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監察體系內在規律減少腐敗現象論文
時間:2022-04-29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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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及其特點;古代監察制度對當今反腐工作的啟示;當今社會的權力與腐敗問題;制約當今社會權力腐敗的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各級監察主管應積極負責屬于自己的監察范圍、考察被選任的監察官是否具有堅實的社會主義立場和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權力越軌是產生腐敗的首要原因、權力監督乏力必然產生腐敗、加強政治制度改革,變換政府管理模式、加強法律懲罰機制,提高腐敗行為的成本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古代中國政治制度系統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部分,研究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發展軌跡,揭示古代監察制度內在的發展規律,對當今的反腐敗斗爭與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闡述了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與特點,指出當今社會權力與腐敗的問題,然后針對這一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只有確立并有效實現對各級政府的監督,才可能防止和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
關鍵詞:監察;權力;腐??;制度
1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及其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由兩大系統構成: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1)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早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就有出現。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經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2)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到了秦朝,御史大夫府被創建成為中央監察機構,而地方設置了監郡御史。漢朝秉承秦朝的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府,同時又增設了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刺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也應運而生,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3)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御史臺脫離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廢除司隸校尉,初步統一了監察機構,監察權也擴大成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至南朝,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被建立。
(4)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朝設立了御史臺、司隸臺、竭者臺,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臺之下設立臺院、殿院、察院,各院之間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了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臺諫并立的局面。
(5)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到了宋朝,設立了諫院,臺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有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元取消諫院,臺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臺,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除此之外,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6)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朝將御史臺改為都察院,取消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并立。地方設立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還設立了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絡。至清朝,六科給事中歸至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另外,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標志著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盡管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設計十分精細嚴密,但是由于皇帝不放心臣下可又無力控制所有臣下,導致監察官系統內部或互相制肘或互相勾結,尤其是監察系統與行政和軍事系統的官員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官官相護,包庇徇私,不了了之的事無法杜絕,根本不可能徹底鏟除腐敗。這種監察畢竟是為專制君主服務,并為其操縱的,歸根結底逃不出人治的范疇。人治與法治根本性的沖突也因此已經決定了:無論多詳盡完善的監察制度都受到最高統治者的好壞影響,權力以外的腐敗雖然可以抑制,權力本身的腐敗卻無法抑制。
2古代監察制度對當今反腐工作的啟示
防治腐敗現象滋生和蔓延的關鍵在于監察。強化監察,要著重做好以下五個方面:
(1)各級監察主管應積極負責屬于自己的監察范圍,支持下屬和下級監察機關、監察人員的工作,切實保護下屬和下級監察機關、監察人員的合法權利,以保障監察作用的充分發揮。
(2)給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充分的自主權,使他們能夠獨立地行使監察權,以防其受到其它權力不合理的干涉,影響監察效果。
(3)在監察官的選任方面,應考察被選任的監察官是否具有堅實的社會主義立場和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同時,在選任的過程中要加強上級監察機關的決定權,弱化行政機關的決定權。
(4)在考核、升降方面,要嚴格以檢查人員的實績為根據,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充分地掌握其實績,進而決定其獎懲、升降。
(5)各級監察主管應發揮主導作用,充分調動監察人員的積極性,廣開言路,積極收集各種意見和建議。
3當今社會的權力與腐敗問題
從歷史中不難得知:權力是腐敗的來源?,F如今,產生腐敗的原因雖然來自社會、制度、經濟、環境、道德、社會心理等多個方面,但權力滋生腐敗已是一個顛簸不破的事實,雖然權力≠腐敗,但是腐敗一權力。另外,腐敗與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營私舞弊,利欲橫流、世風敗壞等問題也是緊緊聯系在一起的。
(1)權力越軌是產生腐敗的首要原因。如今社會的腐敗是以多個層面、多種形式發生在多種領域的一種“大惡”的行為。從腐敗人員的構成劃分,可分為領導干部的腐敗、一般國家公務人員的職務腐敗,以及非公務人員在從事經營活動過程中的腐敗行為等;從腐敗的種類劃分,包括經濟腐敗、行政腐敗、司法腐敗、學術腐敗等。盡管腐敗是以多種多樣的形式出現的,但腐敗的內涵和產生機理都是相通的,那就是權力違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超出了正常的運行軌道。
(2)權力監督乏力必然產生腐敗。由多年來反腐斗爭的實踐告可知:權力監督乏力必然產生腐敗。許多典型腐敗案件的發生,歸根結底,就是一些地區和部門出現了對權力監督的真空,當掌權者手中的權力約束不力或不受約束的時候,腐敗也就容易產生了。監督不力或不受監督的權力為以權謀私營造了機會。
4制約當今社會權力腐敗的建議
針對腐敗產生的原因,提出幾點制約權力腐敗的建議:
(1)我們必須加強政治制度改革,變換政府管理模式。通過決策分權化、體制市場化、職能民主化、管理網絡化等,實現管理模式由“大政府、小社會”向“小政府、大社會”的轉化,合理轉換政府的角色,當好管理者,淡化經營者;將對公共權力的管理納入各級領導干部的任期目標責任制,明確責任主體,制定行權規則,用規范的制度限制行權者的權力,嚴格減少和杜絕各級黨政干部以權謀私的機會。
(2)完善監督制度是反腐敗的“治本”之策,事后的懲處遠不如事前的預防和事中的監督見效。在公共權力的運作過程中,提高其透明度,嚴格落實政務公開制度,接受群眾、新聞和輿論的廣泛監督。在社會事務的處理上,必須充分發揮廣大群眾的監督作用,拓寬民主監督渠道,增強廣大群眾參與公共事務的廣度和深度。
(3)加強法律懲罰機制,提高腐敗行為的成本。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反腐敗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通過嚴格界定,降低尋租者的預期收益,抬高其風險成本;其次要擴大腐敗的查處范圍,加大打擊力度,依靠強有力的警戒和威懾作用,形成正式持久的腐敗懲治系統,使當權者難以甚至不敢變異公共權力。
(4)通過改善公務員激勵機制,提高其工薪待遇,從而提高廉潔收益、增加腐敗機會成本。中國的反腐敗策略可以從許多國家開始實行“高薪養廉”的政策中吸取經驗,從完善公務員退休養老保險制度等措施人手,合理改善公務員的激勵機制,降低腐敗的誘惑和沖擊,從而控制權力腐敗等尋租行為的發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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