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行政行為控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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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行政行為控制論文

摘要:給付行政作為現代行政的一項基本職能,雖然不同于傳統的規制行政,但亦應遵循法治主義的基本原則。給付行政大致可分為供給行政、資助行政和社會保障行政等領域。本文以資助行政為研究對象,在分析資助行政行為的一般理論的基礎上,從資助資金、資助規則、資助程序以及對資助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等角度,分析對資助行政權力的制約機制,以促進該領域的法治建設。

關鍵詞:資助行政;資助資金;資助規則;資助程序;司法審查隨著自由法治國家向社會福利國家的轉變,政府活動領域不斷擴大、政府職能得以擴張,行政權得以強化,這一特點突出表現為行政機關“通過授益性活動,積極地提高、增進國民福利”[1].針對這一歷史性轉變,德國學者福爾斯托霍夫于1938年首先提出給付行政理論。該理論以“生存照顧”為核心概念加以展開,認為隨著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這一社會現實的變化,為了建立公平的社會秩序,國家有義務為人們提供生活上所必要的給付。二戰后,福爾斯托霍夫對其給付行政理論進行了必要的修正,將“對分配的參與”確立為給付行政領域的指導理念,并賦予其公法上的保護,同時主張將生存考慮責任從國家返還社會,國家的生存保障職能僅具有補充性。日本學者對該理論作了進一步研究,雖未就給付行政的涵義達成一致的見解,但基本上都對給付行政作廣義的理解,認為“通過授益性活動而直接促進社會成員利益的所有公行政活動,都應該視為給付行政”,并將其分為供給行政、社會保障行政及資助行政。[2]鑒于目前我國學界對給付行政的理論尚未展開深入研究,本文借助這一理論架構,展開對資助行政相關問題的理論分析。一、資助行政的含義與特征資助行政,既可以從行政法律制度的角度加以理解,也可以從行政行為的角度加以理解。作為行政行為的資助行政,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特定的公共利益,而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私主體提供資金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的行政行為。資助行政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資助行政僅限于經濟資助行政,廣義的資助行政則包括經濟資助行政以及非經濟資助行政,諸如對青少年的培養和保護、提供知識和技術資助等非經濟性的內容。[3]本文將資助行政的含義限定為狹義的資助行政,即只從經濟資助行政的意義來探討在該領域的有關問題。我國目前資助行政的領域非常廣泛,包括國家科研項目資助、中小學貧困生助學金資助、高校貧困生助學貸款貼息、法律援助資助、對農業的財政資助、對中小企業的貼息貸款、對特定行業的補貼、產品的出口退稅等。資助行政的特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資助行政的本質特征是為了實現特定的公共目的。公益性目的是包括資助行政行為在內的所有行政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必要條件,離開了目的的公益性,資助行政就會異化為運用國家權力瓜分公共財產的手段。不同于其他給付行政行為公益性目的的一般性和抽象性,行政資助所要實現的公共目的是明確的、特定的,對私人的財政資助是實現該目的的手段。如通過對特定行業的資助,扶持該行業的發展;通過出口退稅政策而對出口企業的資助,擴大出口、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通過對特定對象的法律援助,發揮法律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通過科研項目資助,提高科學技術水平。而社會保障行政則不同,該制度設計首要關注的是個體利益,以保障作為獨立個體的最低生活水平以及有尊嚴的生活為其基本目的。2.資助行政具有很強的政策引導性。資助行政是現代國家用來型塑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的一種有效手段。國家通過對特定領域的資助,介入公民社會生活,引導和鼓勵人們從事特定活動,從而引領社會發展。如通過對科研活動的資助,尤其是以通過公布選題的方式引導人們開展對國家所欲的特定領域的研究,推動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理論的不斷創新;通過出口退稅免稅政策,擴大出口;通過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政府資助,實現農村勞動力在非農業產業就業的目的;通過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調動農民種糧的積極性,保障糧食安全。3.資助行政具有公共性與非盈利性。資助行政是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授益行政行為,其實質是國民收入的再分配,這一職能主要通過公共預算來實現,而解決公共問題和服務公共目的是公共財政的基本職能。所謂公共財政,“是指國家為市場經濟提供公共服務而進行的政府分配行為?!本唧w而言,“公共財政是以市場失效為存在前提,是政府以政權組織的身份,依據政治權力,在全社會進行的以市場失效為范圍的,以執行國家的社會管理者職能,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為目的的一種政府分配行為。”[4]政府通過對特定主體的資金資助,調節政府、企業、個人占有社會產品價值的份額,改變國民收入在各分配主體之間的比例關系,使人民共享經濟繁榮之成果。同時,必須指出的是,國家通過運用經濟手段以資助的方式積極介入公民生活,其目的并不在于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而在于社會效益的最大化(當然這并不意味著資助行政不考慮經濟合理性原則)。4.資助行政的對象具有特定性,且不限于對弱者的資助。公有公共設施使用者具有不特定性,而資金資助行政的對象是具體的相對人,即符合資助條件的特定主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成為資助相對人。[①]社會保障的對象僅限于對弱者的保障,盡管資助行政的資助對象也包括社會中的一些弱者,如競爭力較弱的產業、無力支付學費的學生、收入較低的農民等,但資助對象并不僅限于此,如國家對科研開發的資助,其資助對象是該領域中有能力承擔科研項目的個人或機構,而通常這些主體在該領域中處于優勢地位。5.