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名譽侵權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25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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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的興起,引發了諸多新型的言論侵權問題。例如相聲演員郭德綱博客中的言論引發的名譽權糾紛。原告則是相聲演員、今年央視春晚語言類節目負責人。稱,在今年1月的德云社新年相聲專場中郭德綱指名道姓地提到“的老婆跟別人睡覺,因此要自焚”,這是對自己以及愛人人格和名譽的誹謗。表示,他要告郭德綱不僅僅是因為相聲段子,還因為郭在博客里指名道姓說他不務正業。郭德綱的博客里有這樣的文字:“老爺子(郭德綱的評書師傅金連瑞)住的大雜院里有個孩子比我大幾歲,據說也喜歡相聲。他家是賣汽水的,這孩子每天騎三輪車拉著汽水啤酒滿街跑。每當看到我練功,他總是一副輕蔑的面孔,我也很納悶,他喜歡相聲為什么不學不練呢?很多年后,這個不學不練的孩子紅遍天下,他叫。”
今年3月,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在起訴書中要求郭德綱公開道歉并保證以后絕不再犯,而且要求郭德綱在含新浪網在內的三個以上全國性媒體以書面形式道歉,消除影響。[1]郭德綱在相聲表演中的言論是否侵犯名譽權,本文并不涉及,主要討論博客引發的名譽侵權糾紛。
一、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
在博客中了侵害他人名譽權言論的作者,作為直接加害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為造成的損害負責。上面提到的訴郭德綱一案,如果法院判決郭德綱侵害的名譽權這一事實成立,郭就必須承擔責任。
比較復雜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在訴郭德綱一案中,沒有把網絡服務提供商列為被告。而此前沈陽訴張某一案,就涉及到了網絡服務提供商。今年45歲的沈陽是北京的自由職業者,博客網()的專欄作者。他起訴稱,去年他在網上意外發現了很多貶低他人格的文章,深感氣憤,這些文章的ID均為“秦塵”。沈陽經調查確認,“秦塵”是揚州大學學生張某。從2005年6月29日到2006年1月15日,張某用網名秦塵在網上了《透視獸醫網蟲(一):扒沈陽的皮》等5篇被沈陽認為侮辱性的文章。沈陽在2005年年底要求博客網刪除相關文章,而隨后卻發現這些文章并沒有完全被清除。
沈陽認為張某的文章用極惡劣的詞語侮辱、誹謗他,極大損害了他的社會評價。而作為博客托管商的博客網,并未對其網站上出現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他將張某和博客網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2006年3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受理了此案。[2]
我們以為,博客通過服務器的內容,網絡服務提供商不可能一一審查、核實。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對他人的言論在博客前進行審查,是一種無法承擔的負擔,不利于互聯網行業的發展。網絡服務提供商承擔的應當是合理注意的義務。只要它(1)已經知道內容侵權或已經發現內容侵權,及時阻止而使侵權行為無法得以實施;(2)在接到受害人的告知后,及時移除涉嫌侵權言論,那么,網絡服務提供商就盡到了合理注意的義務。一旦被訴上法庭,可以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不用再承擔法律責任。
通常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商難以在他人言論之前就知道或者發現內容侵權,因此它承擔的合理注意義務主要體現在第二點上,即接到告知后及時移除侵權內容。
對于傳統媒體來說,收回或者更正這樣的抗辯事由不能完全免除責任,只能部分減輕承擔的責任,因為傳統媒體收回或者更正只是事后的一種補救措施,如果它沒有盡到事前的審查核實義務,放任了侵權言論的發表,就應該為它主觀上的過錯承擔責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新欣就此寫道:“在誹謗訴訟中,有些答辯即使成功也不能免除責任,只能減少損害賠償的金額,此類答辯就是不完全的答辯。‘收回(retraction)’是各種不完全答辯中最主要的一種,如果誹謗人能及時、并用同等重要的方式收回誹謗言詞,法院就不能裁定對誹謗行為處以懲罰性損害賠償,即使是補償性損害賠償金額也會因此而得到削減?!盵3]然而,對于網絡服務提供商來說,如果事前沒有發現內容侵權,那么他接到受害人告知侵權后及時移除,就盡到了他應盡的義務,可以完全免責。
二、回應權的適度抗辯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有責任去減輕損害,這是一般的法律原則。就誹謗法來說,這意味著原告應當利用任何可用的機制(自發的或自律系統),這些機制可能會補救或者減輕對原告名譽的傷害。而網絡的回應權,恰恰給博客名譽侵權的原告提供了一個比較充分的自發的機制,以減輕對原告名譽的損害。
