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于數量管制論文

時間:2022-04-23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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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于數量管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基本假設與例證;基本模式;結論與擴展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數量管制與稅收是兩種常用的方式、稅收遠優于數量管制,以經濟利益這只“看不見的手”來進行調控遠勝于政府權威這只“看得見的手”、為政策的執行是有成本的,政策選擇從根本上說是一個經濟問題、我們將政策執行的單位劃分為公共執行者與私人執行者、我們將政策執行成本劃分為違規行為的調查成本與證實成本、我們以調查成本的高低來區分數量管制與稅收、政策目標是保持某種程度的污染水平,以追求效率的最大化、稅收有可能帶來最優狀態,但是高昂的執行成本使得這一最優狀態難以達到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許多情況下,政府通過數量管制而非稅收來控制不符合其意愿行為,而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稅收是優于數量管制的。我們試圖從政策執行成本的角度為這一矛盾提供解釋。通過引入私人執行者,我們證明出,盡管數量管制限制了一部分對社會而言有效率的行為,但是其較低的違規行為調查成本能夠加強政策執行力度與整體效率。

關鍵詞:數量管制;稅收;執行成本

一、引言

政府在對不重視社會利益的私人決策,或者說不符合其意愿私人行為加以控制時,數量管制與稅收是兩種常用的方式。數量管制是直接對不符合意愿行為的數量加以限制,禁止或者只允許少量存在;稅收是對不符合意愿行為加征額外的稅賦,影響行為主體的成本收益結構,從而間接的控制不符合意愿行為。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稅收遠優于數量管制,以經濟利益這只“看不見的手”來進行調控遠勝于政府權威這只“看得見的手”。前者的使用會促進資源的自發流動,達到更合理的配置;后者的使用則會造成資源流動的障礙,引起社會福利的喪失。但是現實生活中仍存在大量數量管制現象,從出租車的牌照之爭到的稽查清剿,從污染企業的數量控制到特定時期的禁漁禁獵,幾乎遍布于社會生活的每一角落。對這些現象的經濟學解釋很多,有的認為,數量管制約束了新廠商的進入,受到在位廠商的支持,但這無法解釋禁漁禁獵,這樣的管制同樣的約束了市場上的所有參與者,有的認為不符合政府意愿的行為,如吸毒,是對社會有害的,因此被管制在零水平,但是對污染的管制卻允許少量污染的存在。還有的認為數量管制可以評估外在不經濟的成本,補償不充分的信息等等。這些解釋都不是完美的,至少是不完全的。

本文試圖通過對政策執行成本分析來為管制的盛行提供另一種解釋。我們從政府的角度出發,認為政策的執行是有成本的,政策選擇從根本上說是一個經濟問題。具有較低的執行成本的政策,執行的效果較好,比較接近既定的政策目標,被選擇的可能性較大;反之,較高執行成本的政策,即使其相應的政策目標更為理想,但是是難以實現的,也就難以成為政府的理性選擇。一般的說,政策選擇本身對其實施是有影響的,一方面,政策會創造執行的激勵,使得政策執行者有動機追求既定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政策會影響執行成本,以保證政策以最低的代價得以執行。但政策實施是對政策選擇有決定作用的,后者只是對前者的再強化。明了了這些后,我們就可以對數量管制與稅收展開比較分析。

二、基本假設與例證

首先,我們將政策執行的單位劃分為公共執行者與私人執行者。公共執行者指稅務局、行業管理局這類政府部門,他們執行政策的手段是正式而繁瑣的程序,對違規行為的調查要深入的考察被審查單位行為,而其執行成本由政府負擔;私人執行者可以認為是違規單位的競爭者,因違規行為利益受損者,甚至包括希望制止污染的環保主義者,他們執行政策的手段是非正式而靈活的,他們所處的地位使得他們易于觀察到某些違規行為的發生,而其執行成本由個人負擔。

