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企業信息化披露的建議
時間:2022-09-23 09: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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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越來越多中國企業選擇VIE模式赴美上市,以尋求更好的發展。成功登陸境外資本市場的企業中不乏搜狐、百度、騰訊等優質企業,其以廣闊的前景及豐厚的利潤受到海外投資者的青睞,企業自身也賺得盆滿缽滿,但相應的問題也隨之即來。從支付寶、新東方再到瑞幸咖啡事件,不斷有VIE企業因信息披露的問題引來境外監管機構的調查,越來越多的境外投資者開始質疑VIE企業信息披露的完整、準確、及時性,很多爭端也由此產生。目前國內學者有關VIE的研究,大多是在探討其背后的政策風險,對于VIE企業的信息披露問題也僅作為財務風險的一種一概而過。因此,本文在分析了VIE企業存在的信息披露問題的基礎上,提出加強VIE企業信息披露的建議,希望能為進一步改善VIE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提供一些參考。
二、VIE企業信息披露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VIE企業信息披露內容不全面
選擇美國作為上市地的VIE企業應恪守美國證監會(SEC)有關全面信息披露的原則,對披露的信息做到詳盡沒有遺漏,但在現實中,受國內披露習慣的影響,大多數境外上市企業仍未將信息全面披露的要求落到實處,對信息披露的選擇還是傾向于較少信息披露,缺乏積極主動性,這也給了類似渾水等做空機構可趁之機。以新東方為例,在渾水的做空報告中,首先對新東方教學點的特許加盟形式提出質疑,認為新東方將來自特許加盟店的運營業績以自營方式整合到合并報表中,以此蒙騙眾多股東。事實上,新東方并沒有將旗下加盟店的實體收入并入合并報表中,且新東方也一直按USGAAP的規定將合作機構支付給新東方的授權和培訓費記錄到營收中,但由于新東方在此前的年報中,對以泡泡少兒教育和滿天星為代表的特許加盟店僅是簡要闡述其業務部分,對其特許授權經營行為從未向外界披露,因而遭受做空機構惡意做空。其次,渾水對新東方合并報表中VIE報表財務數據的有效性提出質疑,認為新東方有違FIN46的準則要求,將實質為“國有財產”的旗下學校并入財務報表,虛假披露財務信息。事實上,渾水的指控并不屬實,新東方旗下學校是追求合理利潤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非國有財產定義,但由于在200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未對類似于新東方這樣以公司形式經營的培訓機構進行明確的區分,以致新東方在實際操作時被劃入了非盈利民辦教育機構,而渾水做空的關鍵在于新東方在此前從未對合并報表中有關VIE報表的合并規則、范圍、合并方法提供詳細的披露,因而被渾水抓住空子,在新東方被劃入非盈利民辦教育機構的問題上大做文章,誤導投資者。
(二)VIE企業信息披露的準確性有待提高
在經營業績長時間達不到投資者要求時,投資者會看跌該企業的未來前景,不會選擇繼續跟進數額更大、周期更長的投資,而作為資金需求方的企業,為維護自己“優質企業”的形象或重獲境外投資者的信任,會選擇使用一些違規的會計手段來夸大營收、虛增利潤,以此歪曲企業真實業績,不僅使企業對外披露的財務報表喪失了其原有的真實、公允,還放大了投資主體的決策風險。例如在多元環球水務事件中,為“美化業績”,多元環球水務與多元終端按照雙方事先確認的公允價值達成了一項虛假的資產置換協議,并采取資產置換后企業資產和權益會因公允價值提高的會計手段,擴張資產負債表。另外,在置換發生時,多元環球水務將本應計入投資活動現金流由多元終端退回的650萬美元預付款計入到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中,人為地對這筆現金流進行了錯誤的分類,以此向投資者營造其“良好”的經營狀況。此外,也有VIE企業過分夸大其盈利能力,在營收和利潤上進行造假。在渾水對瑞幸咖啡的做空報告中,就指責其通過夸大訂單銷量、單件商品零售額的方式來虛增收入,同時虛增廣告費用,將企業資金轉出后又將其轉回用以提高門店收入。盡管瑞幸對渾水的指控予以堅決否認,但迫于做空報告的壓力,瑞幸公開自曝了公司偽造22億元交易額,承認其財務造假事實。這使瑞幸股票開盤大跌,且一路走低,最終以停牌退市告終。
(三)VIE企業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有待提高
上市公司通過對信息的及時披露,可以減少內幕交易發生的潛在可能性,以此提高信息在資本市場傳遞的效率,但在現實中,存在機會主義者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VIE結構的特殊性延遲披露信息。在支付寶事件中,馬云為確保支付寶順利獲得國內支付牌照,以5000萬美元的成本將市場價值至少在60億美元以上的支付寶公司,分兩次轉移至個人名下的純內資企業。最后一次股權轉移發生在2010年8月,但直至2011年5月,在雅虎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文件中才得以披露,其間存在的披露時滯,使得部分擁有信息優勢的投資者選擇提前拋售股票,廣大中小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此外,也存在由于境內經營實體的管理層向境外股東溝通不及時,延遲披露信息的情況。在新東方事件中,俞敏洪通過無對價協議的方式將其余10名早已離開北京新東方的原股東的股權轉移至由個人100%控股的實體下,而整個過程,俞敏洪都沒有將此類信息及時向上反映并在第一時間披露,而是直接與北京新東方法務部門、財務部門之間溝通并完成轉換,以致在股權結構調整發生六個月后,股權結構調整的公告才。盡管北京新東方的管理層一再對外強調其調整VIE結構的目的在于加固VIE架構的穩定性,但受支付寶事件的影響,還是引發了投資者的高度警覺,市場隨即過度反應,股價持續走低。
三、加強VIE企業信息披露的建議
(一)健全VIE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全面披露VIE企業相關信息
