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透析
時間:2022-01-11 0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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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解決農村信用社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一是要統一經營方式,建立股份制銀行;二是要拓展業務品種,提高員工業務水平;三是要構建全國聯社,提高信息化水平;四是要控制金融風險,建立農村金融保險機制.
一、農村信用社改革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三種改革形式并存。關于農村信用社改革,理論上有三種典型觀點:一是堅持合作制:二是實行股份制改造:三是辦成股份合作制農村金融企業。21世紀初,按上述觀點分別進行了試點改革,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國家初步決定,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省會等大城市郊區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在經濟發展一般的中西部地區實行股份合作制,對于經濟欠發達的廣大西部傳統農業地區,繼續保留合作金融組織形式。農村信用社系統內部三種經營方式并存產生了諸多弊端:
首先,三種經營方式建立于不同的經營機制之上,國家和地方政府對之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不利于社會公平,容易滋生尋租行為;其次,各種形式的農村信用社盈利水平和業務品種差異較大,不利于聯社之間業務往來;第三,西部地區的農村信用社需承擔部分的政策性支農任務,農村商業銀行則更注重盈利水平的提高,各種形式的農村信用社經營目標各異,不利于建立統一的規章制度,不利于監督管理。
(二)業務品種單一,中問業務盈利水平低.農村信用社金融業務主要是小額存貸款業務。其中,比較重視開展抵押貸款業務,中間業務發展滯后,盈利水平較差。目前,大部分農村信用社的中間業務收入還達不到營業收入的1%,與發達國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50%以上的水平相差很遠。就是在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也僅在8%以上。表1)
(三)規模不經濟,大型電子信息系統尚未建立.金融業是典型的規模經濟行業,只有大規模的資金融通和業務往來方可有效降低成本。目前,農村信用社基本上是縣或市聯社,經營規模小,各聯社之間業務往來不多。特別是農村信用社間尚未建立全國聯網的大型網絡系統無法進行通匯通存和支付清算等業務。
(四)行業風險大,保險機制不健全.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業和農村,農業屬弱質產業,風險大,投資回報率低,農業貸款的風險要遠高于其他貸款。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的高額不良貸款大部分來自于20世紀九十年代的農村和農業貸款。相對于農村信用社的高風險運行,我國農業貸款的保險機制幾乎是缺失的,這更不利于農村金融的長遠發展。
二、政策建議
(一)統一經營方式,建立股份制銀行。如果將目前農村信用社現存的三種經營方式進行整合統一,不但有利于統一管理,減少尋租現象,也有利于維護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原則,增強企業競爭力。傳統合作制存在效率低下、所有者缺失等弊端,已為市場經濟所拋棄。農村信用社采用此種方式經營,政府必將成為最后貸款者,為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買單。股份合作制試圖在股份制與合作制之間尋求一種折中方案,即既要保證政策性支農方針又要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結果是“兩難選擇”,效果不佳。股份制是一種相對成熟的適合市場經濟的企業經營方式。農村信用社作為金融企業,面臨的首要問題是生存,并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從而實現發展。實施股份制改造,應該是當前我國農村信用社的最優選擇。江蘇是農村信用社改組為農村商業銀行的第一個試點省,從2000年改革至今,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農村商業銀行體系,其盈利水平大幅增長。(表2)
(二)拓展業務品種,提高員工業務水平.農村信用社應緊跟市場需求形勢,大力進行業務創新。針對不同的貸款客戶目標,采取不同的貸款方式,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大力發展匯兌結算、投資、理財、技術咨詢、金融委托等中間業務,適當拓展農村的住房貸款、生活消費品貸款、教育消費貸款等信貸業務,提供“一家一戶”式的個性化金融服務。有條件的、力量較強的,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擴大融資區域,加大對農業產業化乃至大中型企業的支持。農村信用社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必須走“以人為本,人才興社”的戰略路線。具體辦法是既要從外引智,又要對內挖潛。通過加大對外優秀人才的引進,加強對內員工的培訓教育,為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構建全國聯社,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縣、省、全國三級合作聯社體系,自下而上層層入股,自上而下服務。三級聯社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全國聯社對地方聯社沒有行業管理職能,但有金融服務功能,主要是資金調劑融通服務,聯社系統內資金支付結算服務,開發提供各類銀行產品及提供保險、國際業務等金融服務?,F代銀行體系是建立在大型信息系統之上的,許多金融服務項目也是以電子信息系統的存在為基礎的,如網上銀行,匯算清繳等。農信社要創新金融服務項目,首先應建立現代的電子信息系統。
(四)控制金融風險,建立農村金融保險機制。首先,農村信用社應響應銀監會的號召,將貸款風險四級分類改為五級分類,強化貸款風險控制,降低不良資產。其次,建立客戶信息庫,降低信息不對稱的風險。最后,要建立農業存、貸款擔保制度。農業保險收費低、風險大、難測定、難管理,特別是受自然災害影響大,賠付率高。因此,應把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業務中分離出來,成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并每年由財政對農業保險的虧損進行適當補償。
(五)政府引導,確立支農原則.農村信用社要基于市場原則為“三農’儇務,而不是僅僅體現政府支援“三農”的意志。農村信用社要重新定位、調整職能、發揮比較優勢,在優勢領域中加大拓展力度,采取靈活方式,擴大支農范圍。例如,在農戶中培育一批“黃金客戶”,加大對農村運輸業、農產品加工業及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的信貸支持力度。
政府只能引導,而不能介入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更不能硬性攤派支農指標。政府只能通過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引導農村信用社加大支農力度,例如,支農貸款貼息,減、免支農服務所得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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