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制的功能與道義

時間:2022-06-03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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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制的功能與道義

[內容摘要]國際機制是規范國際關系行為與構成國際體系共享文化的重要變量,能在全球無政府狀態下促進國際社會的穩定。它的重要性是由其功能所決定的——提供公共產品;降低交易成本;塑造結果預期。國際機制功能的強度象征國際交往關系的稠密,是維持國際體系穩定的動力,但由于強權和霸權的存在,這些功能并不表明國際機制天生的正義性。事實上,國際機制更多關注秩序而非正義,理想的目標是:它應在秩序與正義中維持平衡。

由于受國際社會無政府狀態的制約,國家間體系是一個所謂的“自助體系”,國家行動從原則上說是自由的,但在現代國際關系中,國家間行為總會受到一定原則、規范或習俗、慣例的約束,這些所謂“約束”便漸漸型構了“國際機制”(InternationalRegime)。本文對國際機制的理解遵循被學術界廣為接受的表述,即“國際機制可被定義為在給定的問題領域里行為者預期匯聚的一系列明確的或模糊的原則、規范、規則和決策程序?!?學者們對國際機制或贊賞,或批評,顯然,對它進行價值評判應關涉到它的功能,但遺憾的是,對其功能的探究至今沒有做出十分完整的闡釋,而且,對機制功能與道義的關系也未有十分明確的分析。

基于此,筆者試圖對國際機制功能及其道義問題作一較為完整的概述。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將通過演繹方法闡釋國際機制各個功能的生成與它們對國際關系的意義。文章第二部分則論述國際機制的道義,其主旨是:當代國際機制缺乏道義關懷,對穩定(或秩序)的關注勝于對公平正義的關注,未來機制的創建應在秩序與正義中尋求平衡。

(一)國際機制功能:國際關系豐裕與國際體系穩定的動力

國際機制不僅表現出作為規范國際關系行為、影響國際體系結果的手段功能,也表現為國際體系共享文化因而成為國際社會追求維持體系良性運轉的目標功能。無疑,無論作為手段還是目標,國際機制的存在使體系內部行為體之間的關系在有序范疇內日漸稠密,它包含的原則、規則、規范和決策程序“規定一定的行為,禁止另一些行為。它們意味著義務,即使是在(國際社會中)有序的法律體系下非強制性的義務?!?不言而喻,對行為的規約和對義務的遵守會促成有序的交往,而這又意味著體系內部的穩定,是故,機制實際上成為國際關系豐裕與國際體系穩定的動力。從這一動力作用于行為體的效果來看,國際機制的功能可作如下分類:提供公共產品;降低交易成本;塑造結果預期并保持國際關系的連續性。

一、提供公共產品

“公共產品”(publicgoods)又稱“集體產品”(collectivegoods),是國際關系行為角色共同享用(雖然不一定共同創造或創制)并有助于提高國際交往能力的資源、組織、模式和途徑。必須澄清,在國際機制與公共產品的關系問題上,到底是國際機制提供了公共產品還是在公共產品基礎上形成了國際機制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某一特定的國際機制必得在一定的原始公共產品基礎上產生,但產生之后的特定國際機制,顯然成為了新的公共產品形成的源泉,本文所指公共產品是就特定機制形成之后而論的。

奧蘭·楊認為,國際機制有三種形成途徑:自發性;強制性與談判。由此,國際機制可從生成角度分為合作型、霸權型與協調型三種,國際機制供應公共產品也相應的具有三條途徑:自發合作產生;協調談判產生;霸權強制產生。

首先,由霸權強制提供公共產品的情況。在國際關系理論著作中,認為霸權提供公共產品的觀點相當顯要。他們認為,公共產品的提供者不是世界政府或其他國際權威,而是霸權國家,“霸主或領導者有責任保證提供穩定的貨幣和開放貿易制度下的種種公共產品”。2在霸權體系下,只有霸權運用自己的威望、實力和地位向國際體系或國際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才是有效的,并且也是唯一的。

