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的成因及對策
時間:2022-02-19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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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隨著中共中央、國務院“涉農”政策相繼出臺,農民對土地更加關注,農民要求歸還土地的集體上訪案件呈上升的趨勢。特別是今年年初以來,由于“中央一號”文件的下發,“涉農”政策的出臺,即:費改稅、減免農業稅、種糧補助、糧食漲價、人地矛盾等因素,土地成為農民反映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農民要求歸還土地的呼聲越來越高,歷史遺留的土地問題、土地權屬爭議、土地糾紛、村與村之間界址爭議、違法違規占地、協議轉讓土地等問題,導致農民集體上訪、越級上訪持續發生。因此,分析農民集體上訪要求歸還土地的成因,探究解決問題的對策,尤其重要。筆者認為造成農民集體上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歷史遺留的土地問題,導致農民集體上訪。歷史遺留的土地問題,大多發生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距今已有二、三十年的歷史。時代背景,我國正處在和十年“”動亂期間。原通遼縣各,按照“一平二調”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政策,為響應上級的號召,調生產隊的土地,成立公社林場、農場、搞種植養殖試驗示范基地,創辦社辦企業。當時,大多數沒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只是經公社黨委研究決定或黨委書記的指令,沒有辦理調地手續,就把生產隊的土地調到。
二、宣傳貫徹土地法律法規不到位。國土資源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四十部,其中:共同法五部一條例3專業法五部七條例、七個規定、二十五個辦法??茽柷邊^國土資源局業務管轄范圍:負責通遼市城區以外的遠郊15個鎮、蘇木、國有農牧林場、水庫的土地、礦產資源的管理。管理的范圍廣、人口多,這就給宣傳貫徹土地法律法規帶來了很大的困難,要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難度就更大了。因此,我們在宣傳貫徹土地法律法規方面存在著不到位的問題,農民群眾對土地法律法規知之甚少或一知半解,不懂得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涉及土地問題,只知道群體越級到政府上訪、告狀,給政府施壓,要求解決反映的土地問題,不知道走依法申請和行政訴訟程序,要求解決土地問題,盲目上訪,走了許多彎路,使反映的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
三、個別村干部利用土地搞賄選。我們在調查反映土地問題的案件時發現,有些鎮個別村干部,在“海選”前,為了達到當選村委會主任的目的,向群眾承諾:“我要當上村委會主任,我能把村上某塊地要回來,給大家分地”,以此拉選票。當這些人被選為村委會主任后,有的人不履行承諾,沒有把地要回來;有的人不但沒有要地,反而把村上其他土地擅自承包給村集體以外的人承包,造成群眾不滿,導致農民集體越級上訪。
四、村務不公開、不透明,村干部獨斷專行。由于有些村干部素質較低,法律意識談泊,缺乏民主意識,村務獨斷專行,不能嚴格按照《村委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村級事務。例如:出讓、轉讓、租賃、承包村集體土地,有些村主要領導不經集體研究、民主決策,不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規定的條款、程序運作,擅自與村集體以外的經濟組織和自然人簽訂《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承包合同、協議》,所簽訂的有些土地直接侵害了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群眾對此意見大,群體到上級人民政府上訪,尋求保護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尋求法律援助,律師的引導。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廣播、電視的普及,新聞媒體的傳播,農民群眾的思想政治覺悟、法律意識、民主參與村務管理的整體素質都有了明顯的提高。農民群眾當遇到村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也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村集體和個人利益不受侵害。我們在調查土地權屬爭議、土地糾紛等案件時發現,農民集體上訪反映土地問題,在問題一時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農民尋求法律援助,用集資款聘請律師,所聘請的律師有些不具備律師資格;有些律師素質較低,唯利試圖,他們不是正確引導農民群眾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反映的土地問題;而是誘導農民群眾走來信來訪途徑,集體上訪給政府施壓,力求由人民政府解決所反映的土地問題,使問題復雜化,給解決問題帶來了負面效應。
