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份農村社會存在矛盾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9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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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省份農村社會存在矛盾研究論文

摘要:在發達地區,農村社會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具有明顯不同于其他地區的特征。在這些地區,城鎮化速度很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已經或即將被非農化使用。那么農村地區或農民集體自身還要不要發展、如何發展也就成了問題。通過對農村土地的開發,地方經濟迅速發展,財政規模迅速擴張,同時,政府的服務能力也主動或被動地不斷增強。當這種服務能力主要限于服務本地人時,顯得有余,一旦必然覆蓋到更多的外來人口時,卻顯出不足。進一步說,即使政府有錢辦事,也總有些事情是錢辦不了的。外地人特別是農民工和農民農的大量流入,是本地經濟必需的,但由此引發的關于社會整合的隱憂也與日俱增。以上問題或許就構成了發達地區農村社會發展過程中最主要的幾對矛盾關系。

一、以城鎮為中心的經濟發展與農村自身發展之間的矛盾

在中國經濟發展的奇跡中,基層和地方政府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鄉鎮集體企業改制之前,基層和地方政府的作用主要體現為對集體和地方企業發展的直接支持;在改制后,關鍵就在于基層和地方政府能夠控制生產力諸要素中的一種:土地的供給。畢竟在所有的生產力要素中只有這一種必定是當地供給的,其它的要素基本都可以從外面引入。

在政府間的競爭過程中,為了發展經濟和擴大可用財力,基層與地方政府所能使用的主要戰略,無非是產業發展和土地升值。迄今為止,這兩種戰略都不得不以對農村地權的控制和開發為前提。可是農村土地幾乎都屬于農民集體,并非國有,結果,發達地區農村近十年來的經濟發展史幾乎成了政府不斷地增大對地權的控制能力的歷史。城鎮和工商業要發展,就必須占地,特別是占用和開發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由于產業的升級和轉型受阻,發達地區的低效工業難以迅速向外地轉移,發達地區地方經濟的發展依然滯留在高度依賴于土地升值的狀態,因此這種“城”長“鄉”退的進程就顯得尤為無可轉圜。在復雜的說服、交換、強制和此起彼伏的沖突過程中,城鎮不斷擴展,鄉村和田野迅速消失。

長期以來,我們認為城鄉關系的主要矛盾,其實就是土地升值效益的分配問題,只要給被征地農民更高的補償,這個矛盾也就解決了。在2004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各地也逐漸提高了補償標準之后,發達地區農村的農民對于征地特別是拆遷的態度,已普遍地從害怕轉向了默認甚至歡迎。主要的反對聲并不來自于普通百姓,反而是來自上層國家,來自對于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擔憂。但在地方,城市的推進整體上是勢如破竹,發達地區解決“三農”問題的方法越來越等同于消滅“三農”。

在這一片凱歌聲中,筆者認為,我們仍然必須思索這樣一個問題:在發達地區,農村是否還有自主發展的必要和空間?“農村”本身是一個內涵極其豐富的概念,這里要提醒的是,它絕不等于一群農民的簡單相加,也必然具有超出所有農民個體的整體內涵;它也不只是某些人的經濟利益問題,我們至少還要談到它的空間形態和組織形態。所以,我們還可以從自然村落與農民集體的角度來理解農村發展的問題。

自然村落作為一種聚落形態,其出現的主要原因是人多地少,在一片土地上聚集了很多農戶,他們很容易結合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反之,在人少地多的地區,在一大片土地上只有一兩戶農戶,就不容易看到有規模的村落,往往只能看到所謂的獨立莊園、家庭農場,或者說“一家村”。更一般性地講,所謂聚落的大小,在相同的自然地理區域內,其主要變量是特定空間范圍可以給多少人提供生活來源,或者說“活路”。如果相同的空間范圍可以或必須為更多的人提供生活來源,那么這里就容易出現大的聚落,如果不可以或不必須為很多人提供生活來源,那么只會出現小的聚落。農民聚落的實質也就是農民的“活路”在空間上的聚散,在同一個自然地理區域中,村落的大小反映的就是活路的富集與匱乏。不管是小農經濟還是規模農業,農戶都愿意居住在自己土地的附近,這和一個市民愿意居住在自己單位附近是一樣的。一直以來,這個選擇是主要由農戶自己做出的,即使在一開始有上層的硬性安排,但在長期的遷徙和選擇之后,其結果還是自發的。所以,村莊歸并的社會學意義,就是政府安排農民的活路,是把農民對自己活路的自主選擇轉變成政府的理性設計。

