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證券傳媒化的異化作用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9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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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證券市場近些年的發展暴露出許多問題,其中證券市場傳媒功能的異化日顯突出。鑒于傳媒在證券市場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故對傳媒的功能及其異化的原因加以探討,以期從法律制度、社會信用等方面予以規范和引導,以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和成熟。
從發達國家成熟證券市場的監管來看,自律監管是證券監管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有些國家甚至自律監管占主導地位,而在自律監管當中,傳媒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它可以起到引導、監督的作用,使整個市場趨向成熟。我國目前證券監管處于較低水平,其中傳媒對證券市場的監管顯得尤為滯后。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證券市場傳媒功能及其異化進行分析,以便于引導其向積極方面發展。
一、傳媒的功能及其異化
(一)傳媒的功能
目前我國涉及到證券市場的傳媒有很多種,有報紙、雜志、網絡以及相關的電視節目等,他們傳播的內容大致有以下幾類:新聞報道、股市點評、信息公告等。從理論上講,傳媒在理想狀態時應具有以下幾項功能:
第一、信息披露功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大特征就是股權較為分散,許多中小投資者一般不可能到指定的場所去閱讀相關的資料,從而使決策存在較大的盲目性。而通過媒體傳播則可以從一定程度上克服由于股東的分散性所導致的信息不對稱。由于媒體本身具有較廣的普及性和較大的覆蓋面,一方面可以減少獲取信息的成本,另外也可以提高投資者獲取信息的充分性。從目前的信息披露情況看,信息披露大致有以下兩類:一類是正式披露,另一類是非正式披露。
所謂正式披露,是指上市公司通過證券監管機構指定的媒體(目前主要是三大證券報)按照規范披露格式進行相關信息的披露。它具以下特點:(1)披露途徑的正規性。即在證券監管機構指定的媒體上進行披露,其內容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募股說明書、中期報告、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等;(2)格式的規范性。信息披露是按照證監會確定的格式進行披露,以防止有重大遺漏及其他不規范的情況;(3)內容具有相對真實性、規范性。上市公司根據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在指定的媒體上披露的內容,基于政府和法律的權威,其真實性和可靠性較之其他媒體上披囂的內容相對來說更強一些;(4)信息披露的直接性。通過正式途徑披露的信息絕大部分都是裸信息,不需要從大量的相關信息中提取加工,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非正式披露是指不是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上以非規范性的格式刊登的一些信息。與正式披露相比,其具有以下特點:(1)披露途徑的多樣性、非正規性。主要是通過除證監會指定的“七報一刊”以外的其他媒體如報紙、雜志、網絡等披露的,不拘泥于單一的信息載體;(2)格式的非規范性。在這些媒體上披露信息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格式,而是媒體根據自身的特點以及信息的內容自主決定的;(3)內容具有復雜性,可信度不高。這些通過非正式途徑傳播的信息有時僅涉及到上市公司的某一或某幾個方面,不能全面、客觀反映上市公司或市場的情況,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虛假性,有許多的重大信息上市公司不會通過這種途徑主動披露;(4)信息披露的隱蔽性。一般而言,這些信息大部分都需要人們從大量的相關信息中提取一些有價值的信息,不能一目了然。非正式披露也是信息披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正式披露的必要補充。
第二、投資導向功能。這一功能的發揮是建立在第一個功能實現的基礎上的,通過媒介獲取大量的有關上市公司以及證券市場的信息后,投資者可以對自己所掌握的信息進行加工處理,從而提取一些有價值的內容,如上市公司的業績及其發生的重大行為、股市走向等,據以自主地作出投資決策。尤其是現在的股評,其出發點是推薦具體的股票,在現有投資主體整體素質較差的情況下,這種導向體現的更為明顯(當然其中不乏存在誤導)。
