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電力監管思考
時間:2022-09-24 0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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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業體制改革是一次重大的體制性改革。國務院批準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指出,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電價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電力發展,推進全國聯網,構建政府監管下的政企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按照這一思路,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前奏已響。成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新組建“二五四”格局即11家公司,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兩家電網公司、五家發電集團公司,四家輔業集團公司。這是電力工業實施體制改革的宏觀基本構架。
電力工業改革,首先要構建現代電力監管體制,這是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前提與保證。
一、電力監管的目的和重要性
建立規范的各級電力市場監管機構,實施監管法規,是電力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有序運行的必要條件和重要保證,對我國電力市場化運作具有重大意義。
電力監管目的是:
1、營造電力工業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環境,規范市場行為,使電力市場按照“三公”原則開展有序競爭。
2、確保電網安全運行,維持電力系統穩定。決不允許因市場商業行為而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當市場商業行為一旦與電網安全穩定性發生矛盾時,應首先保障電網安全穩定。
3、依法保護電力市場的主體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兼顧三者利益。
4、促進電力工業安全穩定、優質服務和持續快速發展。
5、最大限度地調動電力企業的積極性。
電力監管的重要性,是在于它是整個電力體制改革的成敗關鍵,對整個電力市場的建立、運作和發展,起著引導、調控、指導作用。我們在電力體制改革的全過程中,必須予以高度的重視。
二、電力監管職能定位
從理論上說,監管機構至少要履行以下三大職能:一是維護公平、公開、公正競爭的市場環境(第一階段是發電市場);二是對壟斷環節(輸配電網)實行價格等嚴格管制;三是處置市場糾紛。具體地說,監管機構應擁有市場準入權、價格管制權、行政執法權。
首先,電力監管要正確處理好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職能之間的關系。政府對競爭性領域和自然壟斷領域的監管必須要分開考慮,監管的內容應同競爭的引入范圍和競爭強度相對應,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為目標,對于引入市場競爭的發電和售電環節,應加強用市場機制來進行自我約束和監管。對于非市場競爭的輸電和配電環節,應加強用全社會效益機制來進行強制約束和監管。同時,政府要實現從經濟型監管向社會型監管轉變,經濟監管主要集中在電價,電力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等方面;對于公共性效益方面的諸如電力安全標準、服務標準、環境保護標準,以及清潔能源的發展,和資源配置效能的提高等,要加強社會型監管。
其次,是過去的管電制度與新的監管制度之間的過渡問題。過去的那種監管制度是分散的多頭監管,導致了監管效率的低下。現在是重新定位轉變和調整的問題。要確保有一個健全的制度和監督機制來實施,應采取體現政監分離、依法監管、社會監管的獨立性機制;同時用公開透明、企業監督的社會公開化方式,來對監管者進行監督。
再次,是要實行分級管理監督的機制。在發電側市場競爭中形成上網電價,由市場監管機構監督市場最高限價;高壓電網輸電價格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訂、由國家電監會監督;低壓電網的配電價格,由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和同級電監會監督;基層供電公司的售電價格在售電側市場競爭中形成,由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同級監管機構負責監督。
三、各級電力監管機構的職權
各級電力監管機構的職責和權限及運作程序,應有明確規定。
(一)國家電監會的職責和權力至少應包括:
1、貫徹國家有關電力改革的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分,參與并實施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改革方案。
2、制訂、頒發市場運營規則,對全國電力市場實行宏觀管理,及時調整有關政策。不斷完善市場競爭機制,推動電力市場發展。
3、推進電力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引導電力行業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需要。
4、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處理電力糾紛。
5、按國家電力市場監管條例規定,負責向區域市場、省級電監會委派監管機構;并對省(市)級電監會組成人員,可向省級政府提出任免建議。
6、按國家電力市場監管條例,對全國區域市場、省(市)電力市場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維持電力市場健康有序運營。
7、根據市場供需狀況和競爭力度,審批區域市場、省(市)電監會關于競價市場電價的最高限價、最低限價和輔助服務付費,并符合國家當時的相關規定。
8、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價格的建議。
9、根據《電力法》授權,負責區域電力市場的劃分、建立審批;負責監督國際間電力交流合作項目的簽訂及實施。
10、負責監督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
(二)省(市)電監會的職責和權力應包括:
1、接受國家電監會的領導,定期向國家電監會報告工作。
2、貫徹并實施國家有關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方針、政策,協助同級政府參與本級電力規劃制訂與實施。
3、根據國家電監會授權,負責監督本級有關國際間電力交流合作項目的簽訂及實施。
4、依據省級電力市場監管條例,對市場許可證持有者、電網經營企業、電力市場交易中心進行監管。
5、提出本級市場價的最高、最低限價及輔助服務費付費標準,經批準后實施。
6、監管和強制實施電網技術標準、安全標準和服務標準。
7、協調市場參與各方關系,接受各方的投訴,促裁、處理各方爭議,處罰違法、違規者。
8、有權索取有關電力市場各種資料和信息,并依據條例規定予以和儲存。
9、研究完善本級電力市場競爭機制模式、競爭力度選擇;對本級電力監管條例、市場運營規則提出修改意見,報上級批準后執行。
10、完成上級監管機構交辦的其它相關事務。
四、電力監管的對象和內容
電力市場監管的原則是:自然壟斷部分和非競爭部分必須加強管制;競爭部分不需要管制或只需要很少的管制。
電力市場監管的內容,可按不同的市場成員對象,大致具體如下:
(一)對發電商
1、非競價部分電量的上網電價;
2、市場報價最高、最低限價;
3、不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
4、發電廠資產重組、股權轉讓、兼并等行為;
5、違反《電力法》、《市場規則》的違法、違規行為;
6、按規定披露信息。
(二)對電網公司(含改制前的省電力公司)
1、按批準實施的電源、電網增容規劃、計劃;
2、電源、電網增容項目合同及招投標過程工作;
3、購電合同;
4、購電價格和售電價格;
5、電網經營企業與其所投資的電廠、受托管理的電廠之間的關聯貿易合同;
6、市場違規行為;
7、資產重組、股權轉讓、兼并等行為;
8、按規定披露信息。
(三)對電力市場交易中心
1、按規定實施的調度規程、技術性法規;
2、按市場規則公平競價和交易運作;
3、按規定信息;
4、有關電力市場違反《電力法》、《市場規則》的違法、違規行為;
5、監督電力市場交易中心對市場的運作和管理,特別是:
(1)對涉及市場交易中心與許可證持有者的爭議;
(2)對于任何有關以市場交易中心違反市場規則的指控;
(3)對市場交易中心,根據市場規則宣布的緊急狀態和市場暫停運營的決定。
(四)對輸配電公司
1、輸電系統規劃與發展的職責,保證達到系統質量與安全標準,并達到投資決策優化;
2、輸電系統運行和維護職責,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各類技術標準;
3、輸電定價和零售電價;
4、供電質量和可靠性標準;
5、經營效率和財務業績;
6、用戶服務標準和用戶投訴處理;
7、公平對待有股權的、無股權的配電公司;
8、提高電能效率和需求側管理。
(五)對省際電力交易商
1、按照省電網電力供需平衡,降低購電成本和提高省電網系統經濟效益的原則進行省際電力交易;
2、有關電力市場違反《電力法》、《市場規則》的違法、違規行為;
3、按規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