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侵權防范和策略
時間:2022-06-30 02: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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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里,越來越多的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者被告上法庭。這一方面是由于公民和法人的維權意識在加強。另一方面,也映射出新聞監督的影響力已經深入到更多的社會領域?,F實是,很多新聞從業者和新聞機構官司纏身,可他們卻并不明白什么樣的新聞報道會構成侵權。實踐中,涉及到新聞侵權的糾紛,基本由兩種類型構成:侵犯了被報道對象的隱私權;侵犯了被報道對象的名譽權。那么該如何預防和應對侵權行為甚至侵權案件的發生呢,以下幾方面可能對您有些許幫助:
1.公開的消息來源也可能產生侵權
如果新聞報道中的消息內容是從公開領域獲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抗辯效力。但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內容,需要加以保護。公開的消息來源包括:(1)公開記錄。公開記錄是指黨和國家機關通過正式途徑公開的正式文件、通知、判決書以及其他允許公開、引用的材料。如果上面所述的材料中涉及他人侵犯隱私權或事實不真實的情況,并且,媒體在新聞報道中未添加其他不實事實或者誹謗、侮辱性文字,或者沒有刪減事實加以披露,這不構成侵權。但是,對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等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即使在公開的判決書中有相關信息的表述,該信息也應該屬于隱私權保護的范疇。(2)資料來自于公共場所。由于公共場所不具有私密性,因此這一點可以作為抗辯理由而產生對抗效力。一般認為,一個人如果置身于公共場所,就表示愿放棄自己的部分隱私權,并且允許他人對他的這部分隱私進行觀察記錄甚至是錄音錄像。這樣的公共場所可以表現為交通事故現場、犯罪現場、各種暴露于公共視線中的事件現場。記者對這其中的采訪、報道影響到當事人的部分隱私權不應視為侵權行為。但自然人的姓名、年齡、社會背景等隱私信息仍應該對其加以保護。因此,公共場所的抗辯效力是有限的,具體的案件中還需要由法官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加以判斷。
2.征得當事人的同意
一旦有新聞報道導致了糾紛的產生,如果能夠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曾經同意,糾紛解決并不困難。但是當事人并沒有明確的表示同意,又該如何認定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呢。作者認為,當事人當時的意思表示,如果按照目前社會普遍標準來衡量就是已經默許同意,那么應當推定已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在新聞采訪中,采訪者應將報道范疇涵蓋在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內,而不可以對當事人的陳述或提供的材料隨意發揮,進行主觀推斷,否則極易造成新聞糾紛。
3.保護被采訪對象的合法權益
新聞報道就是將新近發生的事件通過新聞媒介向新聞受眾進行傳播。而新聞事件的組成要素中不可能缺少人物。尤其在批評性報道中,往往出現對某一組織或者個人信息的披露,已達到體現新聞真實的目的。但即使是真實的新聞,也可能涉及到法律侵權的問題。公布個人的姓名、年齡、職業等會對個人人格權造成侵害,這其中包括被報道人的隱私權或是肖像權。如果被報道人因為這些報道,對自身生活造成了影響,使個人的社會評價貶損,那么就有可能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新聞媒體敗訴的可能性十分大。所以,對報道對象進行保護是新聞媒體和其從業者必須進行的一項工作。實際報道中,可以將被報道者的人名采取化名的方式予以報道,將聲音進行失真處理。如果在電視報道中,臉部特征應該用馬賽克等技術手段進行遮擋。對報道對象進行保護,實際上也就是對新聞媒體和從業者避免新聞糾紛的一種自我保護。
4.加強防范意識保留采訪證據
雖然《民法》中規定,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新聞報道引起糾紛案件中,媒體或記者經常被指負有舉證責任,舉證不力承擔敗訴的后果。所以記者應加強法律防范意識,力爭從多方面搜集新聞資料,力爭將事實材料搜集得更準確、更充分、更客觀。當發生新聞失實訴訟時,新聞從業人員往往提供自己的采訪筆記或是通訊員來稿來證明自己的消息來源是真實的。但消息來源的真實并不意味著法律真實。實際的審判工作,注重證據鎖鏈對事實求證部分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客觀性。新聞從業人員提供的這類證據在法律上往往得不到認可。于是,在新聞采訪中,將當事人提供的書證、物證、影像資料予以保存在面對新聞訴訟時才會更加有理有據,增添勝訴的可能性。
5.呼喚《新聞法》的出臺
新聞媒體被訴侵權案由于沒有成文的新聞法,也沒有明確詳細的司法解釋,所以媒體因報道吃官司的敗訴率一直居高不下。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新聞法》,因此,盡快建立詳細的新聞報道規范,讓新聞糾紛案件的解決有法可依,有標準可以界定和遵循這才是目前法律界最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有關新聞侵權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三個規范性文件組成,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新聞出版總署的關于《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民法通則》、《刑法》中規定了對名譽權、肖像權等的保護,也規定了誹謗罪、侮辱罪等涉及到新聞侵權的法律條文。我國憲法中也規定,公民有言論、集會、結社和出版等自由。這些規定如果能夠認真執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新聞媒體的基本權利,并限制新聞界的一些不當行為。但不能因此就否定專門的《新聞法》的價值。《新聞法》對于我國的重要意義在于,可以通過這樣一部法律管理新聞媒體以及相關的社會領域,賦予新聞媒體采訪、報道、評論等權利,同時也對新聞媒體的權利加以限制,并要求其承擔一定的義務,防止它對社會和公民造成損害。
在目前《新聞法》還沒有出臺的情況下,新聞媒體及其從業者需要有較高的素質和職業水準,對新聞報道把握好取舍分寸,這樣才能避免和減少新聞侵權現象的發生。最根本的是,新聞界盡快建立行業規范和監督機制,法學界盡快完成新聞立法,使新聞監督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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