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外貿出口業務問題

時間:2022-03-27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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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外貿出口業務問題

[摘要]在國際貿易中,出口是普遍采用的貿易方式。隨著我國外貿行業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外貿體制已經逐步成為現有外貿企業日常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章從現行外貿出口的流程入手,分析了掛靠業務形成的原因,指出了該業務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外貿制出口掛靠出口業務

外貿出口業務可簡單地劃分為兩大類:自營出口和出口。在國際貿易中,出口是普遍采用的貿易方式。即使是在發達國家,業務也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我國外貿行業體制改革的現時外貿企業實踐中,真正的出口業務并不多見,相反,卻存在著大量特殊形式的出口,稱為“掛靠出口業務”,這些業務,即不是嚴格意義上業務,也非傳統自營出口業務,因此,文章對掛靠出口業務中的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形成原因加以探討。

一、掛靠出口業務的主要流程和業務特點

1.掛靠出口業務流程。首先,由掛靠人找好國外客戶,并與之談妥出口業務的各項條件;然后又聯系了生產廠家,確定了收購貨源的各項條件;然后與外貿企業單獨協議,對手續費或費等予以約定。第二,掛靠人讓外貿企業分別與國內生產企業簽訂形式上的《出口商品供貨合同》和與外商簽訂形式上的《外銷出口合同》,國內生產企業直接向外貿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由外貿公司辦理退稅手續。第三,掛靠人根據需要,安排、指揮外貿公司支付國內生產廠家貨款的時間和金額,以及出口業務中各種費用支付的時間和金額。第四,以某種事先的約定方式,將扣除費后的出口業務利潤和退稅款轉到掛靠人名下。

2.掛靠出口業務特點。從上述“外貿”業務的過程不難看出,該類業務操作所反映出的關系是較為復雜的。掛靠人是出口業務幕后真正的控制人,外貿公司是名義上的操作人,的實質,自營的形式。

為什么一項非常明顯的出口業務要做得如此復雜呢?關鍵問題在于出口退稅。國家規定,出口應由委托方辦理退稅手續并享有退稅的利益,方不能辦理退稅。而大多數的掛靠人根本沒有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格,而他們又想獲取退稅的好處。于是,就讓外貿企業與國內生產企業簽訂形式上的《出口商品供貨合同》,國內生產企業直接向外貿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由外貿公司辦理退稅手續,再將退稅款轉到掛靠人名下。一項原本應為“”的業務,在實際操作中卻變成了外貿公司完全的“自營”方式。

二、特殊出口業務形成的原因

掛靠出口業務最早產生于從專業外貿公司游離出來的外貿個體戶,當時一方面,由于外貿公司因體制僵化、經營呆板,包袱沉重,經營日趨艱難,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影響和巨額利潤的誘惑下,外銷業務員覺得自己在國有企業干吃了大虧,“辛辛苦苦十幾年,不如自己干半年”,紛紛將公司業務轉成個人掌控,但當時因外貿經營門檻太高,一般無法取得進出口權,所以,有的名為公司職工,實際將業務在外掛靠,個人牟取利益;有的干脆辭職,將業務帶走,掛靠某個公司單干,當時公司即使采取再優惠的政策,也不可能讓業務員將一單業務利潤的99%甚至更多拿走,而在外掛靠,只需交給外貿公司1%甚至千分之幾的費,則可以輕松將其余利潤全部拿走。

對外貿公司來說,業務員將業務紛紛帶走,經營就更加如履薄冰,不得不靠進出口權這塊無形資產來開拓業務,手續費降至千分之幾,甚至有的不要費,有的還代墊貨款或退稅款,目的是上進出口規模,從某種意義上講,規模也是一種效益,如:有了一定規模才能評為重點出口企業,就能享受各種優惠政策,這些會促使更多的人上門。所以,就有了甘心情愿“為他人做嫁衣裳”的企業,也就有了“真假自營”的現象。