在制定VIE企業信息披露制度時,證監會應充分參考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國內一般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以此為基礎,建立針對VIE的制度規范,為VIE企業在信息披露框架、披露范圍的選擇上提供詳盡指導。首先,鑒于VIE企業大多選擇美國作為境外上市地,為進一步加強中美在信息披露監管上的對接,應將全面信息披露原則融入VIE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的框架中,規定除在法律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信息外,VIE企業應盡全面披露信息的義務。其次,信息披露內容應細化,借鑒美國的信息披露制度,證監會在出臺與信息披露內容相關的指導建議及規范時,應充分考慮VIE企業所處行業、規模的差異,要求VIE企業有針對性的披露信息。此外,在VIE企業保證對外披露信息真實公允的前提下,還應鼓勵VIE企業在對外披露信息中增加自愿信息披露部分,使投資者能捕捉到自己感興趣的信息,加深對企業的了解和認識。最后,參照國內一般上市企業對外披露信息的要求,證監會應規定VIE企業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要求VIE企業按季度、半年度、年度進行信息披露,而當地監管部門應對VIE企業信息披露內容持續跟進,確保其全面披露相關信息。
(二)健全VIE企業監管機制,提高VIE企業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一方面,在審計委員會的監督下,內部審計部門應對財務人員收集處理信息的流程合規性、對外信息內容的安全有效性進行全面審查,確保內部審計系統的良好運作。但由于VIE結構的特殊性,經內部審計部門審核的信息,可能存在不符合境外上市地信息披露規范的情況,因而需選拔熟悉SEC信息披露制度和FASB會計準則法規的專業人士作為內審部門的負責人,同時由境外上市主體選派獨立董事,對經內審部門審核的信息做最后把關。此外,內審部門還應加強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作與配合,交流審計技術和經驗,不斷提高VIE企業對外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另一方面,鑒于現實中存在類似于瑞幸咖啡事件中通過虛增銷售收入進行財務造假的情況,健全監管機制刻不容緩。首先,市場監管部門應對尋求外商資本以搭建VIE框架的境內企業的資質做好嚴格審查,確保其在上市前披露的財務信息質量良好;其次,國內證券監管部門應加強與美國證券監管委員會的合作,通過簽訂友好合作條款,在關鍵信息交換上建立合作互信,對違反相關監管法律法規的VIE企業及時規制,降低投資者的風險。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內事務所不能向境外監管機構提供任何非公開披露資料,如此也導致美方對VIE企業披露信息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因而,在不涉及國家重大機密的前提下,中美應就提供審計底稿問題上達成一致,同時,加強中美在聯合審計監管上的合作,對于美方存疑的VIE公司,應邀請其與中方監管機構一并開展聯合檢查,更大范圍地提高VIE企業對外披露信息的準確性。最后,政府應健全懲罰機制,對VIE企業任何信息違規披露行為予以堅決打擊,并根據其違規程度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三)健全多部門信息溝通機制,提高VIE企業信息披露的及時性
一方面,境內經營實體應加強與境外上市主體的溝通,對境內召開的重大會議應邀請境外大股東通過視頻會議方式參與,如若在會議上存在重大決議,還應就會議結果在第一時間與境外董事會進行溝通,由境外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待股東大會一致表決通過后,再著手完成相關交易事項并于交易結束后及時對外披露。在新東方事件中,若新東方中國在事前就加強VIE股東權益事宜與境外大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在后者知情的情況下完成股權結構調整并于第一時間向外界進行披露,相信也不會給渾水可趁之機。此外,還應由境外上市主體選派獨立董事到境內實體,通過參與管理層的經營決策,對VIE企業重大事項上的信息披露予以充分監督,以此遏制境內實體管理層利用信息延遲披露的機會主義行為。另一方面,應在相關監管部門之間搭建起相互溝通、協調的聯合監管機制,以此加大對VIE境內實體的監督,督促其及時披露信息。在具體操作上,證監會應出臺防范VIE企業信息披露風險的管理辦法,要求境內經營實體對通過的股權結構變更、股權交易定價、關聯交易等重大決議的相關文件應交由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待審批通過后,再著手交易,而整個交易過程,監管部門都應持續跟進、保持溝通,以確保其在完成相關交易事項后及時對外披露相關信息。同時,境內證監會應加強同美國證監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建立信息溝通渠道,在關鍵信息上及時交換意見,以此減少信息不對稱的潛在風險。在支付寶事件中,相關監管部門如若在第一時間就支付寶股權結構調整同美國證監會進行溝通,那么由此給支付寶管理層帶來的反向壓力,將迫使其按美國的相關制度要求及時披露信息,最大程度維護境外投資者的利益。此外,政府部門還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對VIE企業信息延遲披露行為予以嚴厲處罰,以此避免類似于支付寶事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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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晟 韓金紅 單位:新疆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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