從世界歷史看,霸權的興衰與更迭是不可避免的。當霸權衰落后,公共產品的供應便會采取合作(cooperation)或協調(coordination)兩種方式來進行。行為體在具有共同利益、預期或偏好的情況下,公共產品會以合作方式產生。懷特(Wright)認為:“沒有成員之間一定程度的文化共同體,國家體系(特別是國際社會)不會形成?!?同樣,合作型公共產品在具有共同文化或價值觀,從而具有共同利益的國際體系里更易于形成,如歐元的誕生。協調型公共產品出現在更大范圍的國際體系里。毫不夸張地說,在存在七至八種異質文明的世界里,4當代全球國際體系中的公共產品大部分是協調產生的(霸權衰落之后)。當非霸權國意識到沒有唯一的權威(或力量)能為國際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時候,一般會選擇相互進行談判、簽訂條約、召開會議來創制新的公共產品,從而彌補它在霸權衰落后的不足。

無論哪一種模式下所產生的公共產品,都是國際關系行為最基本的環境與背景。沒有公共產品,也便無所謂國際體系,從而不會有正式和正常的國際關系行為。公共產品的存在對于國際社會的意義是重大的。首先,它使國際關系更為稠密,國家間交往更為頻繁,從而使國際社會日益繁榮興盛,全球文化與價值的交流與對話在日益一體化的世界變成加強彼此了解的途徑,從而提供了有利于世界和平進程的可能性。其次,它使“問題領域”(Issue-area)在“秩序”的范圍內得到有效解決,避免出現更大的沖突。公共產品所包含的國際組織、行為原則與法律制度和協議,使行為者的行為通過系列可操作的模式得到了自身運轉的方式與途徑,尤其是具有暴力傾向的行為在“程序”的規約下得以化解,簡單而言,公共產品提供了各行為者互動的“公共空間”(publicsphere),“公共空間”的存在,即是國際體系的“緩沖區”。第三,在霸權提供公共產品時,“搭便車”(FreeRide)的行為者獲得了開發自己潛能的外部環境,成為免費參與國際交往的伙伴,不但降低了其交往的成本,而且相應增加了國內建設的資本。第四,新的公共產品的形成,表明一系列新的價值與規范乃至新的國際秩序的重塑,從而有利于國際關系的變革與改良,為國際體系的轉變奠定了基礎。最后,公共產品可以補充與更替由于全球化所消解的具有濃厚個性色彩的制度與文化,也可以緩解由于資本主義擴張所引發的“文明的沖突”,為世界社會的到來積累著全人類的共享文化。

二、降低交易成本

基歐漢認為:“如果機制為確立合法義務(盡管不算完美)而提供結構,機制便能使協議更易于達成,并改善適合于行為者信息的質量與數量,減少交易成本,如組織成本與單邊支付成本。”1總的說來,國際機制能使國際關系行為體在國際領域以較少的支出獲得較多的收益,行為者所付出的資源和能量與結果呈負相關。

國際機制通過多種方式降低交易成本。首先,由國際機制提供的公共產品能使行為體降低成本。在霸權提供公共產品的情況下,“搭便車”行為者受益匪淺。公共產品的供給與使用是以支付一定資源為代價的,無需向國際社會支付資源的國家(行為體),相對霸權國而言便獲得了“免費”參與國際交往的條件,無疑會降低其國際關系交易成本。而在公共產品的使用過程中,無論公共產品是怎樣被提供的,總能使使用者受益。在給定的定量的公共產品面前,行為體不必為創建新的公共產品付出代價,卻可以充分利用這些產品使國際關系顯得更為稠密。這如同大家共享一條公路,這條公路不會因為人員的增加或個體使用這條公路頻率的增加而改變公路潛在的效能,但不可質疑,大家都從這條公路中得到了好處,也不必為每次經過這條公路而支付定量的成本。行為體(者)在每一次國際關系交往中必須為了增強或維護國家利益(收益)這一目的采取行動,而公共產品的存在使這些行動成為可能,因此,由國際機制供應的公共產品使行為者在諸多對外行為中獲得了支出與收益之比收益提高,成本下降的好處。

