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理財業務發展缺陷綜述
時間:2022-05-28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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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業務量大幅增長,涵蓋的資產范圍不斷擴大,產品交易結構不斷創新。但在此過程中,社會對銀行理財業務的關注度不斷提高,關于理財產品負面影響的報道屢見報端,監管要求不斷收緊,委托貸款理財產品、票據資產理財產品等理財產品被叫停。在此情況下,客觀分析理財業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探討解決措施,對于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于宏觀調控政策與國民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中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一)部分投資者對銀行理財產品風險的認知存在偏差。
目前,我國部分投資者對理財產品知之甚少,甚至因此引發糾紛,使得投資者對銀行理財產品的認識偏差成為當前理財市場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據了解,有80%-90%的投資者對銀行理財產品不了解,他們通常買一個理財產品賺錢了,下回還接著買;虧錢了,以后就不再買這種產品了;投資者基本不清楚理財產品為什么賺錢、為什么虧錢。造成這一認識誤區有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原因,在主觀上,不少投資者不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等銷售文件;在客觀上,部分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不充分。①
(二)部分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不充分。
1、重要條款信息披露不充分。商業銀行披露理財產品信息的主要載體包括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和銷售文件。但是,由于理財產品協議條款繁多、品種各異,理財業務人員向投資者推介時,對于與投資者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條款未必做到詳細披露或充分解釋。
2、理財產品風險揭示不充分。不同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不同,高收益需要以承擔高風險為前提。個別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對高風險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不充分,甚至不惜弱化或規避高風險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義務,以擴大理財產品的銷售。
3、理財產品投資運作信息披露不足。目前,多數銀行在其官方網站上難以查找到充足的信息及數據。就連專門提供銀行理財產品服務的數據服務商,也反映采集理財產品的運作數據相當困難。
4、結構性理財產品掛鉤對象披露不足。近年來,市場上出現了理財收益與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商品價格等金融類或非金融類標的掛鉤的結構性理財產品。由于結構性理財產品的交易結構、投資收益推算方式及推算依據均較為復雜,商業銀行在推介該類理財產品時,應履行更嚴格更全面的信息披露義務。但在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在信息披露時,側重于對理財產品本身的信息披露,對理財產品掛鉤對象的披露嚴重不足,使得投資者難以獲得比較具體的信息,難以審慎地做出合適的投資決策。
(三)部分銀行理財產品期限錯配風險嚴重。
1、后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不足時,前期理財產品本金與收益可能無法按時足額兌付。如果理財產品投資標的收回本金與收益的期限長于理財產品期限,則可能出現投資標的所實現的現金流不足以覆蓋理財產品本金與收益的情況,導致銀行將無法按時足額兌付客戶的理財本金與收益,形成風險事件;或動用自有資金補充兌付客戶的理財本金與收益,導致表外風險向表內轉移,違背銀行理財業務的本質。
2、滾動發行運作模式,為銀行在理財產品客戶之間進行利益輸送或利益調節提供了便利。在交易結構上,銀行代表后續理財產品客戶集合體運用后續理財產品所募集的資金購買前期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產;而前期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產,也是由銀行代表前期理財產品客戶集合體進行出售。實際上,是銀行同時代表兩個(甚至多個)理財產品客戶集合體,同時作為所交易資產的買賣雙方的代表進行交易。而交易的定價以及支付結算方式等條款均由銀行自行確定,導致交易不按照公允價格進行,在不同理財產品客戶之間進行了利益輸送和利益調節。
3、滾動發行運作模式,為銀行在理財產品客戶與銀行之間進行利益輸送或利益調節提供了便利。在滾動發行運作模式下,如果后續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不足以兌付前期理財產品客戶的本金與收益,銀行可能動用自有資金補充兌付客戶的理財本金與收益。由于交易價格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公允價格,從而在實際上有可能出現銀行與理財產品客戶之間進行了利益輸送或調節的情況。
(四)部分銀行理財產品及其資產的獨立性存在缺陷。
1、將不同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放入一個資金池,混合運作管理。銀行同時發行多只理財產品,不同理財產品的發行時間、期限、預期收益率、甚至品牌均不相同。但是,募集的資金都進入同一資金池,形成“資金池—資產池”的格局,資金池的投資收益與資產池掛鉤,單個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或損失無法有效界定和計算,實質上形成不同理財產品客戶之間的利益輸送或利益調節,也無法進行有效的信息披露。
2、對不同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共用一個賬戶、分列明細賬的運作管理模式。部分銀行在業務實踐中,將不同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置于同一個賬戶進行投資運作,并通過記錄明細賬的形式將每個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產進行區分。這種運作模式雖然能夠界定和計算每個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或損失,但在其中某個理財產品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事項導致相關賬戶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時,將導致共用該賬戶的其他理財產品及其資產的投資運作、以及客戶本金與收益的兌付無法正常進行、甚至被迫中止,風險在不同理財產品之間傳遞。另外,這種分列明細賬的做法使得銀行擁有將不同投資收益的資產記錄在不同理財產品賬戶下的決定權,完全有機會在不同理財產品之間進行利益輸送或利益調節。
3、將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通過自營賬戶進行投資運作。部分銀行將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通過自營賬戶投資于銀行間債券市場,并通過記錄明細的形式將每個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產與自營資產進行區分。這種運作模式是多個理財產品共用一個賬戶的一種特殊形式,同樣存在多個理財產品共用一個賬戶的缺陷。另外,采取這種分列明細賬的做法,銀行有可能會在理財產品與自營業務之間進行利益輸送或利益調節。
(五)部分銀行利用理財產品進行監管套利。
1、利用理財產品變相進行高息攬儲。在銀行吸存壓力加劇的情況下,部份銀行通過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一是理財資金未進行實際投資,而直接通過銀行內部資金轉移價格,按產品預期收益兌付;二是在收益存在缺口時,銀行通過直接劃撥等方式將其他渠道的盈利來填補該類理財產品的收益缺口,即違規轉移內部收益。
2、利用理財產品調節監管指標。一種做法是銀行通過投資購買理財產品來調節存貸比指標,其更常見的做法是銀行間互持,兩銀行可通過理財產品渠道,對敲信貸資產。操作模式是,信貸先“出表”,變成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然后通過投資他行理財產品的形式,又進入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3、繞過監管規定,提供表外融資。部分銀行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限制貸款投向時,發行理財產品間接投資于政府融資平臺、“兩高一?!逼髽I和房地產開發項目。
