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違道德的媒體競爭行為遏制論文
時間:2022-09-30 0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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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之間的競爭,近年來日趨激烈。在競爭中除了良性的手段外,也出現了一些違反道德準則的行為。本文列舉部分有違道德的媒體競爭行為,并對如何遏制此類行為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我國媒體競爭的兩個階段和特點
我國的新聞媒體作為黨和政府的輿論工具,原先所有開支都由國家財政承擔。當時,同行之間雖然存在競爭,但是這種媒體競爭是比較規范的、在道德約束之下的競爭。并不傷筋動骨,是一種良性的的競爭。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國家對新聞單位實行了改革,雖然新聞媒體還是國有事業單位,受黨政機關領導。但絕大多數媒體的所需經費已由原來的全部財政支付,變為財政差額撥款或者完全自收自支。在這種情況下,各新聞媒體在發揮社會效益的同時,將實現利益最大化作為重要目標,以適應媒體自身發展和增加職工收人的需要。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各新聞媒體開展了全新意義上的競爭:加強了受眾意識,開始了對受眾的爭奪。爭取盡可能多的受眾,等于取得市場、等于取得了盡可能多的經濟效益。由于我國新聞媒體競爭尚未建立與公司法相類似的事業法人制度、公平競爭制度等制度規范,客觀上為新聞媒體對社會不正當行使新聞報道權利以及不正當競爭提供了可能。近年來,這種競爭日趨激烈,并出現了惡意的、違背道德規范的競爭行為。
二、媒體競爭中不道德行為的主要表現
新聞媒體競爭中的不道德行為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
1、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個人行為。常見的有:為完成業務指標抄襲新聞作品、造假新聞以求轟動效果等。由于經濟利益的驅使,近年來,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個人利用新聞報道牟取“好處”的各種或明或暗的事例也屢見不鮮:一些記者在參加采訪或新聞會等活動時,接受采訪對象以“車馬費”、“誤餐費”、“勞務費”等名義發放的錢物。還有一些記者利用休息時間私自組團采訪或進行新聞活動,或私自參加企業組織的“三包”采訪和旅游、娛樂等活動。更有記者明目張膽收受報酬,搞有償新聞,以權謀私。如2002年6月22日,山西繁峙縣義興寨金礦區發生了特大爆炸,38名金礦礦工當場遇難。全國各大媒體對其進行了詳盡的報道與披露。但在事件發生后一年,2003年9月15日,新華社出人意料地,以驚人的勇氣向外界披露:有11名記者在繁峙礦難采訪過程中違背新聞職業道德,收受當地有關人員及非法礦主賄送的現金、金元寶的嚴重經濟違紀行為金額高達7.46萬人民幣,令人震驚。
2、新聞單位的集體行為以及由核心管理層默認的行為。與從業人員個人行為相比,這個層面的不道德行為更應該引起關注,隨著媒體競爭的日趨激烈,這個層面的不道德競爭行為顯得越來越顯著。這個層面的不道德競爭為又突出表現為三個方面:首先,為爭奪廣告市場,利用媒體自身的影響力大搞有償新聞。有償新聞的特點,就是一條新聞被刊登,不是憑新聞價值來決定,而是根據提供所謂“新聞”的單位是否給予新聞單位“好處”來決定。一些新聞媒體將廣告演變成新聞消息、人物專訪、企業或產品通訊、生活專題、科學常識等形式進行傳播,有的地方新聞媒體包括地方黨報時常大篇幅地登載此類文章。其次,利用媒體的影響力和優勢,強行拉贊助費。對于拒絕給予“好處”的,則利用媒體影響力“封殺”或“搞臭”對方。如今年1月底到2月初,某地方報紙到一家企業拉廣告遭到拒絕,就抓住衛生監督部門在這家商品零售企業偶然發現不合格商品為由頭,在所屬的早晚兩份報紙上連篇累犢的進行所謂“曝光”、“后續報道”、“評論”。