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因果關系界定
時間:2022-05-14 0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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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不作為的特殊性,行政主體事實上沒有主動做出一定的行為,而是法律、法規把其這種沒有做出的行為界定為一種“為”,相比較一般的行政行為來說,行政主體的“不做”是前提。在依照職權所產生的不作為義務造成的損害,往往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僅僅是行政主體單獨造成,而是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有一定的關系,從而使得比一般行政行為因果關系更難以確定。筆者認為對于因果關系的認定上,應當依據不同的情況,分別判斷綜合分析適用何種方式。
對于不同的情況,可以采用不同的標準來判斷不作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因為行政主體的依照職權的不作為義務,使得行政相對人損害結果出現。但是若要證明,行政機關即使履行作為義務,也不能避免損害結果的出現時,不能認定為行政主體的不作為義務與相對人損害結果出現具有完全的因果關系。所謂的完全的因果關系,筆者認為是指不能要求不作為主體負全部責任。因為行政不作為是一種非常特殊的行為,是行政主體在沒有任何行為的情況下,損害相對人的權利。沒有行為就沒有損害。所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往往與行政不作為相伴的還有其他的行為,像第三人的行為;行政相對人自身的行為,都是可能引起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此時就要求賠償機關在具體操作的實際案件中,仔細分析,確定責任大小。進行合理的賠償。第二、在行政主體依照申請沒有及時履行制止職責時,他人的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發生時,我們認為行政主體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有兩個條件,第一是有當事人的申請,第二是履行制止義務。兩者缺一不可。此處的因果關系是非常好確定的,在當事人需要行政主體及時作出義務的情形下,行政主體在負有履行義務的同時不予做出或者怠于作出,而導致損害結果的出現。如果行政主體能及時的做出制止行為,那么就不可能產生現階段的損害結果。第三、在行政主體依在出現損害結果后,應當履行消除義務但是沒有履行減輕損害后果的職責,導使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發展。有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對于已經出現的損害后果沒有責任,但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附有消除減輕損害后果的義務,盡最大的可能把損害后果降到最低。實際上行政主體卻沒有履行。我們認為此時也是具有因果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利要求國家賠償。通過以上的幾種具體的分類,我們可以看出判斷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的標準,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采取某一種固定的規則標準,并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也不利于行政主體準確規范的行使自己職責義務。因果關系的產生是進行國家賠償的基礎,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因果關系都可以產生國家賠償。對于因果關系的阻卻有一下兩種:第一、缺乏因果關系的事實
1、受害人的過錯。因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從而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加重損害結果時,在行政相相對人過錯的范圍內,完全的或者部分的免去國家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比較合理的分配責任的方法。
2、不可抗力。因為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的責任。具體哪些情況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列舉。理論界大體分為兩種情形:
(1)自然災害等。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類逐步提高了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像如預測地震,臺風等),但是,人類卻無法阻止它。而且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對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是產生很多惡劣影響的。
(2)社會的異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阻礙國家機關正常履行職責的偶發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等。例如,消防武警在接到群眾的求救及時到現場撲滅火災,但是在出警的道路上,不慎道路出現山體滑坡,阻礙了其正常行駛的道路,導致火警遲延到達火災現場,群眾財產損失慘重。但是此時負有救活義務的消防武警去不需要承擔因為遲延到達而造成群眾財產損失巨大的結果,因為道路山體滑坡屬于不可抗力。
(3)第三者的原因。當行政機關的行為因為第三者的原因而導致相對人遭受損害時,國家對此是不承擔賠償責任。若是行政機關與第三人行為同時引起的損害結果,國家機關依據損害的大小,就不作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程度就部分承擔責任??梢哉J為,兩個以上原因競合,數個行為產生同一個法律后果是,國家只是對因為行政機關本身的不作為行為導致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監獄負責關押犯人,新入獄的犯人甲與犯人乙素來有仇,乙見甲入獄,便糾集監獄中的其他同伙,趁在監獄工廠勞動,沒有看管的情況下,刺傷犯人甲。對于甲的重傷,直接的責任主體應當是犯人乙,同時監獄也存在著監管的不力,也構成甲重傷的原因之一。對于這種情形下,監獄在一定范圍內是要承擔責任的。第二、因果關系的中斷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最初存在的因果關系,也可能因為發生某種事實后而于消失,導致因果關系從此中斷。此時國家只是對中斷前的后果負責,而不對最終的結果負責。例如:因為地面沒有及時修整,導致經過的路人碰上,在被救護車送往醫院的過程中,不幸遭遇車禍,導致路人死亡。此時國家賠償僅對于因為路面沒有及時修整而造成路人碰傷的行為賠償,而不對此后路人在送往醫院途中遭遇車禍死亡的結果負責。通過對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中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中的阻卻事由的分析,界定出因果關系的適用范圍。更好的維護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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