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規章實現自治權論文
時間:2022-06-01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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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行業協會規章的概念及特點;行業協會規章制定權的由來;行業協會規章的效力;政府如何讓行業協會及其規章更好地發揮作用;結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業協會作為政府和市場的紐帶,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顯著的作用、行業協會規章是行業整體設計的共同體規范、行業協會規章制定權首先來源于其行業內成員私權利的讓渡、行業協會規章與國家法的強制力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其約束力實現方式的不同、大量的行業協會規章是經全體成員的一致同意、內部實施的有效性規范也便相去萬里、在行業協會制定規章保護其成員權利過程中,難免會對行業以外的其他群體產生不利影響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行業協會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中介組織得以迅猛發展。行業協會從本質上來說屬于自治組織,自治權是行業協會的最主要的權利。而行業協會要實現自治,則必然要建立自己的規章制度,這是一個團體存在和實現其宗旨的基礎。
關鍵詞:行業協會;規章;制定權;自制規章;效力
行業協會作為政府和市場的紐帶,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顯著的作用。行業協會從本質上來說屬于自治組織,自治權是行業協會的最主要的權利。而其權利的實現則要求其建立自己的規章制度。行業協會規章作為民間法它的效力究竟有多大,對其成員和行業外第三人有哪些影響以及如何規制是我們關心的問題。筆者將就以上這些問題對行業協會規章展開論述。
一、行業協會規章的概念及特點
行業協會規章是行業整體設計的共同體規范。其包含的法益是共同體公益,是全部共同體成員的共同利益,而非行業協會作為組織機構的運行的機構單位利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業協會這一社會中間層力量顯現出它強大的優勢。雖然相關詞典和規范性文件對行業協會的界定不完全一致,但通過上述對行業協會定義的理解,大都認為行業協會是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的第三部門,具有以下特征:1民間性。行業協會的組織具有自主性,其工作人員也不屬公務員編制,經費也一般由自己籌集,與政府行政式的管理與運作機制大不相同。2非盈利性。行業協會不直接從事經濟營利行為。即使在運行的過程中有一定的營利性運作和收入,也是圍繞行業協會的宗旨而展開的,法律禁止組織成員分配這些利潤,而是將其投入到團體或行業群體公益事業中。3中介性。這是行業協會作為社會中介組織的最顯著的特性。4行業代表性。行業協會是同屬于一個行業的所有生產經營企業、個體經營者的代表,在反傾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行業管理監督等法律制度方面具有特定的意義。
二、行業協會規章制定權的由來
行業協會規章制定權首先來源于其行業內成員私權利的讓渡,其次是公權利予以肯定。具備了這兩方面的要求,才能達到對內約束行業成員的行為,對外被政府和社會承認的效力。
行業協會規則雖然是隨經驗而出現的,但它們在一個行業內部是以正規方式發揮作用并被強制執行的。行業協會內在地創造大量規定并以有組織的方式在其中間執行該“法律”.比如足球比賽就是以正式化了的規則為基礎的。但這些規則根本不通過公立法庭來執行。相反,規則的執行要依賴于足球聯合會,由它來作出裁決并實施懲罰。在整個過程中并不依賴政府的公權力來實現,而是全體會員們放棄一部分自己的私利求得一個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平衡點去實現自治的過程。所以,行業協會規章制定權首先是成員們私權利讓渡的結果。
隨著我國行政改革的步伐與力度不斷加大,國家向社會分權的程度不斷加深,非政府公共組織行使公權力的現象日益普遍。從最初由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托的線索注意到行業協會亦具備的公共行政功能,到繼續追究行業協會本身的管理亦構成公共行政的內容,行業協會公共行政主體的身份在改革和學說中不斷得到認識。最重要的是行業協會得到了政府的確認和支持。
三、行業協會規章的效力
行業協會規章與國家法的強制力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其約束力實現方式的不同。國家制定的法律是以暴力為后盾的強制力實現的,而行業協會作為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其本身資源的獲得便不具有法定強制力,而是要靠其社會合法性去競爭贏得。社團規章的強制力其實也體現為一種強約束力,只不過不以暴力為后盾。國家運用法定強制力維護國家秩序,社團規章以其自身強制力及說服力維護局部性社團秩序Ⅲ。行業協會規章與國家法不同,行業協會規章的強制力與說服力是與行業合法性程度成正比的,合法性程度越高。其規章的強制力與說服力越大,也就意味著成員自覺自愿依規章而行事。主動接受規章制約與調整。