再如今年1月中下旬,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欄目披露了鄂東晚報從2003年開始,在晚報領導的授意下,采取威脅暴光等非法手段,違反社會公德,強拉所在地區學校的贊助費,為報社牟利。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對企業造成傷害。再次,或明或暗地封殺、貶低競爭對手。所有媒體都有自身的優勢,受眾群體是交叉的。有的新聞媒體為了競爭,“封殺”競爭對手的一切新聞,對于有的事關大局、不得不報的新聞事件,則采取只報事件,不報道主體或者更換主體的手段。例如:對于“廣播電視進村人戶工程”,有的報紙采取只報數字不報過程、只報出席會議的黨政首腦不報召開會議的廣電機關等含混手法進行處理;有的報紙甚至將“廣播線路故障”、“電視信號中斷”等事件作為重要的社會新聞安排在顯著位置津津樂道。前不久,某地廣播電臺主辦了一個知名歌手的“歌友見面會”,整個演出過程十分成功但在演出結束時,因場地提供方違約以及一名歌友的過分熱情出現了一點小插曲,前往采訪的報紙記者就在領導授意下,以“某某歌友見面會草草收場”為題,大肆宣揚活動的“不成功”,隨意夸大“不成功”的細節。諸如此類的在媒體競爭中的不道德行為不但誤導了受眾、對批評對象和競爭對手造成了傷害,還嚴重損害了新聞媒體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
三、媒體競爭中的道德約束及評判
對于上面所談到的在媒體競爭中出現的種種有違道德的現象,業內人士或專家給出了一些大同小異的界定。有的學者將其稱之為新聞腐敗,有的稱之為新聞道德淪喪或傳媒操守問題。但無論如何界定這一現象,其實它們都與新聞道德有關。對于在媒體競爭中出現的各種形式的違背道德的現象,社會必須作出反應,必須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l、建立規范媒體行為的機制并設立評判監督機關。媒體監督社會但誰來監督媒體?道德體現的是人類精神的自律,主要靠人的道德責任感和社會輿論來保障實施。確實社會輿論是道德準則最有效的持有者、是對反道德行為的最有效的評判和監督者。但是,社會輿論最有效和最廣泛的傳播途徑卻恰恰是媒體。如果由媒體來互相監督,很可能讓惡性競爭愈演愈烈。當前,地方的新聞工作者協會(記協組織)由于種種原因,在調停、監督媒體競爭行為時,所起到的作用并不顯著,因此,有必要設立一套可操作性較強的評判機制,同時合理配置強化記協組織監督管理的權力。公務員之家
2、新聞道德的法律化。在利益多元化和價值標準多元化的條件下,新聞從業人員的道德責任感和社會輿論的強制力不足以防止媒體競爭中的反道德行為發生。一些行為不僅需要有道德調整,還需要有更大強制力的行為規則和原則予以調整,這個具有更大強制力的行為規則和原則就是法律。利用法律手段可以使部分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予以強制執行,這是維護媒體競爭基本秩序的必須手段。
3、做好社會監督和同行監督。盡管社會輿論由媒體掌控,盡管媒體之間的相互監督可能會讓媒體競爭惡化,但這并不表示完全放棄社會監督和同行監督。新聞媒體、新聞媒體領導層以及新聞從業人員要進一步加強自身的道德建設,抵制和反對惡性競爭,應該主動推動建立對新聞競爭的社會監督制度。新聞媒體和記協組織應該公布舉報電話,歡迎群眾舉報新聞界個人及團體違法違規、違反道德的行為,并且認真對待群眾的舉報,及時查處。同時采用向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問卷調查,開座談會、專題研討會等形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于記協組織以及相關機構查處的有悖新聞道德的行為,媒體也應該不留情面地予以披露,通過社會輿論進一步監督和規范媒體的競爭行為。
總之,新聞媒體是社會的觀察者和監督者,也時刻被社會各界觀察和監督,當新聞媒體的報道到位時,很快就會引起喝彩;當新聞媒體的報道錯位或越位時,很快也會得到全社會的反饋和監督。因此,新聞媒體的從業人員應謹遵職業操守和道德自律,正確認識媒體自身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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