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市場經濟依法理財

時間:2022-04-09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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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市場經濟依法理財

同樣,作為財政活動的主體,國家在從事相關的財政活動時也必須考慮到合法性對財政活動的要求——依法理財。因為首先立法機關制定并頒布的法律就是要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不受侵犯,因而在財政分配的過程中,公眾的合法財產不受來自公共權力的非法侵犯既是依法理財的基本準則,也是保持國家的合法性的表現;其次,國家還要保護公眾的合法財產不受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的破壞,為此國家自身就必須要依法辦事;第三,財政分配活動直接關系到國家與社會之間物質利益的分割,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利益,其對合法性的影響尤為直接和明顯。

就社會公眾而言,他們對財政分配活動也有許多期望和要求,最為根本的則是希望國家的財政活動能依照法律辦事,體現出他們的意志。為此,社會公眾也有各種不同的評判標準,如國家機構的辦事效率和辦公條件,公共商品的質量和數量,等等。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和不充分性,由于“搭便車”心理的影響,由于監督權力與監督機會在不同主體之間分布的差異,以及由于監督成本的巨大,廣大的社會公眾難以對國家的財政行為進行多方面的監督。但最方便、最需要他們監督的就是財政的收支行為,尤其是財政收入行為,因為財政收支直接關系到他們的利益,故此他們對此非常敏感,同時也成為他們檢驗國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最好和最直接的工具。因此,從這層意義上說,國家為了爭取其合法性的持久存在,就必須進行依法理財。

(二)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民主的成熟

隨著市場范圍的不斷擴大和市場關系的不斷延伸,數量眾多的市場主體從參與自由的市場交換中取得了巨大利益,他們的經濟力量不斷增大,對社會活動與政治活動的影響力也不斷加大。這些市場主體也成為維護市場制度與市場機制的中堅力量,他們所掌握的強大的經濟力量為此提供了可靠的物質基礎。同時,平等、自由的市場交換又喚起了他們的民主、平等和自由的思想意識。經濟上的可能與政治意識的轉變,促使新興的市場力量通過妥協或斗爭,最終將國家的最高權力奪取到自己的手中,并通過設立自己的代議機構——議會來實施對國家的控制,這種控制主要是通過控制國家的立法權實現的,即議會制定的法律對整個國家都有效,使國家的行為體現出社會大多數公眾的意志。這些市場力量首先開展的活動(甚至是斗爭)便是獲得國家財政權的根本性控制,使國家的財政活動服從和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其結果則是符合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利益要求的財政權力被掌握到議會的手中,并建立起相應的財政政治程序,從而置國家的財政活動于法律的框架之下。歐美等資產階級國家大抵都是這樣走過的。

具體而言,這種財政權的運用和財政政治程序的內容為:(1)財政活動以立法的方式加以規定,如稅收立法和國家預算的審批和監督權限,屬于立法機構而非行政機構。這就使得市場力量可以通過自己的代議機構,約束和規范政府財政行為,確保財政活動不違背市場的根本意志和利益;(2)國家預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財政計劃,對具體的財政分配,尤其是各項支出作了詳細的規定和安排,這使得市場具有了通過議會控制政府的具體財政活動的能力;(3)財政活動必須遵循國家預算程序運轉,即必須通過國家預算的提出、審批、執行、調整、決算等一系列過程,這使得政府的實際財政活動的全過程,經由議會而處于市場的根本控制之下(張馨,1996)。因此,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主進步的取得,依法理財得到了較好的貫徹和實現。

(三)財政分配的特殊性

與其它分配方式及分配制度不同的是:財政分配遵循的基本上是非市場的特征,即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稱性;另外,財政收入過程及支出過程是兩個相對獨立的過程,不存在必然的對應關系。

所謂財政分配的不對稱性是指從收入過程來看,是價值單方面的轉移,表現為社會產品的價值從市場主體(企業和個人)手中單方面讓渡到政府手中,政府取得收入不需要向市場主體付出任何報酬。從支出過程來看,財政分配除了要提供公共商品與服務以外,還要實行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主要是通過轉移支付來幫助社會弱者,這就是財政非市場特征的最集中表現,即負稅人與受益人常常不一致,社會主體在財政分配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對稱的。同時,財政的收入過程與支出過程也沒有直接的對應關系,是兩個相對獨立的過程,這種獨立性表現在收與支的時間、數量以及所信奉的某些準則與機制方面差異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