其次,國際機制使信息的數量與質量都得到提高,這一定程度上使“囚徒的困境”得以改觀?!扒敉降睦Ь场笔侨驘o政府狀態下的必然現象,國際機制實際上使各自“放蕩不羈”的行為者共享一定的原則、規范與程序,使無序的國際社會成為一個體系,這個體系在內部無疑是開放的。當全球形成為一個體系,共享一定的國際機制時,由于體系內部行為者之間相互開放,從而信息更容易被彼此了解并且其準確程度得到提高。在此前提下,“囚徒的困境”會因信息的透明性而發生轉變,行為者之間相互信任程度也因信息質量與數量的提高而提高,這大大降低了許多不必要的“事前支付”,使行為者之間的交往獲得一次性成功。因此,一個自閉的行為者在開放的國際體系里,不遵循共享的國際機制,便會付出比那些遵循國際機制的其它行為者更高昂的代價取得較少的收益(如國際社會的承認),這樣的國家在當代社會很少,如伊拉克。

第三,在危機發生階段,國際機制提供了化解危機的場所和模式,從而規避了當事方可能付出的高昂代價。這即與公共產品有關,也與信息度有關。當行為者之間發生利益沖突導致危機發生時,國際機制便充當維持“秩序”的自發力量發揮作用。當代國際機制所提供的國際組織與條約體系,以及由此不斷增加的信息量與提高了的信息透明度使危機在一定的管理模式下有條不紊地獲得運作,最后的結果是危機的消解。這較之于不存在有效國際機制的情況下,危機爆發成災難性后果所付出的代價要小得多。這幾乎是必要的,“當統治精英認為國家經濟與戰略的相互依賴的重要性時,他們會制定規則以避免不希望發生的沖突并使規則有助于提高所期待的那種交流。這種努力的失敗意味著巨大的不利與更嚴重的潛在的競爭有利性的失卻。當別人采取這種步驟時而你沒有,你失敗了?!?

最后,國際機制中的多邊機制使國際政治成為“規模政治”。“規模政治”可以看成是一國對外關系中以多邊行為代替單邊行為的做法,這樣能夠減少單邊行動所要付出的多余代價,并加強了在國際關系的影響力,從而在收支平衡表中降低了國際關系的交易成本。古典均勢可以被認為是單邊國際機制的典型,為了均勢而相互結盟的國家顯然失去了與不結盟的國家減少交易成本的機會,相反,是提高了減少交易成本的機會。歷史地看,這種想使交易成本降低的愿望往往變成提高交易成本的事實。多邊國際機制則改變了這種狀況,具體而言,這一國際機制主要基于全球化條件下基歐漢與約瑟夫·奈所指稱的“復合相互依存”。復合相互依存使“規模政治”成為可能,多邊行動既增強了行為者的國際地位,也有利于解決許多“問題領域”中的矛盾與糾紛,使國際社會達成某種共識,即降低了個體行為者的交易成本,也降低了整個國際社會的交易成本。

三、塑造結果預期并保持國際關系的連續性

預期(Expectations)發生于利益計算時行為者對國際環境或其它行為者的主觀判斷與估計,政治家與領導人只有經由一定的國際機制才能形成特定的預期,否則無法達成國際關系的連續性。

國際機制塑造行為者對行為后果的預期,其間存在一個必需的變量——“認知”。行為者的知識、價值觀、思想信念、精神信仰是“認知”的源泉,瑪莎·芬尼莫爾指出,“只有在國際體系中確定了自我身份或自我定位后,國家才有可能相對地追求自己利益的范圍、程度和數量等問題?!?

預期作為主觀判斷,正確程度有賴于認知的正確性。國際機制在塑造預期的過程中,它既可能是一個主動量,也可能是一個干預量。作為主動量,國際機制被行為者領袖所接受,成為判斷其它相關行為者的依據。作為干預量,國際機制不直接構成領導人的認知,只是影響他的視野,成為被考慮的對象或間接的判斷依據。這種分類反映了行為者領袖對國際機制的認同程度。

要使國際機制成為主動量直接塑造行為者預期,需要提高國際機制的強度,即各行為者對它作為國際關系的平臺而存在的認同程度。在不同時期,各行為者認同程度必然不同,只有在相互依存與一體化環境下,認同程度才能達到相當高的水準。

