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治建設論文
時間:2022-10-24 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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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時刻,為了讓全體人民享受改革成果的喜悅,完善社會保障法治化建設起著極為關鍵的作用,因此就如何從社會保障法治建設視野來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問題展開初淺探討,簡要談論如何借助社會保障法治建設來充分發揮社會保障作為社會和諧、經濟運行、社會公平的穩定器、減震器和調節器的作用。
關鍵詞:法治;社會保障;法律
黨的提出要“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保證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同時指出要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社會保障作為國家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的制度構建,和促進社會協調發展的措施,關乎到每個社會群體階層的切身利益。本文就如何在新時期完善社會保障法治建設以保障社會公民人人共享改革成果的良好局面進行初淺探討。
1當前我國社會保障法治建設留存的不足
自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重新設置民政部,歷經多年的摸索和創新,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進入具有中國特色和深化改革的創新發展階段。但是,隨著我國依法治國、公平公正等價值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現有穩定性、可預期性和強制性缺乏的政策法規都制約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法治化水平的提高,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法治化建設仍留存些許不足,主要有以下幾點。1.1立法工作滯后,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不夠完善。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實現社會保障法治的必要條件。1978年后,為改變此前社會混亂狀況維穩發展,我國致力于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框架,雖然在法制化發展道路上我國已經形成與國情基本相適應的法律體系,但從各個領域角度還有很多法律有待完善和創立。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的法律法規比較落后和分散,至今沒有建立起統一的、具有廣泛適用范圍的作為社會保障基本準則的國家層面的社會保障法。而且除了《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軍人保險法》(2012年4月)、《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之外,其余社保內容大多只停留在政府政策文件層面并沒有將其上升至法律層面。而且我國憲法中也缺乏社會保障權的明確概念,只是規定了對部分群體的制度保障和提到了物質幫助權,從國家基本法上形成社會保障法的不完善,使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之路與“依法治國”理念相去甚遠。1.2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社會保障差異大。不同地區的社會保障水平的高低差異與不同地區之間的財政收入和企業效益相互掛鉤。經濟發達地區的社會福利待遇水平自然相對較高,甚至有個別地區推行了“全民免費醫療”,而在部分經濟落后地區,國家基本社會保障的最低保障線已經是存在艱難維持的狀況,不少低保戶和傷殘人士的補助甚至存在長期拖欠發不出的窘境,社會保障申請人和救助對象的基本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應保盡保”的目標難以全面落實。我國目前的城鄉經濟和社會二元結構導致城市和鄉村的社會保障水平之間建立起一道不公平的有形的障礙墻。城鎮的社會保障覆蓋面已超過90%,而農村才只有2.4%,現代化的社會保障制度還遠未造福整個農村。1.3法律責任缺失,社會保障監督機構作用流失。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監督和實施主體涵蓋豐富,但由于目前確立的相關法律、文件等對各機構部門的相應責任缺乏明確規定,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也缺乏有效管理和保護,導致社會保障監督與管理機構相互糾纏,職責不明確容易出現“踢皮球”的推諉現象,相應法律制裁措施的缺乏也使得出現部分組織非法挪用、侵占社保基金以及企業損害公民社保權益后,仍然疏于法網之外,犯罪機會多,違法成本低廉,社會公眾的公共權益被屢屢侵犯。1.4立法質量低,沒有全面實現。“科學立法”“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的質量依賴于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立法工作的質量水準直接影響著依法治國的有效實現??v觀我國目前社會保障領域內現有推行的法律法規情況,一方面缺乏全面性包含社會保障各項內容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所確立法律的適用范圍不夠寬泛,現行法律的主要推行適用范圍仍然集中于城鎮,廣泛農村居民仍然游離在現行法律保護范圍上。除此之外,部分法律仍然存在部分條文與實踐結果相脫節,例如《社會保險法》中沒有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主體進行統一明確界定,而且其中所規定的“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省級統籌”從實際情況來看其結果依然不理想,表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的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沒有實施到位,也使得社會保障法律質量久久難以提高。
2關于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議
