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完善論文

時間:2022-05-11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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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完善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導言;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及定位;中外產業投資基金的現狀;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有限合伙產業投資基金完善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外向型加工、出口行業和軟性需求行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產業投資基金是與證券投資基金相對的概念、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新興概念、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現狀、國外產業投資基金現狀、現實中也存在著風險投資與私募基金的混合操作、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造成了內部管理和決策機制的繁瑣和臃腫、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完善派生訴訟制度、設立合格投資者制度、弱化政府主導作用等,具體請詳見。

0導言

隨著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業法》的正式實施,有限合伙真正成為一種具有法律可行性的企業組成形式。由于極具特點的權責劃分方式,有限合伙已經在國際范圍內有著廣泛的應用,特別是在風險投資(也稱“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投資領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目前由于受金融危機開始向實體經濟傳導的負面影響,中國許多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外向型加工、出口行業和軟性需求行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在此時,更需要產業投資基金的大力扶持,在解決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的同時,完成生產技術的升級換代,以此增強整個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幫助個別行業度過發展困難時期,保障本國產業鏈條的持續穩定發展。因而,研究如何將在基金發展歷史上起重要作用的有限合伙制與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相互融合,在時下更具現實意義。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及定位

產業投資基金是與證券投資基金相對的概念。通常認為: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產業投資。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新興概念,國際上通常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EquityFund)和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在發揮其功能和作用,并沒有對其作出專門劃分。有學者認為產業投資基金是個莫須有的概念,也有學者將其等同于私募基金或風險投資,更有人稱之為中國式的私募基金。筆者認為,產業投資基金的定位不應局限于現有的投資基金形態,應當充分結合中國的國情和宏觀經濟發展模式,發掘其存在的內在價值。產業投資基金的著眼點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的成長,而是整個行業的結構調整和發展,因此它的投資規模更大,對象也更加廣泛,不僅僅包括中小型創業企業,也包括了企業的合并重組和行業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見表1)。也正因如此,它的回報周期會更長,風險與收益的正比關系不如傳統投資基金明顯。在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政府色彩相對濃厚,大都由政府牽頭,經由國務院批準后才能設立,投資者和投資領域都有嚴格規定,投資目的大都是為了促進某個行業的發展或鼓勵新興高科技企業成長。如果說風險投資是解決中小企業創業融資難題的良方,私募基金是企業成長壯大、上市融資的指路人,那么產業投資基金就是一個產業興起發展、結構優化的動力所在。將產業投資功能從普通私募基金中獨立出來是其價值顯現的必要途徑。

二、中外產業投資基金的現狀

(一)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現狀

1995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號令《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是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第一部全國性規章。1998年1月16日中國第一只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中瑞合作基金”成立,投資方是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與瑞士聯邦對外經濟部。之后又相繼設立了“中國——東盟中小企業投資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2004年中國第一家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海富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成立。2006年12月30日,中國第一只中資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正式掛牌(見表2)。2007年9月,國務院又批準了第二批試點的五家產業基金。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提出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一五”規劃》中也已經明確提出要“積極穩妥地擴大產業投資基金試點,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彪m然產業投資基金在中國剛剛起步,但未來的發展前景相當廣闊。

(二)國外產業投資基金現狀

產業投資基金較為發達的國家,產業投資基金的作用通常是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和風險投資(VC)的形式呈現,特別是在生命科學、計算機等高科技行業以及金融、制造業都能看到他們的身影。風險投資主要是側重于支持中小型企業創業發展;私募基金則是集中在成長期企業、PRE-IPO、IPO后的幾個階段,側重于為企業提供長期股權資本,參與規模較大的戰略投資或行業整合。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現實中也存在著風險投資與私募基金的混合操作。以美國為例,到2006年,產業投資基金的總資本余額約為45004z,美元。他們幫助創造出了眾多成功的現代企業,并為資本市場的穩定輸送了新鮮的“血液”。

三、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

產業投資基金大都采用三種模式,即公司型、契約型和有限合伙型,這三種制度各有優劣。

(一)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

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發起并設立的股份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募集資金,進行廣泛投資。公司型基金主要分為自行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大多數產業投資基金鑒于專業管理公司的豐富經驗和低成本運作,通常采用委托管理模式,也就是由投資公司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是自設經營管理班子的投資公司進行管理。在委托管理模式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中存在四方當事人,即基金股東,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雖然可以通過嚴密的制度約束降低委托風險,但同時也造成了內部管理和決策機制的繁瑣和臃腫,而且對于管理人激勵機制的僵化也限制了它的發展。

(二)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

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據契約的形式募集投資者的資金,然后將資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委托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財產,有關基金運作以及基金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由基金契約來約束和規范。它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契約型基金是一種相對自由的組織形式,各方權利義務皆可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擬定,因此在激勵機制、決策機制上有突出的優勢,因此在英、日等國有著廣泛的應用。但由于持有人缺乏相關專業經驗,在契約的訂立和執行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實踐中,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約束機制不足,而基金持有人只能依據契約來對其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這就導致極大的滯后性和事后性,難以滿足風險規避的需要。

