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地運動評析論文

時間:2022-11-12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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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地運動評析論文

摘要:新農村建設、城市化疾進突出的地權問題,其實質不在于“公私”,而在于“官民”。由于官民之間缺少委托機制,權責不對應,致使農民連土地使用權都不能保證,這導致“圈地運動”的劣性發展。以維護農民權利為核心推進地權改革,尊重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并部分地承認其土地所有權,這一改革雖然應該慎重,但卻不宜久拖。

一、地權應當歸農

新農村建設的一個核心內容是擴大公共品的投入。這原是政府本著多予少取的原則為農民辦的好事,但由于體制的制約卻往往發生權責顛倒,把為農民盡服務之責變成向農民行管制之權,于是在一些地方的新農村建設中出現了對農民不肯合作的抱怨。有的地方提出“免征農業稅后對農民的約束機制消失了”,要求重建這種“約束機制”;有的地方明確指示“要采取強制措施,確保新農村建設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結果在這些地方,新農村建設往往變成一場“收地拆房運動”,這導致近年來一直存在的土地制度爭論出現兩極化的趨勢:一些人因擔心收地拆房運動蔓延而再次發出土地私有的呼吁;另一些人卻為順利進行收地拆房而要求改變現行承包制,在“集體”的名義下進一步弱化農民地權。

其實,土地問題的實質不是集體所有或個體私有的問題。世界各市場經濟國家的民法體系關于產權的規定中并無“集體所有制”的提法。集體要么是老百姓根據結社權自由結成的民間性集體,要么是身份性或強制性的官辦集體,所以地權問題的實質不在于“公私”,而在于“官民”。

歸根結底,掌握地權的不是老百姓(農民),就是官府(官員)。如果農民有結社權,可以自由結成集體,那么土地歸農戶還是歸這種集體,并沒有原則上的區別(在國外民法中它們都算私有);即使有區別,農民自己也可以作出選擇,而無須他人越俎代庖。但如果農民并無結社權,那么土地歸農戶還是歸官辦集體,實際上就是土地歸農民還是歸官府之別。那么,從有利于農民的角度講,從對農民多予少取的角度講,地權是歸農民(農戶或民間性集體)好,還是歸官員(官府或官辦集體)好,難道還有疑問嗎?

如今有人極力強調土地是“最后保障”,對農民非常重要;他們要靠土地養老,因此不能把地權交給他們,以免被他們揮霍掉了,失去保障。我曾經指出,以所謂“社會保障不能私有”為理由反對地權歸農,是一種顛倒權利和義務的奇談怪論。他們將“國家責任不能推給個人”顛倒為“國家可以剝奪個人權利”,是很荒謬的。而以個別二流子可能會揮霍土地為理由,剝奪全體農民的地權并把它交給不受制約的官員,認為這樣能使農民更有“保障”,這不是荒謬至極嗎?

當然,農民有時會因陷入困境不得不賣地。例如在沒有社會保障的情況下為了看病救命,或者為了供孩子讀書,農民會忍痛變賣家產。而這只能說明僅有地權,農民還不可能得到切實的基本保障,卻不能說明沒有地權或把地權交給官府,他們反而就有了這種保障。說穿了,所謂以土地保障代替社會保障,就是說在沒有社會保障的情況下,有地權的農民百般無奈還可以賣地救命,而無地權的農民只能守著不“屬于”他但據說可以“保障”他的土地等死!然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這些情況在有些人那里不是督促政府承擔義務建立社會保障的理由,反而是為官員濫用權力剝奪農民地權辯護的理由!據說正是因為農民可能忍痛變賣家產,所以必須剝奪他們僅有的這點權利!因為農民沒有享受保障的權利,你就要連他處置自己家產的權利也剝奪,權利與義務的顛倒,何以如斯而極?

