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絡銀行監管對策
時間:2022-04-09 0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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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世界第一家網絡銀行——美國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FNB)于1995年10月18日開業以來,國際金融界掀起了_股網絡銀行風潮。這一金融創新正在徹底改變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的形態,銀行由實體化向虛擬化發展,金融服務的時空界限不再明顯。網絡銀行在拓寬銀行范圍、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時,也以其特殊的經營形式及風險特征,對傳統的銀行業監管提出了挑戰。
﹁、我國網絡銀行發展現狀
用最新科技成就,建立以最新計算機和通訊技術為基礎,改造我國落后的銀行作業方式,實現金融電子化,網絡化,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戰略目標。1998年3月6日;中國銀行首次向客戶提供了網上銀行服務,它是我國第一家開辦網絡銀行服務的銀行.隨后深圳特區招商銀行也開辦了網上銀行服務業務,用戶可以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購物及享受其他金融服務。到2001年年底,在互聯網上設立網站的中資銀行達50多家,占中國現有各類銀行的27%。其中中信實業銀行和深發展銀行、的所有網點均開通了網上銀行,開通率達100%,其他:華夏銀行為8896,建設銀行為33%,廣發銀行為25%,農行網上銀行業務已處于試運行階段。截至2001年年底,國內商業銀行的網上銀行客戶達166萬戶,辦理業務901萬筆,交易金23446億元。
就目前而言,網絡銀行的運作一般有三種模式:一是完全建立在互聯網上的網上銀行。如美國安全第一網絡銀行;二是在傳統銀行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或部門經營網上銀行業務;三是配備相應的人力和財力資源.將傳統銀行業務和創新品種擴展到互聯網上。我國目前的網上銀行大都采用第二.第三種模式,還未出現完全意義上的網上銀行,也就是說我國的網絡銀行業務尚處于初級階段。
二、網絡銀行發展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沖擊
目前我國已形成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分業監管的體系.各業都有相應的監管主體。就銀行方面而言,已形成以人民銀行為主體。以商業銀行內部監管為基礎和社會監管為輔的監管體系,但隨著網絡銀行的出現與快速發展。銀行業的監管內涵及監管模式均面臨挑戰。
1.我國商業銀行外部監管體制面臨沖擊。
(1)傳統監管目標,模式與手段面臨挑戰。網絡銀行是高科技智能化的銀行,它對傳統銀行業監管平臺的沖擊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動搖了金融市場原有的穩定性。網絡銀行的發展不僅改變了銀行與客戶的聯系方式,而且改變了銀行服務的傳統方式。產品推銷方式和交易處理方式等。這一系列變化直接或間接地加快了貨幣流通速度,電子貨幣的發行與創造,金融市場的潛在風險上升。穩定性下降。其次,挑戰區域性監管模式。網絡銀行服務是以全球客戶為服務對象,和傳統銀行相比,它超越了因分支機構設置的局限性而形成的服務對象的區域.性,這為小銀行和大銀行的公平競爭和進一步推動全球金融一體化創造了條件,但同時也加大了監管難度,特別是對我國區域性人民銀行的監管模式的沖擊較大。再次,網絡銀行依托互聯網和計算機,網絡銀行不只是將現有的銀行業務移植上網那樣簡單,它是金融創新與科技創新相結合的產物,是一種新的銀行產業組織形式和銀行制度。2000年4月,人民銀行出臺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定期向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的監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報送《網上銀行業務基本情況統計表》,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網上銀行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件,這些均為非現場的事后管理手段,難以達到及時監管的目的。即使可以對其跟蹤監督,也需要有一批素質較高的管理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應該說監管當局在這方面與實際要求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為此,2002年4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工作組”正式成立,以適應新的監管形勢。