資助行政一般而言是附負擔條件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向特定的相對人提供資助資金,屬于授益行政行為,但通常也會附加一定的負擔條件,即對該資金使用的手段、方式、目的、期限等施加一定的限制,即接受資助的主體必須按事先確定的條件來使用資助資金。違反該條件的,資助主體有權停止或撤回資助,并有權追回已撥付的資助金。如科研資助資金必須用于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法律援助資金必須用于對特定主體的法律援助;接受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將貸款用于與學習有關的費用,等等。[②]6.資助行政所提供的利益具有排他性。該利益的排他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增加資助,必然導致公共財政支出的增加及納稅人負擔的加重;其次,因為資源的有限性,特別是在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特定的情況下,對一方主體的資助必然會導致對他方主體的資助不能或資助金額的減少。與此相對應,通過供給行政所提供的公共用物、公共設施及公用企業等提供的公共服務通常不存在利益的排他性。

7.資助行政的規模具有有限性。資助行政所賴以維持的公共財政收入取決于稅收及其他財政收入,過度的資助必然會增加所有納稅人的負擔,因此,必須在納稅人的負擔與資助的限度之間進行合理平衡?!笆聦嵣?,由于財稅問題是直接決定國家職能范圍的關鍵因素,‘公共財政''''的規模與職能問題一直是西方學界’左翼''''福利主義憲政國家理論與‘右翼''''自由主義憲政國家理論交鋒的焦點?!盵5]因此,資助必須以專家論證為基礎,并結合行政機關的政策性判斷,以合理確定資助預算、資助項目及相應的資助金額。資助行政充分體現了現代行政積極引領社會發展的功能。在資助行政領域,是否進行資助、如何進行資助、何時進行資助以及資助多少等問題,存在著廣泛的政策性裁量空間?,F如今,行政裁量權的行使“無法避免地被認為在本質上是一個立法過程:對受行政政策影響的各種私人利益之間相互沖突的主張進行調節的過程”,“歸根結底就是政治的過程?!盵6]這一特點決定了對資助行政進行監督的困難。但是,“一般地說,給付行政之目的也在于增加國民的福利,但是其給付本身就是一種權力在起作用的過程”[7],授益性行政權力的不當行使,也會造成公共福利及相對人權益的損害?!皩嵸|上,給付行政理論的目的,在于保護國民在給付行政領域中的權利,在該領域中建立法治主義的制約機制”[8].本文試圖在分析資助行政行為的特征的基礎上,探討對資助行政權力的制約機制,以促進該領域的法治主義。二、對資助資金的控制資助行政以公共財政支出為基礎,因此,對資助行政的監督首先體現在對公共財政支出的監督上。由于財政支出與財政收入密切相關,尤其是與稅收密切相關,因此,公共財政預算必須要借助于現代民主決策機制,由民意代表機關以多數表決的形式批準通過。但這種多數表決機制只是為政府的資金使用設定了一個限度,并不能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因此,還必須通過一系列具體的規則來對其權力行使進行約束。在當代西方學術界,公共選擇學派以倡導“財政立憲主義”而著稱于世。該學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認為,經濟學是一門研究規則選擇的科學,任何財政決策都是基于一定的決策規則,政策的優劣亦取決于這種決策規則,而根本的決策規則即為憲法規則。因此,政府失靈的根源在于憲法約束失靈,財政改革的重點是改革憲法規則,唯其如此,才能有效約束政府權力的無效率擴張。為此,布坎南主張重構“財政——貨幣憲法”(fiscal-monetaryconstitution)以約束國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制定過程。[9]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德也曾指出,受社會因素影響,現代國家的財政開支將越來越大,而受經濟增長因素的制約,國家的財政收入卻停滯不前,如此發展勢必形成“租稅國家的財政危機”。因此,必須從憲政的角度加強對政府財政支出的控制。目前我國對公共財政的監督主要是以《預算法》為基礎架構而成,主要包括人大監督和行政監督,其中,行政監督又分為政府層級監督、審計監督、財政監督。人大監督在我國憲政體制下應發揮核心作用,通過對預算、決算的審查批準及有關重大問題或特定問題的調查,確保公共財政體制體現憲法精神,形成憲政秩序,進而形成良好的公共經濟秩序。但事實上,通過對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預算編制結構不合理、預算科目不夠細化,預算金額與經濟發展水平的關聯性不明確,僅從報告我們無法了解預算的合理性,人大對預算案的審議從而也只能流于形式。為此,有必要改善預算編制制度,加強人大對預算案的監督。就資助行政領域而言,有必要在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發展水平,適度擴大資助規模,確保人民共享經濟繁榮之成果。同時,加強對預算資金使用的監管,保證資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三、對資助規則的控制在資助行政領域,通常并不要求必須有行為法上的依據,只要有組織法上的依據,行政主體即可在其職權范圍內自主開展資助活動。行政主體推行其資助計劃,既可以運用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進行,也可以運用行政規劃(計劃)、通知、意見、決定、會議紀要等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進行。[③]關于后者的名稱,我國實定法及行政法學界的觀點并不統一,如《行政訴訟法》將其稱為“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10];《行政復議法》則將其稱為“行政規定”[11];學者對此進行了不同的解讀并展開了相應的研究。[12]但不論是“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還是“行政規定”,單從形式上無法判定其是否具有法的效力?!笆聦嵣希S多國家的憲法中對法規命令形式的規定也并沒有停留在形式本身,而是建立在其實質內容基礎之上的,或者說行政規范的淵源并不是自為的而是受治于該規范所具有的實質內容?!盵13]日本行政法學者將行政規范分為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兩類,前者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關于行政主體和私人的關系中權利義務的一般性規范”;后者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但與國民的權利、義務不直接發生關系,即不具有外部效果的規定”。[14]德國行政法學也作了類似劃分。