網絡的出現,使回應權成為完全由個人掌握、雙方能夠較為平等行使的一種權利。如果是網絡中的信息好(好、壞,相當程度上屬于主觀判斷的領域),那么每個人都有權利享受它。如果是壞,那么因特網就是反擊它最好的場所,因為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發出自己聲音。名譽侵權受害人不必經過侵權行為人的許可,也不用經過媒體同意,就可以隨時通過網絡對自己受到的誹謗進行回應。在傳統媒體中,如果出現誹謗言論,一個重要的補救措施就是“更正與答辯”,“更正”可以由媒體自己撰寫發表,“更正”(指技術性問題)或“答辯”(指觀點)也可以由媒體登載受害人撰寫的對真相的說明。博客名譽侵權的受害人,通過網絡行使回應權,實際上起到了傳統媒體中“更正”的作用,盡管這樣的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還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對受害人名譽的損害。
相對于法律救濟,通過網絡行使回應權是一種簡單、直接并且低成本的自助救濟。一旦博客中出現誹謗言論,受害人首先應該做的,就是通過互聯網上更多的言論來糾正,以激發網上輿論對真相的關注。網絡的通暢與進出自由保證了這樣做的效果,這是最簡單直接的辦法,也是符合社會和個人最大利益的做法。如果動輒以名譽侵權到法庭起訴,雙方不僅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取證、打官司,有些還付出高額的律師費用,對法律資源、社會資源也是一種浪費。
博客名譽侵權的受害人在尋求法律救濟前,可以首先盡量通過網絡行使回應權,進行自助救濟,通過更多的言論消除誹謗,即使不能完全消除誹謗言論的影響,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小對名譽的損害。比如郭德綱在博客中發表了有關的言論,認為不真實,他可以通過網絡把真相披露出來,以減輕郭的言論對自己造成的損害。
[page_break]當然,受害者自己還可以在網上另外設立一個博客主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對誹謗進行回應,但是,閱讀了誹謗內容的網絡用戶,卻不一定能夠愿意看到,或正好很方便地看到受害者的回應。這需要網絡用戶主動去搜尋,或者被用戶已經打開的網頁能夠很容易地鏈接上,很容易地被網絡用戶發現。這種情形,亦造成博客名譽侵權行為人與受害者之間相當程度的不公平。
每個在網上發表言論的人是平等的,這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在實際操作中,博客的影響已經逐漸開始依賴于發表言論者的身份、財富等。明星開設的博客可能有上千萬的點擊率(徐靜蕾的博客開設112天點擊率超過1000萬),而一個默默無聞的普通人開設的博客,可能很少人點擊。因此,通過網絡行使回應權,只是博客名譽侵權的一種適度抗辯,受害人即使回應了,也不能完全消除侵權言論對自己名譽的損害。
三、以自律換取更大自由
博客用戶、網絡服務提供商以及整個互聯網行業都需要自律。如果不能遵守一定的準則,各種名譽侵權糾紛層出不窮、人們對博客中的言論忍無可忍的時候,政府就可能會采取強硬措施或者出臺嚴格法律來制止。如果把網絡傳播作為一種專門的活動領域,就需要形成一種公認的活動規則,這種規則不宜由外部控制,而是來自內部的道德壓力,作為博客的當事人,需要自律的理念和道德精神的內化,從而每個個體能夠在擔當博客角色時自覺擔當社會道義和服務公眾的責任。一般說來,對于網絡活動的控制有三種模式:網民控制、第三方控制、同業控制。網民的控制是一種網上輿論監督,力度和能量有限。第三方控制,即權力組織的控制,這是一種硬性的他律控制,對于網絡自由的危害很大,應該在不得已時才能采用。同業控制,歸根到底是博客自身的一種自我約束。以自律求自由,可以為網絡提供商、博客們贏得更多的有彈性的活動空間。為了避免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保R克思)[4]這個道理,博客和網絡服務商們應當深思。
網絡秩序的建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隨著人們更多地參與其中,網絡也會像人們的現實生活一樣形成一套成熟的秩序和規則體系。這是一個自組織的過程。我們只有共同努力來創建這樣的網絡環境,才可能更多地避免他律。這就像一個習慣于無視交通規則的地方來的人,在一個人人都自覺遵守交規的地方的感覺一樣,他會不由自主地遵守交規。反之亦然,一個來自習慣于遵守交規地方的人,在不遵守交規成習慣的地方,也會變得對違反交規熟視無睹?,F實生活中,一些人愛罵人、說粗話、傳謠言,在這種壞習氣普遍受到鄙視的環境中,他們由于感覺到無形的道德壓力而會守規則,否則至少會被排除出主流社交圈子。網絡輿論也一樣。在規范網絡輿論的過程中,權力組織也應當對此有所認識,盡量少采用政強制手段。
2003年,由于木子美事件帶來的沖擊,“博客中國”網站于11月16日刊發《博客道德規范倡議書》,指出:“開放、自由、率性是博客精神所在,也是魅力所在。但是,任何一個負責任的博客都應該、而且必須認識到:我們是在通過網絡,向社會公眾發表我們的文字。因此,我們必須對我們的讀者和社會承擔責任和義務,必須遵循應有的道德規范和倫理準則?!睘榇?,提出了博客應遵守三項原則:誠實和公正原則、傷害最小化原則和承擔責任原則。這是一個很好的起點。
博客給了所有網絡用戶一個充分行使表達自由的平臺,但是每個表達意見的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都需要考慮自己的社會責任,承擔不侵犯他人權利的義務,這樣博客才能長久地保持它的魅力并且進一步發展。
注釋:
[1]正式起訴,郭德綱被告上法庭,北方網,2006年3月14日
[2]《博客網上“受辱”欲通過法庭維護名譽權》,京華時報,轉引自網易,2006年3月6日
[3]陳欣新,《表達自由的法律保障》,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第67頁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1卷119頁,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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