行業協會規章的制定不能與其上位法相抵觸,即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沖突,否則即視為無效。從制定法與民間法、社會法的地位來看,制定法顯然占據上風。制定法的立法者們甚至采取種種措施來限制后者的生存空間,最常見的辦法是在國家立法上規定,如果行業協會規章等民間法直接違反制定法的強制性規定,行業協會規章等民間法無效,即使該規章具有合理基礎并建基于成員合意之上。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和司法者應該考慮在一定范圍內承認這種偏離制定法軌道的行業協會規章民間法的效力。在確定了行業協會合法性的同時,便應賦予其制定規章的權利,當然其成員也有同意和拒絕的權利。但是,章程一旦通過便應對全體成員均有約束力。同時,在本應有制定法但因種種原因制定法缺位時,或者不適宜調整具體情況時,行業協會規章可以成為制定法的臨時替代品或直接適用依據。
大量的行業協會規章是經全體成員的一致同意,由全體會議或成員選舉產生的代表制定的,有其局部性民主基礎,內容上一般只限于該行業組織管轄的范圍及任務,行業內部主體如行業管理機構所應用時具有行業協會規章自身的強制力,其他公共機構有可能適用此種規章。公共機構援引相應行業規則進行的調整適用,會加強人們對公共機構的信心,恢復公共秩序。譬如說,在足球比賽中的欺騙行為,如球員服用興奮劑,在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情況下,足協規章便可為反興奮劑提供大眾所能接受的標準而為公共法律在體育競賽中的秩序健全和完善提供了幫助。行業協會規章可以具備獨立的強制力與說服力,不以任何傳接性權力為條件。這是因為行業協會建立了一套評判標準,并成為人們處理爭議和評價行為的基點,最終構建并維護秩序。
四、政府如何讓行業協會及其規章更好地發揮作用
“轉變職能”一語.較早出現在中共中央文獻中是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建議》里。1986年。鄧小平同志深刻地認識到,精簡機構的實質是精簡政府職能,必須下放權力。分權是把原本屬于政府的部分行政權力,分給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去行使,以減輕政府的權力負擔,也充分運用非官方或半官方組織所擁有的雄厚的社會資源,更好地去完成某一方面的行政任務,這就給行業協會這一社會中間層主體提供了一個展現的舞臺。
要賦予行業協會規章以更大的靈活性,就要考慮行業不同,其內部實施的有效性規范也便相去萬里,由此決定了“活法”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它只能在小范圍、小區域內起作用。在我們詮釋“活法”理論之前,首先接觸到的是埃利希當年的論述,埃利希提出了一種頗具代表性的法社會學理論.用諾思羅普的話說,真正的社會學法學認為,“離開‘活法’的社會規范,就無法理解實在法”。由于社會生活方式的多樣性,“活法”也便極其分散,人們根本不可能將之完全條文化。而“活法”規則在于它是活生生的現實。還在于“活法”較國家法(制定法)之境界更突顯對人的關照。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活法”奉自然法則為行為準則,但“活法”并不以自然法則為最高之抽象判據,而是在于構建一個永恒的靈活的實實在在的社會生活秩序。與“活法”相比。國家法(制定法測顯得更抽象、片面和公式化,因而后者永遠概括不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跟不上社會生活的發展。在社會實踐中,行業協會自制規章在行業范圍內的實用性遠超過國家法。所以,政府給行業協會一定的自治權利,對于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是極為有利的。
在行業協會制定規章保護其成員權利過程中,難免會對行業以外的其他群體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前段時間方便面行業協會的集體調價決定,就給許多消費者帶來了不利影響。此時。當然需要政府對市場的積極引導,以及對行業協會不合法規章的規制,政府只有找到這樣一個黃金平衡點,即政府既分權給行業協會讓其行使自治權,又對其違規行為適當規制,才能讓行業協會及其制定的規章在市場經濟中更好的發揮作用。行業協會自治通暢,政府在市場調節當中的成本必然下降。因此,政府如何利用好行業協會不僅利于行業發展,政府亦將樂于其中。
五、結論
通過以上對行業協會規章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行業協會規章的制定是行業協會實現其自治的基本手段之一。但是,行業協會自治的同時,其所制定的規章在保護其成員的同時是否也能兼顧到其他行業以外群體的利益?比如,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不正當的做法都被冠以“行規”之名而存在;比如,醫藥品行業出售讓利藥品,被同行指責破壞“行規”;方便面行業價格的全面上調;影樓攝影出現過錯時,只愿重拍而不退款,稱其為“行規”等等。這些例子在我們的生活中隨處可見,如何去規制這些隱性的不合理更不合法的行業規范是我們面臨的大問題。這就要求我們不斷地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通過理論研究來指導實踐中產生的問題,這也是我國行業協會的迅猛發展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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