[15]由于我國行政學界對此并無統一成熟的概念,在此不妨借用日本行政學界關于“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的概念并展開對相關問題的討論。行政法規與規章一般規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直接約束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屬于法規命令。對該類資助規則的監督,在目前的制度設計中已有相應的審查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規命令的違法甚至違憲。但該制度的運作現實對使人們其有效性提出了質疑,因此有待于隨著我國憲政建設的推進,最終將其納入司法審查機制。就行政規則的內容而言,一方面,是作為法律規范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中介,以解釋基準、裁量基準等形式從要件設定、內容選擇和程序適用等方面直接拘束具體行政行為,成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行為根據;[16]另一方面,是在沒有法律規范的情況下,為了積極開展資助活動而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間接影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基于“行政規則的外部化現象”[17],必須加強對行政規則的監督。除了通過行政層級監督由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則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控制外,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應視其為行政機關的自我拘束,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為契機,結合平等對待、信賴利益保護等原則對其合法性綜合進行審查,在確定行政規則的合法性的基礎上確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而不應簡單地因具體行政行為缺少法規范依據而否認其合法性,從而扼殺行政主體積極作為的努力。

四、對資助程序的控制因為現代行政要求行政機關積極行動,有所作為,因此必須賦予行政主體更多的裁量空間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資助行政作為行政機關引領社會生活的主要手段之一,即使存在行為法上的授權,其授權也多為“概括授權”,以保證行政機關能夠積極作為,因此,對權力的限制更多的只能通過程序加以限制而不是施加實體法上的限制?!白杂傻臍v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歷史”[④].作為正當程序的一個基本要求,行政主體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處分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聽證或其他聽取意見的機會,否則其處分因程序違法而無效。[⑤]與不利行政處分不同的是,資助行政的目的是為了積極提高國民福利,“程序本身不應成為提供服務的限制”[⑥].但這并不是說,該領域不需要法律程序,或行政機關無需遵守法定程序。事實上,由于該領域實證法意義的程序性規定較少,正當程序的一些基本要求,諸如先調查后作決定、自己不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說明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等基本程序,都應得到遵守。而在這些程序中,公民參與尤為重要。公民參與主要體現為利害關系人、一般民眾及專家、學者等對資助行政過程的參與方面。從參與目的來看,對資助行政過程的參與可分為意見陳述型的參與和權利保障型參與。[⑦]一般民眾及專家、學者對資助行政過程的參與屬于意見陳述型參與。二者不同的是,一般民眾的參與是建立在相關利益的基礎之上,而專家、學者的參與是建立在知識理性的基礎之上,是通過專家論證,使得行政決策更具科學性與合理性。[⑧]盡管該種參與不構成對行政主體的實質性約束,其意見為行政主體采納與否,取決于行政主體對各種因素的綜合性考察基礎上的政策判斷,但這種參與保證了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決策時能充分考慮各種不同的意見,從而增加決策的合理性。

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參與屬于權利保障型參與,是建立在切身利益的基礎之上,以此來防御行政權的濫用。在資助行政過程中,對申請人的資助申請予以駁回的,或者是接受資助的主體由于資助行政行為被撤回而其利益受到損害的,或者是與被資助項目具有利害關系的主體(如對某一企業的資助損害了其他企業的平等競爭),應該保障其在受到不利處分前,有權獲得聽證或其他申辯的機會。該種參與構成了對行政主體的實質性約束,行政主體必須充分考慮參與人的意見。同時,行政機關應就其作出的行政決定說明理由并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系統,使公眾能夠方便地獲得相關的資助信息,具體包括行政資助規則、行政資助事項、行政資助過程以及行政資助的結果,使公眾能夠及時參加到資助行政過程之中,積極參與意見表達,最終實現資助資金的合理分配和社會效益最大化。五、對資助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違反法定程序是否必然無效?在現代社會,立法機關的空白授權、專業技術領域的增多、社會對行政主體積極作為的期待,這些都導致了行政裁量權的不斷擴大及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困難。但是,作為現代法治的基本特征,行政權必須接受司法權的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受到質疑時,最終取決于司法機關的司法判斷。如何合理劃定司法權的界限,既為行政主體的積極作為預留足夠的空間,同時也能有效約束行政權的濫用,是對資助行政進行司法審查必須面對的難題?!缎姓V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據此,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大致可分為事實審查和法律審查兩個方面。對事實的審查,即審查“主要證據是否充分”。就事實的審查而言,由于資助行政行為具有極強的政策性,是行政主體“積極實施的、面向未來的形成性國家活動,因而具有持續性和整體統一性”[18],因此,司法機關應尊重行政主體對事實所作的首次判斷。“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其為有效(實質性證據法則)”。就法律問題的審查而言,“司法機關擁有對法律問題的最終判斷權力和技能”[19].