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官辦NGO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作用
時間:2022-10-21 05:18:00
導語:發揮官辦NGO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作用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作為官辦NGO的浙江省消費者協會在調解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開辟了一套高效調處消費矛盾糾紛的運行機制。這一機制的運行不僅有利于政府提高公共管理的效能,而且進一步融洽了社會關系,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并有效地促進了社會的穩定。消費者協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是任何政府和純民間組織均無以替代的,因此必須積極創造其良性運行所需要的條件,通過對其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的完善,更好地發揮其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經營者受自身利益驅動而以不良商品和服務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糾紛呈逐年增多的態勢,涉及人數和范圍日益廣泛,成為引起社會不穩定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浙江作為我國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費能力最高的地區之一,消費領域異常繁榮與活躍,居民消費轉型也走在了全國前列。但由于我國道德體系、法律體系尚不夠完善,同時也存在大量惟利是圖的不法經營者,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消費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摩擦仍然大范圍的發生,并多于其它地區。消費領域矛盾摩擦的增加,客觀上要求社會有專門解決爭端的組織和機制,這也就將消費者協會推到了社會的前臺。近幾年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越來越強,各種矛盾糾紛越來越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解決渠道和辦法,這無疑與消費者協會這個非政府組織的積極活動密不可分。浙江省消費者協會在協調、處理矛盾糾紛方面,開創了一些獨具特色的創新性機制。本文試以浙江省消協為個案,從其運行機制的角度探討非政府組織在和諧社會構建中的作用。
一、浙江省“消協”及其運行機制
作為非政府組織(NGO)的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消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它主要以積極教育與引導消費者的合理、理性消費,及時調解處理消費糾紛的方式,實現其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使命?!跋麉f”處于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矛盾糾紛調處的特殊地位,因而要研究非政府組織在社會和諧中的作用,“消協”是值得我們去關注和研究的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非政府組織。
消費者協會是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民政部門注冊的非政府組織,但與其他非政府組織相比,“消協”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它是依法由政府部門成立,掛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系事業編制,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撥款,因而該組織既帶有濃厚的官方色彩,又屬于社團性質,運作機制具有民間社團的特點,組織宗旨具有公益性、社會性、服務性、公正性和相對獨立性的特點。浙江省消協作為消協組織的重要成員之一,它成立于1987年6月25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牽頭,組成單位既有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物價局、衛生廳、藥品監督、檢驗檢疫、經濟貿易、建設、交通、旅游等政府職能部門,又有行業協會、新聞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還有消費者代表。“消協”的辦事機構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其領導機構為理事會,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由理事單位選派,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浙江省“消協”的運行機制和方式有如下幾個特點:
1、依托行政渠道、挖掘行政資源,實行與政府職能部門聯動
由于“消協”屬于非政府部門組織,不具有行政職能,又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新生事物,大多數民眾尚不了解其作用、缺乏廣泛的認可度,這就極大地制約了其協調功能的發揮。為發揮好自身的作用,“消協”積極挖掘自身的“官辦社團”的優勢,與政府各職能部門通力合作,參與有關部門對食品、房地產、醫療、農貿等各行業的監督檢查,深化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工作,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和不誠信經營行為,有效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健康發展。同時,“消協”還主動會同有關行政職能部門聯合進行消費知識宣傳,組織開展對市場商品和服務狀況的調查,公布調查結果,及時制止各種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在協調糾紛時,“消協”還努力尋求行政部門的支持,通過與其直接合作的方式,有效地解決了消費領域的糾紛,極大地提高了“消協”的協調功能。
