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組織發展社會轉型基礎論文
時間:2022-06-26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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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社會轉型內在地包含了社會組織方式與管理方式的變革。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時期,民間組織的發展是提高社會成員和社會事務組織化程度的根本途經。民間組織的發展不僅能夠極大地提高社會整體的組織化程度、形成分工合理的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運行的整體效能,而且,民間組織在改良原有的不良社會要素和培育新的社會要素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民間組織的發展能夠為當代中國的社會轉型提供良好的微觀社會基礎。
論文關鍵詞:中國社會轉型組織化程度社會組織方式社會轉型時期當代中國社會事務社會成員社會運行社會基礎
以現代化為基本目標的當代中國社會轉型,內涵很復雜,但可以肯定的是,現代化對社會生活中的各個領域的組織方式有相應的要求。因而,社會轉型內在地包含了社會組織方式與管理方式的變革,在社會組織層面上,社會轉型就是從傳統社會類型單一的組織體系向現代社會類型多樣化的組織體系的根本轉變。
試圖用某種單一類型的組織把所有社會成員及其社會事務控制起來,這是傳統社會在組織層面上的主要特征。與之相反,分工發達的現代社會是一個社會組織高度分化的社會,是一個組織類型多樣化的社會。與社會分工的發展相適應,只有通過社會組織的分化、多樣化才能將社會成員和社會事務有效地組織起來。在政府組織的規模不能無限制地擴大的前提下,民間組織的發展是提高社會成員和社會事務組織化程度的唯一途經。然而,“非政府領域”的組織化程度低,或者說民間組織發育不成熟,正是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所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
從我國當代社會轉型的視角看,民間組織的發展不只是有利于重塑我國政府組織與企業、社會其他領域的關系,有利于形成政府組織與各類民間組織合作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社會管理體系,也有利于加速改良原有的不良的社會要素和培育新的社會要素。具體來說,民間組織的存在與發展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中的作用,至少在以下兩個大的方面有明顯的表現:
一、從社會結構的宏觀層面看,在原有的社會要素沒有發生根本改變、不擴大政府組織規模、不增加政府管理成本的約束前提下,民間組織的發展能極大地提高社會整體的組織化程度,形成分工合理的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運行的整體效能。
我國的社會組織總數低,民間組織的比例更低,組織類型和結構單一,這是我國社會轉型要克服的主要障礙之一。據近期中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有關部門統計,至2004年一季度末,全國共登記社會團體只有14.3萬個,全國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只有12.4萬個。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社會事務復雜多樣,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民間組織數量少、能力弱,大量的社會管理事務都要依賴政府組織,這必然會影響政府組織的運行效率,使得大量的公共事務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組織類型和結構單一、社會生產活動的組織方式不合理,與政府組織對“非政府領域”的過度干預有直接關聯。政府組織對社會各個領域的干預,限制了民間組織的成長與成熟。但是,在民間組織發育不成熟的情況下,政府一旦撤出它曾經控制的那些領域,這些領域內的社會活動就會失控。如是,各種社會力量就要求政府繼續干預社會各領域的具體運作。我國各級政府的機構與職能反反復復地增增減減,可以說是與民間組織不發達、不成熟有直接關系。在政府組織以外,沒有相應的社會組織能夠承擔曾經由政府組織來承擔的社會職能。社會轉型要求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方式多樣化,各類民間組織作為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主體能夠滿足這樣的要求。民間組織的成熟發展將會承擔政府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而轉移出來的一部分經濟、社會職能,這一部分職能都是具體的、繁雜的。由民間組織來承擔這些經濟、社會職能,就使政府從繁雜的微觀管理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抓好宏觀管理。宏觀調控能力的強化和微觀調節功能的轉移,可使政府的職能逐步合理化。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社會事務和社會成員的構成都很復雜、農業人口比例過大、地區差異和階層差異明顯的社會,民間組織的發展可以在現有的政治、法律框架下,有序地形成高度自治的公共治理體系,也可以極大地節約社會管理成本。
