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法律風險防范研究
時間:2022-07-10 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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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托貸款業務雖然屬于表外低風險業務,但是可能涉及的當事人較多,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擔保人等,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包括委托、借貸、擔保等。文章梳理我國現行委托貸款相關的法律規范,明確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時的義務,提出若干法律風險防范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委托貸款;風險防范
央行《金融穩定報告(2017)》顯示,截至2016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外業務余額為253.52萬億元,表內外資產“五五開”。表外業務余額與表內貸款余額平分天下,而監管力度不同,值得關注。在銀行表外業務中占較高比重的委托貸款業務,自2008年以來余額持續增長,究其原因,一個重要的因素是表內貸款監管力度大迫使金融創新利用委托貸款來實現出表。委托貸款業務雖然在銀行信貸業務中歸屬于表外低風險業務,但是存在多方當事人和多重法律關系,當事人較多,表現為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擔保人等,法律關系較為復雜,表現為委托法律關系、借貸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等。因此,有必要梳理現行法律法規,清晰界定委托貸款的法律性質,明確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時的應盡的義務,并在此基礎上研究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一、委托貸款業務的法律關系分析
貸款業務作為商業銀行業務的主要資金投向,根據發放貸款的自主程度劃分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委托貸款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在最新的2018年1月5日銀監會公布實施的《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中對委托貸款有明確的定義。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托貸款”。委托貸款中存在委托人(資金提供方)、受托人(商業銀行)、借款人(資金使用方)三方主體,包含兩層法律關系,一是貸款企業與商業銀行的委托關系,另一個是商業銀行與借款企業的借貸關系。委托貸款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分別簽訂資金提供方與銀行的委托合同以及銀行與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貸款企業與借款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發生糾紛時必須通過銀行來實現自己的訴求。另一種是目前通用的三方協議,由委托貸款人、商業銀行和借款人三方共同簽訂一份協議,在協議中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上述兩個法律關系中,較為明確的是商業銀行與借款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而委托人與受托人的“委托關系”具體為哪一種法律關系,理論中有不同觀點,筆者贊同間接關系理論,具體分析如下。首先,《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人在權限內,以被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人發生效力”。這是直接的規定?!逗贤ā穼ξ械亩x與之不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中是間接,與《民法總則》中直接不同,二者的重要區別有兩點:第一,直接是人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間接中的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第二,直接的民事行為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人,而間接的民事行為法律后果不直接歸屬被人,需委托人(被人)行使介入權和第三人行使選擇權作為委托人(被人)承受行為后果的前置條件。對照上述區別得出,委托貸款人、商業銀行應屬于間接關系。此外,在糾紛處理程序中,委托貸款人即被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第三人即委托貸款借款人,委托貸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可以作為適格被告。委托貸款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商業銀行屬于間接關系,商業銀行受托管理委托人提供的資金,但是受托人商業銀行對委托貸款的資金不享有所有權,既不能決定委托資金的投向也不能決定委托資金的發放次數等條件。受托人商業銀行必須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以約定的貸款條件和相對人發放貸款。信用風險也由委托人承擔。
二、商業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要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否則商業銀行就應該對委托人的損失負賠償責任,但對委托人不負直接歸還貸款本息的義務。法律依據如下:一是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在與借款人即資金使用方的合同中處于債權人的地位,其并沒有選擇資金由誰使用的權利,這一選擇權屬于委托人,由委托人指定借款人,借款人盈利能力、負債能力和償債能力的首要責任人是委托人,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沒有借款人的選擇權也不承擔貸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的信用風險,貸款到期本息不能收回的風險應由委托人承擔。二是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效力級別屬于部門規章。《貸款通則》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根據該部門規章的規定,作為貸款人(受托人)的商業銀行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三是2000年4月5日的《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效力級別為部門規章。這一部門規章明確了委托貸款的性質,“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再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了商業銀行在委托貸款中屬于中介職能,不承擔信用風險,只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四是2018年1月5日,中國銀監會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整合明確了之前的一些基本規則,并新加入了一些規定,對委托貸款的來源和投向有具體的限制,意在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托貸款業務的有序發展。該辦法第四條明確了委托貸款屬于商業銀行的委托業務,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不承擔信用風險,只起到中介的職能。但是必須提醒注意的是,商業銀行雖然不承擔本息償還的信用風險,但作為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從上述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中也有詳盡的規定。規定了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資金投向上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應該盡到的注意義務。具體而言∶一是審核委托貸款資金來源。委托人委托投放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不得接受委托人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授信資金、特定用途的專項基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來發放委托貸款,要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及銀行授信資金。二是委托貸款資金使用要合法合規。委托貸款的資金回歸一般性生產經營需求,杜絕套利和違反法律法規流入限制行業的行為,委托貸款的資金投向不能是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禁止委托貸款資金流入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禁止將委托貸款的資金流向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監管禁止的用途。三是其他注意義務。例如,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資金,協助監督委托貸款資金使用,協助收回委托貸款本息,并及時劃付到委托人賬戶。對于本息未能及時到賬的,應及時告知委托人。避免出現一些情況,例如,委托貸款的用途改變,貸款發放的條件沒有嚴格落實,銀行貸后管理失責,致使貸款發生信用風險,本息不能收回。
三、商業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委托貸款雖然是商業銀行的低風險表外業務,但作為間接中的受托人,其受托義務如未能正確和全面履行,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仍應當按照過錯程度在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要正確全面履行相應的義務,做好風險防范,確保合法合規性。一是商業銀行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自己的規范的符合監管要求的委托貸款業務管理制度,詳細規定委托貸款業務受理范圍、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梳理業務流程明確業務各環節包括授信業務調查人、授信業務審查人、委托貸款發放人、貸后監控管理人、業務檢查人等業務條線責任人的責任,嚴控操作風險,防范信用風險。二是商業銀行要審核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體資格,確保主體合法合規。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貸款資金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不得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和經營貸款業務的機構。這一要求也符合目前金融去杠桿的監管要求,資管產品禁止涉入,非標融資不能通過委托貸款開展。三是要嚴格審核資金來源。不得接受委托人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授信資金、特定用途的專項基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來發放委托貸款。對于在商業銀行(包括本行和他行)已有授信的委托人,要合理測算資金需求,區分銀行信貸資金和自有資金,嚴控將銀行資金挪用為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四是嚴格審核委托貸款資金投向。委托貸款資金投向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管的要求。資金用途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委托貸款資金不得投向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委托貸款資金不得用于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五是其他審查義務。包括委托人、借款人、擔保人各項資料的合規審核,防范操作風險,全面履行受托人義務,對委托貸款的資金使用進行協助監督、協助委托貸款委托人的資金收回等。六是商業銀行回歸中介職能。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要回歸中介職能,不得涉及匹配資金資產、兜底貸款本息等主動承擔信用風險的行為,要避免為委托貸款提供擔保?!顿J款通則》、《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禁止商業銀行為委托貸款業務提供擔保。但現實中仍有一些商業銀行出于種種考慮為委托貸款業務提供了擔保,在發生糾紛時,商業銀行以所簽訂的擔保條款違反貸款通則,與委托貸款性質不符提出抗辯,但法院通常不會支持。因此要避免擴大義務范圍防范風險。七是明確訴訟主體。在出現貸款逾期時,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要及時通知委托人,及時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發出催收通知,根據具體情況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為委托人起訴提供必要的協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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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靜宇 單位:廣東白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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