法律問題的審查可進一步分為實體問題的審查和程序問題的審查。在資助行政領域,行政主體享有較大自由裁量的空間,只要組織法上的職權依據即可依據自己的政策性判斷積極開展資助活動。這里需要著重探討的是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程序的資助行政行為是否必然無效?在沒有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完善的情況下,如何判斷資助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程序違法的情況下該行為是否必然無效?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層次來考慮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首先,法定程序不同于正當程序。法定程序是實定法所規定的程序,是一種規范分析;而正當程序是指符合公平正義的程序,是一種價值判斷。法定程序并不一定符合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而正當程序不一定必然會以實定法的方式表現出來。特別是在我國目前沒有統一行政程序立法的情況下,確立正當程序的基本理念顯得尤為重要。其次,法定程序可分為羈束性法定程序和裁量性法定程序[⑨].所謂羈束性法定程序又可稱為強制性程序,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所謂裁量性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可以依具體個案的不同而選擇是否適用和如何適用的法定程序。對于前者的違反,無疑構成程序違法;對于后者,則司法機關應綜合考察程序設置的目的和個案的具體情況,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是否違反正當程序的判斷,如違背了正當程序的一般要求,則構成程序違法。最后,程序違法是否必然會導致行政行為無效,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程序的設計是以保障相對人權益為目的,且該程序違法可能會給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造成實質性影響,則因程序違法而無效,應予撤銷或部分撤銷;如果程序違法沒有、也不會給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則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即可,無需撤銷;如果程序的設計是以提高行政行為的效率及科學性、合理性為目的,程序違法并不能成為撤銷行政行為的理由,只需確認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即可,必要時可以對程序加以補正。簡單地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都視為無效并予以撤銷,并不符合現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法院必須結合個案考察被訴行政行為所違反程序規則的性質,并權衡程序所保護的私益與公益之間的關系,從而作出撤銷判決、確認違法判決或責令補正或作出轉換判決[⑩].違反法定程序的,并不當然無效。

OntheRestrictionofAssistantAdministrationAbstract:Asafundamentalfunctionofmoderngovernments,thecontributingadministrationshouldcomplywiththebasicprinciplesofruleoflaw,althoughitisdifferentfromtraditionalregulatoryadministration.Intheory,contributingadministrationcanbedividedintothreeparts:renderingadministration,assistantadministrationandsocialsecurity.Basedonanalyzingthegeneraltheoryofassistantadministration,thisarticlediscussedthecheckingsystemofassistantadministrationtopromotethelegalsystemconstructionfromthefollowingpointsofview:assistingfunds,assistingrules,administrativeprocedure,judicialreviewandsoon.Keywords:assistantadministration;assistingfunds;assistingrules;administrativeprocedure;judicialreview參考文獻--------------------------------------------------------------------------------[①]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講,資助對象也包括地方政府,如民族自治地方、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這類資助屬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轉移支付,不屬于本文所要探討的范圍。[②]《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項目資助經費要??顚S茫椖控撠熑怂趩挝缓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律援助經費應當??顚S茫邮茇斦?、審計部門的監督”;《關于助學貸款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一般性商業貸款……只能用于學生的學雜費、生活費以及其他與學習有關的費用……”。[③]前者如《法律援助條例》(2003.7.16)、《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財教[2005]75號)、《助學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8月)、《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5]18號);《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劃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5]140號);后者如司法部《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司發[2003]18號)、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國務院《關于2005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5]24號)、農業部、勞動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設部、財政部等六部門《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科學技術部、財政部《“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試行)》(國科發計字〔2005〕264號)。