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地方行政立法缺陷

時間:2022-07-09 11: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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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地方行政立法缺陷

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缺陷分析

行政立法是我國立法體系中極具靈活性,實踐性,緊急性的立法形式,是政府進行社會事務管理最有效最及時的手段之一,但同時其權力因缺乏有效監督而容易被濫用。隨著社會法制的健全,對政府立法的規范,是現代立法民主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立法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在行政立法領域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縱觀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立法現狀,都或多或少存在著立法缺陷。

(1)行政立法理念存在偏差。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第一條在列舉立法目的時,常見的是“為了加強某方面的管理,實施某法律,或依據某法制定該規定、條例、辦法”,立法者管理的意識是十分濃厚的,在管理理念支配下的行政立法,當然會有利于行政機關的權力擴張,對公民權利保護則不夠。

(2)缺乏完備的民族行政法律體系。民族法律體系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民族立法的民族特色不夠突出,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大多尚未出臺,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自治法》的現實操作難度。也正是由于缺乏一些配套的法律制度,才使我國的民族立法在形式和內容上看起來缺乏民族特色。

(3)行政立法主體混亂。在立法實踐中,各級政府都在制定類似于規章的文件,甚至連機關內設的辦事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都在制定有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4)行政立法內容存在缺陷。第一,行政立法權利義務配置不平衡。第二,立法內容粗放,缺乏操作性。第三,行政法律規范之間沖突嚴重,行政立法中存在部門壟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傾向,行政權力的部門化、部門權力的利益化及部門利益的法制化,導致立法帶有強烈的工具主義、功利主義和管理主義的色彩。

(5)行政立法程序不完善。行政立法程序不完善突出表現在,行政立法技術落后,行政立法缺乏民主性和科學性,程序違法嚴重。

(6)行政立法監督乏力。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主體的立法監督的條款規定原則性較強,不具體,如關于行政立法法律監督審查的申請主體、受理機關、審查期限、處理措施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思路

(1)更新行政立法觀念,正確把握立法原則和指導思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必須以我國民族關系的實際情況為依據,才能從立法上反映所調整的民族關系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建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和民族特點、指導我國民族關系發展方向的民族法律秩序;要堅持民主立法的原則。民主立法原則要求民族法的制定要由立法機關充分討論,民主決定,要認真考慮不同意見,讓參與立法的人員充分表達心聲,以民主的方式決定立法意見的取舍;要堅持群眾路線,采取協商的方法征求少數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群眾的意見,特別是要聽取民族工作的專家和法律專家的意見,使各民族的利益在立法上得到正當、合理的反映,制定有普遍適應性的法律文件。

(2)提高立法質量,突出民族特色。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為使所制定的地方規章更符合當地民族的特點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需要做好以下工作:改革和完善行政立法體制;注重立法的科學性和民族性;避免在立法中濫設懲罰性條款。

(3)統一立法技術,完善立法程序。一是妥當選擇立法項目,科學制定立法規劃。在選擇立法項目時,要突出民族特色,避免照抄復制的現象。要提升民族地方有關經濟、文化立法的地位,在有關經濟文化領域中,發揮更大的立法主動性,為民族地方經濟文化的發展提供支持。二是完善相關制度。通過公布規章草案及其起草說明、背景資料、法律依據等相關資料,召開聽證會和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讓利益關系各方能夠充分發表意見,需健全行政立法的備案制度。

(4)有效的民族法律監督機制。一是加強對行政立法的事前審查,建立備案批準制度。二是完善改變和撤銷制度。三是建立對地方政府規章的司法審查機制。四是設立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因此,設立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以強化其作為法律本身應然的規范和社會功用,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少數民族的應有權益。民族行政立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民族地區依法全面、有效行使自治權,加快民族地區的發展,構建民族地區和諧社會,必須重視加強民族行政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