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房地產稅收管理

時間:2022-09-18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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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房地產稅收管理

近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房地產業的發展速度迅猛,房地產稅收收入已成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但是房地產稅收涉及的稅種多,征管的難度大,房地產稅收增長并沒有和房地產銷售收入的增長相匹配。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利用房地產項目開發時間跨度長,環節多,成本計算復雜的特點來避稅。筆者認為在房地產業稅收管理上存在四個漏洞:

漏洞一:房屋預售收入定義不準確

預售收入關系到營業稅的多少。理論上講,所有開發商拿到《房屋銷售許可證》之日起,都開始對外收取樓盤預售款,稅務部門也同時開始對開發商取得的預售收入進行征稅。實際操作中,房地產開發商正是利用現行稅制中對預售收入規定的不準確來避稅。

“國稅2003〔83號文〕”規定,預售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按規定計算收入。但“國稅2003〔195號文〕”又規定,“首期款不作為收入”。這兩個規定自相矛盾,給地產商提供了可乘之機。

政策定義混亂為房地產商提供了造假便利,他們在匯兌預售收入時,只計算購房者所付定金,將購房者首付款排除在納稅范圍以外,這樣企業預售收入縮小了。有的開發商等到房子基本上賣出去以后,又趕快把購房者支付的房款用于銀行還貸。而相關稅法規定,銀行貸款不能算銷售收入,因此不用納稅。

漏洞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式上的缺陷

所得稅是房地產項目需要交納的最大稅款,也是房地產開發商避稅的最大漏洞。房地產企業的項目決算要等到整個工程項目通過驗收之后,才能進行。漫長的驗收過程為房地產開發商提供了偷稅的便利,有些開發商有意無意地將項目決算期推后,從而達到偷稅、逃稅目的。

在項目未完工之前,建筑單位不能對房地產開發商開具工程發票,也就是說,一天沒通過決算,項目本身就不能算出利潤,利潤也就無法入帳。還有,對于地下室及車庫等樓房附屬設施,開發商不給開具正式工程發票,這樣,就造成一部分收入流失。此時,很多房地產企業又會把前一項目中賺來的錢投入到下一個項目中去,使其成本暫時無法清算,最終形成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部分難以確定,利潤黑洞無法計算。

漏洞三:廣告費定義上的不確定

國稅“2003〔83號文〕”規定,“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可無限期轉移后年度,按規定標準扣除”。利用此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通過虛開、高開宣傳費的方式增加企業成本,達到減少利潤的目的。

漏洞四:稅務部門和國土、規劃部門缺乏有效配合

目前對房地產征收的土地增值稅實際征管中采用的有效辦法,應當是按“規定預征率”預征,項目完工后要決算,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但在現實中,能清算的房地產企業很少。其原因一是房地產業的特點是“完工一個走一個”,房地產商覺得清算對自己沒有好處,要多繳稅,于是就溜之大吉,而稅務部門又缺少國土、規劃、工商等部門的配合,僅靠稅務部門一家很難進行監控;二是清算程序過于復雜,政策性要求很強,而操作性又太差,許多具體問題稅務很難把握。

針對房地產稅收政策中的漏洞,國家應盡快建立統一的房地產稅收控管體系,對現行政策不明確的地方,國、地兩大稅務系統應盡快執行統一的政策。同時,稅務、工商、國土、規劃、建設、金融等部門要建立交互式信息交流管道,做到“信息共享共用”,通過信息交換做分析比對,最大限度地掌握有關涉稅信息,特別是國土、規劃部門要從土地使用源頭上一開始就緊密配合國、地稅部門掌握房地產開發信息,以保證房地產稅做到應收盡收,從根本上改變目前房地產業獲利多、納稅少這種非常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