[④]美國著名大法官F.福蘭克福特所言,轉引自季衛東:“程序比較論”,載《比較法研究》第7卷第1期。[⑤]如《行政處罰法》第3條第2款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盵⑥]GATS第6條第4款第(c)項。[⑦]參見朱芒教授“論我國目前公眾參與的制度空間”一文。該文盡管沒有明確對參與模式進行劃分,其實暗含了這一分類。該文載朱芒著:《功能視角中行政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176頁。[⑧]如《國家重點基礎研究專項經費財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科技部對評審入選項目的經費預算進行審議,并將結果公開征求意見?!睋耍萍疾拷涍^中介機構評估、首席科學家答疑及預算審查委員會的綜合審查,公布了973計劃(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2002、2003年立項的52個項目后三年經費預算和2005、2006年立項的57個項目前兩年經費預算,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對該預算過程的參與即屬于意見陳述型參與。[⑨]該分類借鑒了楊建順教授關于“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的劃分方法。詳見楊建順著《日本行政法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385頁;楊建順:“行政裁量的運作及其監督”,《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⑩]如1976年《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5條規定了“程序及形式瑕疵的補正”,第47條規定了“瑕疵行政行為的轉換”。對于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并不當然構成無效,而是可以通過事后補正的方式糾正有瑕疵的行政行為或進行轉換。--------------------------------------------------------------------------------[1]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329.[2]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2-133(該部分由楊建順教授執筆撰寫);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329-331;陳新民。公法學札記[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46-90.[3][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M].楊建順、周作彩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30;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330-331;[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M].高家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24.[4]李利。國家的錢應該怎樣花[J].瞭望,1994(15)。[5]周志剛。論公共財政與憲政國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4.[6][美]理查德·B·斯圖爾特。美國行政法的重構[M].沈巋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21-22.[7][日]大須賀明。生存權論[M].林浩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0.[8]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328.[9]方福前。公共選擇理論——政治的經濟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10]《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及相應司法解釋。[11]《行政復議法》第七條。[12]姜明安。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11-221(該部分由葉必豐教授撰寫);葉必豐、劉道筠。規范性文件的種類[J].行政法學研究。2000(2):44-48;朱芒。論行政規定的性質[J].中國法學。2003(1):33-47;等。

[13]朱芒。論行政規定的性質[J].中國法學。2003(1):33-47.[14][日]鹽野宏。行政法[M].楊建順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7-78.[15][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M].高家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33-341,691-710.[16]朱芒。論行政規定的性質[J].中國法學。2003(1):33-47.[17][日]鹽野宏。行政法[M].楊建順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3.[18]楊建順。行政訴訟的類型與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改革的視角[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4):26-39.[19]楊建順。行政裁量的運作及其監督[J].法學研究。2004(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