當代全球化運動加強了國際社會對眾多“全球問題”的認同程度,從而使國際機制強度得到提高,因此它對預期塑造的能力大大提高,這一情勢的發展有利于國際關系的良性發展。

首先,它提高了行為者結果預期的信心。大家都遵循一定的國際機制,會讓行為者在互動過程中有“心照不宣”的信任感。這有利于改善與提高雙邊關系與整個國際關系。譬如金融領域,大家都遵守一定的匯率制度,而不去任意改變這一制度,金融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各行為者對整個金融體制提供充分信用,也就能獲得投資與收入預期的充分信心。

其次,它保障國際關系以可預見的軌跡發展,使國際關系具有連續性而不發生不可預料的突發事件。國際機制如果真能強有力地塑造各行為者結果預期,各行為者便沒有必要進行與個別行為者的私下交易。當國際機制作為主動變量時,它實際上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享文化之一,“社會共有知識使互動在時間上具有相對的可預測性,也造就了穩定社會秩序的自均衡趨勢?!?作為國際體系共享文化之一的國際機制,具有“自我實現的預言”功能3,因此,國際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是透明的,因而是可預見的。假若國際機制稀缺,行為者之間“黑市”泛濫,則國際關系必然是不連續與不可預見的,如同19世紀末的歐洲。國際機制作為各行為者預期的匯聚,提供了使國際關系連續進行的條件,這是保持國際社會穩定與秩序的有效手段。

(二)國際機制的道義:尋求秩序與正義的平衡

國際機制的功能有助于國際關系的豐裕與國際體系的穩定,但這種豐裕與穩定從整體上而言更有利于強國。歷史地看,國際機制是在強權與霸權提供了原始公共產品基礎上形成的,時至今日,國際機制很大程度上仍然體現為強權與霸權的利益與偏好,成為維護強權與霸權的工具,它并未從根本上保障弱小國家充分實現自己的抱負,因此,國際機制道義的闡述便有了歷史與現實的根源。我們的根本目的是,讓國際機制不僅適應,而且有力規范國際體系或國際社會,使秩序與正義共存于國際關系當中。

一、正義與秩序之辨。

毫無疑問,國際機制為規約國際關系行為提供了迄今為止最適宜的平臺,從一定的角度而言,它比較聯盟、多極體系等現實主義的權謀或大國戰略構想更能有效和有目的地維護國際社會的穩定。但是,不能由此否認國際機制道義性考量的意義,因為當秩序表現出一種靜態的穩定性時,國際機制實際上成為維持現狀的工具,而只有當秩序表現為國際體系或國際秩序發生轉變時的和平性動態平衡時,國際機制才有可能創建一種新的文化——或者說,創建一種新的國際道義觀。

是故,在探討國際機制的秩序性還是正義性何者為先的問題之前,有必要了解是維持現狀重要,還是改變現狀,促使國際體系或秩序轉變重要。實際上,這反映了兩類不同國際關系行為主體的態度,也就是說,有兩類不同的行為主體對國際機制的態度是不同的:一類偏重于秩序,另一類偏重于正義。

簡言之,正義在國際社會不是普適的,一個具體的正義觀不會被所有行為體(或上述兩類行為體)共同毫無保留的接受。那么,對于國際機制是正義優先還是秩序優先便存在沖突,也正因此,國際機制的正義與秩序之辯才具有突出的意義。

問題至此,首先應對這兩類不同行為體作明確的區分。對于維持現狀持積極態度的行為體而言,它們必定對于當前的國際機制較為滿意,原因在于維持現狀可以保持其在國際社會中的既得利益,而當前國際社會既得利益行為體無非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它們主導或主動參與了現行國際機制的建構,從當前的國際機制(如IMF、WTO、CTBT等)獲得了持久的利益。盡管有時對一些國際機制(如聯合國、《京都議定書》、《反彈道導彈條約》)不滿,但總體而言,它們傾向于保持現行國際制度,不改變現行國際秩序。

另一類行為主體是廣大發展中國家,它們強烈要求改變現行的許多國際機制,從而對正義的呼聲超過了對一種靜態秩序的認同。哲學家桑德爾指出,在一個社會內部,“根據經驗的解釋,正義只有對那些為一片傾軋所困擾的社會才是優先的,以便為相互沖突的利益和目的提供一個壓倒性的道德和政治考量?!?這種情形顯然也適應于國際社會。當發展中國家感到自己利益的實現受到現行國際機制的壓制時,它們對正義就有了相當的向往。