(三)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

目前,風險投資和私募投資基金大多數采用的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進行運作。據統計,在私募基金發達的美國,80%的基金均采用這種組織形式。而在風險投資領域,這一現象同樣存在。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得到如此廣泛的應用,既有當地政策法律的影響,也摻雜著一些歷史的偶然因素,但就其本身的優越性來說,依舊是不可忽略的。

起源于古老的康曼達契約,有限合伙制使得合伙企業可以依據合伙合同,將合伙人劃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見圖1)。普通合伙人被稱為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通常是投資經驗豐富的風險投資家或企業,一般出資較少,但因其在專業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的突出優勢,有限合伙投資基金的日常決策和風險管理都由其掌管。也正因普通合伙人擁有較大的權利,因此其以個人全部財產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制投資基金大部分資產的出資人,多是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大型金融財團,近年來社?;稹B老保險也參與其中。這類投資者有充裕的資金,但對風險控制要求較高,并且缺乏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更沒有充足的精力專心于基金日常經營。因此,作為有限合伙人,這類投資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基金的日常管理,這使得其可以在保有對有限合伙的監督權、利潤索取權等基本權利的前提下,承擔較低風險、節省更多精力,并能夠擁有較高的收益率。

這種特殊的權利義務劃分模式,使得有限合伙制不僅解決了公司制所無法避免的雙重征稅問題,而且在建立起優越的約束和激勵機制的同時,有效地降低了企業成本,提高了企業效率。在當前金融“危機”下,如何有效地進行風險控制更顯得尤為重要,作為政府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有社保、養老基金參與的大型產業投資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更能夠更好地降低投資風險,取得投入與產出的最大化。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基本由共同簽訂的有限合伙合同約定,通常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投資基本條款。投資基本條款是用以確定基金最基本問題,類似于公司章程的總則。在此類條款當中,需要闡明基金的基本情況,如基金的融資規模、份額定價、運作方式、投資目標、存續期限等。另外也要明確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認購程序,是否允許贖回等交易基本問題。

2運作規則。本規則旨在確定基金的治理結構,解決基金日常運作規則問題,明確基金的各種基本制度和投資決策方法,并對投資收益的分配依照雙方協商結果加以確定。具體內容包括:基金的日常決策機制,基金的會計準則和審計,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激勵機制,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費用及稅收等。

3投資者(有限合伙人)權利協議。有限合伙人不能夠參與投資基金的日常管理,否則會導致喪失有限責任的保護。但為了保障其基本利益和對基金的運營進行有效監督,仍需給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權利。同時,按照“安全港條款”的原則,不將此行為視為參與企業管理,從而避免有限責任的喪失。本協議即是為明確投資者權利義務范疇而設的。其具體權利的范疇可以雙方自由協商決定,通常包括:利潤索取權、知情權、質詢權、重大事項表決權、轉讓及優先購買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

4管理者(普通合伙人)權利協議。作為投資基金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是基金日常運作的實際控制人,因此必須保障其獨立的決策權,人事任免權,對外代表權等基本權利來維護其管理地位,以此作為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價。與此同時,權利并不是無限擴張的,為了維護投資者利益需要對管理者權利的范圍作出界定,以免出現權力濫用和委托—問題的出現,如:競業自由的禁止,關聯交易的禁止等。

5附則。附則通常規定了其他一些重要事項,如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管轄權歸屬、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變更程序、終止情況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的完善

(一)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有限合伙與公司制相比,具有靈活性,經營相對隱蔽,與上市公司強制的信息披露制度相比,則缺乏透明度。并且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基金管理,因此知情權的保障就成為投資者了解企業運營情況的重要途徑。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方法。筆者認為:可以一方面在投資基金設立之初的核準上對其主要信息作強制披露的規定;另一方面可以給予優惠政策和信用評級,從而鼓勵和促進有限合伙企業信息的自行申報。

(二)完善派生訴訟制度

派生訴訟制度允許在普通合伙人怠于代表合伙企業行使權利時,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義對侵權人提起訴訟,以維護有限合伙型基金和自己的利益。但須注意的是,原告需要在訴訟過程中始終持有企業份額,不得轉讓,否則就失去了主體資格,訴訟終止。另外,對于訴訟取得的收益應屬于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并不能直接獲得利益,因為其只是代表合伙企業行使訴權而已。

(三)設立合格投資者制度

產業投資基金與其他投資基金不同,它風險更大,投資周期更長,而且受產業政策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因此必須對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和自身實力作出必要的規定,設置類似于QFII、QDII的資格認定制度,這不僅有利于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控制,也有利于整個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四)弱化政府主導作用

歷史告訴我們,市場化是所有新生事物發展的必經之路,雖然在發展初期,政府的行政干預會對其產生正確的導向性影響,但如果希望使其真正茁壯成長,必須放松管制,允許更廣泛的參與者投入其中。目前,中國產業投資基金剛剛起步,行政色彩較為濃重,政策管制和審批都十分嚴格,這在某個階段對產業投資基金的導向和發展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時機成熟時,審批權的下放和相關政策的松綁將有利于產業投資基金的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