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人大工作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促進作用

時間:2022-08-03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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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現階段正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黨審時度勢,在十六大上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全新命題,該政策的全面實施不僅將為我國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而且將提供強大的社會推動力。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在全面推進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是無可質疑且是至關重要的。既如此,我們就需要了解人大工作對構建和諧社會的意義所在,以便分析其應如何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通過發揮職能來促進和推動和諧社會的實現。該文將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關鍵詞:和諧社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法治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積累,我國目前正進入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階段,這一階段有著顯著的特點:既是發展的關鍵時期,同時又是社會矛盾的凸顯時期。這些矛盾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社會發展相對滯后,社會資源分配失衡,既利益分配失衡,特別是城鄉及地區間的差距仍在擴大,分配不公矛盾突出。可以說,誘發當前社會情緒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利益失衡所導致的心理失衡。另一方面是,隨著權利意識的增強,人們越發清醒地認識到,通過自我權利的行使來維護自身利益,從而產生了享有權利的渴求。然而我國現實的權利分配狀況,并不能滿足人民的需要,雖然在權利分配制度的設計上是理想的,但是具體的分配制度仍存在不完善或沒有得以實際實施。

正是洞察到以上諸多的社會不和諧因素的存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命題,這不僅是我們黨執政理念的一次重大創新,更是黨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可以說,指導各國家機構和全國人民構建和諧社會,是黨現時期的重要工作,因為這直接關系到社會環境的穩定和國家發展的命運。

而作為我國根本的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其賦予和保障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在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上發揮重要的作用,在推動這一現時期最為關鍵的工作任務中,將肩負起重要的歷史使命。這是由該制度的特性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所決定的。

一、構建和諧社會的內涵和要求

總書記對和諧社會作出高度的概括:“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在十六屆四中全會上,進一步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了四條原則性的界定:全面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增強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健全工作機制,維護社會穩定。這既是構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素,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思路和基本途徑。

由上述精神可知,我們所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應當是以人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真正使廣大勞動人民既是財富的主要創造者,又是財富的主要享用者,使人民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同時提供公平的機會,使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得到不斷提高;從制度上保證公平和正義逐步成為社會核心的價值取向,形成一種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社會空間,使人人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社會生活,各盡所能、各得其所,進而充分激發社會的創造活力。

這就要求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在突出全社會公平的價值取向,因為只有在公平的社會環境中,才可能平緩社會的不良情緒,才能進一步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這在中央最近頻頻出臺的一系列重在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律及政策規定中已得以體現。和諧社會也是必然是安定團結的社會,穩定本身就是和諧的應有之意。這就要求對社會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和創新,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體制,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以為維護社會穩定提供制度保障。

然而在現階段,要實現以上兩個目標就是要構建民主與法治的社會,進一步推進民主政治建設,真正實行人民當家作主,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確保整個社會運行的規范化和法制化。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并在制度上確保其行使權利及實現自身利益在機會上的均衡,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大政治動力和奠定廣泛的社會基礎。另外,從社會機制的運作規律與效能來看,民主與法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本要求,是促使社會和諧運行的最有效機制。因為這種機制可以自發、及時地發現影響社會和諧不利因素,并自動發揮調節、矯治的作用,進而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并能合理、有效地分配各種社會資源、社會利益、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平衡社會結構,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體現社會誠信價值,緩和社會矛盾,進而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穩定、協調發展創造一種基本的制度環境。

由此可見,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必須堅持人民主權原則,發揚民主,健全法制,推行法治,增強人民的民主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其對社會主義國家的認同感、責任感和歸屬感。在我國,這就要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高效地履行職能,保證立法和決策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和維護人民的權益。

二、人大工作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

結合以上論述,人大職能的全面、有效地履行,無疑將對我國的民主和法治建設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進而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那么,在今后的工作當中,人大應如何圍繞構建和諧社會這一主題,開展全方位的工作,以最有效地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依筆者愚見,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首先,從宏觀上指導和監督各項工作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任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快速、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的和諧更需要經濟發展、物質和精神生活的豐富為基礎。所以,人大需要加強對國家各項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明確通過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緩解和消除生產力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社會矛盾,以達到實現和諧社會的目標。另外人大必須積極督促、落實科學發展觀對各項工作的指導,督導各部門對構建和諧社會命題的實質把握,及時總結各地先進經驗,出臺相關政策以引導各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地方各級人大應緊緊圍繞實現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積極引導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監督各部門依法行政、倡導公正司法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和諧社會的構建奠定經濟和社會基礎。同時,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積極、主動、創造性地改進監督方式,完善監督程序,強化監督力度,有力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尤其要監督各部門正確處理社會發展與自然環境的關系,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其次,發揮立法權能優勢,積極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加快法治化進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法制保障。如前文所述,和諧社會本質上要求實現廣泛的民主和全面的法治,民主是緩解社會情緒,清除社會不和諧因素的有力武器;法治是社會有序運轉的重要保證,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石。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享有立法權,而眾所周知,民主沒有制度的保障很可能形同虛設,法治離開法律也將舉步維艱。所以人大及其常委會應該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為完善民主參與、決策機制,推進民主政治,提高依法行政、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全體公民和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發揮重要作用。這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切實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立法規程上,增強立法的民主性、科學性、透明性,廣泛征求人民意見,使制定的法律法規充分體現人民群眾的意愿;在立法內容上,緊密結合實際,注重對社會問題、社會關系、社會矛盾的考證分析,并運用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學理念制定、修改法律,使其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需求。以此為人民群眾提供民主、公平、公正的法治氛圍,促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以及有效、合理地限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營造各政府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良好法治環境,使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服務于人民大眾,使構建和諧社會成為由上而下、由國家到個人的一致行動目標。

最后,發揮橋梁作用,緊密聯系群眾,確實做到取民智、表民意、謀民利,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由人民選舉產生,并對其負責,這就意味著人大代表是直接來源于人民群眾中的,是有廣泛的群眾基礎的。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沒有廣泛發動人民群眾是難以推動任何一項社會工程的進度的。我們黨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命題是以人民群眾的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的,是民心所向的歷史性工程。而該工程的最終目標就是要通過平衡個體間的權益差距,解決人民間的矛盾沖突,把廣大的人民群眾團結起來共同建設繁榮、昌盛的社會主義國家。圍繞這一目標,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實現人民群眾的權益為出發點,切實規范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動方式,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密切聯系群眾,體民心、查民情。不僅使人大工作真正成為人民群眾表達自己意愿、有序參與政治的重要渠道,還要通過該工作樹立人民群眾的主人翁意識,增強其社會責任感,使萬眾一心,為構建和諧社會出謀劃策、盡心出力,共同鞏固和發展民主團結、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進而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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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燁攝《構建和諧社會:民主法治鑄就基石》,載新華網20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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