由上所述,概而言之,國際機制的正義與秩序之辯歸根結底可歸納為“利益”二字。因此,關注國際機制給國際社會所帶來的穩定性還是關注其道義性,要看何者對維護與實現自身利益更為急迫。在當今國際社會,現實主義風格在國家間關系中占主導地位,對本國(本民族)權力與利益的重視絲毫未有顯著的變化。因此,只從發達國家角度來要求國際機制應注重秩序,和只從發展中國家角度來要求國際機制應注重道義,試圖對其進行根本性改革,都是不現實的。如果妥協是不同利益主體間進行合適交往的最佳方式,則在秩序與正義中尋求“平衡”是我們探討國際機制功能與道義最為恰當的目標。

誠然,對國際機制能帶來國際社會穩定的秩序性功能的討論已經卷帙浩繁,但對其正義性的關注顯然不夠,是故,國際機制的正義性問題已經顯得相當重要。

二、國際機制的正義性:作為程序與作為結果。

古今中外,對正義的探討從未停息過,在西方,從古希臘柏拉圖,經由啟蒙時代的眾多思想家,直至當代以羅爾斯為代表的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家,都對正義做過不息的探索,探索的中心也從制度中人的義務轉到制度本身的倫理原則,進入真正社會正義領域1。盡管對正義的闡述汗牛充棟,但簡單地說,看待一具體事物是否正義可以有兩個最基本的參考維度,一是看該事物形成過程是否正義,二是看事物形成后對外界的影響如何,即正義通常包含兩個這樣的問題:程序問題和結果問題2。從前者可引申出程序正義,后者可引申出分配正義。所謂程序是指“一個機構——個人或一種制度——向若干其它人分配利益(或負擔)的規則或途徑”3,則程序正義關涉的是事物形成過程中是否經由了全體參與者的同意或認同的程序,這是一個合法性問題。分配正義則關涉程序正義所帶來的結果,它主要指在一個社會內部,各行為體公正、平等地分享利益、義務和決策權力4。判斷結果是否正義的根據是比較程序正義預設的目標與現實結果是否相符??梢哉f,分配正義是一個合理性問題。

考量國際機制的正義性便要從程序正義和分配正義,或合法性和合理性兩個層面共同進行。合法的、符合程序正義的國際機制不一定是合理的、符合分配正義的國際機制。反之亦然。那么,創建出既符合程序正義,又符合分配正義的國際機制便要從兩方著手,但更為重要的是,確保程序正義對于國際機制具有更為關鍵的意義。

因為在程序正義與分配正義之間存在這樣一種關系,分配正義的產生有賴于它是通過正義的程序而達到的。如果確立了理性預設的某個結果,在此基礎上確立一實現這一結果的程序,則程序正義確有相當重要的影響,乃至是決定性的影響。為確保國際機制的正義性,首要任務是確保維護它的程序正義。由于受理性預設中認知的局限,以及程序履行過程中其它變量的干擾而會使結果變得不公正,那么分配正義便可用來作為衡量國際機制是否正義的標準,從而要求改變它的程序正義原則,因為“程序的公正或不公正的唯一標準取決于它有助于生產公正結果的程度”。5

總之,對國際機制程序正義和分配正義的珍視可以保有它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達成正義的境界。然而,分配正義只是用來作為評判的根據,改變其非正義性的方法還在于程序正義。

三、不義之維:強權與霸權

第一,國際機制產生、發展于強權政治。

17世紀的威斯特伐里亞和約開創了以條約體系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傳統,自此國際關系不再完全以無序方式任意發展,以后格老修斯主義者更以法理的形式肯定了原則、規范、規則與決策程序的重要性。但毫無疑問,自1646年至1945年的300年間,國際機制幾乎是由列強來制定并遵循的,直至今日,國際機制在推向全球之后仍然殘留著強權政治的余味。幾乎可以肯定地說,當代國際機制仍然更多地反映了大國意志?!皣H貨幣基金組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者國際能源機構運行所賴以存在的那些原則,反映了國際體系中最強大國家的利益和意識形態……發達工業化國家應該力圖修正這些國際制度所含有的不公正原則的責任?!?