雖然2004年頒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外貿經營權的獲取由審批制全面轉為登記制,外貿經營門檻大幅降低,獲得進出口自營權的生產企業快速增長,但是掛靠業務依然有存在和發展的空間,并且還十分活躍。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外貿進出口經營權從登記制變為備案制,明確規定個人可以進行外貿進出口業務,但是,出口退稅政策卻沒有大的改變,仍然要求個人只有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且必須是一般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登記后才能辦理出口退稅,實際工作中操作較困難。(2)出口量較小的情況下,重置外貿功能所支出的成本可能比外貿企業的費還高,其經濟效益不一定高于通過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方式。海關、商檢局、外管局、商務廳、技術監督局、工商局、稅務局、商會等各個管理部門的注冊、年審、培訓、稽查、軟件、會費,一樣也不能少,這方面的費用每年估計大約在5萬元左右。如:加入任何一家商會(五大進出口商會)的注冊費是8000元,以后每年的年會費根據上年的實際進出口額收費,最低收費是4000元。不加入商會,企業就無法參加廣交會,就不能出口某些商品。再如:各部門年檢時,又要求出具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審報告,而取得這樣一份報告至少也要3000元。各部門不僅要求有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的專業人員,如加工貿易申報員,核銷員、退稅員、辦稅員,還要購買各種申報軟件等等,每項費用少則幾百,多則幾千。(3)企業在國際溝通方面具有相對優勢,熟悉外貿運作流程、國際貿易慣例和海外市場,這些優勢是在長期實踐中積累的,并非短時間內可以獲得。而相當部分的擁有外貿經營權個體企業直接出口時才發現遇到的種種客觀困難所耗費的精力與財力比預想的要大的多,而借助大型外貿公司的知名度和商業信用,以及熟練的業務技能,可得到優惠便利,節省辦公費用,騰出更多精力和時間去開發客戶和貨源。在這種情況下,掛靠者甚至在自己家中用一臺電腦即可完成外貿交易。這種自由的SOHO(small-homeoffice-home)方式頗受有經驗的外貿人的歡迎。

三、特殊出口業務存在的問題

表面看來,掛靠出口對雙方都有利,掛靠人利用外貿企業的信譽、經營資格謀求更多的利益;外貿企業從掛靠人的經營活動中取得一定利益。但仔細分析便會發現其實雙方享受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是不對等的。被掛靠外貿企業只享有收取相對較小數額收益的權利,但卻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體現在:

1.以外貿企業名義對外簽訂收購及外銷合同,工廠向外貿公司開具發票,外貿辦理退稅,在法律上證明外貿公司已經收到等額的貨物,必須履行支付等額貨款的義務。若發生外商不支付外匯、掛靠人員將資金境外轉移、工廠貨物有問題等無法履行等情況時,外貿企業就會陷入法律糾紛,打起官司來外貿公司必輸無疑。無數例子已經證明而且一直在證明這點。

2.增值稅發票產生的風險。從上述掛靠業務的流程可以清晰的看出,掛靠人是真正的操盤手,外貿企業只能從發票上看到工廠名稱、產品的名稱,不知道工廠的情況,更不知道貨物是不是該工廠生產的,若這期間有代開、虛開增值稅發票、購買假發票等行為,將給外貿企業帶來巨大危害。

3.出口退稅上的風險完全由企業承擔。外貿公司只做外銷單據,從不跟外商聯系,典型的不見出口貨物、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這種“三不見出口業務”,是國家長期以來嚴格禁止的,一經發現要嚴厲處罰。如果辦理出口退稅,單證出現問題,涉嫌騙稅,那么企業就要全部承擔因出口騙稅引起的所有懲罰,情況嚴重,可能停止企業的出口退稅資格,所有應退稅資金成為呆賬,而導致企業崩潰。

4.稅收方面的風險。掛靠業務的利潤和退稅款除費外,全部歸掛靠人,這些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際工作中,掛靠人用尋找搜集來的各種發票(甚至是虛開的發票)、支付假傭金、支付勞務費等花樣繁多的手段將利潤拿走,個人所得以外貿公司各種費用的形式轉化了,偷逃了大量的個人所得稅,外貿公司既有協助他人偷漏所得稅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風險,也有不按規定取得發票受到稅務機關罰的風險,另外,外貿公司的費所得,因做成自營,賬面已經顯示不出來,也漏交了營業稅、城建、水、教育費附加,存在被處罰的風險。

5.“掛靠”經營方式雖然不是企業自營業務,但為了拿到出口退稅,必須在形式上符合國家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要求,賬面必須按自營業務來進行核算,違反了會計真實性原則,財務賬面所反映的不是經濟業務的實質,外貿企業只是一個票據流轉中心,一臺收匯機器、付款機器、退稅機器,很多財務分析指標失去其真正意義的。

6.將掛靠業務利潤拿走,掛靠人采取尋找、搜集來的各種發票(甚至是虛開的發票)、支付假傭金、支付勞務費等花樣繁多的手段,造成外貿公司費用支出完全聽從“掛靠”人員的決定,不相關的費用、支出隨意入賬,利潤反映不真實,會計報表反映的財務狀況,資產、負債的狀況已經不代表企業的真實情況,報表項目虛增虛減現象越來越多,報表盈虧完全是人為結果(報表無法反映掛靠費的數額)。

“掛靠”這種經營模式已存在了近十年,有的甚至更長,目前已是部分外貿專業公司維持現狀、求得生存的一種主要的形式。這種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外貿企業的暫時穩定,但是確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掛靠”經營與國家大力提倡外貿“制”的初衷是有違的,我們應盡快在的法律規范、各項管理措施和手段、經營環境和秩序加以完善,才能消除我國外貿制度實踐中存在的混亂狀況,使外貿制朝著規范化和效益化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