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稅制建設論文

時間:2022-12-31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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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稅制建設論文

一、

目前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征收的是印花稅,但問題較多,一是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是就交易行為課征,與印花稅的名稱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講不嚴謹,比較勉強;二是經濟學上的“馬太效應”所昭示的窮者愈窮,富者愈富的原理在股票市場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一般來說,機構、大戶容易獲利,這是小投資者所無可比擬的。但目前為股票交易行為設計的印花稅是不論交易數額大小,持券期限長短一律按同一比例對雙方征收的比例稅率,它雖然對控制股票交易頻率可發揮一定作用,但對于國家重點調控的資金大戶對股票市場的操縱現象卻無能為力,也不能采取免稅額度方式給中小投資者以適當的優惠,難以實現相對公平,對調節收入也起不到什么作用,這顯然是有悖于印花稅的設計初衷。

對證券交易行為的征稅方式改革已勢在必然。為了鼓勵投資、減少投機,應以證券交易稅取代目前的印花稅,但考慮到中國新舊稅制銜接以及兼顧兩家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利益,在目前情況下最適當的選擇是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兼征。不過,印花稅只對一級市場股票發行時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課稅以改變目前對一級市場不征流轉稅的狀況,以調節一級市場股票發行價格,縮小一、二級市場的利益差距,也可以為國家獲得一筆財政收入。證券交易稅是對證券二級市場“零售”環節征收的流轉稅,而且規定只對賣方征收,借鑒國外對證券交易行為課稅的具體經驗,稅率不宜太高,最好不要超過5‰,在具體的實施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另外,為了避免稅源流失,納稅方式應以“源泉扣除課稅”為主。考慮到國債在我國經濟發展和證券交易市場中的特殊地位,對國債轉讓收入宜從輕課稅。

二、證券交易過程中的稅收問題

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的平等稅收權力問題

平等負稅是稅收的一個基本原則,對股份制企業也不例外,但我國的股份制在平等負稅方面上還有許多問題亟待完善,主要表現在上市公司之間和上市公司各股東之間的稅負不盡公平合理。

無論是從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的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求統一稅制。但股份制企業實際執行中卻存在很大的不公平。主要表現在:(1)實行新稅制后,已批準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企業繼續執行15%的所得稅率。(2)各省市的滬深兩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數執行統一的33%的法定稅率以外,許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慮,為增強地方企業在股票市場上的競爭力,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所得稅率有的按24%執行,既不統一,又不公平。(3)特區企業與內地企業在所得稅上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內地股份制公司的競爭力。

這種不規范不公平的做法,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做法造成的后果是極其嚴重的:(1)一般來講,能夠允許上市的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在該公司股票發行、上市中,又可募集到一大筆資金,這樣的企業理應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如果一上市就較大幅度地減免所得稅收,勢必造成大幅度地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財政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內部轉機建制,可能使得受惠企業缺乏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內在壓力,既不一定能真正促使企業實現轉機建制,又使得我國本來就十分困難的財政雪上加霜,擴大財政風險。(2)對上市公司大幅度地減免稅,對于非上市企業是一個極不公平的因子,上市企業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過程中吸收的大筆社會資金已為其提供了市場競爭中極大的優勢,這已是其他非上市企業望塵莫及的,加之稅收上的優惠,使非上市企業在競爭中的處境更加難堪。特別是在同一行業中,國家對企業上市有一個行業分布的選擇,同行業中,效益良好的企業未必都能上市,那么不能上市的企業實際上很難得到平等競爭的外部條件。因此,我們要執行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以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的企業所得稅不一致的局面,要求它們承擔相同的稅負,執行統一的33%的所得稅率,中央政府應統一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對省市級地方政府在企業所得稅減免問題上嚴格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市的正常發展和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

稅收權力不平等的另一個方面則是股份企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負稅要求不盡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稅。這種只對個人股征稅的做法既違背了公平負稅的準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并且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目前,不少股份企業通過不公平的分配股利方案,侵占國有股,造成國有資產的隱性流失;同時還通過不規范的折股手段將國有資產增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使之成為全體股東享有的權益,導致國有資產被蠶蝕,其原因之一就是國家股的股東“缺位”。如果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也征稅,從而事實上把國家股作為國家所有的股權,這將有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此,應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和股權平等的要求,所有因持有股份而獲得收益的股東,不論其本身是國家、法人還是自然人,他們的股利所得課征相同的稅收,并都由股份制企業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也許有人會問,對國家股獲得的股息征稅不是國家自己征自己的稅嗎?就如把錢從自己的“左口袋”拿出又放進“右口袋”,這有必要嗎?其實這樣做在目前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稅務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對股份公司的利息分配的監督權,防止股份制企業通過少分或不分國家股息而造成國有資產和稅源的隱性流失,從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從更深遠的意義上看,對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在內的所有股東征收股息所得稅,有助于通過利益來驅動國家盡快形成一個實實在在的法人代表,并把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擺在平等的法人地位上,在此基礎上促進國有股上市流通。國有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削弱政府對資源的直接行政控制,有利于企業借助市場打破部門、地方行政隸屬關系,促使資源能夠真正合理流動起來,改變國有股的凝固狀況,并以此優化經濟結構,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三、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的稅收問題

