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在企業并購方面進展

時間:2022-12-18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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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銀行在企業并購方面進展

投資銀行在世界各國有多種稱謂,投資銀行(InvestmentBank)主要是美國的叫法,在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稱為商業銀行(MerchantBank)。傳統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是證券的發行與承銷,現資銀行業務已突破證券承銷、證券經紀等傳統金融性業務的狹窄領域,積極開拓創新型業務和引申型業務,推動投資銀行在整個金融服務領域的全方位發展。創新型業務主要包括:企業發展戰略,企業兼并、收購和重組等;引申型業務主要包括:創業資本投資,公司理財顧問,項目融資,資產證券化,建立風險控制工具,構造金融工程等。投資銀行通過開展這些業務,把資金引向資本邊際收益率最高的企業或部門,實現金融資源配置的最優化。

一、投資銀行在企業并購中的作用

目前,在西方發達國家,參與企業并購,為企業兼并收購提供各種金融服務,是投資銀行業務的重要特色,甚至超過了其傳統的證券承銷、證券經紀業務,在投資銀行業務中居于核心地位。投資銀行在企業并購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并購業務興起之后,投資銀行一直扮演著并購策劃和財務顧問的角色,從幫助并購方制定并購策略,選擇、評估目標企業,確定支付價格,安排融資策略,到并購后的整合管理,投資銀行直接參與并購交易的全部過程。

1、投資銀行可以幫助企業對并購進行全面策劃。投資銀行的財務顧問及專家一般通曉各國企業并購歷史,清楚各種并購方式的優劣,精通并購的法律、法規,可以洞悉政府行為對企業并購的影響,熟知并購的程序與形式,精于并購的各種談判等,而所有這些方面的專業知識,企業一般是不具備的。因此,并購企業有必要取得投資銀行的幫助,以便對并購交易進行全面的策劃。

2、投資銀行能夠促使企業并購更有效率地完成。投資銀行的財務顧問一般都有參加并購策劃的實際經驗,在企業并購中,具有分析、判斷、綜合、總結與診斷的能力。他們以其在企業資產評估,財務處理,并購法律、法規運用等方面的實踐經驗為并購雙方服務,從而使企業并購更有效率地完成。同時,投資銀行一般具有豐富的融資經驗和廣泛的金融網絡,而企業并購通常涉及的金額較大,僅靠并購企業自有資金往往難以完成大型并購交易。因此,并購企業需要投資銀行的融資支持,通過投資銀行幫助籌措資金,設計合理的融資方案,促成企業并購的完成。

3、投資銀行擔任企業并購中介,協調統籌各方關系。降低交易費用可以說是投資銀行在企業并購中的重要優勢。投資銀行從兩方面降低了并購交易的費用:其一是降低并購過程中的信息成本,因為投資銀行能有效解決并購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問題,創造有效性資本市場,使投資者資產轉移費用減少;其二降低談判成本,因為通過投資銀行這一中介機構與并購雙方談判,比并購雙方直接討價還價,“磨擦”要小得多,投資銀行更可能制定出比較現實的交易條件,促成并購交易完成。

二、我國投資銀行參與企業并購存在的問題

我國投資銀行業仍然處在初創時期,同美國投資銀行業相比,各項業務還都比較年輕,需要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其參與資本市場活動的經驗積累和教訓的吸取而逐步成熟起來。我國已經發展了一大批證券公司,他們主要從事證券承銷、證券經紀、財務咨詢等方面的業務,但很難將其稱為嚴格意義上的投資銀行。我國證券公司的資產規模普遍較小,業務單一,主要集中在一級市場的承銷上,充當企業財務顧問,參與企業并購的很少。我國投資銀行尚未在企業并購中發揮應有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投資銀行對企業并購業務不夠重視。我國目前真正完全按照西方投資銀行的體系建立、運作的投資銀行并不多,嚴格說來只有中國國際金融公司一家,另外還有一些大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從事著投資銀行的部分業務。其余大部分較小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良莠不齊,規模不大,運作程序不規范,人員素質不高,管理不標準。

2、投資銀行運作企業并購業務的客觀環境不夠理想。在目前我國企業并購重組業務中,大部分并購方企業沒有認識到獨自或聘請投資銀行進行價值評估的重要性,絕大多數沒有聘請正規的財務顧問,具體操作人員大多是由企業臨時向各部門抽調而來,專業化程度較低。而政府盡管不是中介機構,但有時在企業并購中,尤其是國有企業并購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政府的介入可能會降低并購交易的成本,使并購活動進行得比較順利,但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中介的力量,使并購主體感覺在并購重組中有無中介無關緊要。至于那些想在資本市場上大顯身手的大企業集團,如萬通集團、中遠集團等,早已投入專門的人力物力,建立了自己的并購部或投資部,因而這些企業集團一般不需要聘請外部的財務顧問。由此可見,雖然我國企業并購市場非常廣闊,但目前投資銀行的運作空間并不大。

