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法對憲法的積極功能

時間:2022-11-15 03: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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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法對憲法的積極功能

一、行政法具體化憲法,普及憲法的基本理念

憲法與行政法因其對公共權力的制約以及基本人權的保障的共同關注,將二者的關系緊密的聯系在一起。無論行政法的原則和制度是如何進行細致的規定,都需要在憲法限定的范圍內進行基本的約束。相同的,憲法在進行原則性規定的制定后,則需要由行政法對規定進行落實。譬如,憲法中有規定,“對于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但對于如何追究并沒有做細致的分化以及處罰法律的系統制定。對此,國家依據憲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基本規定,先后制定了像《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等對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罰的法律,使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定在行政法當中具體化。其次,由于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性以及基本原則的抽象性,從而導致普通公民對于憲法的認識不能得到有效的普及,致使憲法不能得到廣泛的應用。一般的普通公民對于憲法的認識只停留在憲法存在地位以及憲法是所用法律的依托,而真正對于憲法的基本理念的理解和意識則十分的淺顯。而正是通過行政法的廣泛應用、具體實施和長效發展使憲法的基本理念在廣泛的公民間進行了普及,使公民明確了自身所具有的權力意識以及守法意識等。

二、行政法充實和發展憲法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關系以及社會生活都會處于不斷變化以及更具有多樣性的發展過程中。顯然,憲法也需要根據社會關系以及公民的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和多樣性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補充。畢竟憲法是立法者根據主觀的對于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所需要解決和需要限定而進行撰寫的。憲法在時間上以及預測能力上都具有有限性,與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發展的無限性相比,是存在著矛盾的。憲法的原則性以及憲法的概括性永遠處于落后于實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發展的復雜多變性上。但憲法不能對于社會現實的關系和生活發生改變就頻繁的進行修改,這樣會嚴重的導致憲法的權威性的缺失。對此,就需要在憲法的基礎上,尋求一種可以靈活變換的應變機制來解決憲法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而行政法就是作為憲法的應變機制來靈活有效的面對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的。所以,從某一角度來說,可以認為行政法的發展能夠有效的憲法內容進行具體化的補充,甚至是憲法內容的有效拓展,消除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的復雜多變與憲法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在中國實際的社會現實中,行政法對于憲法補充、拓展的例子有很多。譬如,憲法中賦予了公民很多基本的權力和權益,然而當公民的權利受到行政機構的侵犯時,憲法卻沒有相關規定來對公民的權益進行保護,這就需要通過“救濟”的形式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能夠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國家相繼頒布了《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等,保證了公民享有的行政救濟權,使公民的權利得到了更加有力的保障。行政法不是單純的復制和具體化憲法,而是以憲法作為基本的發展理念和存在價值,發揮其靈活多變的積極功能,來更加有力的保障國家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

三、行政法是憲法修改的實踐檢驗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憲法為了保證其權威性,修改不易過于頻繁,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但并不是憲法就一直不會進行修改,自1954年中國第一部憲法的頒布之后,中國憲法經歷了三次全面修改以及幾次的局部的修改。一般情況下來說,憲法的修改主要是以黨的方針政策為主要的修改對象,但像行政法這樣的部門法的發展,也為憲法的修改提供了實踐檢驗。譬如,1982年憲法關于禁止土地出租的規定就是來源于地方上的一些法律規定。在當時看,這種地方上的法律規定早已經超出了憲法規定的范圍,但憲法在修改的過程中沒有否定這種地方上的法律法規。相反,通過地方法律法規的實踐檢驗,憲法在修改過程中有效的將其吸納進去,豐富了憲法的內容。其次,行政法的發展向憲法提出的挑戰。在1996年,中國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中將程序化行政政權規定普及到公民當中,通過無私的毫無人情化的規定來杜絕一切影響法律公正的行為。行政法的這一改革和發展,向憲法提出了程序化法律權力這一發展方向,指出只有程序化權力才能夠有效的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所以,憲法也需要隨著行政法的實踐發展來進行修改,不但要具體化憲法的實體價值,也應該將權力程序化,來保證法律權力的公正。

四、結語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行政法對于憲法具有積極的功能,它對憲法有具體化的作用,有補充和拓展的作用,有作為憲法修改的實踐檢驗的作用。但行政法對憲法最具有積極的作用的是憲法精神理念的傳播和普及。

本文作者:姚蔚工作單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