我國證券收益分配中的稅收問題主要有二,一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課稅的機制;二是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及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

股息紅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所得,稅后利潤在股東之間分配就成為股息。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個人取得股利、紅利所得應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樣做雖然有利于加強控制稅源、擴大稅基,但毫無疑問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股份公司的額外稅負。對股份公司的利潤和分派股息分別課征是不合情理的,它實際上是對股息收入的一種歧視性待遇,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也妨礙了經濟效率的提高。

我國現行的稅法將股份公司獲得的股利作為企業所得稅一并征稅,而股東在取得股息時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形成了重復征稅,這在稅收理論上是說不過去的。為此,我們要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引入避免對股利雙重征稅機制。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西方發達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1)扣除制或雙率稅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許公司從稅收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收所得稅,就規定股東一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率稅制又稱為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可以部分地減輕重復課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觸及,故很少使用。(2)抵免稅和免稅制。抵免制的核心是通過將公司繳納的部分或全部稅款歸屬給股東所得股息中去,以抵免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收入不作為個人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都使用這一做法,它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課稅。

隨著股份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完善和發展,我國消除證券市場上股息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理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筆者認為,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種做法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課稅,還與國家常規做法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股息重復課稅問題,但是必然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政容易拮據的情況下不宜使用。由于股息相對穩定,確定其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相對簡單。比如我們也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對個人股東取得的第一個200元實行免稅而對超過200元的股息按部分抵免制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做既照顧了小投資者的利益,又方便了稅收征管,保證重點稅源不流失、不遺漏。

資本利得習慣上被看作是證券交易過程中因價差而取得的收益。對于這部分收入應不應該征稅在絕大多數西方國家是肯定的、明確的,而在我國是頗具爭議的,不明確的。我們認為,在我國開征資本利得稅從理論上講是毫無異議的,而且征收資本利得稅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為國家增加一筆不菲的財政收入,但從技術操作等方面來看,又有不少困難,實施的難度較大。與人們勞動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稿酬相比,從事股票等證券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則是一種非勞動所得,既然勞動所得都是征稅的對象,那么非勞動所得的證券級差收益理所當然地要納入征稅的范圍,更何況在我國不少地區從事股票等證券買賣而形成的巨大收入差異已是社會分配不公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是,我們又是現實主義者,理想畢竟代替不了現實,我們必須正視開征資本所得稅所面臨的困難與障礙,因此不宜操之過急,一則因為當前處在初級階段的中國股市對稅收的承受能力比較脆弱,股市行情復雜多變,捉摸不定,不宜過多地變動證券市場上的稅收政策;二則目前的有價證券轉讓基本上都在個人之間進行,不易確定計稅依據;三則開征此稅需要有先進的稅務電腦系統和科學的稽查技術,這顯然不是新興的證券市場所具備的條件;四則征收資本利得稅導致股票投資者的稅后收益減少,從而使一部分資金從證券市場上流出,不利于證券市場的深入發展??傊?,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出發,暫不征收資本利得稅是較明智的選擇。

當然,從長遠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市場結構的逐步完善及投資行為日趨理性化和稅收征管水平的不斷提高,選擇適當時期開征資本利得稅是大勢所趨。那么,對資本利得如何課稅呢?具體的方案設計較為復雜,但以下一些原則性意見是值得考慮的:(1)堅持低稅原則。若對資本利得證稅,也應實行低稅,主要出于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利用稅收政策,通過利益驅動,引導大量社會資金流向證券市場,從而扶持證券市場健康發展;二是基于對風險投資進行鼓勵的考慮。通過證券市場上的資本出售與轉讓,可以對現有產業結構以及產品結構和國有經濟存量資產進行適當的調整,以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國民經濟整體效率的提高,這是現代經濟賦予金融與證券市場的一大功能。(2)堅持普遍征收與區別對待相結合的原則。證券市場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股票、國債、基金和產權交易都是證券市場交易的品種,按照稅收的普遍性和公平性的原則,它們都是稅收調節的對象。但考慮到股票和國債在證券市場中的特殊地位及其對國民經濟的特殊影響力,是我國證券市場優先扶持和重點發展的對象,在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問題上可予以適當的照顧。(3)堅持鼓勵長期投資和再資資的原則。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性很大的投資,證券市場上的長期投資更是如此。為了鼓勵長期投資應區別長期和短期資本利得實行差別稅率,長期資本利得(如兩年或兩年以上者)可按低稅率單獨征收,或者對長期投資的資本利得給予一些優惠措施,比如長期資本利得可減免一定比例(可設想持有兩年以上的收益減免一半,三年以上的減免70%),其余部分并入普通所得征稅。為了鼓勵投資者再投資,對其資本利得用于再投資的部分,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資本利得稅。(4)對資本利得進行指數化處理的原則。受一定程度通貨膨脹的影響,股份公司的投資經過一段時間會增值,但這只是名義上的增值,這種名義所得并不是投資者的實際所得,若對這名義所得課以高稅,是不盡公允的,所以,要對資本利得進行指數化處理,以減輕物價變化的影響。