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機下信息公開的作用探索
時間:2022-04-26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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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文章從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等方面深入探討了政府信息公開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時代價值。隨著我國依法治國的不斷深入,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施行,標志著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尤其在公共危機管理中,政府信息公開的意義尤為重要。
所謂公共危機,就是指由于某些無法預測的因素誘發產生的、在較大程度上和較大范圍內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秩序與運轉機制的正常運作,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形成重大威脅。對生命、財產、環境等造成嚴重損害的緊急事件。由于公共危機事件容易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因此政府的行為會成為問題解決的關鍵以及關注的核心。公共危機事件中能否做好信息公開對于政府而言是一個嚴峻的考驗。政府是公共信息最大的擁有者和控制者,尤其是在應對公共危機事件的過程中,政府更是處于核心地位,這使得政府在公共危機事件的應對中具備了信息公開的可能性。
一、政府信息公開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在目前我國學術界,一般把公民知情權(簡稱知情權)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憲政基礎。知情權源自英文“righttoknow”,可譯為“了解權”、“知的權利”。知情權這個概念產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1945年1月23日,針對美國聯邦政府機構內部消極對待政務信息公開化,任意擴大保密權限的官僚主義作風,美聯社編輯肯特·庫伯在一篇文章中率先使用了“知情權”這一概念:公民應當享有更加廣泛的知情權,“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在一個國家甚至在世界上便無政治自由可言”。將知情權概念首次規定在法律之中的則是西德,1949年實施的該國基本法第5條中規定:人人享有以語言、文字和圖畫自由發表、傳播其言論的權利并無阻礙地依通常途徑了解信息的權利。
知情權這一國際性的權利概念,一般有下面三個方面的含義:(1)政府不得妨礙公民交流關于國家事務的事實和觀點的信息;(2)政府有義務應公民的請求提供信息;(3)政府有義務使公眾了解政府的狀況。簡而言之。所謂知情權,也稱信息權,就是公民對于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發生的與普通公民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權利。
在現代社會。知情權是公民從事政治、經濟、文化和個人生活的一個必要條件,是實現公民言論自由和參政議政權利的前提。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也明確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p>
知情權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石,是防止腐敗的良藥: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被視為民主國家的一項主要的憲政制度,是公民知情權的具體體現。由于政府是巨大的信息源之一,政府部門掌握著全社會80%的信息資源,如果政府不承擔起信息公開的責任,一般公民是無法真正享有與充分利用本由全體公民創造并提供、并屬于全民與全社會所有的信息資源。只有實行政府信息公開,才能使公民的知情權得以實現。而且,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而不是為了公開而公開,公開永遠都是方式、手段、途徑,而絕不是目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得以制定和實施。則公民的知情權才有現實的保障,進而公民對政治的充分參與、對權力的有效監督以及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和諧關系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由于公共危機事件具有突發性、不可預知性、過程的震撼性、后果的嚴重性以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利益等特征,在發生之初便引起了公眾對事件相關信息知情權的極度渴望,公眾的第一反應和最大需求就是信息需求,他們希望了解真實、準確、權威的信息。因此,政府作為事件全面信息的擁有者和應急方案的制定者,應該肩負信息公開的法定責任,及時公布相關的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讓公眾能詳細了解公共危機事件的原因和應對措施。比如。2008年5月12日14時28分,在我國四川省汶川縣發生了里氏8.0級的大地震,災情牽動全國,震驚世界。天災突如其來。不僅是汶川百姓,全國大多數地方的民眾都感受到了這場天災的威力。人們紛紛跑出房間,尋求權威的答案。哪里地震了?震級多少?新聞有沒有報?這種對信息的極度渴求,立即凸現出來。面對突如其來的公共危機,國家領導人第一時間飛抵災區,政府第一時間權威信息,大災當前,而且自5月17日起,國務院新聞辦在每天新聞會上。根據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授權當日最新情況,匯總了來自民政部、總參、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財政部各部門的最新統計數據。所公開的信息中不僅包括四川及各地相關地震信息,更有公眾關注的捐助款項、物資的額度、流向、用途,這充分體現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價值,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
