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執政方式深刻轉變論文

時間:2022-04-10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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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執政方式深刻轉變論文

從1996年我們黨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到十六大報告提出提高依法執政的能力,再到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依法執政是黨執政的基本方式,這既反映了我們黨在新的條件下對治國執政思路一以貫之的探索,更反映了我們黨執政方式與時俱進的制度創新。下面,我重點談三個。

黨提出依法執政的三大必然性

從通過革命奪取政權到領導人民執掌政權,是黨依法執政的歷史選擇。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了“”的沉痛教訓,明確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一莊嚴宣誓把法治的地位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構成了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偉大轉折點,開辟了我國法治建設的新,從而使黨依法執政成為一種必然的歷史性選擇。

從在封閉條件下實行計劃到在改革開放條件下市場經濟,是黨依法執政的現實基礎。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法治經濟。十多年來,我們建立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也就是實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推進依法治國方略都處在攻堅階段,迫切需要我們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建設規律的要求,堅持和實行依法執政。

黨對國家和社會的法治化領導,是黨依法執政的體制要求。在革命戰爭年代和新成立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們黨實行的是一元化領導模式。應當說,這種模式對我們黨領導人民奪取政權和新中國成立初期鞏固政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進入和平建設時期,繼續實行這種模式,就很容易使黨處于包辦一切、領導一切、決定一切、管理一切的地位,從而直接導致各級政權組織的功能難以發揮,社會處于消極服從、整齊劃一、缺乏自主性和生機活力的狀態,甚至會導致黨的領導權集中在個人手中。改革開放以后,針對黨的一元化領導模式所帶來的嚴重問題,我們黨進行了黨政分開模式的探索,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開始逐步向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的方向轉變,這對糾正和克服黨的一元化領導模式的弊端產生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黨政分開概念在內涵和外延上的模糊,以及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地方黨政關系不易協調的現象,都使得黨政分開模式難以成為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黨執政的基本方式。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是權力界限的明確化和制度化,從而要求黨政關系的規范化和法治化。依法執政方式的確立,有助于通過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黨在國家政權結構中的核心地位,明確我們黨既不能置身于國家權力之外,也不會凌駕于國家權力之上,而是依照憲法和法律執掌國家政權,處于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地位,從而既防止黨的執政權力泛化,導致過于集權;又有利于防止執政權力虛化、弱化、被邊緣化,造成執政權力喪失。

黨依法執政的三大核心要素

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是中外法制史上一個前無古人的重大法治創新。在法治領域,主體、行為和責任,是三大核心要素,是任何法學都無法回避的基本問題。

執政主體。依法執政要求黨不僅是政治上的領導主體,而且是法律上的執政主體。以前我們黨主要是在領導中體現執政,現在則主要是在執政中更集中、更有力地體現領導。因此,依法執政的主體只能是作為整體的中國共產黨,行使執政權的最高權力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由其產生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在閉會期間則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執政權;地方各級黨委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行使所在區域的執政權。黨員個人、在國家政權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代表、國家機關黨組以及基層黨組織都不是執政主體。

執政行為。執政黨的執政行為在本質上必然是一種公權力,但這種公權力不直接對公民、法人產生強制力和約束力,而是對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等產生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將黨的執政行為納入法治化軌道,從實體和程序上依法規范執政行為。

執政責任。責任是法治的生命,無責任即無法治。依法執政是一個法治問題,因而同樣需要落實執政責任。要通過對違法執政行為的追究并使相關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來達到規范執政行為和執政權力的目的,這既是執政黨內部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的重要法律保障。

黨依法執政需要實現三大轉變

首先,在執政依據上,黨需要從主要依政策執政向主要依執政轉變。黨領導人民奪取并執掌政權后,特別是建設成為黨的中心任務后,黨應當適時實現這種轉變,注重把自己的政策、主張上升為國家法律。在西治國家,執政黨通過法律、依據法律執政是普遍做法。當然,我們強調黨主要依據法律執政,并不意味著否認執政黨政策的重要地位,甚至不否認在某個特定階段和特殊情況下,政策仍可能是黨執政的主要方式。

其次,在執政方法上,黨需要從強調嚴格遵守法律執政向既嚴格遵守法律,又主動創制、運用法律執政轉變。依法執政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要求執政黨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不能超越憲法和法律行使執政權;二是要求執政黨必須主動創制、運用法律執政。嚴格遵守法律執政是依法執政的前提和基礎,主動創制、運用法律執政則是現階段黨依法執政的重點和方向。我們既不能由于過于強調黨主動創制、運用法律執政而使其享有法外特權,從而削弱和損害憲法、法律的權威;也不能由于片面強調黨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執政而束縛其手腳,不能及時把其政策和主張轉變為國家意志,從而造成黨無法有效回應和解決重大的經濟和。

再次,在執政目標上,黨需要從加強自身制度建設與領導國家法制建設分頭實施向二者同步協調推進,統一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轉變。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加強黨內制度建設是黨依法執政的基礎,而國家和社會事務則是黨依法執政的對象。黨要把加強黨內制度建設與推進國家法制建設銜接和統一起來,把堅持依法執政的基本方式與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結合和統一起來,做到黨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努力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