第三、監督功能。首先是輿論監督,這是第一層次監督。輿論監督對一個成熟的市場監管體系來說是不可缺少的,有陽光的地方,才不會發生霉變。所以,對于上市公司,應該通過各種途徑增強其透明度,這一方面要通過相關的制度設計來實現,另一方面也需要大眾媒體對其進行必要的監督,使整個市場暴露于投資者面前,促使各項制度的有效實現,提高各項制度效益。這樣既能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同時也能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有一個較為客觀、全面的了解,從而做出合理的選擇。投資者既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也是上市公司的上帝。上市公司的生存和發展是以投資者的有效支持為基礎的,如果沒有或不足法定人數的投資者選擇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可能導致其設立不能或退出市場的結局。其次是第二層次監督,即由輿論監督所引發的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監管者通過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發現監管線索,做到有的放矢,從而提高監管效率。目前,在上交所實行的“每日讀報”制度就是這種監督的體現。
(二)功能的異化
1、信息披露異化為虛假炒作、虛假陳述。從理論上講,上市公司應該利用傳媒來縮短投資者與自己的距離,讓投資者更了解自己,從而產生誠實、規范經營的壓力與動力。但事實上,上市公司經常利用傳媒來掩蓋其經營中的一些缺陷和違規行為,使得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始終是“霧里看花”,琢磨不透,只能進行模糊選擇。更為甚者的是,有時上市公司不僅不披露其真實情況,反而做出一種虛假的宣傳,通過輿論炒作,使得本已被sr、Pr的公司突然間股價攀升,接連出現幾個漲停。這種情形通過非正式途徑披露表現的尤為嚴重。
2、引導異化為誤導。由于我國股市規模比較小,所以市場容易被莊家操縱,莊家利用中國股市的不成熟性和投資者的非理性,濫用其資金優勢或進行買空賣空等行為,誘導中小投資者跟莊,從而達到掠奪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目的。莊家的誤導既有通過股價的攀升來實現,也有通過媒體宣傳來實現,甚至有一段時間傳媒還宣揚莊家股。股評專家通過股評推薦具體股票,吸引眾多的投資者做出傾向性投資。sr、Pr公司重組時,常有一些媒體是“拿人錢財,替人辦事”,為虛假或劣質重組“助紂為虐”。
3、監督異化為掩飾。媒體之所以能夠起監督作用,在于通過媒體揭露其中的問題,讓其遭受投資者的唾棄和引起監管者的注意。但該種功能也已經異化,從而使得監督失靈。股市呈現出一“炒”就靈的現象,“炒股”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字眼淋漓盡致地體現這樣一種現象。雖然近些年來有關部門相繼頒布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的規范格式,但格式規范并不意味著內容真實,這只是解決如何披露的問題,并不能有效地約束披露的內容,反而異化為上市公司借以虛假信息的合法外衣。
二、證券市場傳媒異化現象的成因分析
鄒昊平等通過分析1992——200O年初上海股市異常波動的情況后指出,影響股市異常波動的信息有政策、市場、投資者、信息等因素,其中信息因素居第四,占12%。所以,功能異化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那么為什么會出現媒體的功能異化現象呢,通過目前暴露出來的問題來看,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證券市場自身的原因。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速度太快,用十幾年的時間走完了發達國家上百年的歷程,難免會出現制度空白的現象。制度建設跟不上市場發展的步伐,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機制,使得信息在信息源處(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者)就已經失真,自然就會導致大量虛假信息的存在。同時,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股權過于集中,導致中小股東“用腳投票”的市場影響力不明顯,對上市公司的制約效果不佳。
2、投資者原因。我國目前投資者結構不合理,絕大部分都是散戶,大約有8o%左右,機構投資者比重太小。中小投資者又缺乏相應的投資常識和理性的投資理念,因而對于證券市場的信息難以做出準確的判斷,對信息的加工處理能力較低,從而使“投資”異化為“投機”,“決策”等同于“跟莊”,且異化收益較為可觀,這就更刺激、助長了傳媒功能的異化。
3、媒體原因。首先是媒體職業道德的缺失。我國媒體目前呈一種較濃的商業化趨勢,以“有償新聞”等方式來謀取利益,且利益的大小與信息質量的高低成反比。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在一定利益的驅使下,就會使得媒體背離其職業道德,變成一些上市公司的宣傳陣地,失去了其應有的客觀公正性和社會公益性。其次是相關制度的缺乏。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幾乎是空白,只有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問題解答》的司法解釋中就作品對于自然人名譽權的侵害作了一些規定,沒有專門針對投資者的立法,比如對一些“新聞交易”因報道嚴重失實造成投資者錯誤決策時,相關責任人是否應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什么責任,如何承擔責任都沒有規定。法律雖是最低約束,但卻是最有效的,尤其在一個法治社會,如果在某一或某些方面缺少規范,那么那里的道德防線就極易崩潰。