(2)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格局面臨挑戰。網絡技術的發展打破了傳統金融的專業分工,模糊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銀行不僅提供儲蓄、存款、貸款和結算等傳統銀行業務,而且提供投資、保險,咨詢。金融衍生業務等綜合性、全方位的金融業務。尤其是,根據市場和客戶的需要,銀行可以為客戶提供超越時空的“AAA”式(Anytime,Anywhere,Anyhow)服務。這樣,電子商務既克服了傳統銀行的時空限制,又可以實現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的“交叉銷售”。這不僅是對我國傳統銀行業務的挑戰,更是對現階段分業管理模式的沖擊。
2.我國商業銀行內部風險管理體系面臨沖擊。網絡銀行既要面對傳統銀行業的各種風險,還要面對網絡操作風險和網絡軟、硬件的技術風險,而且后者在短期內將成為網絡銀行的主要風險形式。就目前而言,這種影響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商業銀行風險評價體系受到沖擊,傳統銀行業的風險主要是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其內部風險控制體系也是圍繞這些風險而建立的,如《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并實施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體系?!毒W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也強調:“人民銀行現有對傳統銀行業務的風險監管要求對網上銀行業務仍然適用”,但未能將操作風險納人到風險評價體系中,以致于商業銀行運用“比例管理”不能全面反映其風險狀況。二是網絡軟、硬件技術風險。網絡電子交易對網絡軟、硬件有很高的要求,特別是系統運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要求高: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由于軟、硬件上的“各自為政”,這對于我國分支行制度下機構網點龐大的銀行業來講,一方面會造成資源上的浪費,另一方面還會因系統兼容性而產生交易性風險。三是對原有操作規程的沖擊。原有操作規程主要是“面對面”的銀行服務與業務審核體系,而網絡銀行提供的是“點對點”、“交互式”的遠程服務系統,不僅操作規程發生了顯著變化,而且客戶群超越了區域乃至國界的限制。這種新的操作規程至少要關注兩個方面的變化:一方面操作技術性增強:潛在風險上升。另一方面客戶的誠信度難以有效識別,也是導致操作風險上升的重要因素。
3.我國現行的金融法規將面臨沖擊。傳統交易方式中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合同、簽名等如何在電子介質中應用,如何監管網絡銀行提供的虛擬金融服務,如何評價網絡銀行的服務質量,對利用網絡銀行進行金融犯罪的行為如何懲罰和制裁,糾紛出現后電子形態的證據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是網絡銀行運行中存在而又亟待解決的問題。1996年6月14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9屆年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該項法案允許交易雙方通過電子手段傳遞信息、簽訂買賣合同以及進行貨物所有權的轉讓,從而使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數據電文和書面文件一樣得到法律的承認。美國政府2000年6月頒布《全球及全國商業電子簽名法》,于同年10月生效的該法案為在線交易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國1995年10月開始實施的新《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率內容的形式”。雖然新《合同法》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卻仍然沒有解決網上銀行需要解決的電子簽名合法性問題,也未明確諸如由于信息傳輸過程中出現斷點而產生糾紛的法律責任界定等問題。目前,我國網絡銀行采用的規則多是協議方式,而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因此,出現問題時多通過仲裁解決。這些都無形中增加了銀行和客戶網上交易的風險。
三、我國網絡銀行發展的監管對策
1.加大網絡銀行業務的監管力度。(1)人民銀行應加快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根據《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網上銀行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人民銀行可借此機會開發與商業銀行對接的信息管理系統,人民銀行應對商業銀行的網絡業務有“重點”地監管,即對商業銀行的網絡批發業務予以跟蹤監督,對于零售業務則注重其發展方向的變化。(2)建立以人民銀行為主的、服務于全球的統一監管模式。從國外的情況來看,“混業經營”是發展趨勢,特別是網絡銀行發展將大大加快我國“混業經營”的進程。網絡銀行貨幣流通形式是以電子貨幣為主,它替代了傳統的現金和支票等支付工具,加快了銀行資金的周轉速度,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資本運營效率,但金融風險也因電子貨幣流轉環節的復雜性和交易對象廣泛性等因素而上升,特別是交易對象的廣泛性——以全球客戶為服務對象,服務品種的多元化和同質性,使得監管當局面臨著逃避管制的風險。(3)創新監管手段。傳統的監管手段可能導致對網上銀行業務無法實施高效。全面的監管,因此作為金融監管當局除了制定具有針對性管理辦法外,還應加快自身電子化建設步伐,依托先進的科技手段,實施非現場監測,以不斷適應金融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4)銀監會在加強網絡銀行市場準入、退出和市場運作等方面管理的同時,應突出對網絡銀行業務的指導,幫助商業銀行不斷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使我國網絡銀行業務能夠在一個比較良好的市場環境中發展。