2、加強與行業協會間合作及監督,推動行業自律,規范經營行為。
為了規范經營者經營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使消費糾紛的解決有一定的規范性依據,浙江省“消協”積極與各行業協會合作,制定行業行為規范和約定,并規范各行業業已存在的格式合同。
針對各行業不公平的商業慣例,“消協”與各相關行業協會聯合制定行業規范和約定,以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省“消協”與經貿委共同制定了《浙江省洗染服務業經營規范及消費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與浙江餐飲行業協會共同制定了《浙江省餐飲行業經營規范及消費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與皮革協會制定了《浙江省鞋類商品三包暫行辦法》,與珠寶協會制定了《浙江省黃鉑金和珠寶石飾品三包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經營者的義務與消費者的權利,使行業糾紛處理更具有操作性,為公平、公正、及時處理各類商品和服務的消費爭議提供了依據。根據行業規范,“消協”還對商業企業、餐飲服務業制定一套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價考核標準,公開、透明地評選出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借此不僅樹立了典型,發揮了誠信單位在行業中的示范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誠信社會的建立。對于信用失范行為,“消協”充分運用媒體力量進行批露、警告、限制,以強化信用監督。另外,為了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有法可依,“消協”還積極推動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
3、整合社會資源,加大矛盾糾紛的解決力度。
為提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力度,依法有效地開展消費維權工作,積極營造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把保障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到實處,結合浙江省當地實際,浙江省“消協”與省律師協會聯合成立了浙江省消費維權律師支援團。為消費者維權提供網上咨詢,為《中國消費者浙江消費》雜志提供法律點評意見,協助主持重大、疑難消費爭議案件的調處,為那些協調不成而合法權益又受到嚴重侵害的消費者起訴。2005年,省消協又會同省律師協會、浙江大學法學院向央行建議重新審查《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強制保險的內容,允許銀行和借款人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約定是否辦理房貸險,引起了央行的重視。于是,工商銀行于2005年10月25日率先作出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取消強制房貸險制度,由客戶自主選擇所抵押房產購買保險事宜。另外,消協還借用媒體力量建立投訴信息披露制度。對消費者投訴其權益被嚴重侵害,而經營者仍故意拖延或屢教不改,經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及時向社會公開披露經營者的侵權行為,并通報有關部門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有違法行為的,及時建議相關部門予以查處,從而使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進一步的保障。
4、建立跨區域合作機制與“先行賠付”制度。
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2005年浙江省“消協”同江蘇、上海等地消協簽訂了《江、浙、滬消費者組織合作協議》,該協議包括消費爭議異地投訴處理制度、消費信息資源互通共享制度和消費維權聯席會議制度,三方面的制度有效推動了江、浙、滬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制的建立。同年又建立了香港、澳門、浙江異地消費維權協調機制,開通了旅游消費投訴處理綠色通道,建立“先行賠付”制度,實現了在三地旅游的消費者如遇糾紛,可任選一地進行快捷、有效地處理。“消協”在浙江省內也設立“先行賠付”制度,由經營者與消協簽訂協議,在專門帳戶交存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用該資金先行賠付,再由經營者補足。這一制度的確立,增強了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了投訴處理效率,不僅為消費者創造了放心的購物環境,而且也有效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①
5、設立“消?;稹保晟葡M救助體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經營者受自身利益驅動,再加上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健全,消費者受不良商品和服務的損害于是就變得難以避免。當受害者為弱勢消費者群體時,維權對于他們來說極其困難。但他們的合法權益也不容為社會所忽視,正當利益也必須得到維護。為了事后補救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消協”通過社會募捐的方式籌建了“消保基金”。當消費者的利益遭受損害時,由“消協”從“消?;稹敝刑峁幾h仲裁、人民法院訴訟、服務與質量鑒定的費用,為消費者維護權益提供了資金支持、降低了消費者的支出,使無能力維權的消費者權益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除此之外,浙江省“消協”還積極呼吁和推動各有關政府部門建立健全受理消費者申訴的機構;建立健全了“消協”在街道(社區)的組織網絡,為消費者提供了就近、方便的維權服務。積極推廣消費爭議仲裁承諾制度,并與司法部門展開合作,建立消費爭議巡回法庭,進一步暢通了小額消費爭議訴訟途徑。據統計,2005年全省各級“消協”辦理消費爭議仲裁案件727起,涉及爭議金額5642.22萬元,實際履行726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072.10萬元。建立消費爭議專門法庭14個,處理消費糾紛111起,支持消費起訴117件。消費救助體系的完善,暢通了消費維權路徑,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②
