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7 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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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農業結構調整,農村土地流轉呈現加速的態勢,如何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切實有效維護農民的利益,是農村工作中亟待研究的重要課題。本文試通過分析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土地流轉利益機制

有效的土地制度,必須是能夠反映并適應客觀經濟條件和社會條件,從而能夠正常運轉,具有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和功能,對土地的合理利用、經營以及管理方面,具有激勵功能的土地制度。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總體上是健康的,但由于土地流轉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在實踐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的問題

第一,總體上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規模不大,范圍較小,與加速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要求不相適應。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土地流轉面積約占農民承包地的3%-7%。農村大多數勞動力外出務工,并沒有放棄農業生產和土地的承包權,出現“有人無田種,有田無人種”的現象。

第二,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一是流轉隨意性大,效益不高。大多數流轉是農民私下協商交易,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二是村干部隨意流轉土地,不尊重農民意愿。有的強行將農戶的承包地長時間、大面積轉租給企業經營,嚴重影響了農民正常的生產生活;有的為了降低開發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并強迫農民長時間、低價出讓土地經營權。三是土地流轉的收益分配不規范。由于行政干預過多,補償不到位,農民所得甚少,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轉市場,信息不暢。農村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流轉市場發育不良,中介組織匾乏,信息不靈,致使一些農戶有轉出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讓者,難以形成有效流轉,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流轉存在問題的原因探究

第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農民的權利得不到保證。產權在個人收入最大化原則下,應從效率低的人手中流向效率高的人手中。然而,我國農民擁有的產權無法流轉。從我國現行法律對本集體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承包經營做了嚴格的限制中,可以看出政府對農民的產權流轉管制過多,無法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轉機制,阻礙了要素的合理流動。農村土地所有制的產權主體也是虛擬的,所有權事實上經常由村鎮干部行使,使農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既是無償或低償的,又是保證不夠或不完整的。農民對土地的權利常常得不到落實,使用、處置、收益等權利經常得不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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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

作者:滕華文章來源:本站原創點擊數:87更新時間:2009-12-1515:36:47

第二,農村土地流轉缺少必要的法律規范,基層政府和農民自治組織對土地流轉的干預過多。缺乏完備的法律規定和規范的操作程序,是制約土地流轉的重要原因。農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規范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如對集體土地流轉中的前提條件、適用范圍、主體地位、權利義務、受讓人資格、收益分配等問題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定,土地流轉合同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使得一些基層政府和村委會干部利用權力,大打法規上的擦邊球,借土地流轉的名義,侵害農民的利益,導致不少地方制訂了有損農民權益的所謂集體土地流轉的政策,導致土地流轉內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轉價格的不確定性、土地流轉目標的非效率性以及土地流轉格局的不穩定性,無法培育出適度規模的符合市場要求的經營主體。

三、推動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對策和建議

第一,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目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呈現多元化發展的條件下,土地所有權就不應再籠統地界定為集體所有,而應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主體。在農村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三級體制中,鄉級組織因范圍太大,監督管理費用太高,已經基本被排斥在農地所有權范圍之外,而村民小組似乎應成為土地所有權主體,但“村民小組”無論是名義上還是實際上都無法替代原生產隊的地位和職能。因為現在的村民小組既不是一個經濟組織,也不是一級行政單位,它是鄉村新體制中職權最模糊、管理最渙散的組織(既無公職又無辦公場所),所以由村民小組充當農地所有權的主體,顯然無法實現對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我認為,新時期的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的,是農村最基層的一級組織,它能夠代表農民意愿并獨立行使權利,因而在農民當中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而且具有比較健全的行政組織機構和領導體制,有能力行使農地所有者的職責。

第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土地使用權流轉提供法律保證。應盡快制定和出臺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細則,制定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使農村土地流轉納人法制化軌道。具體來說,要完善和強化國家土地法,進一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承包經營權主體、經營管理者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明確集體土地流轉的范圍、主體,明確地方政府包括鄉鎮政府在集體土地流轉中的地位、職責、作用;修訂和完善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將農民集體成員作為集體土地流轉主體凸現在這些法規中,并對集體土地受讓主體、權利義務以及用途方向等加以嚴格規定和限制;在有關財產法尤其是物權法中應確立集體土地承包權及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他物權,而且應明確集體土地流轉是一種物權行為,使農民以及全社會確立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是+財產的意識,這種財產受法律保護;由國家統一制訂土地流轉合同,并納入合同法范疇,要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要重點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連帶責任。通過加快土地流轉的立法,以法律形式確保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長期穩定,才能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和農村土地流轉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理確定地租、地價,以轉讓、出租、入股、繼承和抵押等形式。市場是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最佳選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基礎和基本力量,資本、勞力、生產資料、技術等生產要素如此,土地作為生產要素也不應例外,不僅可以避免集中統一調地給農業經濟全局的沖擊,而且能激發農戶改良土地、增加長期性投入的積極性,為農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只有將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在市場機制的基礎上,農民才有可能自主地按照市場情況做出擴大或縮小經營規模的決策,從制度上避免土地經營格局隨少數人特別是一些干部的意志而劇烈變化,使土地的利用和農業經濟的發展更多地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從而可以減少少數農村十部以權謀私的機會。有利于化解部分農村社會矛盾。采用市場機制,由有關農戶自由協商實現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基本上體現了平等、自愿、經濟有償的原則,“愿打愿挨,兩廂情愿”,因而能夠非常有效地避免和減少因土地流轉引發的農村社會矛盾。

第四,基層政府在土地流轉中要找準自己的角色,不能過度干預。農村土地流轉是以農戶為主體的,是農戶自愿的市場行為,而不是靠行政手段來實現的?;鶎诱谕恋亓鬓D中不是代替和經營,不應當以管理者名義去分享地租,更不應去經營土地租賃業務,與民爭利。當然,同時也要搞好涉及土地流轉的資格審查、合同簽證、檔案管理和動態監測等工作,為土地流轉提供信息、中介、組織、協調等服務上作,制定土地利用與流轉的長遠規劃,做好土地的集中連片和整理工作,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為土地流轉創造良好的環境。

總的來說,我國農村土地的流轉還有一段漫長的路程,要在這段路程上走好,取得土地流轉工作的效益,不僅僅要注意各種機制的建立,給予土地流轉一個很好的環境,同時政府部門也要積極配合,將土地流轉工作做出效益,并保障農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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