三、如何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的傳媒行為
綜觀上述,要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的傳媒行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加快證券市場建設,促進證券市場的不斷成熟。證券市場的成熟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市場法制環境的成熟,通過建立健全的包括上市場公司內控機制在內的各項制度,將虛假信息遏制于“源頭”;二是市場投資者的成熟,而且這種成熟是從整體而言的。目前,我國投資者整體不成熟的很大一方面原因就在于散戶與機構投資者比例不平衡,無論從理財的經驗、知識以及對市場的判斷能力來講,機構投資者都優于中小投資者,投資效率較高。所以,應該不斷開放我國證券市場,尤其是對內開放程度的提高,培養大量的機構投資者進入股市,從而改善投資者的整體素質,增強投資者對信息的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
2、進行證券市場的傳媒資格認定。對傳媒進行分類,根據其影響面以及在實踐中“守德”、“守法”情況賦予一些傳媒進行相關證券信息的資格,從而排除一些“守德”、“守法”情況不好的傳媒進行造假或幫助造假的可能性。雖然,目前證監會確定了一些媒體(七報一刊)作為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指定載體,但在這些載體上披露的信息主要限于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些內容,信息量不夠充分,而且有的信息是披而不露,比較模糊,其真實性在一定程度上還是有所保留的。證券市場是一個大家都比較關注的市場,許多報刊雜志等媒體都爭相刊載相關的信息,為擴大發行量而不顧自身的實力不濟,有的甚至是制造新聞。所以,應當盡快結束這種局面,推進傳媒的專業化、規范化運作。
3、加強立法,建立相關的責任制度。
第一、建立民事賠償責任制度。在投資者根據傳媒
披露的信息做出相應的“合理”決策時,導致投資失誤造成損失的,應由信息者與信息的提供者共同承擔責任。這一點并不違背投資者風險自負的原則,這里的風險是指正常的市場風險,而不包括人為的道德風險——因為信息者和提供者的故意欺騙而遭受危險。在這里還應建立一種信息過濾和識別機制,以區別責任的承擔。對信息提供者的資格及信息的真實性、客觀性進行嚴格審查,如果信息者盡其必要注意仍不能避免,則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如果是因為主觀上的過失或故意視而不見、錯而不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傳媒也應對自己報道、披露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有違背職業道德、幫助上市公司尤其是Sr、PI''''公司虛假炒作、欺騙投資者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履行職務的行為,由單位承擔責任,在單位承擔責任后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再追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如果是其個人行為,則由其個人承擔。
第二、完善行政責任制度。在傳媒或其中的人員發生上述的情形時,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行政處罰的方式可以通過財產罰甚至資格罰來實現,對直接責任人同時還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
以上兩點在證監會2001年1O月的《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有所體現,《通知》要求股評人士從業時必須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同時明確指出,證監會將對違規者處以暫?;虺废鋸臉I資格的處罰,投資者因其違法執業行為而遭受損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這是一個可喜的進步,但仍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規定,提高規范的效力層次和可操作性。
4、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證券市場傳媒行為的凈化不能孤立地進行,需要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支撐和引導。信用的缺失不僅僅體現在證券市場,整個社會都存在這種問題,所以對證券市場傳媒行為的規范,需要大環境的影響和促進,這樣規范的速度和效果會比較明顯,否則只是“孤軍奮戰,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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