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的稅收體系探討論文

時間:2022-09-17 0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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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的稅收體系探討論文

摘要:發展循環經濟已經成為全球共同發展戰略。文章從循環經濟角度審視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結合國外先進的經驗提出了通過完善現行稅制改革、創新優惠政策、加快開征環保稅種等路徑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體系。

關鍵詞: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稅收體系;環保稅種;環境友好型社會

改革開放30年,我國工業的高速發展雖然吸取了“資源—產品—污染排放”的教訓,但沒有逃脫“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的怪圈,多數地區都是先污染后治理。長期以來的粗放型經濟增長,導致經濟增長對資源的消耗超過了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和自我恢復能力,生態環境總體呈現“局部好轉、總體惡化”態勢,環境治理能力趕不上破壞速度,生態赤字不斷擴大。因此,發展循環經濟,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成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要求

“循環經濟”(CircularEconomy)是英國環境經濟學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資源和環境經濟學》(EconomicsofNaturalResourcesandtheEnvironment,HarvesterWheatsheaf,1990)一書中首先提出的。循環經濟是對物質“閉環流動型(closingmaterialscycle)經濟”的簡稱,它要求人類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的規律構建經濟系統,使人類社會與經濟系統和諧地融入到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中,從而構建一種全新的生態化的經濟模式。它遵循3R原則,分別是減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環(Recycle)原則。減量化原則是輸入端方法,要求用較少的特別是控制使用有害于環境的資源投入,來達到既定的生產目的與消費目的,從而在經濟活動的源頭就控制資源使用和減少污染;再利用原則是過程性方法,要求制造產品和包裝容器能夠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和反復使用,而不是用過一次就廢棄;再循環原則是輸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變成再生資源。

循環經濟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經濟范式。它要求按照自然生態規律組織生產、消費和廢棄物的處理,將傳統的高開采、低利用、高排放的“資源—產品—廢棄物排放”的單向開環式線形經濟流程,轉變為低投入、高利用和廢棄物低排放的“資源—產品—廢棄物排放—再資源化”的閉環式經濟流程。資源在這個不斷進行的循環經濟中得到持久的利用,從而把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的程度,旨在建立一種以物質循環流動為特征的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所要求的環境與經濟雙贏。

二、基于循環經濟角度審視我國現行稅收制度

1.資源稅征稅范圍太窄,稅負輕。現行資源稅只對部分礦產資源和鹽征稅,那些急需保護的如森林、水、海洋、野生動物等資源沒有包括在內,對資源的保護不利。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單位稅額低,資源稅稅率水平遠低于一些低稅率國家的稅率,如法國、德國等,并且自開征以來很少做出調整,從而使得資源成本過低,不能正確反映資源的市場價格變化和企業盈利情況,加重了環境的負擔,不足以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

2.排污費征收效率低。從1982年排污收費制度正式確立以來,它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存在的問題逐漸凸現出來。第一,征收標準低?,F行的收費標準是1988年環保和物價部門協同制定的,20年來基本沒有改變,所征收的排污費僅占污染控制成本的四分之一左右,遠低于污染治理成本,與環境的真實成本和治理成本相比差距很大,直接導致了許多企業寧愿交排污費也不愿意治理污染。而政府為了征收排污費,還需要維持龐大的征收隊伍和監督機構,不得不額外增加支出來治理環境。第二,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方式不規范。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排污費實行的是“先排污,后收費”的征收方式,其直接后果是約束機制對企業失去作用,環保責任轉移給了政府和社會。而且,以“費”的形式征收,缺少法律保障,征收效率低下。而且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未能按照法定的用途使用資金,挪用擠占現象比比皆是。

3.稅收優惠政策單一,效果不顯著??紤]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政策單一,缺乏針對性、靈活性,直接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

三、國外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

稅收作為政府的重要經濟手段,具有資源配置、調控經濟等職能,美國、歐盟等已經將征稅作為實現循環經濟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其杠桿作用。

1.實現減量化原則的稅收政策。在美國新澤西州和賓西法尼亞州針對將垃圾直接運往傾倒場的公司和企業征收填埋稅和焚燒稅,使這條原先最便宜的垃圾處理途徑的價格趨于上漲,使減量化和再生利用顯出吸引力;在荷蘭則是通過對家庭廢物收費,使家庭廢物減少10%~20%;在丹麥,由于對無危險物收稅已經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垃圾焚燒費用增加了70%,1987~1993年間,家庭垃圾減少了16%,建筑垃圾減少了64%,其他方面的廢物也平均減少22%;愛爾蘭在2001年對使用塑料購物袋征稅,半年后,塑料袋的使用量驟降90%;德國對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的產品,免征銷售稅,只征所得稅。此外,企業還可享受折舊優惠,環保設施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舊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舊。德國已經開征除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如汽油、電能等收取生態稅,間接產品也不例外,效果顯著。2.實現再利用的稅收政策。在日本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出去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

3.實施再循環的稅收政策。在美國一些州征收新鮮材料稅,促使人們少用原生材料,多進行循環。新加坡政府規定,對用水再循環設備的投資,可以用其他產品的所得稅予以補償。

四、建立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體系路徑

(一)完善稅制改革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1.資源稅。在明確資源稅的征收目的是遏制環境浪費而不是僅限于調解級差收益的機車上完善資源稅改革。首先擴大征稅范圍,將土地、海洋、草原等自然資源也納入征稅范圍,使其的成本和價格能夠真正體現其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的特點。其次,調整征稅稅率,增加資源成本,提高資源價格,從而達到保護資源,遏制浪費的目的。

2.消費稅。盡管2007年已經對消費稅實施了改革,如將一次性筷子、木地板等列入了征稅范圍,起到了保護環境的目的,但是還遠遠不夠,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還應該繼續擴大,特別是將白色污染納入征稅范圍。

(二)創新優惠政策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制定有利于循環經濟、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發展,使環保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的新興支柱產業。首先,為鼓勵企業投資環保產業,制定促使企業進行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方面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固定資產可以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對購入的環保設備可以采用超額抵扣進項稅額等。其次,在生產銷售過程,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的企業要給與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對綜合利用廢棄物生產的企業,符合國家規定的,在增值稅、所得稅方面給與更多的優惠,以資鼓勵。此外,制定必要的鼓勵資源回收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的優惠政策,大力促進回收和循環利用各種廢舊資源,鼓勵研究、開發和使用替代資源等。

(三)加快開征環保稅種保障循環經濟發展

到本世紀中葉,全世界應該努力減排達到一半。為實現此目標,有必要開征專門的環保稅種,如對水污染征稅、對垃圾填埋場征稅、對排放廢棄物征稅等,實現循環經濟的減量化要求。

在污染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開征環保稅種,遵循“誰污染,誰負責”,對造成環境損害的行為或產品征稅,征稅對象既可以是排污行為,也可以是污染產品本身。當然,稅率要適中,過低或過高到都不能達到開征的目的。這部分收入用于改善環境,專款專用。在具體操作中,這些環保稅種要分期分批開征,從而達到資源控制和減少污染排放的根本目的。

五、結語

發展循環經濟可以從根本上減輕環境污染,緩解資源約束矛盾,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但是,稅收手段只是其中一種,還需要和其他經濟手段相配合,綜合利用,通過產業、稅收、價格、信貸等政策之間的協調配合,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共同發力,實現經濟模式的轉變,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

參考文獻

[1]王志文.西方國家環境稅制對我國的借鑒[J].環境保護,2007,(7).

[2]鄧禾.環境稅制比較研究及其對中國的借鑒[J].稅務與經濟,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