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關系探析

時間:2022-09-16 09: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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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關系探析

當前正處于后金融危機時代,世界整體的經濟發展環境都不是很好,競爭愈發激烈,而且,我國也處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體系、轉換經濟增長動力的攻關期,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的國企改革,在促進私營經濟大力發展的同時,產生了較多的下崗職工,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競爭的激烈,很多小企業在優勝劣汰下不斷破產,被兼并重組,加之我國大力推行城鎮化建設,大批量的農民工進城,而且越來越多的高校畢業生涌入社會,導致我國在就業上產生了極大的壓力,就業缺口較大,這就需要合格的社會法來保障人們的社會合法利益。勞動法社會保障法這兩大社會法都是以勞動者為核心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能切實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切身利益。

一、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區別

從本質上對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進行分析,勞動法是協調企業、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法律體系;而社會保障法則是協調由公民、社會組織、社會保障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國家之間構成的社會救助、保險以及福利而出現的各種關系。雖然二者都是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合法利益而頒布的法律條文,以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保障他們的勞動成果,但社會保障法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延伸與拓展的產物。

二、勞動法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

(一)勞動法簡述。我國對勞動法的定義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界定:狹義上的勞動法是指我國最高權力機關依法頒布的,用于調整社會勞動關系的全國性的綜合性法律法規,如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這部法律能對我國社會的勞動關系以及因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其他關系有效進行保護和調整;而廣義上的勞動法則是指在應用意義方面的勞動法,包括狹義的勞動法,同時還囊括了其他調整社會勞動關系并因此產生的其他關系的一系列法律規范。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常說的勞動法一般都是泛指廣義的勞動法。(二)勞動法的特點。自從1995年我國頒布并實施勞動法以后,一共經歷了三個不同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自由競爭階段,第二階段是壟斷階段,第三階段是國家壟斷階段。到了國家壟斷階段,勞動法的發展已經臻至完善,不再是單純維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的權益,同時還能有效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的勞動法在本質上凸顯了人本主義,在社會功能方面能夠維護勞動者合法的權益,并協調企業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因此,勞動法具有如下的特點:第一,勞動法是勞動者保護法與勞動者管理法的統一。在實際生活中,勞動者保護法對勞動雙方的當事人,也就是企業的管理者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都進行保護,但因為勞動者在實際生活中都處于弱勢的一方,因此,在總體上,勞動法會稍微向勞動者傾斜,更多的是保障勞動者的切身利益;而勞動者管理法則是為了更好地協調社會勞動關系,確保企業內部的勞動關系能夠正常運行。在實際運用中,使用者必須將勞動者保護法與勞動者管理法協調統一,這樣才能真正提升企業經營管理的效率,實現企業與勞動者的雙贏。第二,勞動法是勞動關系協調法與勞動標準法的結合體。勞動標準法是根據勞動的標準,對勞動的關系進行協調。換句話說,就是經過勞動法的確認,根據規定的勞動標準并實施勞動標準以后才能協調勞動關系。因此,必須將勞動關系協調法與勞動標準法相結合,才能更好地運用勞動法進行勞動關系的協調,保證企業與勞動者的實際利益。第三,勞動法還要在實體性與程序性方面相配合。因為勞動法調整的對象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而且該系統是由社會經營生產活動中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所組成的,這就體現了勞動法在實體性方面的特點。同時,為了實現勞動關系,還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這其中就存在著多種多樣的程序性關系,因此,勞動法必須在實體性、程序性方面與勞動關系中特定的內容一一對應并相互配合,這樣才能有效促進企業內部勞動關系保持正常的發展。