從控制農村地權的目的出發,我們會認為壓縮甚至消滅自然村落是必要的,是劃算的,往往也是可行的。再加上對于公共物品供給的效率的考慮,這種做法的合理性就更大。其實,我們可以認為村莊規劃在聚落形態的意義上就是對于一個適度規模和布點的人為選擇問題。問題是,新的人為聚落的適度規模到底是多大呢?這恐怕是沒有人能搞清楚的問題。由于機械化和各種新技術的應用,經營糧食作物需要消耗的勞動力大大縮減,其耕作半徑也大大地擴展了,但是蔬菜和花卉等作物的種植以及魚蝦等水產類的養殖依然十分消耗勞動力。如果把菜農的住宅集中,他們可能還是必須在地頭搭建臨時住所。大規模養殖業的從業者也往往必須居住在生產場所里。更關鍵的是,我們不能準確地規劃出到底哪些人和土地上會發展高消耗勞動力的種養業,哪些又會發展出較少消耗勞動力的種養業。

通過村莊規劃實現村莊的歸并是必要的,但如果把這種歸并變成了對自然村落這種聚落形態的簡單消滅,由此帶來的風險是多方面的。首先,如果農民在尋找活路時不找“市場”找“市長”[2],“市長”能否負擔得起?其次,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城市盡管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具有規模經濟,但對生態和資源構成的壓力也是十分巨大的。而且,還要考慮人口的大規模集中可能形成的社會控制風險,以及在應付可能出現大規模突發自然災害或疫病時的困難。大城市與小村落哪一個更保險,誰能說得清楚?再次,村莊歸并后,農業必須實現規?;洜I,但是,究竟怎樣才算是規模化經營,是一個十分具體的問題,它因產業而異,因品種而異,因區位而異,也因人而異,一刀切能否給出答案?我們可以否定自然村落在生活上的意義,卻無法替代它在生產上的意義。

當然,不進行村莊規劃和土地整治也是不合適的。畢竟,當本地農民普遍地實現非農就業之后,很容易出現農民在城鎮和村落里同時擁有多套住宅的情況,村莊的空心化也很普遍,在土地緊張的背景下,這種局面應該被改變。更為可取的做法是尊重村落自發演變邏輯的前提下,通過政策誘導加速這個過程。比如,對農戶拆去農村老宅到城鎮買房的行為給予獎勵。結果,那些已經徹底非農就業的農戶將可能離開自然村落,到自己工作地點附近居住;而那些依然從事農業的農戶還居住在耕地附近,雙方都有合理性。隨著鄰居的紛紛拆遷和搬離,偏遠地區自然村落的自我消亡將是不斷加速的,但必須允許甚至鼓勵極少數堅決務農的農戶留下來。

農民集體的存在是公有制國家對于小農經濟經營方式及其聚落形態的讓步,它在核算單位上是大規模國營農場與私有單干之間的中間狀態,在空間形態上是大規模居住區與獨立莊園之間的中間狀態。在合作化的高潮期,國家曾一度試圖消滅農民集體,特別是那些低層次的農民集體,但在經過血的教訓之后,國家不得不承認了農民集體的合理性。只要農民依然還有共有的資產,并且要經營這些資產,那么農民集體存在的合理性就不會徹底消亡。問題在于,我們還要在多大程度上允許農民集體自主發展?

在大力發展集體經濟的時代,農民集體自主發展的空間是比較大的,它們創辦和經營了大量的社隊企業。當地方經濟轉向依賴于招商引資和土地升值之后,發展的主動權轉到了城市和城鎮中的少數中心城鎮,低層次農民集體的發展權被壓縮和取消。在把農民集中居住后,會遇到很多新的問題,比如:農民拒交物業費,結果由政府墊交。如果農民可以不交物業費,那么政府就不僅僅是公共政府,還是具有農民集體的性質。既然如此,何不讓農民集體繼續存在并承擔這類費用?其實也存在這樣一種可能,允許某些區位更好的農民集體發展壯大,特別是允許這種自然村落繼續生長,吸引外村或外來人口進入,讓集體在經營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和其他資產的同時,提供了對于新居民的公共服務。其實,在某些地方已經存在類似的成功模式。

