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區域行政類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7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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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直轄市區域與普通省制區域行政。它們基本上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解放區不斷推向全國,軍管會逐步過渡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而形成其基本藍圖的。隨著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第一個五年計劃建設的實施,與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制相匹配,建立并推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體制以加強行政權力的集中統一,于是,在中央之下,逐級建立了省一縣一區一鄉四層級行政體系。此后一個歷史階段,地方行政建制趨于基本穩定,某些具體環節的變化并未從實質上引起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變革。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地方行政建制有了新的調整和發展趨勢,行政層級以省(直轄市)——地市(區)——縣——鄉為主體框架,海南省和重慶直轄市相繼進入隸屬于中央政府的行政區域序列,地方行政格局出現局部變動。不僅如此,中央實施一系列適應市場經濟和改革開放深入發展需要的行政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與措施,精減機構,簡政放權,地方隨之有了更多的自主權,促進舊體制向新體制過渡,中央與地方間權力重新配置,利益共享或分享。但是,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實際上只能在一定范圍、部分權限內進行,中央政府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和國家政治與行政體系中的某些權限諸如外交、國防等是排它而不可劃分的。中央向地方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放權讓利,使得特區與非特區、沿海與內地等行政區域間政治、經濟差異性增多,存在著不平等和不公平競爭,而且地方主義、宏觀調控不力,政治監督機制不健全在政治生活中占有不容忽視的比重,影響中央的權威,政府組織與管理社會的效率及政府行政能力,制約政治參與的擴大和區域整合。由于市場經濟尚在發育和成長中,中央與地方關系仍具有較大的變動空間和潛力,蘊含著政治發展新的內容和走勢。
(2)民族區域自治制區域行政,民族區域自治制區域行政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就是在國家所轄領土的地區內,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地方自治,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以實現其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它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依據,賦予了經濟文化相對落后的民族及其所居地區更多的自治權和自主權,保證了政治、法律上的平等,并為逐步消除事實上的不平等提供了政治條件和現實可能性。
民族自治區域的自治機關具有雙重性質,首先它是我國人民民主國家政權的一部分,與普通省制區域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同質的;其次,它又是民族自治區域的一級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享有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自治權。在縣級以下的少數民族自治鄉是基層行政區域,因地小人少,則不具備有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憲法規定的全部自治權的條件,不能制定自治條例。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其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的規模應當同它的行政地位相適應。
在民族區域自治區中,西藏自治區具有一定典型意義。西藏近代社會是一個封建農奴制社會,政教合一,西藏人民在官家、僧侶、貴族三大領主統治之下,幾無人權可言。中國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于1951年簽訂的《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標志著西藏和平解放,《協議》規定了西藏各民族的基本人權,是西藏近代意義上的第一個人權宣言。西藏和平解放以來,西藏社會從封建農奴制社會逐步跨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在西藏考慮任何問題,首先要想到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這兩件事,一切工作必須慎重穩進?!逼鋮^域行政的一個基本內涵就是自治機關民族化。自治機關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藏族工作人員,而且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行政時,一般使用藏語文,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這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付諸區域行政,堅持“兩個離不開”,克服大漢族主義和狹隘的民族主義,促進了民族間相互尊重和團結,共同繁榮和發展。在實踐中為從西藏具體實際出發,開辟了一條民族進步及其政治發展的渠道。(3)特別行政制區域行政同樣是區域自治卻高于民族區域自治程度的“一國兩制”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域,已納入中國當代區域行政范疇和政治發展軌道。特別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它所享有的各種自治權以及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并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新賦予的,只是由國家在法律上確認原有的而已,其政治不是“完全自治”,卻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就是比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區域的自治權力還要廣泛得多。
香港回歸中國后,依據《香港基本法》,“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政制以“行政主導”為一大特色,行政長官實際上具有雙重法律地位。一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另一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是香港的最高地方長官,并負有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之責,他不同于過去的香港總督,也有別于普通省制、中央直轄市、民族區域自治等行政區域的行政首長。
在英國的殖民統治之下,香港政治發展與經濟發展相悖,即政治從根本上不發展。香港主權回歸后,中國對其恢復行使主權和治權、港人當家做主人,區域行政既消除了原來的殖民地因素和一些明顯屬落后、不合理的方面,又吸收其中與現代人類相吻合的積極進步的內容。這在香港發展史上是個歷史性的轉折和飛躍。對于香港、澳門,中國是恢復行使主權,而臺灣問題則是國家和平統一的問題。臺灣與祖國大陸和平統一后,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臺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現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也不變。臺灣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可保留軍隊;臺灣當局和有關各方以及臺灣人民的利益都將得到切實保障。特別行政在香港的運行和在澳門、臺灣的現實可能性,是要長期影響中國當代政治發展內容和基本走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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