二、政府信息公開有利于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
信息是人心的鎮定劑,信息不暢是公共危機管理的大敵:不推諉、不瞞報、信息通暢才能確立“執政為民”的“陽光政府”形象,達致和諧的社會氛圍。當危機發生后,如果人們得不到權威的信息,謠言就會流傳開。尤其是在當下互聯網迅速發展的背景下,信息傳播的速度驚人,謠言的傳播將會“覆水難收”,產生巨大的公眾恐慌—一人心不穩。社會動蕩,并且很容易激化危機的發展,使其更加惡化甚至陷入不可控狀態。因此,政府如果能夠及時、準確、全面地公開與公共危機事件相關的各類信息,維持與公眾之間良好的雙向交流和溝通,就能克服公眾內心的恐慌、猜測和誤解。
信息是否暢通對于公共危機管理能否順利成功具有重要意義。政府信息公開,一方面能夠體現政府處理公共危機事件的信心和決心,贏得人們的信任感,另一方面則可以平息公眾的情緒和猜測,促使公眾積極配合政府及時處理問題,防止危機擴大化。比如,在2008年春節前的在我國南方地區爆發的50年一遇的大雪災中,公路和鐵路滯留旅客的應急救助任務非常重,政府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有利于民眾在惡劣天氣中不再單純處于等待救援的被動狀態,而知道如何進行自救和相互救助,更好地對付雪災。
三、政府信息公開有利于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政府形象是特殊的政治資源,關系到政府的生存發展與公益目標的達成。危機狀態下的政府信息公開,則是一種特殊的信息傳播,是對政府形象的“軟傳播”。在公共危機事件中。由于伴隨著各類流言的散播,政府形象面臨風險、機遇并存的分水嶺。如果政府形象不佳會加劇社會道德的滑坡。造成社會秩序進一步失控;而良好的政府形象則可以穩定民心,幫助政府贏得公眾的理解響應,減少政策執行阻力。因此,是否遵循信息公開準則,及時、準確相關信息。是樹立政府形象的先決條件。作為主渠道信息的惟一者。政府應本著對民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及時、準確地傳遞信息。通過對政府行為的主動解釋,增強信息的公開化和透明度。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把信息公開原則真正落到實處。讓信息公開成為彰顯政府形象和公民權利的重要載體,這樣才能在民眾中樹立“執政為民”的政府形象,才能建設“陽光政府”。
政府信息公開同時也是展示我國政府良好國際形象的重要途徑。在全球化背景下,政府信息的透明和公開,對國際媒體開放國門,是一個負責任大國勇于擔當的表現,也是大國崛起應有的氣度和自信。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可以讓世界看到發展中的真實的中國,減少傳播中的“噪音”干擾,避免國家聲音在傳遞過程中失真,拉近了世界與中國的距離。為中國政府和媒體贏得了國際信譽,也讓一些有偏見的國外組織、媒體和政要改變對中國的看法,難以妖魔化中國,這樣才能塑造、傳播良好的中國國際形象,增強“軟實力”。比如,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由于我國政府公正、客觀、實事求是地公開信息,贏得了國際社會的贊譽。
四、政府信息公開有利于防止行政權力濫用
孟德斯鳩曾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由于受封建專制思想和傳統計劃經濟的慣性思維影響,我國過去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上處在一個封閉運行的狀態,政府壟斷信息?;蛘呔芙^公開,或者政府“欽定”公開多少,以致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不公開的情況比較嚴重。尤其是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由于危機事件具有后果嚴重性以及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的特殊特征。政府在處理危機事件時可以行使比平時更多、更廣泛、更具強制性的權力,這種權力的行使,對于有效組織和運用社會資源,及時采取強有力的應急措施,盡快消除危險度過危機。無疑是作用巨大的。然而,這種權力的行使也可能會對社會公眾的基本人權、法治構成威脅。因此,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將權力的行使過程置于陽光之下,不僅是政府自我約束確立的一種制度安排,而且是公民可以參與的監督行政權力的一種方式。
美國前總統杰斐遜曾說過頗富哲理的話:“陽光能夠殺病菌,路燈可以防小偷”。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對一個國家而言,政府信息公開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前提。從政府機關的角度而言,政府信息公開有助于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有助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合理的行使行政權力,提高行政的積極性。公民對政府的監督及其有效性依賴于政府信息的公開程度。而政府信息的公開程度同時也反映著政府接受公民監督的主動性程度,進而反映著一個國家的民主法治程度。政府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從企業、社會、公民個人以及自然環境中收集了大量信息,這些信息是全社會的寶貴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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