三、社會保障法保障全體社會公民的合法權益

(一)社會保障法簡述。當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也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界定:狹義上的社會保障法主要是指由我國最高權力機關依法制定并頒發的,為了保障社會全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我國施行的《社會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和《社會福利法》;而廣義上的社會保障法則主要是指與社會保障關系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的總和,也就是說,除了狹義上的社會保障法以外,其他的與社會關系保障有關的法律規范以及涉及到社會保障問題的規章制度、決議文件與指示政策,都在社會保障法的范圍內,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二)社會保障法的特點。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和員工之間在利益上出現了較為激烈的矛盾,為了緩解這種利益矛盾,保證社會的穩定、和諧運行,我國不斷完善社會保障法。通過立法的形式,承認當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貧困及各種風險現象,并提出了有效的解決策略,以保障公民的人權,并維護他們合法權益。因此,社會保障法具有如下的顯著特點:第一,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特點。社會保障法作為社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性是其最顯著的特征。首先,社會保障法的目標具有顯著的社會性。國家相關部門頒布并實施社會保障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利益,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活,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從而保證整個社會的和諧運作。其次,社會保障法在保障主體方面具有明顯的普遍性。當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已經基本上保證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能享受到相應的社會保障,并能夠享受到越來越優質的社會保障。最后,社會保障法在責任與義務方面具有明顯的社會性。我國的社會保障法是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通過立法,強制國家、用人單位及社會成員一起負擔社會保障的責任和義務,以確保我國的社會保障機制能夠正常的運行。第二,具有嚴格的法定性特征。社會保障法作為我國基本的社會法之一,在其實施方面會受到國家的干預,以保證我國公民基本的社會生活需求。因此,在項目的設立、資金的繳納和湊集、發放以及利益享受人群方面,都具有明確的規定,任何個人、企業和單位都不得違反。

四、新時期下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關系分析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是兩個獨立發展的法律體系,具有本質的區別,但同時,而這還具有密切的關系,在維護公民的權益、保障社會和諧、穩定運行的過程中具有相似的作用。(一)在發展階段二者關系的分析。我國的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發展的階段屬于上世紀二十年代初,在建立之初,二者之間相互獨立,各自發揮不同的作用,沒有明顯的聯系。這是因為,勞動法主要是對企業資本家與勞動者只見勞動關系的協調上,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勞動者勞動的標準、作息時間以及最低的工資水平,是用來保障勞動者與企業資本家的利益行為。而社會保障法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救濟當時的窮人,并用于保障當時勞動人民的社會救助與保險服務,避免他們因為貧窮、疾病、工傷以及養老問題,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從而切實維護當時的國家、社會以及被保障人合法的權益。因此,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立法的目的上是兩種不同意義勞動關系、社會關系的保障,尚不屬于社會法的范疇。自上世紀三十年代以后,兩者之間的聯系開始增多,并逐漸滲透了人權意識及權利意識,逐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法。但就當時的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而言,二者在調整對象和方式上始終存在著不同,這就導致當時的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無法合二為一。新中國成立以來,由于我國是人們當家做主,在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方面具有了較大的聯系,但隨著改革開放,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已經不適應當時社會的發展,因此,國家在1995年實行了新的勞動法,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新勞動法的頒布實施,與社會保障法具有了更密切的關系。(二)在社會保險中二者關系的分析。筆者在上文已經說了,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本質上具有明顯的區別,不存在包含關系。除了在協調勞動關系上二者具有密切的關系以外,在社會保險中,二者也具有密切的關系。針對社會保險,勞動法著重于勞動保險的內容,而社會保障法針對的則是偏重于工傷保險與勞動保險??梢哉f,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是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立法,協調兩種不同的社會關系,即勞動法強調對勞動者與企業資本家雙方勞動保險關系進行調整;而社會保障法則是著重調國家和個人之間的社會保險關系。而且,當前我國已經將社會保險法納入到社會保障法的法律律體系當中,而勞動法也于2018年做出了新的修改調整,對社會保險的內容進行了適當的調整與改善。這種發展是我國在社會法發展方面的必然結果。也就是說,在社會保險方面,勞動法已經調整了保險和福利的要求,而社會保障法則將社會保險法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的法律當中。因此,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社會保險與福利方面具有更密切的聯系,在相互作用下,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社會法重要的組成部分,二者在本質上具有明顯的區別,在發展方向上也具有不同的發展趨勢,但在立法目的、內容上,二者又顯示出了相互交叉的特點。在整個社會法法律體系當中,共同作用,一起完善著我國的社會法法律體系。因此,在新時期新形勢下,深入研究我國的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之間的內在關系,能夠更好地促進我國社會法的發展與完善,對勞動者與社會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進行更好地協調,從而促進我國社會的健康、穩定、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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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嵐 單位:河南省工商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