根據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制化建設進程緩慢且法治化水平低,社會保障法律體系還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快速發展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能完全適應我國進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社會保障法治化建設是我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關鍵組成部分和深化社會保障改革的必然要求,因而,結合我國特色國情和社會實際狀況,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法治化建設,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運作,提出如下建議。2.1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促進社會保障走向法治。首先,應當清楚界定憲法中的社會保障權,對社會保障權的概念、內容、定義進行明確規定。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國家大法,是國家各項制度合法性的根本保證。社會保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調節器,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和民生保障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將社會保障權在憲法中進行明確定義是確保社會保障合法性的根本依據,能夠為社會保障法律的有效運行提供重要支撐。其次,要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紤]著手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來保證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確保社會保障在實踐過程中有統一的保障標準。還要在社會保障領域內加快各方面的立法進程,解決相關各領域中的法律缺失問題,彌補現有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實踐過程中的漏洞。同時要不斷根據各項法律實施過程中反饋的漏洞不足,及時加以法律修訂工作,以確保社會保障法律體系能夠成為保障社會公民基本生活水準的安全網。2.2依法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合理規劃社會保障法的內容。堅持貫徹“廣覆蓋,低水平”的宗旨,不斷擴大社會保障法的各項保障項目和法定使用主體的范圍。將社會保險的適用對象不斷擴大到全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者;應有意識地提高社會福利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合理合法地整合社會福利進行分配,使得社會公民人人都能享受到社會改革成果。其次為了提高社會保障立法質量,要進行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將所有社會保障立法程序公平公開公正處理,讓社會各界人士充分了解立法內容,盡可能讓各方利益代表都參與到立法活動中,并廣泛吸引優秀法學人才,創建專業的法律人才智庫,為國家立法工作提供強而有力的智力支持。2.3增強社會保障法的實施機制和監督作用,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為了緩解當前存在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混亂,官本位思想殘余,出現尋租和腐敗現象的問題,可以依法建立具有權威性的、具有獨立決策權的社會保障局,由行政中心直接管轄,每年定期獨立預算收支,并向全社會定期發表年度工作報告,并接受決策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指導和監督。另外,為保證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要加強對現有執法隊伍人員的培訓,加強對執法隊伍的監督管理并落實職責,并提高整體執法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法律水平,定期安排執法人員參與法律知識學習與應用,促進其對社會保障各項法律的理解,并對實有違規違法行為的行政人員及時施行懲處,從執行隊伍上保證社會保障法律體系能夠穩定施行。2.4健全社會保障的司法機制,保證社會保障法律實施效果。嚴格公正的司法機制和執法機構是國家實現法治的必要條件。只有發揮司法機關對社會保障糾紛的最終裁判和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戒作用,才能維護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權威,守住社會保障法治的底線??梢詤⒖及l達國家的相關經驗,根據我國社會保障所留存的不足和展現方式,結合我國社會特色,在我國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庭制度,由各級人民法院和國家司法機關履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執行監督職責,在法院系統內及時、獨立審理社會保障案件,對違法犯罪的行為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保證社會保障法律的實施效果。并且盡可能簡化社會保障爭議問題的處理過程,精簡程序,提高效率,便利公民。2.5深入開展社會保障普法教育,強化公民法律意識。一方面要在領導層面上端正法治指導思想,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法制教育,以保障全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為基本目標……明確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不把責任推給個人和市場。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社會公民的法制教育,加強普法宣傳工作力度,樹立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法治社會氛圍,使社會公民能夠知法、懂法、守法,進而能夠妥善運用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3總結
社會保障法治化建設作為我國新時期深化社會保障改革的必然要求,實現“法治之治”的根本便是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為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們必須要加強社會保障法治建設,促進社會各項事業走向法制化軌道,讓法治之治來實現社會公平以此緩和社會基本矛盾、促進社會經濟穩定協調發展,通過利益調節分配來經濟和社會的協調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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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戚謝文靜 單位:南昌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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