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保險管理階段性特點

時間:2022-12-12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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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保險管理階段性特點

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走向了專業化、規范化的新階段。回顧保監會成立10年來的監管工作,大體可分為兩個階段,并體現出相應的階段性特征。

一、1998~2002年的保險監管

1.監管目標和原則。

保監會成立后,明確提出“我國保險監管的目標是為了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最終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監管原則:一是堅持市場行為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原則。明確指出,“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政府保險監管的核心是償付能力。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發育還不成熟,形成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還需要一個過程。因此,在監管償付能力的同時,必須對市場行為進行監管,把可能出現的風險解決在萌芽狀態,盡量減少盲動和損失”。二是堅持依法監管的原則。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三是堅持科學監管的原則。監管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學的指標體系。四是堅持機構批設與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2.監管指導思想和重點工作。

(1)確立了“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方針,并邁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一步。2001年,保監會制定并試運行了我國第一份比較系統全面的關于償付能力監管的保險規章--《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為我國結束單一的市場行為監管,開始逐步轉向國際通行的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模式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2)實行了嚴格的市場行為監管,大力整頓了保險市場秩序。一是檢查和處罰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引導保險公司要加強內控建設;三是引導保險公司調整產品結構。

(3)把防范化解風險特別是利差損風險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保監會采取的監管舉措:一是調低壽險保單預定利率,防止產生新的利差損;二是鼓勵引導保險公司開發、試辦了投資連結產品、分紅等投資性壽險產品,規避利率風險;三是要求保險公司減少費用、降低成本;四是健全精算制度,嚴格精算管理;五是適當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允許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提高資金收益率。

(4)加強監管基礎建設。一是加強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保監會成立之初,著手對原有保險監管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1999~2002年3年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保險監管規章,數額多達200余件,初步建立了我國保險監管的法規規章體系。二是建立了全國保險監管組織體系。三是不斷加快償付能力體系、信息披露制度、精算制度等一系列監管基礎制度建設的步伐。

(5)關于市場準入監管。這一時期的機構審批也遵循了嚴格監管的宗旨。一是法人機構的審批。我國保險市場主體少,截至1998年保監會成立前,僅有13家中資保險公司,且其中9家是1994年之后成立的,成立的時間短,不具有競爭力,所以說,保險市場亟待培養。但自1996年批設了最后一批中資公司后,由于發生了亞洲金融危機,國務院暫停了中資保險公司的批設,而且一停就是8年,因此,這一監管時期,根本就不存在中資保險法人機構的審批問題。2002年保監會向國務院提出適當增加市場經營主體的建議。

二是保險分支機構的審批。在整頓市場秩序的前提下,保監會對分支機構的審批遵循了嚴格的控制原則,1999年和2000年兩年共批設產壽險分支機構66個,平均每年每家保險公司僅批準成立分支機構2~3個;到了2001年和2002年,分支機構的審批才略有放松,但平均每年每家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批設也僅有幾十個,且分公司寥寥無幾,其中絕大多數為支公司和營銷服務部。

三是從無到有,初步形成了保險中介市場主體框架。保險經紀公司、專業公司的批設從1999年起步,保險公估公司的批設從2000年起步,截至2002年底,全國共有專業保險中介機構262家,其中,保險經紀公司37家,保險公司169家,保險公估公司56家,保險中介市場得以形成雛形。

(6)推進保險業改革和對外開放。一是國有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到2002年上半年,基本明確了改革思路,為其后的改制上市做好準備。二是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改革,主要是制定了《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公司外資參股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上市。三是車險條款費率改革。四是探索保險銷售方式的改革,各保險公司積極與商業銀行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大力開展銀行保險銷售渠道。五是根據人世承諾,我國保險業的在整個金融業中對外開放的時間最早、力度最大,3年過渡期后,保險市場就面臨了除交強險之外的全面對外開放。