其次,我們將政策執行成本劃分為違規行為的調查成本與證實成本,前者是對被審查單位行為進行檢查,以發現其是否違規以及違規程度的大小所付出的成本。后者是在法庭上將這一違規行為予以證實,對違規單位進行處罰的成本。如此劃分成本是為了分析的簡化,也可以附加上其他成本,但得到的結論是一致的。

最后,我們以調查成本的高低來區分數量管制與稅收。數量管制的調查成本要遠遠低于稅收的調查成本,其原因有二:一個是違反數量管制的行為是很容易發現的,而違反稅收的行為,也即逃稅,是很難發現的,直觀的看,前者是一個有無的問題,后者是一個多少的問題,復雜程度就決定了調查難度;另一個是私人執行者參與了數量管制的執行,承擔了相應的調查成本,而稅收的調查成本全部是由公共執行者即稅務機關承擔的。原因很簡單,私人難以了解被審查單位是否已經交稅,交稅是否足額,而在數量管制下,被審查單位是否違規,私人執行者是很容易察覺的。由于違規行為關乎私人執行者的切身利益,只要個人的調查成本足夠低,私人執行者就有動力來執行數量管制。

由以上的假設可以看出,盡管數量管制有可能限制了一部分對社會而言有效率的行為,但是其較低的違規行為調查成本能夠加強政策執行力度與提高整體政策效率。尤其當私人執行者成為關鍵因素時,對數量管制的依賴就特別重要了。

三、基本模式

假設政府要對污染加以控制,最為理想的政策目標是保持某種程度的污染水平,以追求效率的最大化,達到全社會的最優福利水平。我們分別采用數量管制與稅收兩種政策,在數量管制下,調查違規行為不花費成本,但要花費c在法庭上證實;在稅收下,對逃稅行為的調查要花費k,而在法庭上證實也要花費c.在這個模型內,逃稅難以發現是至關重要的。在這兩種政策下,我們假設公共執行者都能從證實違規行為中獲利A,而它并不關心這一行為對社會而言是否有利。

市場上有兩類企業在經營,第一類企業生產并造成污染,獲得的私人收益為B1,占有市場份額為s,第二類企業私人收益為B2,同樣的生產并造成同等程度污染。污染的社會成本為t,所以對社會而言,允許第一類企業經營,禁止第二類企業經營是有利的。如果這兩類企業在法庭上被證實有違規行為,都要付出罰款Z.我們假設關閉整個行業相對于允許兩類企業都經營是更有效的,即W0=sB1+(1-s)B2-t<0,這里W0代表社會福利。在計算福利過程中,我們忽略了調查與證實成本,以及稅收與對公共執行者的支付,將這些全作為轉移支付處理。

先考慮數量管制,作為一種粗糙的工具,它不區分兩類企業。因此,如果A>c,執行者查獲所有的污染者,懲罰他們Z,在此,由于兩類企業同時經營是無效率的(W0<0),Z就會設置的非常之高,以致于驅逐了所有企業,關閉了整個行業。相反,若A<c,執行者沒有足夠的激勵在法庭上舉證,所有企業會正常經營并造成污染,而不會被懲罰。

現在我們考慮稅收方式,政府對污染征稅t,t等于污染的社會成本,這也是模型中的最優稅收(optimaltaxation)。此時,每個企業面臨兩個選擇:是否生產,是否交稅。如果逃稅被發現,將要付出罰款Z.顯然,當A<k+c時,執行者沒有調查和證實違規行為的動機,所有企業經營,社會福利W0<0.當A>k+c時,就產生了一個很有趣的現象,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相互猜測對方的行為,在這一過程中,稅務機關嚴格,就大大增加了違規行為被懲罰的概率,納稅人就傾向于守規納稅;而面對守規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就不愿付出努力來監管,因為違規被懲罰的概率是很小的;但這一放松的管制又必然引起納稅人提高其違規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而最終又引致下一輪的嚴格監管。似乎這是一個循環往復的過程,但事實上,這種博弈是可以達到一個混合均衡的。均衡結果是,稅務機關選擇一個固定的概率θ監管,納稅人以某一固定的概率υ交稅。在均衡狀態下,執行者在是否調查取證之間是無差異的,其收益為(1-υ)(A-c-k)+υ(-k-c)=0,則概率υ=(A-c-k)/A.企業在交稅與逃稅之間無差異,其收益為(1-θ)B+θ(B-Z)=B-t,則概率θ=t/Z.在混合均衡下,我們可以選擇適當的稅收來約束市場中的企業,令所有無效率的企業退出市場,有效率的企業留在市場中生產,并以概率υ交稅,而逃稅被發現的概率為θ。很容易證明出,這只需要B1>B>B2,即B1>t>B2,而根據我們的假設,這顯然是滿足的。在此稅收水平下,有效率企業收益為(1-θ)B1+θ(B1-Z)=B1-t>0,無效率企業收益為(1-θ)B2+θ(B2-Z)=B2-t<0,社會的福利水平為W=s(B1-t)>0。