不僅低層次的集體有一個能否自主發展的問題,鄉鎮這個層次的集體經濟也有一個是否還要自主發展的問題,比如鎮屬公司是否允許存在?如何看待各鎮所屬的開發區?它們到底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更根本的問題是,賦予鄉鎮如此多的發展責任,是否有必要,能否在全縣(市、區)范圍內統籌發展,使得鄉鎮政府轉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專司公共服務職能?現在看來,只要我們還必須依賴基層政府的創新能力為社會增加活力,依賴基層政府為經濟發展貢獻動力,我們就必須允許鄉鎮一級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發展主體存在和擴展,要尊重它們的自主權。

二、政府有限的公共服務能力與日趨復雜的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

我們說,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個說法在即將率先實現現代化的地區應該有不同的解釋。一般來說,社會生產的發展是可以消除人民需求不滿足的狀態的,但另一個事實是,社會生產的發展也同時制造著人民需求的新的不滿足,形成新的社會系統不穩定。由于政府主導了生產發展和社會建設,往往成為各種矛盾的中心,這在縣鄉政府管理的農村區域尤為明顯,因為縣鄉政府的干部是親民之官,他們必須直接面對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所以我們說,在發達地區的農村,政府有限的公共服務能力與日趨復雜的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已經成為一種基本的矛盾關系。

一般來講,發達地區農村財力充足,可以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更好地實現各項社會發展的目標。問題是,來自各方面的社會需求也在不斷增長和復雜化,這構成了對于政府應對能力的巨大挑戰。

首先,服務對象的結構性增加。

在發達地區的農村,已經或即將出現戶籍人口的負增長,但是,政府應該服務的對象人口卻是迅速增加的,這種增加伴隨著一種結構性的改變,所以是一種結構性的增加。這有兩方面的內涵,其一,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了土地,變成了準市民,他們自主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弱化了,轉而依賴政府提供各種社會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務。其二,大量外來人口進入本地區,而且必將逐步地要求本地政府提供與本地人對等的公共服務。

發達地區所以能集聚相對多的財富,從生產力的基本要素來分析,其原因一是因為享有了土地的升值收益,二要談到資本、技術和管理等要素的貢獻,三是占有了大量外來務工者的勞動價值,多數外地人為少數本地人創造財富。早期的外來務工者只是剩余價值的提供者,但是現在和將來,他們也必然要參與剩余價值的再分配,他們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將要或已經成為發達地區的新市民和新農民。當他們不參與財富再分配時,本地人安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公共財力也比較富余。本應該由政府負擔的,當然要由政府來負擔;其實不應該或不必要由政府負擔的,政府也負擔了。一旦新市民和新農民也要求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時,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的公共服務能力必將捉襟見肘。政府必須建設更多的醫院,更多的學校,擴建供電、供水等基礎設施,投入更多的精力來搞好社會治安,等等。政府還必須為部分外來常住人口提供某些優厚的待遇和保障,以維系本地可持續發展,這都將構成對于政府服務能力的考驗。

其次,政府職能的無限制擴展。

近來,人們常說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是無限責任的,這在農村一般是不符合實際的。傳統的農戶是一個個獨立自主的經營單位,它們完全依靠自己找活路,自己想辦法規避各種風險,偶爾合作起來解決某些公共的問題。但在發達地區的農村或者快速城鎮化區域,這種無限責任卻顯得比較真實。發達地區的農民正在喪失獨立自主性,他們不得不越來越依靠政府來解決從生產到生活、從出生到喪葬的各種問題。

這一方面是因為發達地區的基層政府具有包攬農村社會事務的傳統。我國各地的鄉村政府都脫胎于時代的集體,在欠發達地區,這種集體在瓦解后,普遍地弱化了,但在發達地區,集體卻借助于鄉鎮集體企業集聚了更大的能量,完成了從農業集體向工業集體的轉型。它們不僅能夠提供更多的服務,比如農業的社會化服務,還能將農民的合理負擔也代繳了,比如三提五統。由是形成了“農民的事情農民集體辦”的傳統,這個傳統與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的事情農民個體辦”形成了鮮明對比。在集體企業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改制以后,基層組織的集體性質有所褪色,但是“農民的事情農民集體辦”的傳統依然存在。特別是在農民失地之后,農民的不安全感轉換成了對于政府的期望值,這對于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是一個很大的壓力。

另一方面是因為普遍存在的“壓力型政體”。從發展到穩定,從計劃生育到養老保障,從工作實績到檔案建設,上級對于下級的要求越來越高,考核指標越做越細。而且,考核打分與收入掛鉤,一旦不能達標,相關干部就要受到懲罰。似乎出現了一種“行政計件工作制”。