3.對這一時期保險業發展的認識。

(1)保監會制定行業發展的5年規劃,提出了保險業發展的目標模式。即:未來5年,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目標是:“大體建立一個經營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經營方式集約化、政府監管法制化、從業人員專業化、行業發展國際化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市場體系的基本框架”。整體格局是:“國有公司在市場中仍占主體地位,內部經營機制初步理順,外部競爭能力不斷增強;股份制公司快速成長,市場份額進一步擴大;中介市場形成規模,成為保險市場重要組成部分;國內再保險市場初步形成,在國際市場上爭取一定的地位;民族保險業日益成熟,保險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中、外資保險公司平等競爭;法律法規日趨完善,依法經營、依法監管的局面初步形成”。

(2)保監會對保險業發展的指導思想。一是發展必須立足于保險公司自身的努力。加快發展要靠保險公司自身的努力,必須適應市場需求和政策環境的變化,及時調整自己的經營戰略,尋求發展之路。二是發展必須走集約化發展的道路。擺脫長期以來盲目鋪攤子、上規模、追求發展速度的粗放式經營理念。發展必須堅持以效益為中心,妥善處理好速度與效益的關系,走集約化的發展道路。三是發展必須不斷創新。改變產品設計單一、承保技術落后、管理方式陳舊、服務水平不高的局面,堅持不斷創新,以增強保險公司的內部活力和外部競爭能力。

二、2003~2008年的保險監管

1.監管目標和模式。

(1)關于監管目標。2003年至今,保監會一直致力于統一全國監管系統和全國保險業對于發展和監管之間關系的認識,力圖將監管的目標定位于引領行業發展上來。2006年,在總結前幾年監管工作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保監會將監管目標轉為“促發展、防風險”兩手抓,提出“保險業要一手抓促發展絕不放松,一手抓防風險絕不動搖”。同時強調“保險監管工作必須服務于‘速度、效益、誠信、規范、八字方針的落實,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

(2)關于監管模式。2004年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約旦年會提出,把公司治理結構監管作為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2005年召開的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維也納年會又進一步將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確立為與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并列的保險監管三大支柱之一。2006年,結合世界保險監管發展的先進經驗,保監會提出“建立以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為三大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框架”。

2.監管指導思想和重點工作。

(1)三支柱監管體系建設。在償付能力監管方面,2003年初,保監會對2001年制定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并更名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在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方面,2006年初了《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在市場行為監管方面,規范現場檢查流程和標準,開展了一些現場檢查。盡管提出了三支柱監管體系的監管模式,但償付能力監管在實際監管工作中卻始終未得以有效實施,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未能采取任何限制措施,公司治理結構監管也屬于初探階段。

(2)加快機構審批。一是法人機構年均增加10多家,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保險機構110家,比2002年的57家增加了53家,年均批設保險法人主體10余家。二是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年均批設9440余家,截至2007年底,全國保險公司共有分支機構58130家,比2002年增加47206家。三是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增長近10倍,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專業保險中介機構2331家,比2002年增加了2069家,年均批設400余家。四是保險從業人員年均增加27萬人,截至2007年底,保險從業人員達257.43萬人。

(3)放寬經營區域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限制。允許中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后,可以通過專業保險中介或者設立營銷服務部的方式在全轄區內開展業務。2003年7月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主要是縮小了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的審批管理范圍,放寬了從業年限和工作經歷方面的要求。

(4)拓寬資金運用渠道。2003年以來,保監會不斷為保險公司爭取更多的資金運用渠道,相繼放開的投資領域包括: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的所有企業債券;央行票據;外匯資金境外運用;股票市場;銀行次級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券;商業銀行金融債、短期融資券、國際開發機構金融債等創新產品;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和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商業銀行股權;可分離轉換債券渠道。在拓寬投資渠道的同時,還不斷提高投資的比例限制。目前,保險業已成為金融領域內投資渠道最寬的行業。與此同時,近年來,保險業全行業承保虧損逐年擴大,完全靠資金運用收益彌補了承保虧損額,才使行業利潤總額保持了正值。

(5)營造外部環境。2006年開展了“三個一”工作。即: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題聽取一次保險工作匯報,《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3號)一個文件,召開各?。▍^、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參加的保險工作一次座談會。同時,保監會與20多個部委建立了工作聯系機制,加大與相關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協調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