2.充分考慮網絡銀行業務的風險,加強商業銀行內部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其一,網絡銀行所特有的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應作為商業銀行內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方面可以結合《巴塞爾協議》(2001)的最新框架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設計合適的風險權重,將操作風險納入商業銀行風險評價體系內予以考核。其二,構筑穩固的操作平臺。穩固的操作平臺是保證銀行安全運行的保障,它主要包括安全措施、內部交流。制定應急方案等。其中最突出的是如何加強并落實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主要有防火墻,加密、數字認證和病毒控制等,它們是系統安全運行的保證。從短期來看要求商業銀行加大投資力度,從長期來看商業銀行應與軟件供應商密切合作。其三,充實并健全銀行內部風險監控體系,關鍵是網絡運行系統的定期測試和審計。此外,還應該把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滾動實施。
3.完善與網絡銀行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為了使網絡銀行的發展有一個規范、明確的法律環境,銀監會及立法機關應密切關注網絡銀行的發展動態及其對金融業帶來的不利影響。有針對性地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維護網絡銀行的安全運行。就目前而言,應著力抓好兩個方面的建設。一方面,明確界定電子交易各方的權力和義務,使安全措施的操作與安全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網絡銀行是電子化、信息化的產物,它為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保障,拓寬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空間。對此,中央銀行在對網絡銀行進行監管之時,不能要求網絡銀行在開展新業務的時候削足適履,套用現有的監管和調控標準,而要主動研究新情況、新問題,調整監控的規則,用制度促進網絡銀行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加大打擊網絡犯罪行為的力度,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通過增強其針對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為依法嚴懲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與此同時,我國還應當加強與國際刑警組織以及世界各國金融、司法部門的聯系和磋商,制定共同打擊網絡金融犯罪和調控金融業風險責任承擔的國際條約,以確保我國網絡銀行的健康發展。
4.提高網絡金融的技術水平,加緊培養技術人才。我國銀行業應加快引進和開發先進的網絡技術。大力發展網上銀行的三大核心技術Web技術、建立服務平臺技術、安全保密技術。在硬件方面,要大力研發功能強大的服務器、有指紋鑒定功能的自動柜員機、可擦寫的智能錢夾等先進設備。在軟件方面,要大力研發網絡安全系統、語音鑒別系統、電子轉賬系統、智能卡識別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等眾多軟件系統集成。一方面,我國銀行業必須進一步加大對網絡技術引進和研發的投資力度,盡快搶占新經濟、新技術的制高點;另一方面,要積極培養適應網絡銀行發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其中最需要補充的人才是:有戰略眼光的高級管理人才、有金融知識的科技專才,有較強數理及財務分析、運用能力的人才。網絡銀行建設需要一批既掌握計算機枝術、網絡技術、通信技術,又掌握金融實務和管理知識的復合型高級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各大商業銀行應該著眼未來,認真考慮這些人才的培養渠道、培養方式,為增強我國網絡銀行的競爭力積蓄力量。
5.加強國際間的網絡銀行監管合作。由于網絡銀行資金日趨龐大和資金流動速度加快,對各國監管當局的協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要求我國金融管理機構同外國金融監管當局頻繁開展情況交流,切磋網絡監管措施,加強監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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