近幾年,人們開始認識到民間組織發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為了實現政府職能與社會職能的分離,我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來扶持民間組織,鼓勵其發展。首先從立法上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管理,規范民間組織的運作。國務院于1998年年底正式實施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這標志著我國民間組織管理工作進一步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其次,提供各種稅制、投資等方面的優勢政策來扶持民間組織的發展,例如:為了扶持民辦的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對校辦企業實施了增值稅優惠、營業稅優惠、企業所得稅優惠幾項稅收優惠政策。雖然目前我國民間組織的發育還不成熟,其作用也有限,但在政府組織的引導下,在相關法律的規范和保護下,民間組織是可以得到迅速發展并將在我國新的社會治理結構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二、從社會微觀要素的層面來說,當代中國的社會轉型,客觀上要求加速改良原有的不良的社會要素和培育新的社會要素;民間組織在保護自然環境、提高公民素質、維護公民權利、完善各種社會制度和規則、形成和擴大社會共識等方面能夠發揮政府組織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類社會賴以存在的特定的自然環境、一定數量和質量的人口(社會成員)和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制度構成了特定社會的基本要素。社會要素的品質從社會的微觀基礎上決定著社會的基本形態。社會轉型不只是社會結構上的改變,一種新型社會的出現是與社會要素的改變相伴而生的,它內在地包含了原有社會要素的改良和新社會要素的培育。
在特定的歷史條件和社會背景下,當代中國的社會轉型面臨著各種復雜的問題。人口問題(不是單純地控制人口數量,更重要的是提高人口素質)就是制約我國社會發展的關鍵性問題之一。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與人口狀況的改善是密切相關的。民間組織在提高社會成員的勞動技能和生產能力,改善社會成員的教育、健康狀況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在民政部等政府組織的積極引導和大力推動下,與我國經濟生活市場化的轉型和要求相適應,2002年以來,全國范圍內務類民間經濟協作組織有了一個飛速的發展。筆者帶隊的調查組,于2004年7月至8月間,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玉林、柳州、河池、崇左等地民間組織的發展現狀作了初步調查,調查結果表明,在廣西尤其是在廣西農村,通過各種不同類型的協會,民眾有組織(在相關法律的約束和保護下)地參與市場競爭,極大地提高了經濟生活的有序程度和市場競爭力。事實證明,單靠政府組織來解決中國幾億農民的問題,需要付出極大的管理成本,既低效也不現實。與經濟生活市場化的轉型和要求相適應的各類新型勞動者,主要是靠各類民間組織來加以培育。
不僅如此,民間組織的進一步發展、成熟還有利于進一步培育社會成員作為公民的責任能力和自治能力。公民社會中有責任能力和自治能力的個人需要社會有組織地培養,除了政府組織外,各類民間組織在培育公民的責任能力和自治能力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在中國基層進行的各類自治活動咐民自治、社區自治等)已經取得實效(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州市村民自治就曾經引起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這些與社會轉型的要求相適應的社會活動都是在政府組織的引導下,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和保護下,主要是通過各類非政府組織來進行的。通過這些活動,國民得到了責任能力和自治能力的培育,這些活動也是民眾對民主管理的學習和演練。
社會轉型不僅需要培育新型的社會成員,還必須建立新型的人與自然的關系,需要維護能夠支撐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自然環境。環境保護這樣的社會事務涉及到人類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需要的是每一個社會成員自覺的參與,這不是單純的行政命令所能解決的問題。只有當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把保護環境作為自覺自愿的行動,我們才會真正擁有一個美麗的家園。目前,絕大部分環境保護方面的工作是由世界各地的備類民間組織來承擔的。由于其廣泛的志愿性,民間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所做的工作,政府組織無法替代。
人類社會不只是一個物質的系統,人類社會也是一個被建構起來的龐大的規則體系。社會轉型意味著包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思想意識形態等一系列的社會規則體系的改變。這種改變最終還是通過廣大民眾的要求或認同來實現的。新的社會制度被建構的根本動力,在于民眾的社會需求。也只有當多數社會成員認同、遵守時,社會規則體系才有實際意義。民間組織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中介和橋梁,各種不同類型的民間組織既能夠合法地、有序地表達不同群體的意愿,最能代表民眾的各種各樣的制度需求,民間組織的發展、成熟也有利于形成和擴大社會共識,使更多的社會成員認同、接受新的社會規則,幫助政府擴大有效的制度供給。人類社會發展的每一次重大進步都會伴隨著組織方式上的革新。社會要素的改變與這些要素相互結合的方式即組織方式的改變是互動的。新的社會要素的出現或舊的社會要素的改良都會對組織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大多數民間組織的出現源于人們在實際的社會生產與生活中有某方面的自發性的合作要求。民間組織的蓬勃發展,作為社會組織方式的變革,也會為新的社會要素的出現或舊的社會要素的改良提供制度背景。
總之,從當代中國社會轉型的視角看,民間組織的發展與成熟能夠為社會轉型提供良好的微觀社會基礎。由于民間組織所具有的特殊的社會功能,大力促進民間組織的發展,是形成分工合理的社會治理體系、改良舊的社會要素和培育新的社會要素、推進我國公民社會形成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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