國際機制為國際關系帶來了一定程度的秩序,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公正性:大國與強國在國際社會確立了如主權平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戰爭的人道主義以及國際法,等等,但這些平等性原則幾乎毫不掩飾強權的優越性:雖然各國平等,但強國可以威脅弱國,強勢民族可以排擠弱勢民族,強國在國際組織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發言權……,但情形不能反過來。平等性原則成為國際機制中強國對世界的一種合法安排,但這種安排很難說是合理的。

第二,制度霸權是對國際機制正義性的嚴重挑戰。

制度霸權是霸權國依靠霸權地位制訂和維持有利于自己的國際機制,通過國際機制鞏固霸權,或當霸權衰落時,充分利用有利于自己的國際機制來形成霸權或通過現存的國際機制為霸權行徑進行辯護。簡單地說,制度霸權是合法性霸權。

在霸權穩定論者看來,制度霸權有利于維護國際穩定。羅伯特·吉爾平認為:“霸權體系的存在對世界經濟乃至國際體系的維持是至關重要的,霸權國實力越大,世界和平越容易得到保證?!?

實質上,霸權有時會通過隨意解釋、歪曲、修改或另創新的原則、規范與規則來安排國際事務。并為自己的行為制造了種種美妙的理論來維持霸權地位(如“新干涉主義”理論)。因而制度霸權某種程度上反而使國際關系變得變化莫測,不利于國際體系的穩定。

其次,制度霸權反映了霸權國在處理國際事務時的雙重標準。霸權確立了國際關系行為準則,對一系列操作程序作了有益于自己的安排(如IMF),在這種情況下,弱小國家無所謂選擇自由,因為遵循與不遵循這種制度霸權其結果是同樣的:被剝削。另外,當別的國家違背由它所創設的國際機制時,它的反應往往是強烈的,并可能對違背者進行懲罰,但它自己不愿意受到不利的國際機制的約束,也不允許其它行為者對它做出反應。

三、正義性的維持:從國際機制建構與改革的單邊主義走向多邊主義。

國際機制一旦建構而成,它對于個體和集體的行為具有實質影響。2盡管考查它是否正義的最后根據是分配正義,但分配正義有賴于程序正義。如果程序正義的確立是基于多邊主義而非單邊主義,即國際機制的合法性當過度到它的合理性。因為只有在全體成員共同協商,基于認可基礎上的國際機制才有可能達致一較為合理的事實上的公平結果,這樣,國際機制的正義性就可能得以維持。

因而國際機制正義性維持的關鍵在于多邊主義。多邊主義是國際關系行為主體間交往的重要方式,但它也只帶來國際機制正義性的可能結果,如果霸權或強權在多邊主義行為中獨霸一方,采用欺詐、打壓的方式,其后果是相當惡劣的。由此,為尋求分配正義而在國際機制建構中確立程序正義原則,實行多邊主義的國際交往也應注重如下幾點:

第一,主權平等原則。

雖然大國與小國、強國與弱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由于權力分布的不平衡而導致權利分配的不平等是不爭的事實,但不能由此否定各國主權平等的重要性。由于他們的主權與發達國家的主權無大小、高低、貴賤之分,主權的平等性象征著各國生存與發展的同等尊嚴,它對每個國家內部的民眾尋求生存,發展,追求理想和抱負具有同等的意義。在多邊行為中,發展中國家的要求應與發達國家的要求得到同樣的重視,總之,她們應以平等的身份與大國或發達國家一起創建新的國際機制。

第二,透明性原則。

國際機制通過幾個國家暗中操縱,相互妥協以犧牲小國或發展中國家利益為代價來創立顯然不符合正義原則。國際機制的創建應在開放的前提下審視所有參與者的建議和意見。條約的簽署、組織的創立、規范的建立,都應在極其透明的情況下進行,這樣才能排除少數大國或發達國家在多邊行為中的隨心所欲,從而照顧發展中國家利益。

