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刑事強制醫療制度論文
時間:2022-08-06 04: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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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強制醫療制度概述
刑事法領域中的強制醫療通常被認為是保安處分的一種,是對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適用的旨在隔離排害和強制醫療的刑事實體措施,目的在于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險性,防止再犯,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1]它對于精神病人的疾病治療、權益保障以及消除其人身危險性、預防其再次危害社會、維護公共安全都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刑事強制醫療制度與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的政府強制醫療措施有諸多共同點,如二者適用對象都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適用都需要經過法定鑒定程序,都是為了防止精神病人繼續危害他人和社會。但二者也存在著諸多不同,主要體現在:1、性質不同。刑事強制醫療制度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而后者屬于刑法授予政府的刑事執行權;2、啟動主體不同。前者的啟動主體是檢察機關或法院,后者的啟動主體較為混亂,包括公安機關、精神病院、訴訟當事人、監護人等;4、決定主體不同。前者的決定主體為人民法院,后者的決定主體一般為政府部門或公安機關;3、適用條件不同。新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中規定:“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可以理解為“社會危害性”作為強制醫療的主要條件;根據《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政府強制醫療將家屬和監護人的看管和醫療作為強制醫療的前置程序,家屬或者監護人的看管或醫療不足以防止其危險性的,才由政府強制醫療。
二、我國刑事強制醫療制度的現狀分析
《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中用五個條款對強制醫療程序進行了規定,依次包括適用對象與決定主體、審理程序、強制醫療決定的定期評估與解除以及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這五個條款基本上勾勒出強制醫療程序的輪廓,但存在一些不明確、不完善之處,需要予以改進,也需要通過實踐發現其問題,促進其進一步完善。
(一)所規定的適用對象單一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實施強制醫療的對象為“經過依法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人。綜觀國外的立法,強制醫療的對象不限于此,還應包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和無受審能力的精神病人。[2]《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97條第1款規定對無執行刑罰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強制醫療措施;英國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還包括有病無罪、無受審能和服刑期間患病的精神病人;德國、蒙古國刑法典強制醫療的對象同時還包括無受審能力和執行刑罰能力的精神病人[3]。對于無受審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和實踐操作,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后,待其病情好轉后再繼續審理。如果此種精神病人的家人無力或不愿給予治療,其仍然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
(二)司法精神病鑒定程序模糊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比绾卧u估“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完全依賴精神病專家的專業鑒定,還是依賴法官的個人經驗抑或猜測。是否應當在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的過程中附加要求精神病鑒定人對其現實人身危險性也作出相應的評估?這些問題的回答關系到未來強制醫療制度決定作出的科學性與客觀公正性,需要審慎考慮。[4]與其他類型的鑒定如法醫、物證、痕跡、文書鑒定相比,精神病鑒定的主觀性更強。司法精神病鑒定依據的材料,主要是被鑒定人的個人史、家族史、證人證言、涉案過程材料、物證、書證等[5],對個人經驗的依賴程度較高,不同鑒定人對同一鑒定對象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經常持不同意見[6],直接例證就是多次鑒定的結論不一致率較高②。出現多次精神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該采用哪一份鑒定意見,為什么采用,還是繼續進行鑒定,這些問題急需明確。
(三)人民檢察院對刑事強制醫療的監督程序缺失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這是人民檢察院加強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整個過程中,如果沒有檢察機關的審查和監督,則缺乏透明度,很容易被暗箱操作,正常人可能被強制醫療,造成冤假錯案?!氨痪癫 焙蛷娭剖罩问录某霈F,把這一隱憂變成了現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程序的監督包括:對公安機關適用強制醫療進行監督,對法院決定強制醫療進行監督,還包括強制醫療的執行實行監督,但比較模糊。同時,刑事訴訟法沒有專門建立對于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監督程序。
三、刑事強制醫療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適當擴大適用對象
立法者立法規范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原意是為了消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險性、預防犯罪、維護他人和社會的安全,保護精神病人的健康恢復,保障其基本人權。因此,應將實施危害行為的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在實施危害行為時精神正常、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患精神病導致失去受審能力的人作為強制醫療的對象。限制精神病人存在發病不穩定的情況,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會的威脅也存在著不確定性。如果犯罪時精神病人是精神正常的,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對于間歇性精神病患者來說,不能確定在服刑時何時會發病,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對于較嚴重的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應當對其進行強制醫療,確保其在醫療機構能夠接受治療。而對于犯罪時精神正常,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患精神病導致失去受審能力的精神病人也應當對其進行強制醫療,這既有利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精神狀態,也減少了放任其危害他人和社會的可能性。當然,出于對精神疾病患者利益的尊重和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的考慮,這一程序的適用范圍可以限于那些確有必要采取強制醫療措施的被追訴人。[7]
(二)明確精神病鑒定程序
司法精神病鑒定是刑事強制醫療程序啟動的前提,因此,應當建立與新刑訴相適應且成熟的精神病鑒定程序,從法律的角度來規范如何有效公正地來鑒定是否有精神病,精神病的病情程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判定方面,法官必須借助精神病專家的意見,精神病鑒定專家不僅要提供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還必須給出是否具有危險性、是否需要強制醫療的建議。其中,“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判斷是一個難題,筆者建議可以效仿其他國家,成立專門的司法精神病鑒定中心,由法官、律師、司法鑒定員、心理醫師參與其中,保證鑒定結論盡可能的客觀、全面。如果出現多次精神病鑒定意見不一致時,在確定采用哪一鑒定意見時應該進行專家評估,并要求鑒定人說明鑒定過程和病理依據,然后依據鑒定中心專家組的意見作為最終結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監護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精神病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詢問或說明鑒定過程。
(三)完善監督程序
筆者認為,人民檢察院需要以下四方面完善監督刑事強制醫療程序:對公安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一是對公安機關啟動強制醫療程序進行監督;二是對公安機關提供的涉案精神病人鑒定的程序進行監督;三是對公安機關采取的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進行監督。[8];對于違法法定程序,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對法院決定強制醫療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最主要的一個監督環節就是對法院做出是否將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強制醫療的決定。人民檢察院要監督組成合議庭的成員的身份的合法性,開庭審理的規范性,要監督裁判的依據是否真實合法。對于法院的決定有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枉法決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通知并監督其糾正。對精神病司法鑒定程序的監督。首先,是精神病司法鑒定人資格的監督。筆者建議我國應當建立司法精神病鑒定人資格認證制度,根據法定程序將全國范圍內有資格的專家登記在冊,需要鑒定時,由檢察機關委托進行鑒定。其次,對鑒定過程的監督。檢察機關在鑒定過程中可以派員到場,同時防止鑒定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最后,對鑒定結果的監督。被鑒定人的監護人或辯護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檢察機關可以要求鑒定人予以說明或出示證據,確有必要重新鑒定的,應當重新鑒定。對強制醫療機構執行的監督。首先,應當對強制醫療執行場所的診療條件進行監督,察看有無基本醫療設備,有無專業醫療和看護人員;最為重要的是,對精神病人治療過程進行監督,如強制醫療機構的診療手段是否有利于病情改善,有無按照醫療方案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對病情進行評估等;第三,對執行機構有無切實保障精神病人基本權益進行監督,有無侵犯強制醫療對象的人權的現象,如體罰、虐待或消極治療等??偟膩碚f,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特別程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這讓“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充分得以體現。建立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在立法層面強有力而明確地做了規范,使得以往在實踐中不知依何法,如何依法的司法者、執法者有法可依,適應了實踐的需要,也為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建設增添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作者:張金明工作單位: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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