特別是,當前對于社會穩定要求很高,構成了對縣鄉政府執政能力的極大考驗。任何社會系統都可能出故障,一個高速發展中的系統更容易出故障,可是政府卻必須盡全力預防和排除這些故障。一個新的現象是,當民眾覺察到政府對于穩定的特殊敏感之后,有人會利用這種敏感謀取自己的利益。所以,我們看到,民營企業倒閉了,工人會到政府去要工資。房地產老板蓋的房子出問題了,業主會到政府要求改進。有人出了車禍,會認為是路修窄了,要求政府賠償。等等,這些訴求的背后,既包含了社會主義國家的老百姓對于政府的特殊信任,也可能暗含有拿捏政府軟肋的性質。

從政府職能的角度來理解,我們可以說,當前的縣鄉級政府的公共性出現了紊亂。它們不僅要提供公共物品,還要提供集體物品,甚至私人物品。如果是部分人向政府提要求,而政府果然滿足了他們,等于是提供了集體物品。如果是個人向政府提要求,而政府居然也滿足了他,這等于是提供了私人物品。結果,政府的性質也變得有些混沌了。

再次,上下級之間的權責利不清。

基層政府所以會感到來自各方的需求難以滿足,還因為工作的抓手不夠。這種抓手不夠的一個主要原因是上下級之間的權責利分不清或者分配不合理。

不同層級的政府都肩負著發展重任,有時候,上下級政府之間也會形成競爭,此時,下級政府往往是犧牲品。比如如何分配區位良好的土地的開發權、優質的項目、優質的稅源,等等。更為常規的情況是,下級必須完成上級交辦的各種任務,卻未必獲得了相應的保障條件。比如郊區基層政府有責任保持街道整潔,但是城管隊伍的人事權和領導權卻不屬于鄉鎮政府,結果基層政府缺少維護市容的執法權,卻必須為城管隊伍發獎金或工資。其它如環保執法、安全監察、教育管理、農業部門,也可能有類似的情況。

一個部門對應著一種政府職能,不論這個部門的條塊屬性如何,縣鄉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都必須為這種職能的運行質量負責任,因為這是上級考核的內容。如果這種職能還與轄區內的社會穩定關系密切,該級政府部門會更加重視。有時候,某項工作很重要卻被“拉條”(從塊管理轉到條管理)了,基層政府甚至會利用自己財力較豐富的優勢,重建一個本級所屬的部門來做相關的工作,這等于是出現了機構的重疊,如此就導致了機構和人員的膨脹。

實際上,面對日趨復雜的社會系統和系統內生出來的各種需求,發達地區的這些親民之官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擴建機構和增加人手??墒撬男姓墑e和基本架構卻只是一個最基層政府,其人員編制受到很大的制約,結果就在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之外出現了大量的聘用人員和編外人員,數量動輒數以百計。所以,在發達地區,一個鄉鎮的人員規模甚至可能相當于中西部地區一個縣的人員規模,成為體型肥大的超級鄉鎮。

三、外來人口與本地社會之間的不協調

外地人的大量流入是發達地區農村的普遍現象,它所帶來的影響還在形成之中,尚難預料。我們可以從外來人口與本地社會之間的矛盾關系來理解這些影響。大概地說,主要體現為這樣幾個方面:居所選擇問題,勞資關系,新生代農民工問題,農民農問題,等等。

首先,外來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

當外來人口進入發達地區農村就業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就業和居住,然后是小孩上學和就醫等。

其中居住問題直接就是一個社會管理問題。外來人口可以居住在臨時工棚、本地居民特別是村民的家里、工廠的宿舍里、農民工公寓里,等等。農民工進城后,有條件的會住進工廠宿舍里,沒有條件的起初會居住到臨時的工棚里,甚至露天居住。在城市管理加強后,會選擇居住到本地人家里,于是又帶來了城中村的管理問題和群租問題等。當城中村被拆遷,城鎮居民抗議群租之后,又必須為農民工尋找新的住所,于是各地開建了各種農民工公寓房,或者由企業或開發區主導建設集中居住小區。如果不是企業自建的集中居住區,在管理上很容易出現問題,因為缺少經濟控制手段,難以避免人員的混雜以及“客大欺店”,因此在個別地區出現了農民工公寓被關閉的情況。一種最為穩當的做法,其實還是以支持企業自建宿舍為主,其他手段為輔。大企業可以自建宿舍,小企業和臨時工作往往必須依賴各種出租房為工人提供居所。