二、浙江省“消協”在社會穩定與和諧社會構建中的作用
浙江省“消協”在對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過程中,積極參與消費矛盾糾紛的協調和處理,它不僅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理順了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關系,而且也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從而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起到了極為重要的積極作用。
1、營造放心消費環境,促進了社會和諧氛圍的形成。
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和消費生活中凸顯出許多問題:生產和消費浪費資源、生態環境破壞和污染問題嚴重,不合理的過度消費隨處可見。“消協”通過開展相關主題的宣傳與評比活動,鼓勵企業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發展循環經濟,創新節能,促進環境資源的保護,并引導消費者進行合理消費、可持續消費。僅2003年全省“消協”就消費者權益保護共發放宣傳材料373萬份,組織城鄉大型宣傳咨詢活動485次,組織消費者座談會275次,舉辦電視、廣播、報刊專題專欄1401期,通過各類活動,引導消費者依法維權,推動經營者依法經營,營造了放心、安全消費的環境。③與此同時,“消協”還加大了對重點消費品的監督,開展商品比較試驗和消費體驗,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有效的消費信息,并對消費領域出現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特別是嚴重損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在第一時間向消費者消費警示,把矛盾糾紛扼殺在搖籃之中?!跋;稹钡脑O立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不僅體現了和諧社會的人文關懷,更有利于逐漸形成了一個充滿關愛、互助、溫暖、和諧的社會。另外,消協從事的是一種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活動,這一公益活動的開展,無形中改變著人們的思想,使人們朝著真、善、美的方向發展,促進了社會和諧氛圍的形成,營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2、及時協調糾紛、化解矛盾,有效促進了社會的穩定。
2005年全省各級“消協”共調解處理萬元以上消費爭議1012起,其中省“消協”直接辦結26起,為消費者換回經濟損失342.6萬元。如調解了文錦苑業主委員會投訴中大房地產公司未履行廣告承諾的投訴,使業主委員會得到補償260萬元。“消協”還加大對涉外消費糾紛的調處力度,2005年調處兩起投訴“德國百多力心臟起搏器”電池提前耗盡的醫療器械質量糾紛案,使兩位消費者各獲得賠償35000元。④總之,我國目前正處于整個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轉變的社會轉型期,伴隨著階層、群體和組織的分化,多元化的利益群體不可避免地會相互競爭和沖突。而作為這些沖突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沖突也會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對于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不信任、矛盾與沖突,而光靠法律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去理順、疏解是比較困難的。因而,“消協”在處理這些糾紛時發揮了重要作用,它是消費者訴說委屈、發泄情緒、尋求彌補損失的重要渠道,政府也由此可以適時地根據消費者的意見做出政策調整。這種發泄渠道暢通時,能及時、適當地緩解和阻止不滿情緒、矛盾糾紛由經濟領域向社會領域過度延伸,抵制了社會矛盾的進一步擴大,從而避免了矛盾和沖突在社會領域的過度壓抑、聚集甚至總爆發,營造了一個和諧的社會環境。所以,“消協”對消費者與經營者間的矛盾糾紛調解,這不僅有利于政府提高公共管理的效能,減少政府公共管理的成本,更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及和諧社會的構建。
3、制定相關規范、約定,為社會和諧提供了規則依據。
省“消協”2004年聯合省皮革協會、省珠寶協會制定了《浙江省鞋類商品三包暫行辦法》和《浙江省黃泊金和珠寶玉石飾品三包暫行辦法》,其中關于珠寶飾品的“三包”規定屬全國首創。2005年浙江省消協與省經貿委共同制定了《浙江省印染服務業經營規范和消費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與浙江省餐飲行業協會共同制定了《浙江省餐飲行業經營規范及消費爭議處理辦法》。⑤“消協”通過制定行業標準與規范、監督等活動來對相關行業行為進行規制,促使其建立本行業的自律機制及有利于社會公平的行業政策或法規出臺,從而保證了規范的市場秩序,為和諧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規則依據,使經營者在自律的基礎上有章可循,因而有效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公正,融洽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和諧的人際關系。
