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偷稅與納稅人不進行稅務登記的界限

時間:2022-03-13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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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偷稅與納稅人不進行稅務登記的界限

納稅人不進行稅務登記是否構成偷稅罪,在法學界頗有爭議,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對此類問題也難以掌握缺乏可操作性。

我國刑法規定的偷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只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已扣、已收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了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2002)33號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第三項規定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且達到偷稅犯罪數額標準的,才能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一款規定定罪處罰。無論是刑法條款還是司法解釋均規定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且達到偷稅數額標準的才構成偷稅罪,對于未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未書面通知其辦理稅務登記的情況納稅人是否構成偷稅罪,法律上未作嚴格界定。

稅務登記,是指在我國境內以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自愿履行納稅義務,從事正當經營,并由稅務機關接受申請,并審核登記注冊和登記的活動。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9條的規定,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掌握納稅戶數及其生產經營活動和稅源變化情況的一項管理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納稅人不進行稅務登記,有不少是出于偷稅目的。對這種行為能否按偷稅處理,在刑法學界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這種情況屬于偷稅,符合偷稅罪法定標準,應定偷稅罪;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這種情況不屬于偷稅行為,更不可能構成偷稅罪。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我認為單純不進行稅務登記行為不是偷稅行為,盡管行為人可能出于偷稅目的。某一行為是否偷稅須依法認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都明確規定了偷稅的幾種表現形式,其中并沒有"不進行稅務登記"。因此,根本沒有任何理由將其視為偷稅。再者,偷稅以行為人負有納稅義務為關鍵,納稅義務的產生源于應稅行為或事實的發生,而單純的不進行稅務登記之時或之前,行為人幾乎沒有應稅行為,此又何談偷稅?當然,對于行為人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又實施了法定的偷稅行為,應以偷稅論處。不過,這時行為人構成偷稅罪,不是因為沒有進行稅務登記,而是由于實施了法定的偷稅行為。

要嚴格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認真理解立法本意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提高稅務機關人員素質和責任心,及時掌握納稅人數量的增減情況,加大征收檢查力度,嚴格依法辦事,才能有效的防止稅款流失現象,從而達到打擊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