我們看到一個反差是,當本地城里人正在從單位人變成了社區人時,外地農民工卻從社區人變成了單位人。只不過農民工的流動性很大,這種單位往往靠不住。這實際上也造成了本地人和外地人在空間上的隔離,這種隔離將會長期存在。在社會管理的問題緩解后,社會整合的問題將長期存在。公務員之家

小孩的上學是已生育農民工最關心的問題,但是地方政府對于解決這類問題興趣不高,因為,他們不希望農民工都跑到本轄區來居住。這里面有一個公共物品提供的囚徒困境。

其次,勞資關系問題

外來人口進城務工形成的最主要社會關系是勞資關系,資本對于勞動的雇傭關系沒有變化,但是農民工對于打工生活的期望值卻發生了變化,如果說早期的農民工只是把打工作為務農的調劑,那么今天的農民工只是把務農作為打工的調劑,少數人甚至徹底放棄了土地。他們對于農業和農村的感情漸漸淡漠,對打工和城市生活有些向往又難免失望,因為收入太低。在這種巨大的心理落差中,勞資關系的未來確實有些灰暗。

政府目前能做的,就是和企業一起盡力避免勞資關系出問題。但很難避免類似富士康事件、自殘事件的發生,而且,政府也要反過來防范老板逃跑和欠薪。在發達地區的政府內部,一般都缺乏熟悉農民工情況的干部。干部是本地人的上層,農民工是外來人口中的下層,其中存在著脫節。當前的情況是,政府與資本的關系很密切,聯絡渠道很多,與工人的關系疏遠,聯絡渠道很少。盡管在企業內有黨團組織和工會,但這種組織與工人的關系也值得檢討。一旦勞資關系出了問題,政府將缺乏解決問題的人格化方法,或者說,找不到“鑰匙”[3],這是與處理本地人問題的一大不同。

一個根本的問題是,農民工是半農半工的,我們既不能把他們想象成農民,也不應該把他們看成徹底的工人,讓他們保留在這種混合狀態,遠比把他們改造成徹底的產業工人更合理。中國人本來是十分強調個人奮斗的民族,有研究發現,中國人在這一點上比之美國人都有過之而無不及[4]。如果他們在老家還有地,還有親戚朋友,那么,他們就有退路,已經長期存在的比較穩定的勞資關系依然可能延續下去。當前最大的風險是,在老家可能因為人為地推進土地流轉,讓那些本來沒有堅決放棄土地的人也放棄了土地經營權,成為“失地農民工”;而在外地,企業因為害怕職工的團結限制了他們社會交往。這種人為地把農民工改造成城市無產者的做法,是十分危險的。

再次,新生代農民工問題

新生代農民工指的是兩類人,第一類是年輕的農民工,比如80、90后的農民工;第二類是在城里長大的農民工的后代。第一類農民工的問題主要是吃苦精神不足,以及一部分人的留守兒童的經歷可能導致的心理健康問題。第二類農民工的問題是他們在老家的地權可能已經無法收回,他們中的一部分將成為來自外地的“失地農民工”。在長期的漂泊中,他們可能失去的不僅僅是土地,與本地城市普通工人相比,他們的社會支持網絡更不發達,人生的根基更淺,這一部分人將對社會管理和社會整合帶來什么問題,是城市管理的一個重大課題。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都是在城里長大,如果這個城市距離自己老家很近,比如當天可以往返,那么他們還是可以輕易地接續和重建自己的社會支持網。但在發達地區,很多人都距離自己老家很遠,所以,新生代農民工的問題將特別嚴重。富士康事件發生后,富士康公司決定到內地建廠,讓工人距離自己的家鄉更近,目的不只是降低成本,也有保護新生代農民工精神健康的意義[5]。當前,我們可以選擇的戰略,應該是盡快實現產業升級,讓一部分低端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向內地,向農民工的家鄉遷移。城市需要人氣,但應該留下的,是那些具有城市化潛力的那些人,也就是那些可以對本地生活抱有良好期望的人。為此,我們還應該逐步為那些長期居住在本地的外地人建設適用住房,讓更多的優秀人才對未來有更好的希望。這些做法的前提是產業升級,如果產業無法有效升級,那么這些想法也無法實現,可如果產業果然升級了,各種社會政策也應該配套跟上。