第三,非強制性原則。

多邊交往不能有武力顯示或象征性威脅,機制的創立在基于共同協商,相互認可,自愿加入的基礎上才能獲致一較為公平的結果。但是,有時會出現多邊行為中少數不得不服從多數的情形,比如美國常常批評聯合國出現“多數暴政”,這是否與非強制性原則相悖?顯然,這是一個很困難的判斷。盡管多數國家(大多是發展中國家)并沒有采取事前的強制性措施或手段(面對當今唯一的超級大國似乎不大可能),但對于美國而言,不同意或不加入這一機制會比同意或加入帶來更為有害的結果。這可以認定為一種結果性強制。這種情形也適應于許多情況下發展中國家不得不屈從于發達國家參與制定的某項機制之中。

雖然會出現很多這樣的尷尬情形,但非強制性原則還是要作為優先考慮的對象。只有這樣,才能去考慮出現對后果的擔憂所帶來的強制時如何應對的辦法。

主權平等、透明性原則和非強制性原則分別確保了多邊主義行動中的公平、公開與和平的局面,確保了機制建構與改革進程在有序的前提下進行,確保了它將保障分配正義的實現,從而是國際機制的正義性的提升。

(三)結語

在霸權逐步衰落,全球化方興未艾之即,國際機制無疑正在并會繼續發生重大變化,這一變化應不只反映強國的偏好,而應更多地體現全球利益——它有利于大國,也有利于小國;它應更注重“原則、規范、規則與決策程序”的正義性,努力尋求維持秩序與維護正義的平衡點。當然,這不是說“如果形成一套最大程度上符合世界各文明共同的根本倫理傳統和世界人民共同尊嚴與幸福需要的國際正義觀,并且使之成為盡可能廣泛的國際共識,便足以消除世界現存的不正義。但毫無疑問,這會大大加強世界上追求正義的力量,同時使現存的不正義越益喪失道德意義上的合法性,從而根本地削弱世界不正義力量?!?與此同時,這樣還有助于讓弱小國家意識到自身的責任,事實上,為了適應這一歷史趨勢,發展中國家應承擔積極主動參與新的國際機制創立的重任,開放而不是保守地加入國際組織并表達觀點,反對制度霸權的挑戰,全球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奮斗機遇——畢竟,這也是一個讓廣大“邊緣”向“中心”展現勇敢與魄力的時代。

1StephenD.Krasner,StructureCoursesAndConsequences,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36,2,Spring,1982.

1JürgMartinGabriel,WorldviewsAndTheoriesofInternationalRelations,St.Martin’sPress,1993,pp125.

2羅伯特·吉爾平,《國際關系政治經濟學》,經濟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90-91頁。

3BarryBuzan,FromInternationalSociety,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47,3,Summer,1993.

4參見塞謬爾·亨廷頓著作《文明的沖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

1StephenD.Krasner,StructureCoursesAndConsequences,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36,2,Spring,1982.

2BarryBuzan,FromInternationalSociety,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47,3,Summer,1993.

1劉永濤,《當代西方國際建構主義取向評析》,《現代國際關系》,1995年第9期。

2亞歷山大·溫特,《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第229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3同上書,第233頁。

1韓水法,《桑德爾對羅爾斯<正義論>的批評》,載《二十一世紀》,1998年4月號,總第四十六期。

1張妍,《論國際機制的正義性問題——兼評美國“新干涉主義”正義觀》,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1年第3期。

2PaulG.Harris,DefiningInternationalDistributiveJustice:EnvironmentalConsiderations,InternationalRelations,VolumeXV,Number2,August2001.

3戴維·米勒,《社會正義原則》,第102頁,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PaulG.Harris,DefiningInternationalDistributiveJustice:EnvironmentalConsiderations,InternationalRelations.

5[美]J.范伯格,《自由、權利和社會正義》,貴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頁。

6羅伯特·基歐漢,《霸權之后——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合作與紛爭》,第30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

1郭樹永,《評“國際制度和平論”》,《美國研究》,2000年第1期。

2參見《沒有政府的治理》,[美],詹姆斯N·羅西瑙主編,第192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時殷弘,《論世界政治中的正義問題》,載《國際政治理論探索在中國》,第57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