當然還有第三種可能,既非二流子揮霍土地,亦非因無保障被迫賣地,而是那些不靠種地糊口的農民以土地換資金(包括抵押與買賣)。隨著農村經濟水平的提升,這種情況的總趨勢是上升的。隨著新農村建設對農民社會保障的改善,這種趨勢會更加明顯。然而這種性質的土地交易屬于一般要素市場,更沒有理由搞壟斷。制定土地政策當然不能僅僅考慮這一可能。但是如果像上面所說,地權歸農在其他兩種情況下都不會有害而只會有利于農民,那我們為什么不能維護這第三種可能中的農民權利呢?總之,邏輯上可能的一切情況下,地權歸農都比地權歸官更有利于農民,或者說更無害于農民。

二、地權問題的根本癥結

盡管如此,我并不認為提倡“土地私有制”是當務之急?,F在,在中國提倡“土地私有制”還是個禁忌;而且在地權問題上,農民的許多更基本的、并無意識形態禁忌的權利,也還有待爭取。比如,一些為農民呼吁地權的人提出:應當從農民的土地使用權“30年不變”的承諾再進一步,實行所謂“永佃制”,給予農民無限期的使用權。這個提議的良好動機是無可懷疑的,但我懷疑它能否實現。盡管永佃制顧及了土地所有權仍屬公有這一意識形態規定,但問題是,它的前提——農民如今已經有了30年的使用權,現在只要繼續延長——存在嗎?我們看到農民在“使用著”他們耕作的土地,但這是否表明他們擁有“使用權”呢?

就地權而言,自從有了農業,也就有了土地的使用者,但遠不是所有使用者都擁有使用權的。在同樣沒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使用土地,佃農與農奴、奴隸的區別就在于前者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這個權利受到租佃契約的保護。這種契約通常規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及佃農為取得此種權利所應承擔的義務(交納地租)。一般地講,在典型的租佃制(亦即排除了農奴制因素的、純粹在契約基礎上成立的自由租佃制)下,佃戶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保障的,即在契約規定的佃期內,只要佃戶履行了契約規定的義務,地主就不能違約收回土地、趕走佃戶。

由此可見,永佃制的前提是一般契約規定的佃權或使用權得到尊重,亦即無論租期長短,只要在期限內田主就不能奪佃;而佃戶在此期限內可以自由使用土地(例如他可以轉交他人耕作,而自己去打工經商)。應當說,能否做到這一點是區分有無使用權的標準,也是區分自由佃農和農奴的標準。只有承認使用權的存在,亦即把使用者當作佃戶、當作租佃契約的承租方而尊重其權利,而不是當作召之即來揮之即去的農奴,才有可能把這種土地使用權逐漸延長,以至達到永佃。

然而,今天我們農民對土地的使用能叫作使用權嗎?如果說能,那么這種使用權的期限是多久呢?許多人認為就是文件中常說的“30年”,然而這種看法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十分可疑。一方面,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4條的說法是“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但并未明確說是農戶對其所承包的土地擁有30年使用權,而其后又有“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說法。于是在許多地方,土地管理法的說法被解釋為“土地承包制”這個制度30年不變,亦即30年不搞集體化,至于具體讓你承包某塊土地多久則是可變的。還有人解釋說,所謂30年不變是指30年不進行全面的土地重分,但不排除進行適當調整??傊?,有權者要拿走你的土地,在現行法規中他完全可以解釋得通。

還有些學者甚至從理論上證明:所有權是上位權,使用權是下位權,故“使用權服從所有權”,只要所有者愿意,就可以把使用者使用著的土地收回。這種說法實際上是根本否認了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存在。但它在學理上的荒謬一望可知:所謂“上位權”、“下位權”的說法不僅并無法理依據。而且從常識講,使用權固然是來源于所有權(不是所有者也未經所有者同意,使用者是無法取得使用權的),但它既經所有者同意轉讓,就成為獨立的權利,而在契約的意義上與相關權利取得了平等地位。如果有權者可以不受租期限制、任意撕毀契約、以所有者的名義隨時收回土地,那實際上就不僅否認了農民的土地產權(所有權),而且否認了農民的佃權(使用權);不僅不把農民當成獨立所有者,甚至沒把農民當成佃戶,而是把農民當成農奴了!

另一方面,在現實生活中,農民也確實不像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樣子。農地常常在承包期內被調整,轉為非農業用途,無論是公益性建設還是開發商的贏利項目,基本都是按“征地”(“土地征收征用”)的模式進行。既無需向農民購取土地所有權,也無需向農民購取土地使用權。如今看來,農民在維護其佃農權利方面尚有很長的路要走,佃權沒有保障,永佃又從何談起,更不用說爭當自耕農了。由此可見,地權問題的根本癥結在于我們的許多機構權力不受制約,因而農民的權利,無論是意識形態禁忌的還是不禁忌的,紙面上許諾了的還是沒許諾的,都得不到尊重和保護。

三、強調農民地權,限制“圈地運動”

