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展模式探析論文

時間:2022-02-28 0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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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展模式探析論文

一、全能銀行概述

(一)全能銀行的內涵與特征

全能銀行(UniversalBanking)源于德國,本是德國銀行業的分類概念,但在現代金融里其含義已經超出了統計概念的范疇,演變為是一種銀行經營模式,它不僅經營銀行業務,而且還經營證券、保險、金融衍生業務以及其他新興金融業務,有的還能持有非金融企業的股權。廣義的全能銀行等于商業銀行加投資銀行加保險公司再加非金融企業股東,狹義的全能銀行主要是指能夠從事所有金融業務的銀行,不包括非金融業務。“全能銀行”首先是金融中介(相對于金融市場),其次是集多種金融業務于一體的金融聯合體或金融混業集團(FinancialConglomerates),再次是意味著混業經營(相對于分業經營)。

全能銀行有三種不同的含義:全能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全能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全能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非金融公司股東?,F在最常用的定義是第二種,全能銀行的經營范圍從傳統的營業資金貸款到私人債券、國際債券及各類股票發行,服務對象面向社會所有行業,包括貿易、工業、各種類型的公司、個人和公共部門。無論全能銀行的組織結構是什么樣的形式,其本質特征只有一點:能利用一個綜合業務平臺為客戶提供高效率、一站式、全面的金融服務。這個綜合平臺包括嚴密的管理體系、統一高效的業務信息系統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體系。

一般來說,現代的全能銀行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1、從業務范圍來看,全能銀行完全或主要經營金融業務,以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為主要目標。這是因為全能銀行控制著巨大的資金和其他經濟金融資源,一旦和普通工商企業緊密結合,就可能形成破壞市場經濟規則的壟斷勢力,所以各國法律均要求全能銀行主要經營金融業務。另外,設立全能銀行的市場功能是為了向客戶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因此必然以綜合金融業務為發展方向。

2、現代全能銀行以控股經營或集團公司為主要實現形式。維系全能銀行控股公司母子關系的是股權控制,控制法律關系的確認通常是指控股母公司取得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所有權或有表決權的股份。

3、全能銀行業務范圍至少涵蓋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只在一個金融行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控股公司即使采用控股公司的組織形式也只能以單一業務命名(如銀行控股公司或保險控股公司),它并不是金融綜合經營的組織形式,至多是向全能銀行模式轉變的過渡形式。

4、全能銀行是金融持牌機構,接受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督管理。全能銀行是根據金融法律法規設立的完全或主要經營金融類業務的金融集團公司,也可以是由銀行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通過并購、分立而發展、組建形成的金融企業集團公司,有些全能銀行的母公司本身就是持有金融許可證的營業性金融機構,而有些母公司本身不經營金融業務,但由于其對金融類子公司有足夠的控制力和影響力,實際上在行使著整個集團公司的決策、運營中心的作用,也具有金融機構的基本特征,所以各國對這類金融控股公司同樣作為持牌金融機構加以監管。

(二)全能銀行的優勢與缺陷

與分業經營相比,全能銀行的優勢十分明顯,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全能銀行能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從銀行角度看,由于銀行保有客戶的存款賬戶、工資賬戶、安全保管賬戶、私人貸款賬戶等,對4客戶的財產狀況有全面了解,因而可為客戶設計和提供最佳融資渠道和投資建議,以及提供深層次的財務咨詢和其他金融服務。從客戶的角度看,客戶可從銀行提供的全能服務中選擇最佳投資機會和挑選最合需要的投資工具。此外,客戶不必與幾家金融機構往來就能獲得全面的金融服務,減少了交易成本。

2、全能銀行可以分散經營風險。多樣化的業務經營使全能銀行內部形成了一種損益互補機制,即銀行某一領域金融業務的虧損可由其他金融業務的盈利來彌補。這種內部補償作用不僅使銀行利潤收入穩定,而且使銀行風險得以分散和減少。

3、全能銀行能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所謂全能銀行的規模經濟是指在費用或投資水平給定的情況下,某一業務量越大,效率越高。而所謂范圍經濟,是指全能銀行可以在不同的業務單位間分攤成本,當不同的業務由一個機構來提供時,如果它的成本比多個機構來提供時的成本小,就形成了范圍經濟。從理論上而言,全能銀行因為存在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而具有成本優勢。

全能銀行雖具有許多優勢,但也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主要有:

1、全能銀行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和集團優勢,往往造成權力過大和對經濟的影響太深,影響社會公平;

2、全能銀行兼營不同融業務,各業務部門或子公司目標不一,常常發生利益沖突,這些潛在的利益沖突可能造成損害客戶利益、影響銀行聲譽等弊害;

3、金融控股型全能銀行還因資金在子公司間反復投資、資本金重復計算造成財務杠桿比率過高,影響銀行整體財務安全。

4、系統內部關聯交易的不透明性增大了內幕交易的可能,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