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探討

時間:2022-12-06 10: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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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探討

摘要:本文主要從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現狀入手,分析了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政府監管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政府監管

一、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現狀

商業銀行的健康運營關乎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世界各國和地區都特別注重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作為經營和管理風險的企業,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越來越體現在風險管理水平上。伴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市場的日益開放,我國商業銀行與世界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商業銀行所處的環境越來越復雜,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多。商業銀行所面對的風險有很多種,包括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其中,信用風險作為一項既古老又復雜多變的主要風險,更為商業銀行和政府監管部門所特別關注。當前,由于金融體制不完善、社會信用環境不理想、法律和監管條件薄弱等原因,信用風險在我國商業銀行過度集中,商業銀行個體風險累積現象十分嚴重。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政府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信用風險監管制度不健全

1.缺乏統一的信用評級法和信用評級監管機構。目前,雖然我國有很多法律法規涉及到商業銀行信用評級制度,但這些條文規定過于零散,缺乏整體性,影響評級結果的權威性。而且,我國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這就造成整個信用評級市場有些混亂,影響信用評級制度的發展。

2.商業銀行內部人員控制問題比較嚴重,內部審核部門不獨立。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大多實行行長負責制,而各級內部審核部門往往只是同級商業銀行的一個職能機構,不但對上級審核部門負責,也對本行行長負責,缺乏明確的獨立性。這就影響了審核工作的權威性和獨立性,造成我國商業銀行在制度的執行效果上大打折扣。

3.商業銀行信用風險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第一,信息披露原則體系不完善。在我國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應該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沒有對重要性和及時性原則從法律上加以規定。這與國際通行的巴塞爾協議的要求還有差距。第二,信用風險信息披露內容不完整。《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對披露內容的規定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全面,但是內容上比較籠統且不夠具體。

(二)信用風險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監管主體權責不明確,信用風險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在銀行業監管主體方面,除了銀監會獨立行使監管銀行業的職能外,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審計署、證監會和地方政府等也承擔著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責。但由于力量分散,且沒有進行有效整合,“多頭監管,但都無力監管”的問題客觀存在著。在金融系統,雖然“一行三會”共同承擔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分別履行各自職能,對風險進行監管,但在現實中,對于防范系統性、多重因素引起的風險,效果并不理想。

(三)信用風險預警機制的操作有效性不強

銀行監管沒有形成有效的銀行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特別是早期風險預警機制不健全,操作有效性不強,監管信息沒有得到有效利用,風險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

三、加強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政府監管的對策

(一)營造良好的信用風險監管環境

1.有序實施巴塞爾協議要求。有序實施巴塞爾協議要求,建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框架,應當結合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實際情況和風險特征,按步驟、分階段進行。由于國內評級市場發展水平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目前我國很多商業銀行還不能適應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達不到新資本協議的標準。為此,我國需要加緊落實新資本協議的理念,堅持全面風險管理原則,采取措施,初步改進。

2.建立健全社會征信系統。信用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最主要風險,社會信用水平的高低成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因素。我國應該建立健全社會征信系統,以降低信用風險。首先是建立或明確具體的機構和部門用來收集、保存信用信息;其次是利用技術手段實現對商業銀行現有客戶的信息聯網,特別是要實現客戶的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間公開;然后是培育和發展國內的信用評級組織,學習國際級信用評級機構的先進經驗,確保評級結果的客觀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最后是培育全社會良好的信用文化,建立失信懲戒制度,改善社會信用環境。

(二)健全銀行內部風控體系

創建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過程化、網絡化管理。分析和管理全行的業務活動,對銀行的內部運營進行全面控制,覆蓋業務流程的整個過程,并以網絡的形式對整個過程進行動態化管理,提高效率;二是建立內部控制評價體系。整理和分析有關風險的數據和過程記錄,建立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體系,并以此開展自我評價,采取應對辦法;三是改善風險管理環境。內部控制活動的有效展開離不開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風險控制不僅僅是體系的建立和實施,還需在持續的經營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不斷進行更新和完善,使內部風險控制與所處內外部環境相匹配,提高風險控制的有效性;四是重視風險控制成本。風險控制也會產生相應的成本,要在風險控制成本與收益之間做好平衡。

(三)建立銀行內外部風險監管協調機制

依照當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來看,對商業銀行風險的監管,僅僅憑借銀監會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建立銀行內外部風險監管各方的協調機制,使監管取得更好的效果。加強協調機制建設,最主要的是要加強風險監管信息交流與共享,消除信息不對稱。這就要求對信息收集工作進行科學分工,避免監管信息出現重復或缺失,同時明確所采集的信息的共享責任,保證信息傳導渠道暢通。在機構設置方面,監管部門設置的機構應該在監管內容、監管方法、監管頻率上起互相補充的作用,充分協調,避免重復,以增加監管的效率。在制度上,各監管部門也要加強協調。各監管部門監管的側重點不同,如果不進行協調,可能會出現矛盾和沖突,從而帶來風險。另外,當商業銀行出現危機時,要建立緊急磋商機制,明確各部門在危機狀態下對有關風險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危機狀態下能夠多部門配合,及時化解危機,防止因個別事件發生引起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造成金融危機。

作者:盧恒 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

參考文獻:

[1]張維迎:《企業理論與中國企業改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張自力、馬飛、歐陽敏:《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現實與改進》,載《華南金融研究》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