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資產證券化可行性論述

時間:2022-05-13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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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資產證券化可行性論述

1.引言

近些年來,寧夏經濟的發展隨著西部大開發建設步伐的推進,已取得顯著效果,考慮到寧夏獨特的地理環境和文化風俗,應加大力度發展旅游業,開拓新的融資渠道以解決投資旅游業產生的資金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本文主要分析了旅游業在寧夏經濟中的發展地位和投融資現狀,闡明了資產證券化的優勢,以及對寧夏旅游產業資產證券化的實踐設想進行了可行性分析。

2.旅游產業在寧夏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及其融資現狀

2.1旅游產業在寧夏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寧夏地域廣闊,山川相濟,旅游資源得天獨厚,在全國10大類、95種基本類型的旅游資源中,寧夏就擁有8大類、46種,占全國基本類型的48.6%,正是優越的地理條件和豐富的旅游資源,才使得寧夏擁有了利用第三產業帶動國民經濟發展,并在這個基礎上實現新突破的可能。201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全年接待海內外游客超過1170萬人次,增長15%,旅游總收入突破84億元,較2010年67億元增長25%,旅游行業直接從業4萬多人,帶動間接就業20多萬人。寧夏旅游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到2015年全區預計旅游總收入將以每年20%的速度奔跑,到2015年達到168億元,旅游業年總收入占全區GDP的5%。所以,寧夏的旅游產業可在一系列經濟政策的支持下實現質的飛躍,開辟出由小型工農業發展向第三產業延伸轉變的軌跡。

2.2寧夏旅游產業的投融資現狀首先,旅游產業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主要由政府財政撥款和商業貸款組成,但是寧夏政府財政撥款比例十分有限。其次,企業因受貸款規模的限制,投資于景區內的建筑設施往往數量少,配套設施落后,缺乏持續的動力。最后,在上市融資方面,企業需要付出高額的成本。如果管理層經營不善,會導致股東巨額虧損。因此,到目前為止,寧夏還沒有一家上市旅游公司。

綜上所述,傳統的融資方式已遭到巨大挑戰,所以政府和企業都需要開拓視野,積極學習引入新的融資方式,以謀取旅游產業更好、更快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在寧波和珠海的應用已取得初步成效,并獲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值得我們借鑒應用于旅游業的發展中。

3.資產證券化的相關理論

3.1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社會各界尚未達成共識。有從融資本質定義的,例如,Shenker&Colletta研究所提出,資產證券化是指某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中的所有權利益被打包成股權或債權憑證以供出售,而這些資產的市場化使得債務人比僅僅擁有這些資產的所有權而獲得更多的流動性[1]。綜合國內外學者的意見和看法,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將其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然后通過包裝轉化成特殊的證券,經過證券承銷商出售給投資者,進而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過程。

3.2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從圖1中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總結為:首先,發起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通過捆綁組合構建資產池,進而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并由發起人將資產組合轉移給SPV。然后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再次,進行證券的設計與銷售,SPV將證券的承銷工作委托給證券公司進行。最后,SPV負責現金流管理及償付。

4.在寧夏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1)景點收入現金流保障。寧夏現已初步形成了觀光旅游、休閑度假旅游和節慶旅游三駕馬車齊頭并進的良好局面,各個景點在節假日期間均有良好穩定的收入來源。近幾年,旅游的收入以每年20%的速度穩定持續增長著,主要是基于門票、娛樂餐飲、酒店住宿等方面的資源收入。

(2)充足社會資金的保障。據統計,截止到2011年12月,寧夏省各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為2978.4億元,在證券市場不容樂觀的情況下,人們還是將大部分資產用于儲蓄。如果旅游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經過了科學合理的計算和精心準備,同時伴隨有政府信用的保證,在風險較小、收益適中的條件下,人們還是會將部分儲蓄資產轉向投資領域以獲取更高的收益。

(3)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于2005年4月20日聯合公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同年5月,財政部又頒發了《信貸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辦法》,這些都為寧夏實施旅游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政策指導和理論依據[2]。

(4)國家產業政策的保障?!段鞑看箝_發“十二五”規劃》中指出,要以更大的決心、更強的力度、更有效的舉措,落實好中央對西部地區在財政、稅收、投資、金融、產業、土地等發面的差別化政策,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和項目傾斜力度。《寧夏“十二五”規劃》中提出,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著力培育發展新優勢。同時明確指出要整合旅游資源,發揮優勢特色,做靚“塞上江南•神奇寧夏”旅游品牌。這些無不為旅游產業的發展提供了絕佳的條件和政策支持。

5.寧夏實施旅游資產證券化政策建議。

(1)加強政府的主導力量。旅游景點的收入被包裝成證券銷售后,證券發行的收入會返還發起人,用于旅游景點的深度開發和建設;隨后旅游景點的資金收入也會經由發起人保管記載,累計的現金流會用于償還投資者收益。這兩方面共同決定政府需對發起人進行嚴厲的監管,并且要定時督促發起人方面及時披露財務信息。另外,雖然政府近幾年為旅游產業的發展投入了一定的資金成本,但是和能源化工上的政策支持比較,二者地位還是十分懸殊。因此希望政府能夠重視旅游產業的發展,深度挖掘其價值空間,著力打造西部地區獨具特色的旅游目的地,在財政資金方面給予有力的輔佐。

(2)SPV的稅收待遇。SPV是為了資產證券化融資設立的法律意義上的經濟實體。SPV不需要場地和員工,是典型的空殼公司,所以SPV的建立和我國的《公司法》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如果對其征稅,將極大地增加融資成本。因此SPV的稅賦必須較低,對SPV的資本利得和利潤免征所得稅,對資產交易免征印花稅。但是,我國目前尚不允許設立免稅的空殼公司。根據我國已開展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實施情況來看,解決辦法最好是不在國內設立SPV,選擇稅收優惠的百慕大、開曼群島以及美國的某些州作為SPV的注冊地[3]。

(3)信用增級的方式。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它可以通過提高證券的信用評級,降低投資者的風險,吸引投資者的關注,最終擴大投資者的渠道[4]。這個過程可以引進一些大型的企業,或是信用級別高、資金實力雄厚的公司入股SPV,增加SPV的信用等級,消除國內外投資者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