第四,農民農問題

對應于“農民工”的提法,我們可以把到本地來務農的外來農民稱為“農民農”[6],他們廣泛地散布在發達地區尚未被征用或者雖被征用卻暫未被開發的土地上。他們的收入比在老家務農高,生活遠比農民工自由,而且,他們往往結伴而來,已經輕易地在此地重建了社會支持網絡。這種網絡既是血緣或地緣的,也是業緣的,往往還有某些經濟上的合作性質。越來越多的農民農選擇在自己租來的地頭搭建大棚居住,與本地農民的小樓相對而望,可以說,發達地區的村落往往是雙重的,一個由本地人的樓房組成,一個由農民農的臨時住所組成。前者萎靡不振,后者生機勃勃。

農民農問題的性質是:我們雖然有能力把本地農民變成市民,我們卻無法把小生產都變成大生產,結果這個小生產的任務就由外地人來完成。一般地看,這也是本地的農業繼承人出現了問題,可是這個看法也缺乏足夠的建設性。如果任由市場選擇,本地農業讓渡于農民農之手是必然的。因為,在與本地農業繼承人競爭時,他們出的地租會更高。事實上就連這種競爭也不存在,當本地年輕人還沒有想清楚是否要務農時,外地農民農已經租走了耕地。如果刻意不允許外地人來租種土地,耕地的本地承包戶得到的地租就會降低,政府和集體必須補貼本地承包戶的損失。也就是說外地農民對于本地農民的部分替代,幾乎是無法避免的。問題只在于這個替代的程度有多么徹底。

要培養農業的本地繼承人,必需政府介入,認真地扶持那些依然在堅持務農的能手,同時想辦法吸引年輕人返回農業。這是一個很瑣碎很費力的工作。很多地方政府選擇讓資本來接手本地的耕地,做起來很省事,因為這等于是把發展農業的任務轉交給了一個企業去操辦。這種做法將使得本地人徹底退出農業,因為,這些企業可能一開始也雇傭了本地人,但他們更愿意雇傭的一定還是性價比較高的外地農民農。資本農業相比于家庭農業,在農業上主要的好處是可以生產出高檔農產品供應城市上層,這就意味著把供應城市中下層的任務交給了外地農業和農民農。資本農業未能很好地延續和發揚本地農業的傳統,更可能是截斷了這種傳統。它們的存在很有必要,但應該積極主動地建立一種大生產與小生產之間的合理搭配。我們應該否定的不是某一種模式,而是模式本身?,F代農業沒有模式。從現實出發,未來上海的農業,必定是大生產與小生產相互搭配,外地人與本地人相互補充的格局。

發達地區政府要做的不僅是培養本地的農業繼承人,更重要的是正視農民農的必然存在,然后開展認真的政策研究,制定出適當的措施。既要管理好,也要服務好。比如,有極少數農民農在搭建了棚舍后,卻讓務農成為副業,自己去打工。這等于是讓棚舍成為新的貧民窟,這是需要避免的。我們需要農民農,但不能接受貧民窟。實際上,對于外來人口的管理應該和生活來源的調查結合起來。目前,外來人口的管理部門未必能掌握外來人口的詳細收入狀況,這應該得到改進。另外,對于外地農民農必需的生產和生活上的條件,當地政府也應該幫助提供。

整個中國都呈現出一幅巨變的圖景,整個社會都處于劇烈的轉型的途中。所謂發達地區,正是巨變和轉型較早的地區,而且,當地政府全面主導了這場巨變和轉型,對周邊農業區域的土地、產業、空間、利益和社會關系正在進行全面的徹底的重新設計和安排。通過對這些地區農村社會的觀察,我們發現,所謂的轉型不完全是以一種新的社會組織體系替代舊的組織體系,有時候,這種替代無法實現,結果社會也就局部地或暫時地處于無序狀態,演化出了各種社會矛盾。我們曾以為這些社會矛盾的發生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必然會出現的正常狀態,言下之意是一旦過了這個矛盾高發期,社會將轉向和諧有序。問題是讓這個預言成立的那些前提條件何時出現?當前,縣鄉級政府作為親民之官,在客觀上成為了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維系社會基本秩序的中流砥柱,確實發揮出了卓越的能效。但表面成功的背后是有策略無戰略,是疲于奔命和如履薄冰。我們必須深入思考的是,如果經濟發展方式難以轉變,當前這種社會矛盾的調控機制能否長期維持下去?

參考文獻:

曹錦清:《如何研究中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黃祖輝等著:《農業現代化:理論、進程與途徑》,農業出版社,2003年。

唐曉騰:《基層民主選舉與農村社會重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

熊萬勝:“基層自主性何以可能”,《社會學研究》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