4、推動和協調政府職能部門聯動,影響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在社會治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消協”的法定地位和公共目標使其與政府部門有著內在的聯系,其行政背景和公共目標與政府的完全一致使得“消協”容易建立起與政府職能部門聯動的機制。浙江省“消協”在營造放心消費環境宣傳、對消費者日常生活中關系密切的商品進行調研并公布調研結果、浙江省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評選、消費者信得過單位表彰、組織企業在媒體上公開誠信承諾、制定行業規范和產品服務標準、處理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矛盾糾紛、參與有關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等方面,均通過協調政府職能部門聯動的方式,將行政資源和社會資源有效整合起來,發揮了任何其它機構都無可替代的作用。2004年浙江省“消協”又會同省律師協會、浙江大學法學院向央行建議重新審查《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強制保險的內容,允許銀行和借款人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約定是否辦理房貸險,引起了央行的重視,央行復函并最終影響其政策的修訂。⑥2005年省消協根據中消協的要求組織開展了“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對商場、綜合性超市就、家電產品、餐飲飯店、建材裝修、美容美發、健身娛樂中心、汽車銷售與維修、計算機及相關設備等方面進行了廣泛的不平等條款點評活動,⑦借助其輿論優勢來規范生產者經營者的條款,其相關觀點意見訴求信息可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或政府政策執行過程的重要反饋,從而為政府合理決策、為政策執行中的自我糾偏提供了有效保障,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和政府與社會關系的融洽。同時,“消協”還通過與行業組織、經營者的合作、交流和監督活動,使其組織成員逐漸養成合作、誠信、守法等法紀觀念、契約觀念,形成了有利于和諧社會構建的內在條件,為實現經濟社會和諧奠定了基礎。
浙江省“消協”自成立以來,立足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以協調矛盾糾紛為己任,持續性地對調解機制進行了一系列大膽的探索。這些探索一方面有力地規范了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了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另一方面也促進了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逐步趨于融合,使得人際關系更加和諧,社會環境更加穩定。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戰略目標的實施過程中,“消協”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不僅有效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也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了良好內外部環境,從而促進了社會穩定,它的功能是任何政府部門都無法取代的。
三、官辦NGO:“消協”的經驗與啟示
1、“消協”:一個官辦NGO的研究樣本
民間性本應該是NGO的一個重要特征,但一個無容置疑的事實卻是:我國目前有大量NGO是政府舉辦的,具有官辦特征。如果把官辦NGO暫且定義為由國家政府創立、掛靠在政府結構之內、政府為之提供基本的經費支持,但并不由政府直接運作,或者政府參與實際工作的程度很低的機構的話,在中央和地方,官方NGO都還是一個十分普遍的現象。以環保NGO為例,“至2002年,國家環保局下屬22家事業單位,7家掛靠單位,30多家半掛靠單位,以及10家雙重管理單位,大部分這類機構都可以被作為官辦NGO來研究。中央一級的官辦環境NGO有中國環境科學協會、中國野生動物協會、中國可持續性發展協會、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北京能效中心、環保局宣教中心和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協會。在省一級,官辦環境NGO主要有五類:環保宣教中心、環保出版社及其它媒體單位、環??萍紖f會、環??茖W學會、環保產業協會?!雹嗫梢哉f,現階段我國各個領域中大多數有影響的NGO還是屬于官辦的,像溫州商會這樣純民間的、作用發揮良好的NGO還在少數。因此,研究中國官辦NGO在運作方式和功能發揮方面應該是當前我國NGO研究中一個不可忽視的領域。浙江省“消協”作為一個典型的官辦NGO,對其運行機理和作用發揮的研究具有“樣本”價值。
2、官方資源和NGO優勢的結合
對官辦NGO的批評是近幾年來我國NGO研究中的重要內容。這類批評意見歸納起來有:①政府創辦動機不純。政府要辦一個基金會或者NGO的動機是不純的,一個原因可能是為了安置政府部門的退休人員,另一個可能就是設立一個小金庫,有一些賬目可通過民間組織走。②政府權力擴張。政府通過NGO擴大自己的權利,有些事情政府是不能做的,政府可以通過民間的一些渠道來達到自己權力擴張的目的。③社團行政化降低社團效率與活力。官辦社團的人員任命、資金都是由政府決定的,這樣的組織既缺乏效率又缺乏活力,不利于社團的發展。⑨
雖然我們都不必懷疑官辦的NGO將逐步朝著民間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但若對現階段我國復雜多樣的官辦NGO作一些具體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像浙江省“消協”這樣的官辦NGO不僅在數量上是我國NGO領域中的主體,而且它們中的一部分因其獨特的行政資源優勢而正在發揮著政府和純民間組織均無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官辦社團擁有一定的行政資源,實際上也是一個銅幣的兩面:它既可以因此而“眼睛向上不向下”,將注意力放在向上索取行政資源上,也可以是利用其官方背景來增強自己的行政合法性和社會權威性,從而突破大多數純民間社團缺乏物質基礎和社會信任的不利條件的限制,將官方資源和NGO角色兩方面的優勢都發揮出來。筆者認為,浙江省“消協”正是發揮了上述兩方面的優勢,并且,這類NGO進一步發展的當務之急是在現有“官辦框架”下的進一步完善,以便更好地發揮其作用,而不是加快其民間化進程。簡言之,筆者認為,對于我國大量存在的官辦NGO,當前最重要、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民間化的問題,而是要通過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的完善來更好地發揮其獨特優勢的問題。其實,官方資源和NGO角色及其運行機制優勢的結合,不僅是我國官辦NGO的發展方向,從世界范圍看,這也是一個具體普遍的趨勢。談論NGO,我們不能從概念出發,從學者給NGO所下的定義出發,從西方國家成熟的民間NGO的特點出發。我們必須立足于我國NGO的實際。當前我國官辦或半官方的NGO在全部NGO中占有主體地位,民間NGO中作用發揮比較好的也都是在努力尋求更多的行政資源,尋求與官方的合作。承認和接受官辦NGO的存在和合理性,并努力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是我們應取的實事求是的態度。