我曾經指出,如今一些理論家和一些涉地部門官員都反對地權歸農,但理由卻截然相反:理論家說地權一歸農,農民就容易失去土地;而官員則說地權一歸農,就很難再把農民從土地上趕走——因此也就搞不成“圈地運動”了。

的確,要說絕對的土地私有權有弊病的話,那決不是什么農民自由賣地會造成“土地兼并”和“無地則反”,而是相反,由于土地私有條件下農民難以被趕走,一些特殊區位的地權私有如果絕對化,確實可能影響公共設施建設與國土整治。正因如此,如今所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所有承認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對土地私有權的限制還是比對其他財產私有權的限制多,而公共干預的保留也比對其他私有財產的干預大。原則上只要通過民主法治程序真正證明是基于重大公益目的,西方政府也是可以征地的,亦即在以合理價格達不成購地協議時,國家為公益可以行使最終定價權,以免區位壟斷者無限要價。只是在民主法治條件下,他們行使這種權力的制約條件極為嚴格,甚至可以說很苛刻。因此濫用這種權力大搞“圈地運動”是不可能的。但在我們這里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我曾說:限制農民地權如果說有理由,也必須以政治體制改革為前提。在缺少此種前提的情況下,地權歸農就應該比西方的條件下更有必要,或者說強調農民地權在中國當今條件下比之在西方,肯定是利更多、弊更少。

應該說,隨著稅費改革后土地問題的尖銳化,中央政府和國家領導的確為遏制“圈地運動”做了許多努力。尤其是2004年的征地改革,號稱“土地新政”、“土地革命”、“8·31大限”,在限制官商勾結損害國家利益方面應當說是作用不小?!?·31大限”以后,土地政策調整重心似乎從控制規模轉向了調整“補償費”。這既是因為兩年來幾次低價征地引起重大事件的刺激,也體現了新近三農政策強調對農民多予少取的精神。面對地方政府“村改居”、“租代征”、“整化零”等變相圈地策略,中央又連續出手,于2006年推出地政部門“垂直管理”,2007年出臺“土地督察”制,這些新動向又被稱為“”。

我是贊成地政垂直化的,因為它有助于國土整治??墒堑卣爸醒爰瘷唷彪m有利于國土整治,但是否有利于維護農民權益?這在如今宏觀體制的約束下很值得懷疑。1994年財政中央集權,眾所周知的結果是惡化而不是改善了農民處境。如今鄉鎮上的“七所八站”當初都是垂直化改革的結果,現在卻被認為是比“四套班子”更難對付的汲取機器?!皦K塊”可能坑農,“條條”就不會坑農或者坑農更甚?

因此,根本的問題在于:中國現行體制下“官民”之間缺少委托機制,權責不對應、權大責小的狀態難以改變。這種機制下官員個人牟利當然是問題,但政府聚斂的危害更大。為升官邀寵而大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以及追求“增長”、“引資”、政府圈錢“經營城市”——這些做法的嚴重危害,遠甚于官員個人貪污;而這些做法導致的“圈地運動”,更不是制止(如果能制止的話)受賄批地就能夠遏制得住的。只要“地權歸官不歸農,政府圈地即圈錢”的狀況不變,要求它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嚴格控制自己,這是不可能的。

其實,工業化、城市化要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事。土地政策的目的不是不占地,從根本上講也不是為了少占地,而是為了:(1)從全局利益看盡量提高用地效率,改善國土整治;(2)在這一過程中維護涉地各方的權益,消除或緩解社會矛盾。前一點可以寄望于垂直化改革,而后一點只能寄望于農民權利的保障。

中國土地問題的嚴重性,還不在于耕地減少的趨勢無法扭轉(搞工業化就難免如此),農民的分化不斷加?。ㄊ袌鼋洕请y免有分化的),而在于這種失地和分化的性質惡劣,無論從社會主義還是從自由主義的角度講,都完全沒有說得過去的理由。人們以防止兼并為理由拒絕地權歸農,但在地權不歸農的情況下兼并卻愈演愈烈,等到積重難返之后再考慮地權改革,地權歸農的操作難度就更大,引起社會震動的風險也會增加。我們應該避免這種惡性循環。

四、以維護農民權利為核心,推進地權改革

我認為今天農民問題的關鍵是:農民的數量要減少,農民的權利要提高。農民權利提高的一個主要標尺是土地問題;農民的數量是喜劇性減少還是悲劇性減少,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土地問題。

