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政策分析

時間:2022-11-22 09: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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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政策分析

摘要:隨著現代化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工農業對自然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農業污染與工業污染有所不同,農業生產活動中的化肥、農藥等原料的應用以及產生的禽畜糞便等,對環境的污染是不易被發現的。應加強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明確農業源污染的責任,改善我國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性發展。

關鍵詞:農業面源污染;法律制度;現狀;建議

本文根據現階段我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中的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分析,不斷完善我國農業面源污染法律制度,從而將制度的功能充分發揮出來。

1我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現狀

1.1環境法律責任形同虛設。法律是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最為有效的手段,也是最為基礎的條件。但是,我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立法工作滯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并未感到體系化,有的甚至并未涉及,導致部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條款無法落實到實際工作當中[1]。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農業法》兩者當中農業面源污染的內容并沒有對污染相對應的法律責任相配套,只單純的涉及到了污染因素,體現了原則性與倡導性條款。行政處罰力度較低,不能夠起到震懾作用,而刑事責任方面,并沒有與農業面源污染相關的規定,這也是農業面源污染特殊性的一種體現。1.2缺乏完善的環境管理體制現階段,我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實踐操作價值,法律條例也較為抽象,缺乏完善的環境管理體制,以至于法律由于缺少有利的執行力,而無法將自身的價值與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嚴重影響了我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質量與效果。同時,由于我國環境法管理模式的特殊性,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存在部門之間職責重疊、交叉等問題,以至于各職能部門在工作過程中出現矛盾[2]。農業面源污染具有污染立體與跨區域污染的特性,一般情況下,農業面源污染并不局限于一個特定區域,而是能夠跨越區域的限制,但是我國的管轄規則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這也導致我國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難度增大。1.3法律法規的協調性與操作性不高。我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過于概括化、原則化,協調性與操作性不高,如果無法將法律落實到實處,那么再好的法律也不過是一紙空文,毫無意義。最為典型的就是農業生產資料農藥、化肥和農用地膜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我國在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與2002年的《農業法》中都對農藥、化肥、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的科學使用做出了規定。而在2003年的《清潔生產促進法》中再次將以上問題以法律的形式呈現出來,二者對該問題重復規定,同樣缺乏操作性,過于原則化。法律、法規中的責任需要細化,責任承擔方式與處罰標準都應細化,生產資料的使用應更加明細化。

2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議

2.1行政管理部門協調監督。提高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必須完善環境管理人員的管理職能,無論是農業面源污染的主管部門、農業面源污染的綜合協調機構,還是農村環境治理的監理者,都要明確其管理職能。管理職能主要由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部門進行綜合管理、各部門協調、工作指導以及制定計劃,其他部門要積極配合。由于農業面源污染不受到區域的限制,在控制和治理過程中,如果單純依靠各行政區域單獨或者某一個行政區域,不僅會造成治理成本過高,而且還無法達到相關的治理要求,因此,應實現行政管理部門協調監督,將各流域內行政區域有機結合在一起,實施政府聯動治理,從而提高治理效果與質量[3]。2.2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锻寥牢廴痉乐畏ā穼τ谵r業面源污染防治有著重要的作用與價值,在防治過程中可以從土壤污染治理角度出發,對農業面源污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的責任承擔與治理規范做出規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科學合理的處理與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重合或者交叉。在確定土壤污染治理責任時,應嚴格遵循“誰污染,誰治理”的環境法原則,但是對于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中還有兩個問題,對于責任主體不明問題,應加強預防環節的監管與排污檢測工作,特別是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應設立單獨章節單獨規定,明確造成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明確其法律責任;對于頑固性難題,可以將治理修復責任交給政府來擔負治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修復責任時,應把握好度,不能無限擴大,避免企業或者其他污染者刻意躲避責任,不積極履行責任[4]。2.3完善我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制度。隨著我國農業面源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們應提高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視度,根據農業面源污染的特點,結合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以及《水污染防治》,完善我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制度,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研究,共同探討農業面源污染的規定。在制定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制度時,應多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為指導原則,從而提高我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效果。

3總結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具有較強的復雜性與專業性,是一個巨大而艱難的任務。想要高質量的完成這一任務就必須要轉變思想,以環保法為指導,將工作重點從經濟發展上轉移到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上,根據農業面源污染的特點,完善環保行政部門管理職能,將土壤污染防治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相結合,從而達到改善水體環境質量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張慧,李延峰.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J].種業導刊,2011(10):40-42.

[2]楊露.新農村視角下農業生產環境保護中的法律問題研究[J].南方農機,2019,50(15):99+102.

[3]邵華.我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檢討與選擇[J].法制與社會,2015(18):42-45.

[4]林惠鳳,劉某承,洪傳春,等.中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政策體系評估[J].環境污染與防治,2015,37(5):90-95+109.

作者:任雪淵 單位:國防大學政治學院西安校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