3、更好地發揮官辦NGO在社會和諧建設中的作用
官辦NGO大多是從行政機構的序列中分化、獨立出來的,它們具有很強的公共服務性特征。與行政機關比較,官辦NGO還具有較少的強制性,較多的協調性、技術性、操作性、服務性等特點,公共服務性的特點使之可以有效地分擔政府公共職能,協調性等特點則在工作方式方法上成為政府管理社會的有效補充。像“消協”這樣的官辦NGO,它所發揮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矛盾協調功能是任何政府機關和其它純民間組織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官辦NGO成為僅次于政府的一個重要的治理主體,它是我國現有體制內的NGO,是與現有體制有著血緣關系并真正保持著良好合作的關系的NGO,無疑,它們在和諧社會建設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要更好地發揮官辦NGO在社會和諧建設中的作用,我們必須重視并積極創造其良性運行所需要的條件:
(1)政府要加大對官辦NGO的經費投入。以浙江省“消協”為例,由于其運作經費得到了省財政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大力支持和保障,所以基本上不存在其它地方“消協”常常存在的情況——“消協”因無錢辦事、無人辦事而無法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官辦NGO的公共性很強,其經費幾乎要完全依靠政府的財政支持,如果運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其協調功能的發揮必然受到相應地制約。
(2)政府要增加、落實“消協”的人員編制。從我們調查情況來看,大多數地方的“消協”(以及類似的官辦NGO)其工作人員的數量和質量上都存在的不足,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這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消協”的合理運轉及其調解作用的正常發揮,因此影響了這類機構作用的發揮。當然人員太多容易導致人浮于事,人員太少又不利于開展工作,因此這類機構的編制問題需要用創新的思維予以解決,比如與職能、工作任務和工作業績考核掛鉤來確定編制,將事業編制、短期勞動合同制和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結合起來。
(3)政府需要保證官辦NGO的相對獨立性?!跋麉f”不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但它掛靠、依賴于行政機關,這容易使“消協”的工作缺乏獨立性,從而降低其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因此,政府在經費、政策上給予這樣的官辦NGO以支持的同時,也要努力讓其在工作方式和運行機制上保持其NGO應有的獨立性,以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NGO在社會溝通協調方面的獨特優勢,防止其成為政府機關的附屬物。
(4)加強對官辦NGO的監督與管理。針對官辦NGO的“創辦動機不純”、“政府權力擴張”和“缺乏效率與活力”的問題,政府社團管理部門要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要把目標管理和政府績效管理的一系列理念、制度和方法引入官辦NGO的管理之中,力求在扶持和監管兩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并使相關管理納入基本的法制之內。
[注釋]
①上述有關情況系在調研中由浙江省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葉元春同志提供。
②相關資料數據見“馬伯偉會長在浙江省消費者協會第四屆三次理事會上的報告”。
③見《浙江省消協2003年工作情況和2004年工作意見》。
④馬伯偉會長在浙江省消費者協會第四屆三次理事會上的報告,2005。
⑤見《浙江省消協2003年工作情況和2004年工作意見》(內部資料)和馬伯偉會長在浙江省消費者協會第四屆三次理事會上的報告,2005。
⑥參見浙消協[2005]9號文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銀辦函[2005]101號。
⑦參見浙江省消費者協會《浙消協[2005]18號》文件。
⑧吳逢時(全球環境研究所研究員):“探討中國環保中的管辦NGO”,/
⑨此為清華大學NGO研究所鄧國勝的觀點,轉自竇麗麗“官辦NGO民間化政社分開是趨勢”一文,載《公益時報》2005年5月25日。
[參考文獻]
1、《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浙江省消費者協會編印,2003年3月。
2、《馬伯偉會長在浙江省消費者協會第四屆三次理事會上的報告》(內部資料),2006年。
3、浙消協[2005]9號、18號文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銀辦函[2005]102號。
4、鄭國安:非營利組織與中國事業單位體制改革,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
5、吳錦良:《政府改革和第三部門發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
6、陳曉春:“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動力、機制與作用”,《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