(六)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有待加強。
由于理財業務創新發展速度快,而目前的監管文件大都針對業務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做出規定,沒有形成一個各文件之間相互銜接、相互聯系、相互匹配的監管體系,導致不同監管文件對某些問題重復規定、規定不一致以及監管真空等情況。在此過程中,對于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監管機構更多地采取禁止后續發生的監管措施,較少看到監管機構采取相應處罰措施的公開報道。
二、推動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持續發展的措施建議
(一)加強投資者教育,糾正投資者的認識偏差。
1、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或自律機構應組織相關專家編寫銀行理財產品普及教育材料,免費贈送給投資者,并在其官方網站上開辟專門欄目,以便投資者通過互聯網學習閱讀。這些普及教育材料應對目前銀行銷售的各類理財產品進行較為通俗而詳細的介紹,并隨著理財產品的不斷更新而進行補充、完善和更新。
2、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理財產品的實際情況,開展具有特色的理財產品教育活動。這些教育活動可以根據投資者投資偏好進行劃分,分別針對理財知識、風險控制和資產配置、個性化需求等方面提供服務,這些服務信息既可以通過現場互動講解的方式提供,也可以通過網絡渠道提供。
3、銀行業整體應整合資源建立一個統一的、長期的、專業的理財產品咨詢平臺,培養一批既精通業務、又能給投資者進行講解的專業人才,輪流坐班,通過網絡或熱線電話的方式給投資者答疑解惑。
4、發揮主流媒體信息傳播的廣泛性和影響力,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理財觀。通過媒體宣傳,讓投資者認識到銀行理財不等于儲蓄存款、理財產品預期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高(低)風險的產品不一定有高(低)收益、購買產品以書面合同約定的內容為準、對別人合適的產品不一定適合自己;引導投資者形成“理財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的理財理念;突出“賣者有責”的理財文化,形成市場對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規范運作的監督約束機制。
(二)建立健全監管文件體系,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運作管理。
建議重新制定一套完整的理財業務監管文件體系,內容涵蓋理財產品研發設計、宣傳銷售、投資運作管理、信息披露、人員管理、投資者評估、理財產品評價等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的全過程,形成一個在內容上相互銜接、相互聯系的監管文件體系;堅持明確、統一、差別化的監管原則,通過具體監管指標的設置,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通過不斷提高理財產品的專業化和規范的運作管理能力來擴大市場份額。
1、規范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研發設計活動。監管機構通過設置相關監管指標,對商業銀行進行分級分類,對其研發設計理財產品的種類和投資標的范圍等進行差別化監管。
2、規范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活動。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合規宣傳理財產品,不夸大理財產品的可能收益,不隱瞞理財產品的可能風險,不進行過度銷售、誤導銷售或欺騙銷售。
3、規范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活動。商業銀行應當遵守充分披露原則、全流程披露原則,將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渠道和頻率告知、提供給理財產品投資者,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確保理財產品投資者的金融信息知情權。
4、規范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的投資管理。首先,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控制理財產品與資產的期限錯配風險,理財資金新投資資產的期限不得超過理財產品的剩余期限;對于已有期限錯配風險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采取相關措施,在一段合理的期間內整改完畢。其次,商業銀行應當為每個理財產品開立獨立的募集戶、兌付戶、托管戶和投資戶,進行獨立的運作管理,確保每個理財產品及其資產的獨立性。
5、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人員管理。商業銀行應當確保理財業務人員符合相關監管要求,對理財業務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和資格檢查,建立科學合理的理財業務人員的準入與退出、獎勵與懲罰機制,確保相關人員依法合規開展理財業務。另外,在建立健全監管文件體系的同時,監管機構還需加大監管文件的執行力度,對于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加大商業銀行的違規成本、降低其違規的收益預期,引導商業銀行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不斷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和投資管理能力,形成良性競爭的理財業務發展環境。
(三)建立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制度,應對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
借鑒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的相關做法,定期從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中計提一定比例作為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當風險準備金達到理財產品余額一定比例時可不再提取。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應用于賠償因商業銀行違法違規、違反理財合同、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給理財產品或理財產品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對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使用和支付等方面的程序進行規定。風險準備金由商業銀行進行管理,可以投資于國債等高流動性低風險的資產,不得投資于股票、基金等高風險資產和非上市公司股權、信貸類資產等低流動性資產;風險準備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損益,納入風險準備金管理。在出現導致風險準備金減少或影響風險準備金使用的事件時,商業銀行應當及時予以補足,確保風險準備金時刻具有相應的賠付能力。
(四)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應主動服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支持國民經濟展。
商業銀行應當積極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根據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的投資管理能力、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考慮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調控方向與力度,合理設定理財資金投向企業債務性融資工具的總量上限(企業公開發行的債券除外),確保理財資金投資總量與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商業銀行應當優化理財資金投向結構,按照國家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產業結構的要求,加強對國家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的資金投入;嚴格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市場準入要求,禁止投向高能耗、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改善資金投向的區域結構,在滿足風險可控和經濟效益的條件下,加大力度支持國家重點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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