在校園草地上聊天被保安登記,名字被學校公布.
在華師南海學院的家長主義關懷中,我們就可以發現相應后果的存在.一方面,對已經成年的大學生來說,與異性在校園牽手擁抱實在是正常的舉止.學校對如此平?,F象進行禁止顯然與他們的意愿不能契合.他們需要的不是如此古板的關心.另一方面,學校對男女牽手的行為予以記錄,并在學校予以公布,其實是對學生人格尊嚴的一種侮辱.
三、人身權利以及"超家長主義"的控制
對于很多行為,如果采用一種粗暴的、直接的家長式統治,無限擴大強制性"父愛"的范圍,將個人完全作為政府行為的客體,也就是我們上面談到的"超家長主義",則會增加政府及公權力機關濫用權力的危險,因此,我們應該為家長式的法律設置一個界限,超越這個界限的"超家長主義"必須被禁止.而缺乏對人身權利保護的法律必然會淪為"超家長主義",而損害公民的利益.
人身權利--家長主義的界限.
法律家長主義的立法本意是通過政府對公民強制的愛來保障公民的利益,阻止其損害或者增進其利益,但公民在保護權利上的弱勢地位可能使公民的權利體系崩潰,因此,為了促進法律家長主義與公民權利的和諧,家長主義在中國的應用應該以憲法規定的人身權利為界限.
人身權利應該包含哪些內容,我比較贊同劉茂林教授在《中國憲法導論》中對人身權利的歸納,他對公民權利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公民的人身不受傷害
人身傷害主要是指人的身體本身不受傷害,它是最基本的一種權利,是享受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我國現行《憲法》沒有對此項權利作專門的列舉,但從《憲法》的精神和有關憲法性法律的規定來看,公民的人身不受傷害是我國公民不言而喻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權利主要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個方面的內容.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而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機能的權利.
(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人格乃是人作為人必須具有的心理和精神品質的總和,是公民做人所必須具有的資格.從法律上講,人格是指公民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參與法律關系的自主性資格,它與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公民的人格權主要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等.
四、結語
在考慮中國行政法治的傳統以及中國的具體國情,在某些領域以家長主義作為立法原則是可行的,也是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但家長式法律不得逾越作為基本權利核心的人身權利這一界限.人身權利既是法律家長主義適用的出發點,也是產生其良好效果的依據,更是對法律父愛主義予以限制適用的標尺.要反對借"父愛"之名,行侵犯人民權利之實的制度與行為,對于這些超家長主義的制度和行為,我國應該堅決予以監督和禁止,很多學者呼吁的建立行政法院以及違憲審查制度就是一個很好的辦法,我相信,只要建立良好的糾錯制度,法律家長主義與我國行政法治一定能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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