那么政府的最優政策是什么呢?當A>k+c,執行者有充分的激勵來調查逃稅行為,此時最好的政策是征稅,這樣可以達到最優的資源配置,盡管并非所有企業都交稅;當c<A<k+c,征稅不再可行,但是數量管制是可行的。數量管制使得社會福利達到0,因為整個行業被關閉了,但這仍然高于整個行業都生產時的W0<0;最后,當A<c,稅收與數量管制都是不可取的,福利水平W0<0。

四、結論與擴展

這個簡單的框架反映了稅收與數量管制的差異,提出了政策選擇的成本因素。盡管我們的論證不夠嚴密,但是至少可以定性的解釋一些現象。雖然稅收有可能帶來最優狀態,但是高昂的執行成本使得這一最優狀態難以達到。退而求其次,數量管制就成為在稅收不起作用情況下的最優選擇,它雖然排除了部分有效率的行為,但是防止了社會福利的進一步惡化。而當執行成本過高,兩者均無法實施時,惟一可行的就只有放任自流,這樣至少還可以節省政府開支。

在模型中,我們假設有效的數量管制驅逐了所有企業,關閉了整個行業。實際上,絕大多數數量管制只是確定了上限,并未完全的禁止,通常的實現方式是執照、許可證等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對不符合意愿行為的約束只需要局限在少數具有執照、許可證的企業或單位,仍然大大降低了調查成本,這與我們的模型是一致的。但是伴生而來的執照、許可證的分配問題卻產生了嚴重的尋租現象,這種非生產性的尋利活動造成了社會財富的巨額損失,這也正是數量管制招致經濟學者譴責的原因之一。但是要注意到,執照與許可證的分配方式的無效并不代表著數量管制的無效,即使采用稅收方式來替換數量管制,仍然會存在賄賂,欺詐等行為,只不過表現的更為隱蔽罷了。

如果我們將社會看作一個最優激勵系統,政府應該堅持有效率的稅收規則,可以通過提高A或者補貼c,k來激勵稅收的執行。當然,單純的提高A或者補貼c,k是很容易實現的,但是其后果可能是難以控制的。過高的A會使得稅收機關過于熱衷于對企業違規行為的查證,這可能導致對企業實施過重的懲罰甚至進行虛假的控訴,個別情況下還可能出現企業與稅務機關串謀騙取國家利益。對c,k的補貼則難以保證稅務機關真正將補貼用于調查、證實違規行為,而將其用于在職消費等支出。眾多的現實問題使得稅收條件的易化難以實現。

參考文獻:

〔1〕郁維國外逃稅經濟模型研究評述〔J〕經濟學動態,2000(2)

〔2〕陳杰,羅鼐政府規制:理論與實踐的最新探討〔J〕上海經濟研究,1999(12)

〔3〕顧海兵,廖俊霞國外學者對政府管制的研究綜述〔J〕開放導報,2000(5)

〔4〕〔美〕施蒂格勒產業組織與政府管制〔M〕上海:三聯書店出版,1999

〔5〕〔美〕丹尼爾F史普特管制與市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6〕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