綜上所述,根據接待農民集體上訪反映土地問題和工作實際,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分析了導致農民集體上訪的五個方面成因,我們要依據成因探究解決問題的對策,筆者認為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解決歷史遺留的土地問題。應本著“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相關規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歷史遺留的土地問題,大多發生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和十年“”動亂期間。當時,大多數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呈報有批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調地手續不健全,但是鑒于特定時期的動亂局面,這類問題十分普遍,涉地面積也相當大,處理的后遺癥也較大。因此,處理這類問題時,既要尊重歷史,又要從實際出發,妥善解決。
二、要加大宣傳貫徹土地法律法規的工作力度,使《土地管理法》和相關規定深入千家萬戶。具體作法:一是國土資源局、各鎮蘇木、國有農牧林場土地管理所,要充分利用每年4月22日“地球日”、6月25日“土地日”、12月4日“法制日”,集中開展主題系列宣傳土地法律法規活動。二是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室、要編制《土地法律法規匯編》、印發農民群眾應知應會的《土地法律法規知識問答》手冊或宣傳單,送法下鄉。三是舉辦村級以上干部土地法律法規培訓班,使干部們“知法、懂法、用法”,使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宣傳到千家萬戶,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的目的。
三、要選好人、用好人,真正把素質好、能帶領群眾致富奔小康的人選到村級領導崗位上來。在我國實行村委會干部“海選”制度是一大創舉,其本意:是按照《村民選舉法》和《村委會組織法》,依照法定程序,充分發揚民主,選出能為群眾說話辦事,能為村集體掌好權、用好權,能帶領群眾致富奔小康的人,當選村委會干部。實行村委會干部“海選”制度以來,確確實實地選出了一大批好的村干部。同時,也選出了一些個人素質低,不廉不潔,以權謀私,揮霍浪費集體資產,品質敗壞,獨斷專行的村干部。這些人在“海選”前,往往是通過家族勢力,請客送禮賄選,承諾涉及村集體利益和群眾關心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及敏感問題,如集體土地和個人承包土地等問題,以達到拉票當選村干部的目的。解決這類問題的措施:一是要選好人,把好入口關。在“海選”時,要把個人素質好,能為群眾說話辦事,能為村集體掌好權、用好權,能帶領群眾致富奔小康的人,選為村委會干部。二是要用好人,把好權力關。村黨支部、鎮黨委政府要嚴把權力關,該放的權力一定要放下去,該收的權力一定要收上來,切實把好審批關。要實行村務公開、增強透明度;要實行重大問題,集體研究,民主決策,讓群眾有知情權和參與權。要把“群眾滿意不滿意,群眾反對不反對”作為衡量村級工作的標準。三是糾偏查錯,把好監督關。村黨支部、鎮黨委、政府要切實履行對村委會主任的監督職能,增強村級干部廉潔自律的意識,發現他們工作中的偏差,要及時糾正。對于群眾反映村干部增強村級干部廉潔自律的意識,發現他們工作中的偏差,要及時糾正。對于群眾反映村干部的不廉不潔、違法違紀的問題,要堅決查處,對于不稱職的村干部,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罷免。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四、依法行政、程序公開。國土資源局是行政執法單位,要提升國土資源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就必須建立“依法行政,程序公開”的便民工作機制。我們已經實行了國土資源管理“服務承諾制”和“收費標準公示制”;實行了各股室、隊所辦理用地手續“流程圖制”,并張貼在明顯位置,為用地戶提供方便。下一步要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制定簡明的《土地權屬爭議受理辦法》及“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流程圖”發至有關部門,為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人提供方便和提供土地法律法規的咨詢。
隨著中共中央、國務院“三農”政策的出臺,土地已成為農民反映的熱點、難點和敏感問題。只要我們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一認識,始終不渝地為最廣大人民謀利益,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各類土地訪問題就能得到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