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職務犯罪審計剖析論文
時間:2022-03-26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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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枝筆”、“一言堂”.“一支筆”簽字曾經是很多高校領導干部在業績述職時所津津樂道的字眼,現在仍是普遍采用的一種管理方式,“一言堂”與“一支筆”有異曲同工之效,體現的都是權力的高度集中,在內部控制不完善的前提下,高度集中的權力必然導致權力失控和腐敗。如個別基建部門領導,身兼數職、大權在握,統攬基建部門的行政管理、經濟管轄、人事任免、財務審批等管理權限,從基建工程項目選項、審批、設計、招施工單位、組織施工、工程驗收、審核預決算和財務收支,一人說了算,這樣的內部機構權限設置是“一枝筆”、“一言堂”的極致了。
②權力尋租?!皺嗔ぷ狻笔钦骷壒賳T或企業高層領導人利用手中的權力,避開各種監控、法規、審核,從而尋求并獲取自身經濟利益的一種非生產性活動。我國高校由于其國有屬性,實際為政府壟斷行業,與國有企業腐敗、政府職能部門腐敗相比較,高校腐敗其實質也是“權力尋租”的產物,“權力尋租”具有必然性,只要有權力的存在,并且這種權力一旦失去制衡或制約,它必然會有尋租的要求,擁有了高度集中、恣意妄為的權力,就會去尋求可供權力進行腐敗的“蛋糕”,而且是足夠大的“蛋糕”。遺憾的是,每一次的腐敗高潮,我們都付出了昂貴的代價,卻沒有從中汲取足夠的經驗和教訓,透視高校腐敗和高校職務犯罪,目前我們亟待解決的是大學管理創新,建立新型的、科學的、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高校內部管理模式。
2.經濟責任制剖析。在我國,經濟責任制早已不是新鮮事物,它存在于各行各業,用于明確與經濟活動相關的各級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高校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是貫徹實施《高教法》、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財經工作失誤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徑。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的核心是將權利和義務相結合,使各級領導、各有關部門在經濟工作中既要按規定行使權利,又必須按規定履行責任。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制的制定以財經工作為中心,大致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校長經濟責任制、主管財務工作副校長經濟責任制、分管副校長(副書記)經濟責任制、財務處長經濟責任制、其他有關職能部門領導人經濟責任制。第二層次為:院系行政一把手及分管財務負責人經濟責任制、二級財務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制。第三層次為:基層財務人員經濟責任制。這種責任制體系的優點是強調了財經工作的重要性,明確了各級經濟責任人的責任。綜觀高校職務犯罪的特點、趨勢,解析經濟責任制與職務犯罪的內在聯系,主要存在著經濟責任制缺失與執行不力兩大弊端。
①責任制缺失.責任制缺失是高校經濟責任制建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表現為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經濟責任制體系,尤其是對重要部門、重點資金、重大問題沒有相應的責任制來明確其責任、義務,更沒有建立起對責任制的監督機制。沒有健全、完善的經濟責任制,則意味著經濟責任人的權利與義務尚未明確,意味著對責任人經濟責任的考核缺乏最基本的依據。高校對招生、收費、基建、采購等要害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制的建立、完善已經迫在眉睫。
②責任制執行不力。任何制度的制定都是為了有效地執行,高校經濟責任制的另一個弊端是執行不力,表現為有制度不遵循,“追究問責”沒有落到實處,經濟責任制最終淪為一紙空文。造成執行不力的原因眾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點:其一是責任制條款脫離實際,操作性較差。其二是執行環境不良,各級領導不重視,責任制的執行、監督、考核流于形式。
3.內部審計監督機制剖析。內部審計監督是高校內部監督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在干部的選拔、任用、監督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也是其他監督手段所不能替代的。內部審計的本質目標是對內揭示和評價組織各種潛在的控制風險,或者為了糾錯防弊、防微杜漸。內部審計的核心特點表現在與外部審計共同作用下來鏟除舞弊、腐敗滋生的土壤,實現“標本兼治”的根本審計目標。同國家審計、獨立審計相比較,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雖然較弱,但在維護組織利益,促進組織管理、防范組織風險方面卻有著獨特的優勢。目前,高校開展的黨政、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有效防范高校職務犯罪起到了積極的警示作用。
①教育內部審計體制。1985年至1995年、1996年至2005年是教育內部審計發展的兩個標志性的十年,尤其后十年正值我國全面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教育體制改革逐步深化、高等教育事業取得了突破性發展的時期,這期間教育部內部審計由原國家教委審計局劃歸教育部財務司,在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辛勤努力下,教育內部審計適逢發展良機且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內審機構和隊伍建設不斷加強、審計領域不斷拓展、教育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審計質量不斷提高,為高等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但是,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已發展成為一個復雜的經濟活動體,經濟活動頻繁、往來資金數額龐大,出現了很多新問題、新事物,如世紀之交的高校劃轉與合并、校辦企業改制、后勤社會化,近幾年的教育亂收費、高校職務犯罪等,都對現有的教育內部審計體制提出了新的挑戰,教育部應審時度勢、與時俱進,單獨設立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領導班子和專職審計人員,強化內部審計監督機制,從領導關系上理順內部審計體制,才能積極應對這些新問題。
②經濟責任審計之思考。對領導干部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為了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的任用、管理和監督,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治理和防范腐敗的一項重要措施。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提出“強化審計監督,突出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進一步確立了審計工作在加強對領導干部權力制約和監督中的重要地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開展這些年來取得了不小的成績,但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首先是制度落實不到位。中央有關文件規定:“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钡牵捎谀壳案咝H耸轮贫雀母锊椒ゼ涌?,人事變動頻繁,審計對象增多,而審計部門力量有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很難執行到位。其次是審計實效性不強。“先審計、后離任”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但是,從實際落實的情況來看,普遍存在“先任后審”的“馬后炮”式的逆程序做法,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審計結論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作用無從發揮,特別是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給追究責任帶來了困難。再次是審計成果運用難,存在責任缺失。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點基本放在審計實施和聽取情況上,對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缺乏深層次的剖析,且沒有完善“追究問責”制度,造成責任缺失,致使同類問題反復出現。以上問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有落入俗套、流于形式之嫌,沒有很好地發揮出防治腐敗、遏止職務犯罪的監督作用,這也是目前高校職務犯罪高發的一個現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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