3、眾多非投資銀行的財務顧問參與并購業務。從有中介機構參與的企業并購交易來看,一些投資咨詢公司,如上海亞商、新蘭德、清華紫光等,比投資銀行要活躍得多。例如中遠收購眾城成為我國企業并購的經典,其中上海亞商作為中遠的獨立財務顧問,功不可沒。這主要因為:1并購重組業務本身還不夠規范,成功率不高,財務顧問收費又少,許多投資銀行還不愿將并購重組業務作為發展重點;2在股票發行的高峰期,發行任務比較重,投資銀行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發展并購業務;3目前財務顧問還處于起步階段,要求不是很高,無法體現投資銀行的人才優勢,即無論由咨詢公司,還是由投資銀行充當財務顧問本身并無太大區別;4投資銀行各部門之間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不利于資源共享。

4、資本市場的發育不夠完善。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不夠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有時投資銀行對目標企業的了解并不比并購企業多多少。例如清華兼并江西無線電廠一案的評估過程中,清華同方沒有聘用任何評估機構,主要就是因為它認為任何一個中介機構未必比它更了解江西無線電廠,因而沒必要聘用。另外,資本市場規模偏小,阻礙了投資銀行并購業務的開展:一是在資本市場上可供選擇的并購對象有限;二是股市規模偏小也表明多數企業資產非證券化,意味著并購表現為物權交易,而非股權交易,這將使投資銀行并購業務的成本增加,效率降低。

5、相應的法律規范不夠健全。目前,投資銀行業在中國尚沒有準確的定位,投資銀行業業務規范及違法違章制裁等均沒有明確規定,投資銀行開展并購業務是在沒有相關法規明確認可的背景下進行的。以現有的最具法律性權威的《證券法》來看,其并沒有明確指出證券公司可以開展并購業務。這對于投資銀行并購業務的發展顯然是不利的。

三、推動我國投資銀行參與企業并購的對策

1、投資銀行應從戰略經營的高度去開拓并購業務。我國并購業務的快速拓展和層次、效率的逐步提高,既有賴于專門從事并購業務的投資銀行的出現,同時也給證券公司的發展帶來廣闊的空間。不僅需要管理層十分重視對投資銀行的培育,使現有的證券公司向真正的投資銀行方向發展,而且需要證券公司從戰略經營的高度去大力拓展并購業務,將其作為提高業務層次,拓展業務領域的一個重要戰略。

2、投資銀行應加強并購業務專門化人才的培養。并購業務就是在大范圍內尋找和資本配置的落差,這需要大量精通并購業務的高素質專業人才,因為并購業務本身不僅需要系統地掌握和分析信息,需要高度發散性的構思和創意,而且需要設計出利用資本配置落差的方案,更需要調動和組合資源實施方案的能力。目前活躍在我國并購市場上的操作人員大多數是以前的發行人員,無論在操作上,還是在思維模式上,他們都難以滿足并購業務發展的需求。因此,專業人才的培養對投資銀行并購業務的開展顯得特別重要。

3、投資銀行應在并購業務方面樹立自己的特色。投資銀行要想在并購市場上發揮主導作用,就必須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樹立并購業務的特色,在業務的技術含量上拉開與其他市場中介的差距。業務特色是市場定位的核心,投資銀行除把并購方案精心設計好之外,還應在融資安排、企業評估定價與企業整合等方面進行創新,將自身定位在一個比較高的水準之上。

4、應加快與投資銀行發展及企業并購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應盡快對投資銀行的設立標準、設立程序、業務范圍、基本經營規則、分立合并、財務會計、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事項作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并在適當時機出臺《投資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同時,現有的一些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著不利于投資銀行及企業并購發展的矛盾,也應對現有有關法律法規加以適當修訂與補充。

5、加快金融體制改革步伐,放寬對企業并購業務的融資限制。國外經驗表明,投資銀行并購業務能否順利開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融資來源的多寡。為此,目前應加快金融體制改革步伐,在強化企業自我約束機制的同時,適度放寬對企業和投資銀行并購業務的融資限制。例如在發展股票市場的同時,加快企業債券市場的建設;允許金融機構為股權并購提供貸款:放松企業債券的利率管制:允許一部分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投資銀行進入資金市場或通過股票上市、增資擴股、發行債券等方式融通資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