土地問題并不能歸結為經濟意義上的所有制問題。李昌平先生曾主張“慎言土地私有制”,我在一定程度上同意這個說法。私有制有各種各樣,我當然不能同意那種以專制權力“跑馬圈地”、趕走農民而造就地主的私有制。但慎言并非不言,在起點平等基礎上形成的農民土地所有制,我認為沒有理由反對。同樣,我認為也應該“慎言集體”,農民行使自由結社權而形成的自治集體,如農會、合作社及股份制聯合體之類,當然是多多益善。但身份性、強制性的官式“集體”,往往是農民權利的損害者,的確是“慎言”的好。

土地私有制的真正弊病,就是私有權如果絕對化,可能會妨礙公益建設和國土整治。因此,對私有地權的公共干預多于其他產權,這在市場經濟中也是通例。但是這種干預要真正合乎公益,需要以政治民主來保證。而在沒有這種保證,因而權力不受制約的情況下,地權歸農就更為重要、不可或缺,其可能的弊病只會更小,不會更大;而地權歸官的害處絕對是更大,不會更小。

目前中國農民的地權不僅遠遠扯不上什么絕對化,而且達不到起碼的要求:不僅談不上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往往有名無實。農民只是在別人的特許下“使用著”土地,不僅沒有產權,而且佃權也很不可靠;不要說永佃,就是有限佃期也無法保證。這樣的地權狀況不要說經濟上達到積極的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很難,就是政治上達到消極的防危機配置也還很勉強。經常失控的“圈地運動”、頻繁發生的土地沖突就是證明。我曾說過,在農業時代,土地問題其實并非中國的主要亂源;而在如今的非農業時代,土地問題卻倒成了最大的不穩定因素之一。

因此,保護農民的地權必須從最基本的“底線”做起。首先那些意識形態上已非禁忌、紙面上也已承認允諾的權利,應當盡快落實。例如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應該得到切實尊重,需要從農民手中得到使用權的有關方面,應該學會向農民“購買”而不是“征收”這種權利。如果國家規定開發商擁有90年的土地使用權,那么他們應當向農民購買其中的30年,再向政府購買其余的60年——不是說由官員做主賣了再把地價的三分之一給農民,而是兩者都應該遵循合意原則,像“土地新政”那樣實行公開拍賣。農民和官員一樣,作為賣方有權說“不”。如果達不成合意而要強征,那就要在民主與法治的基礎上(而不是僅憑官員意志)充分證明該項用地的公益性。否則,只有在農民的使用權期滿后才能征用——就像租約期滿后地主才能易佃一樣。

在商業性開發上,向農民買地當然比強征農民的地來得公平。要防止農民(主要是發達地區、城郊、城中村等高價區位的農民)獲得的賣地收益過高,可以開征地價累進稅,那也比低價強征土地要好。即便是公益性開發,也沒有理由拿農民做犧牲。公益也是利益,利益應當擺平,把農民作為交易方仍然比單純向農民行使權力更正當。如果為避免農民漫天要價損害公益而需要限制其交易權,這種限制則應當與“公權力”本身的公共性(民主性)相對應,以防止其為某些強勢利益集團所用。

所以,地權改革說難很難,說易其實也很易,它與其說需要政府做很多事,不如說恰恰是省了政府很多事:它只要切實尊重已被承認的農民土地使用權,就是大大突破了。進一步地,至少在農地方面,應當承認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在土地農轉非問題上,農民也應當有受限的所有權)。至于農民是以集體還是以農戶方式擁有這種地權,可以因地制宜,讓各村農民自行選擇。那種不管農民愿意與否,地權必須歸集體而且必須歸官辦(即行政性)集體的規定應當打破。過去因為這種規定,導致征地款堂而皇之地被集體官員拿走而失地農民往往被無情剝奪?,F在,在確認地款歸農之后,應該是承認地權歸農的時候了。

農民應該有權選擇“集體所有”還是“農戶所有”。選擇“農戶所有”的以后還可以聯合起來,選擇“集體所有”的也應當留有退出機制。如果選擇農戶所有,也應該讓他們選擇實現的方式:是承認現狀呢,還是“調整一次,然后穩定”?無論哪種辦法,本來都不難操作,這種調整在現行土地制度中也是有規定的,在現狀離平等起點不太遠的情況下它不會引起什么震動。但如果那種權力玩弄土地的狀況持續下去,未來權力兼并導致既成事實后就很麻煩了,所以改革雖然應該慎重,但卻不宜久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