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中未成年人保護問題論文
時間:2022-09-13 0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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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從法律角度解釋,就是指未滿18周歲的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不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中國,這一群體有3.8億。
未成年人的保護在全世界都受到特別的重視。中國在這方面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然而近年來,作為新聞媒體,在對未成年人進行采訪報道的時候,卻屢屢發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主要表現在對未成年人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方面的侵害。
一、對受害未成年人采訪報道中的問題
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常常成為受欺負、受侵害的對象而新聞媒體又常常對他們“雪上加霜”。如今年初在京某電視臺法制欄目曾報道了一名16歲少女遭強奸的事件,電視畫面上竟然未對這位少女做任何的保護處理,既沒有讓她背對觀眾,也沒有在她的正面形象上做“馬賽克”遮擋,使這一位肉體上受欺凌的少女又遭受了一次更大的精神傷害。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O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在新聞報道中,一些新聞單位時常忽略這一規定。有一雇主殘酷虐待小保姆的案例,少數報刊為招攬讀者,在報道中不厭其煩地披露雇主對小保姆耍流氓的犯罪細節,詳盡報道小保姆受辱的經過,一家報紙甚至從公安機關找來該案的預審記錄,在報紙上不加選擇地登出來。再者,還有一些報刊在報道打擊拐賣少女的新聞中,詳細披露少女受辱的情況,爾后,又在報道中登出該少女的姓名或家庭所在地;還有的報刊刊登被拐賣少女與解救她們的公安人員依依惜別時的新聞照片,電視新聞報道中也時常播出類似的鏡頭。諸如此類的做法,在被拐賣少女的家鄉所在地,也很容易引起當地人們的注意,實際上間接地披露了少女被拐賣受辱的隱私,也是不妥當的。
二、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采訪報道中的問題
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趨勢,新聞報道自然對此頗為關注。但是在這些新聞報道中也有兩個偏向:一是對未成年人犯罪情節過程表現過細,容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模仿,導致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如去年12月浙江省永嘉縣橋頭中學學生鄒昭靜被同班兩名同學綁架、勒索、殺害的事件,從這兩名同學如何騙鄒昭靜出校,到如何勒索要錢、如何殺死他等等,新聞報道中表現的十分詳細;二是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學校、老師、父母等交待的過分詳細,甚至還進行了專門采訪。
前不久,一家地方電視臺在報道當地剛剛抓獲的一少年犯罪團伙的新聞中,電視屏幕上—一出現這些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寫鏡頭。與此同時,播音員將每一名犯罪少年的姓名、年齡、就讀學校和年級、父母親職業等情況,—一向觀眾作出介紹。如此做法,更是嚴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這樣,使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獲取新生重新走進學校、走向社會時幾乎沒有“棲身之地”。
三、其它方面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問題
在涉及未成年人采訪報道的其它方面,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段闯赡耆吮Wo法》第2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睂@一條款的規定,新聞單位一般說來是不可能直接違反的。但有的新聞單位由于疏忽大意還是出了問題:一家報紙曾刊登過一條評選“十佳保姆”并予以表彰的新聞,遺憾的是,被表彰的“十佳保姆”中,最小的一名保姆竟然是個年齡只有15歲的小女孩。
另外,在現今某些報刊上,甚至在以青少年為讀者對象的一些青少年報刊上,為了招攬讀者,也時常出現具體描繪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方面內容的文章或作品。在某些地方電視臺公開播放一些錄像節目中,也不乏表現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內容的畫面。報刊、電視臺的這些做法,對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極為不利的,也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所不允許的。
在一些新聞單位中,時常出現一些侵犯未成年人著作權的情況,有的新聞單位刊登、播放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以著作權人尚未成年為由,不署上作者的姓名,不按規定支付作者應得的報酬。還有的不經未成年人的允許和同意,非法刊登、選編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這些行為,不僅直接違反我國的《著作權法》,同時,也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
四、原因和對策
1、輕視未成年人現象
許多新聞從業人員頭腦中有這么一種觀念,認為成年人才具有法律的責任和義務,才具有合法權益,而未成年人似乎就沒有。所以在采訪報道中,對成年人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方面還比較注意保護,怕惹上官司。而對未成年人似乎就不屑一顧了,好像未成年人就是他們任意擺布的對象,想怎么寫就怎么寫,想怎么拍攝就怎么拍攝,想怎么“暴露”就怎么“暴露”。實際上,未成年人享有許多成年人所沒有的特殊權利,未成年人應該受到特殊的保護。
2、法律知識欠缺,法制觀念淡薄
造成未成年人在新聞報道中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就是這些新聞從業人員的法律知識欠缺,法制觀念淡薄。平時或許只注重了業務知識的學習,而對于法律知識過問的甚少,甚至不學法、不知法、不懂法。在我們國家實行“以法治國”的今天,全社會日益走上法制化軌道的時候,這樣的業務素質顯然是不符合要求的。其實,當你在采訪報道未成年人事件的時候,只要看一看相關的法律,就可心中有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吨腥A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共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3、營造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文化環境
應當承認,我們的許多新聞從業人員是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敢于為未成年人仗義執言,提供輿論幫助。許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案件在經過新聞媒體報道后,引起了很大的社會反響,也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使問題得到了合理解決,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就是有一些在新聞報道中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現象出現,也不是從業人員故意所為,而是其法律知識欠缺以及綜合素質不高所造成的。所以加強新聞從業人員的法律觀念,學習掌握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知識十分必要。這樣,將會促進新聞從業人員更好地做好有關未成年人的采訪報道,使新聞媒體的信譽度更高,法制性更強,也能進一步營造保護未成年人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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